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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建设要求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军队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全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第三条 军队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建设,应该和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紧密结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亲密配合,共同为军队医疗机构全方面建设发明良好环境。
第四条 军队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引导医务人员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良好道德情操和职业操守,增强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和多种不良风气侵蚀影响能力,不停强化医务人员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五条 军队医疗机构医德医风教育包含我军性质宗旨教育、军人道德规范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观念教育等内容。
第六条 军队医疗机构医德医风教育应该落实主动疏导方针,坚持身教和言教相结合、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标准,以正面教育为主,采取常常教育、专题教育、警示教育、自我教育等方法,区分层次,增强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医德医风建设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一) 认真学习落实“三个代表”关键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和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持发扬人民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献身国防医疗卫生事业;
(二) 落实党、国家和军队相关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军队医疗卫生工作正确方向,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全心全意为部队服务、为伤病员服务;
(三) 以伤病员为中心,对伤病员一视同仁,不分性别、民族、身份、职级,尊重伤病员人格,维护伤病员权益;
(四) 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伤病员;
(五) 正确处理同行、同事之间关系,互帮互学,团结协作;
(六) 严谨求实,奋发进取,对医术精益求精,不停更新知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七) 遵纪遵法,廉洁奉公,不以医谋私。
第八条 军队医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拒绝诊治根据军队相关要求就诊伤病员;
(二) 拒绝对急危重症伤病员进行必需抢救处理;
(三) 不按伤病员伤病情需要进行检验和诊疗;
(四) 收受、索要伤病员及其家眷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
(五) 收受、索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卫生耗材、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回扣或分成;
(六) 经过介绍伤病员到其它单位检验、诊疗或购置药品等收取回扣或分成;
(七) 向伤病员推销自费药品、医用耗材或以物代药销售、搭售非医疗用具;
(八) 借伤病员名义为自己或亲友开药、检验;
(九) 私自在外开展有偿诊疗活动;
(十) 在医疗活动中,不如实通知伤病员病情、医疗方法和医疗风险等;
(十一) 违反要求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
(十二) 泄露伤病员隐私;
(十三) 开具虚假证实,涂改、伪造、隐匿、私自销毁医疗文书及相关资料;
(十四) 拒绝实施应急突发事件救治任务;
(十五)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它行为。
第九条 军队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违反要求对军队和地方伤病员收费;
(二) 向科室下达创收指标;
(三) 设置开药、仪器检验、化验检验及其它医学检验、转诊伤病员等开单分成项目;
(四) 自制、购进、使用、出售假冒伪劣药品、试剂和医疗设备;
(五) 不按要求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或不按要求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议;
(六) 隐瞒重大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
(七) 出借出租医疗设施设备给地方人员行医,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行医,违反要求公布医疗广告;
(八)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它行为。
第十条 军队医疗机构医德医风监督,应该实施单位、科室、部队、社会并举。
第十一条 军队医疗机构应该设置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单位医德医风监督工作。军队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行下列职责:
(一) 拟制医德医风建设计划和管理制度,检验、监督医德医风建设要求落实情况;
(二) 调解医患矛盾,调查处理相关问题;
(三) 负责医德医风监督员聘用和举报电话和投诉箱设置;
(四) 对违反医德医风建设要求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各科室应该设置医德医风监督小组,关键组织医德医风学习教育,督导医德医风制度落实,接收就诊伤病员投诉和举报,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反馈情况。
第十三条 军队医疗机构应该从部队和社会上聘用医德医风监督员,对本单位医德医风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军队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医德医风考评制度。政治机关和业务部门对科室进行考评,每六个月将考评结果讲评一次;科室对个人进行考评,每三个月将考评结果讲评一次。考评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衡量医疗机构工作水平关键指标和医务人员调配使用、立功受奖、晋职晋级关键条件。
第十五条 军队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医德医风承诺、公告制度。立即向部队、社会作出医疗服务承诺,每六个月组织一次民意调查,定时向部队、社会公布医德医风整改方法。
第十六条 对在军队医德医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第八条和第九条要求,发生其中情形之一,对负有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国执业医师法>措施》,给处分或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医疗机构给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更正。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建设,参考本要求实施。
第十九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7月29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措施》和1994年5月21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布《相关加强军队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建设暂行要求》同时废止。
医院医德医风建设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袁正宏
副组长:张志勇、张建良
组 员:卢洪洲、陈良、余雷
秘 书:童海涛
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全方面负责医院行风建设工作 。
二、医德医风建设办公室:
主 任:张建良
成 员:毛琼、张鸿丽、张建华、鲍美娟、童海涛、张益芹、侯有江、牛颖、胡芸文、董华娟、陆烨敏
行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医院行风建设方案、计划、总结、制度、方法等制订工作,负责行风日常工作落实、实施、监督、奖惩等工作。
一、医德医风建设(行风建设)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医德医风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管理机构
医院成立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组员由党委工作部、行风办、院办、纪检、监察、工会、医务部、护理部、人事处、财务处、医保科、患者服务部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在医德医风办公室,由党委工作部主抓医德医风建设工作。
(二)医德医风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职责以下:
1. 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关键职责:落实实施卫生部、河北省卫生厅、唐山市卫生局医德医风建设相关要求,制订我院医德医风规范和医德医风建设工作计划;监督检验医德医风规范和相关各项制度实施情况;对医院医德医风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确定改善方法,监督整改结果;落实奖惩要求;和进行相关协调工作。
2.医德医风办公室职责:(1)根据医德医风领导小组意图,具体抓好医德医风工作;(2)制订医德医风方面计划、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做好总结工作;(3)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4)组织参与医德医风方面活动;(5)组织做好医德医风测评工作;(6)落实奖惩工作;(7)做好督促检验工作;(8)做好调查研究,对查出问题做好反馈整改工作;9、负责医德医风教育工作;(10)做好患者投诉接待工作;(11)组织督促协调各总支各职能部门医德医风落实工作;(12)抓好医患沟通工作;(13)完成医德医风工作领导小组交办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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