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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公砂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责任企业
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企业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
济公砂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责任企业
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济公砂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职权,规范监事会议事、决议程序,确保监事会工作效率和监督职能,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济公砂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责任企业章程》(以下简称《企业章程》)等相关要求,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企业依法设置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职权由《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要求。
监事会组织规则
第四条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企业职员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员担任监事由企业职员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企业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召集人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对监事会工作全方面负责。具体工作职责以下: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制订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实施;
(三) 负责审查和签署相关监事会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汇报监事会工作;
(五) 监督和检验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六) 监事会其它需要办理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召集人不能推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依据《企业法》和《企业章程》,对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企业经营活动、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验。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需时能够聘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帮助,由此发生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十条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替换董事会或总经理推行职责,也不能代表企业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推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忠实推行监督职责,推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企业正当利益不受侵害。监事不得利用职权和影响谋取私利,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其它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 监事能够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该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汇报。
第十三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企业负有义务在其辞职汇报还未生效或生效后合理期间内,和任期结束后合理期间内并不妥然解除,其对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连续期间应该依据公平标准决定,视事件发生和离任之间时间长短,和和企业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 企业监事会或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认定为渎职行为,企业有权对负有责任监事作出处罚;有严重渎职行为,由相关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一) 对企业存在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验责任或发觉后隐瞒不报;
(二) 对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财务汇报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生重大问题;
(三) 泄露企业机密;
(四) 在推行职责过程中接收不正当利益;
(五) 由企业股东会认定其它严重渎职行为。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两次。会议通知应该在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六条 经监事会召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通知以书面方法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含以下内容:举行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日期。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议事方法为会议方法,对所议事项应该进行统计。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足表示意见前提下,能够用书面方法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自监事会收到过半数监事书面签署监事会决议文本之日起,该监事会决议生效。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监事会会议应该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有必需,可邀请企业董事、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该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可书面委托其它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该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使用期限,并由委托人署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监事应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书面授权一名监事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在发生股东会或职员选举更换监事情况时,其后召开第一次监事会由新任监事和余任监事出席,如有必需,能够请前任监事列席该次会议。在更换监事包含监事会召集人情况下,其后召开第一次监事会由一名余任监事主持,该次会议应选举出新监事会召集人。在全体监事同时更换情况下,其后召开第一次监事会由新任监事协商派一名监事主持会议,该次会议应选举出新监事会召集人。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审议事项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 最近一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事项;
(二) 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事项办理情况;
(三) 审查企业财务决算汇报情况,从监督角度提出意见或提议;
(四) 对企业预算实施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议实施情况、企业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五) 讨论监事会工作汇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六) 企业章程要求属监事会监督、审查、评议事项;
(七) 董事会提议事项或监事会提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召开前例会上,监事会应该审议相关上十二个月度监事会工作汇报,内容包含:
(一) 企业财务检验情况;
(二)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时尽职情况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 监事会认为应该向股东会汇报其它重大事件;
(四) 监事会认为有必需时,还能够对股东会审议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汇报。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逐项对所列议题进行讨论。讨论议题时,监事均应发表意见。监事会会议方法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位监事享受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经过。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讨论重大问题时,如发生相持意见,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深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会议统计,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统计,会议统计由出席会议监事和统计人员签字确定。监事有权要求在统计上对其讲话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八条 除会议统计外,监事会会议应同时对所审议事项作出简明扼要会议决议,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并由到会全体监事签字(包含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统计和会议决议作为企业档案保留,保留期限为十年。
监事会决议实施
第三十条 依据决议内容需要,监事会能够将决议抄送董事、经理层或公告。
第三十一条 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提议或要求董事会、经理层给回复决议事项,监事会应安排监事专题负责和董事会、总经理沟通落实决议事项,并就决议事项实施结果向监事会作出书面汇报。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中未尽事项按《企业法》和《企业章程》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企业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如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不符时,应立即作出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企业股东会决议经过之日起实施。
济公砂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责任企业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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