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委员会规则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委员会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水平,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金融板块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金融板块的风险战略、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流,以及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各经营单位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同和关键风险岗位人员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第二章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组成第二章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 委员会由七人组成,其成员(委员)由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板块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
2、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由金融板块总经理室提名,报金融板块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任免。第五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为:(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二)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三)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信息;(四)确保委员会就所讨论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五)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六)签发会议决议;(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第三章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金融板块总体战略,审核和修订金融板块各经营业
3、务的风险管理政策,风险偏好,风险承担限额,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控制流程,对其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全面监督、控制和审查;(二)提出金融板块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金融板块业务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三)监督和评价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风险岗位人员在信用、市场、操守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提出完善金融板块内部控制的意见;(四)审议及处理金融板块所有经营单位及业务单元的风险事宜,特别是策略事宜。处理的风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1.营运风险 2.财务风险 3.合规法律风险 4.市场风险 5.信贷风险 6.信誉风险 7.策略性风险 委员会
4、可要求有关人士协助其履行职务。可在其认为有需要时咨询独立专业意见,以履行其责任,费用由金融板块支付。委员会须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五)审阅与风险管理相关的新监管规定,并且评估该等规管对金融板块整体风险偏好及风险状况的重大影响;(六)对金融板块风险管理政策、风险偏好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定期检讨及评估,提出完善金融板块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七)审阅及监察金融板块的风险状况,包括对个别项目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调查,调查及审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相关经营单位有关会议、在金融板块系统内进行调查研究,要求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风险岗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向委员会进行口头或
5、书面汇报并及时回答相关问题;委员会应就存在问题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风险岗位人员的回复进行研究,向金融板块总经理办公会报告调整结果及建议;(八)委员会有权要求金融板块任何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风险岗位人员对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支持。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风险岗位人员应确保及时向委员会提供金融板块风险管理、运营等方面的信息、所提供信息应准确完整,以协助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具体行政事务由财法律部执行。(九)金融板块总经理办公会授权的其他风险事宜。第七条 委员会对金融板块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和报告提交金融板块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第四章第四章 议事规则及程序议事规则及程序 第九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6、两次会议。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发出,但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第九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二)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及相关数据;(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除亲身出席会议外、委员会会议亦可以电话会议、视像会议或文件传阅方式进行。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一名委员代为主持。第十二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
7、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小组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可邀请任何适当人士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根据投资业务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行业专家、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协助工作,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金融板块承担。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第十七条 遇有突发风险,公司相关部门及个人应及时报告委员会全体成员,并报告金融板块总经理室及其他相关人员。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按照金融板块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当新的会议记录通过的内容与原有的会议
8、记录内容有冲突时,以最近一期会议记录为准执行。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金融板块总经理办公会。第二十条 金融板块总经理办公会授权或批准后,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需于 5 天之内以书面通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风险岗位人员,做进一步跟进及落实。委员会有权在其规定的时间或在下一次会议上,要求上述人员向其汇报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具体落实及执行由财务法律部牵头负责。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金融板块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金融板块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金融板块总经理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