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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shtml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Shop/45.shtml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Shop/46.shtml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Shop/47.shtml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措施(修改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治超检测站”)管理,规范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行为,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立长久有效治超机制,依据中国公路法、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要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相关加强车辆超限
3、超载治理工作通知(国办发30号)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治超检测站是国家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执法设施。治超检测站是公路隶属设施关键组成部分。第三条 治超检测站设置,应该根据统一计划、分类布局、因地制宜、适时调整标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经同意设置治超检测站,未经原同意机关同意,不得私自变更用途或撤销。第四条 依据功效和需求,治超检测站(点)分类、类和类三个类别。其中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全国性路网关键关口;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区域性路
4、网关键关口;类检测点关键用于防绕堵漏。、类治超检测站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设置方法;类检测点可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类治超检测站设置方法。本措施所称治超检测站,非尤其说明时指、类治超检测站。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治超检测站点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和推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关键执法场所。第六条 治超检测站管理应该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规范运行标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治超检测站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计划建设、设施维护、运行管理组织领导、业务指导、监督检验,并会同公安等其它相关部门制订治超检测站工作和运行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辖区内治
5、超检测站运行。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负责本辖区内治超检测站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公安等部门共同检验、督促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对各项规章制度实施和落实情况。第七条 治超检测站应该设有固定执法机构,配置固定执法队伍,其关键职责:(一)学习、宣传、落实、实施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各级政府和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门工作布署;(二)制订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检测执法各项工作制度;(三)依法负担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具体业务工作,关键是对在公路上行驶货车进行称重检测和超限超载认定,查处、纠正和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违规行为;(四)组织超限超载车辆卸载、驳
6、载,组织卸载货物存放、保管及处理;(五)搜集、整理和上报检测执法工作中各类数据,提供检测执法工作动态信息;(六)管理和维护治超检测站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负责完成上级交办其它任务。第八条 国家激励在治超检测站内集中进行各项包含公路交通执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经过合理组织安排,使治超检测站成为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安全、规费稽查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场所。第三章 治超检测站建设第九条 治超检测站基础建设遵照规范实用、规模适度、功效齐全、便于工作标准。第十条 治超检测站站名统一称为“国(省)道(高速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治超检测站应该在显著位置设置全国统一标识(参见附图1);
7、应该根据统一格式在检测区雨棚顶部标注治超检测站站名(参见附图2);应该按交通部技术规范要求统一外观形象和颜色。第十一条 治超检测站应该含有称重检测(包含初检和复检)、执法处理、卸载驳运、停车场所等基础功效区,和必需治安、工作、生活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交通量较大、治理工作任务较重治超检测站,应该在根本上设置不停车预检系统,预先筛选超限超载嫌疑车辆。高速公路上预检系统应设置在治超检测站前方800至1000米处,嫌疑车辆进站检测第一次通告应设置在治超检测站前方500米左右。一般干线公路以上距离可在确保安全通畅前提下视情缩减。第十二条 治超检测站应该统一安装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应该含有实时登录及上传数据
8、、打印执法文书、查询证照和违法统计等基础功效。系统设计应该符合交通部要求数据交换标准。第十三条 治超检测站应该规范设计检测执法工作步骤(参见附图3)、场区内外交通安全设施、视频监控设施、通讯和照明设施及其它辅助设施。应该合理设计进出站场连接辅道及场区内交通组织。治超检测站前方应该规范设置治超检测站专用标志牌(参见附图4)。高速公路可设置2km、1km、500m预告标志和出口指示标志,一般公路可减设2km预告标志。第十四条 治超检测站应该建立健全多种工作制度,规范检测执法行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该制订统一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及信息统计制度和监督考评制度,加强对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组织管理和执法人员
9、教育培训。第十五条 治超检测站应该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同意文件、工作步骤、工作制度和监督电话等。第十六条 治超检测站应该保持内外环境整齐。站区内不得随意摆设摊点,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和和检测执法无关宣传牌。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公路治超检测站在省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置后,应该作为公路隶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和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运行。第四章 人员和装备第十八条 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应该纳入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正规编制。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应该协商在治超检测站成立联合执法机构,并协商委派站领导和执法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在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编制上给支持。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该包含路政人员、交
10、通警察、治安警察、运政人员、征稽人员等。人员编制从交通系统内部和公安部门调剂。类治超检测站每站配置执法人员不少于30名。类治超检测站每站配置执法人员不少于15名。类检测点移动稽查人员依附于、类治超检测站组织管理,并所以视情增加、类治超检测站人员配置。具体配置标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治超检测站可另行招聘必需后勤保障人员,其数量控制在全站执法人员编制30%以内。严禁治超检测站超编配置各类人员。第二十条 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应该含有下列基础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良好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岗位所需专业或技能条件;能适应岗位要求身体条件;岗位所需执法资格证书及其它必需从业资
11、质证书。具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协商确定。第二十一条 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录用或聘用,应该遵照公开、公正、择优标准,严格按摄影关要求实施。治超检测站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该常常性组织对执法人员教育和培训。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录用或聘用具体措施可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协商确定。第二十二条 治超检测站交通执法人员按现有要求统一着装,佩带标志,持证上岗。治超检测站后勤保障人员着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且应该和执法人员显著区分。公安等其它部门执法人员按其所属部门要求实施。第二十三条 治超检测站应配置对应执法专用车辆,用于检测、巡查和实施其
12、它公务。治超检测站所配置交通执法专用车辆应按相关要求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专用车辆、示警灯不得转借她人,也不得从事和检测执法无关其它活动。第二十四条 治超检测站除设置检测、监控等执法设备外,还应配置必需调查取证设备、通讯对讲设备、便携式检测仪等执法办案装备。第二十五条 治超检测站全部执法设施、装备应该安排专员保管,严格管理,严禁公物私用或挪作她用。治超检测站应该加强对执法设施、装备维护管理,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第二十六条 治超检测站运行经费列入养路费支出预算,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公路管理机构单独编报经费年度计划,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批,统一划拨。治超检测站运行经费应该专
13、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或挪用。第五章 执法检验第二十七条 治超检测站应该坚持联合执法标准,交通和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亲密合作,超限超载检测执法应该统一标准,统一行动,依法行政。公安部门关键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治超检测站,维持治超检测站交通、治安秩序等工作;交通部门关键负责治超检测站维护和管理、检测称重、卸载等工作。第二十八条 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时,必需严格按工作步骤规范操作。认定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必需经过科学检测,出具检测单据,当面通知超限超载量和处理依据。检测单据经车辆驾驶员签字确定后归档。严禁经过目测方法主观认定超限超载。第二十九条 对可卸载货物,应该按要求先行卸载,消
14、除违法状态。卸载后车辆应该经过复检,以确定不再超限超载后方可放行,严禁以罚代卸。对运载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应该责令其补办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严格按相关要求实施。对运输瓜果、蔬菜、冷冻及其它易腐烂变质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超限车辆,可不予卸载,但应该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相关执法监管机构。第三十条 治超检测站应该坚持固定检测为主、流动检测为辅工作方法。、类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能够设置移动稽查队伍,依靠其所依附类检测点进行移动检测执法。移动检测认定超限超载车辆后,应该引导其至就近、类治超检测站进行卸载处罚。但上条第三款超限超载车辆除外。严禁在同一地点进行双向检验,避免
15、堵塞交通。第三十一条 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在检测执法中要严格遵照法律程序,严厉执法纪律。实施行政处罚应该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应该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严禁治超检测站后勤保障人员参与车辆证件检验、超限超载认定、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治超检测站罚款和收费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和收费票据,不得使用其它代收罚款收据。没有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票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含有条件地域,罚款要实施“罚缴分离”。收费要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要求。罚款按要求上缴当地财政,严禁坐支、挪用罚没款(费)。第三十二条 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应该责令违法经营业户自行对超限超载货物进行卸载、保管、驳运。所卸货
16、物需要治超检测站保管,治超检测站需向业户出具货物保管凭据并经双方签认。任何人不得强行指令业户使用特定装卸单位、驳载车辆、货仓或收费场地。第三十三条 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应该监督相关人员和驳运企业严格按物价、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向需卸载超限超载运输承运人收取装卸、保管、停车所需费用。对已经消除违法状态车辆不得长时间滞留,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第三十四条在治超检测站开展执法工作时应确保交通通畅,和人员、车辆和货物安全。站内应该安排专员负责车辆指挥疏导、治安管理和卸载货物保管。应该做到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工作人员应该采取必需自我保护方法,注意本身安全。治超检测站应该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订
1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管理和防范工作。第三十五条 未经同意,治超检测站不得私自停止执法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运,10日内应该报请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10日以上应该报请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治超检测站关闭撤消,按本措施第三条要求办理。第三十六条 检测执法工作应该实施政务公开,设置监督意见箱,自觉接收纠风、纪检等相关部门和社会舆论监督。第三十七条 治超检测站工作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应该严格严禁下列行为:(一) 超越要求权限实施检验和处罚;(二)刁难、辱骂、殴打驾乘人员;(三)工作时间饮酒、酒后执法;(四)接收和执法相关吃请或馈赠;(五)纵容、偏护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六)私自处理卸载货物;
18、(七)不按要求消除违法状态; (八)利用职权参与和执法相关经济活动;(九)指使或帮助外部人员带车绕行或闯卡;(十)滥用职权,贪污挪用经费、罚没款(费)。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 超限超载车辆业主、驾驶员及相关人员阻碍、拒绝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实施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要求,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要求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措施要求,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通报,并报交通部立案。严重违纪违规或影响大、性质恶劣经典事件,由交通部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同时追究治超检测站关键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组成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包含公安
19、人员等非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交通主管部门同时应该向公安等其它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第四十条 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违反本措施第三十七条要求,一律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同时根据相关要求给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根据相关要求给予解聘或开除公职;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实施职务过程中,因有意或重大过失侵犯当事人正当权益,造成经济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管理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以前及各地相关要求和本措施不一致,以本措施为准。第四十三条 本措施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图1:
20、超限超载称重检测专用标识说明:1、超限超载称重检测专用标识是一个专业性形象标识。可附设于多种和称重检测执法相关设施、设备、标志上。2、当背景底色为浅色时,可使用深色标识(如上方黑色图);当背景底色为深色时,可使用浅色标识(以下方白色图)。附图2:检测区雨棚顶部检测站站名标注格式说明:全国检测站使用统一名称标注格式。标注分两部分,前部分是“超限超载检测”(字体相对大),后部分是具体站名如“大同站”(字体相对小)。站名设置于雨棚顶端外沿(朝外三面,见图),前方应设置全国统一称重检测专用标识。字型统一使用白色黑体字型。附图3:超限超载检测站检测执法工作步骤参考示意图附图4:超限超载检测站专用交通标志 说明:高速公路上检测站专用标志采取绿底白字,其它等级公路上检测站专用标志采取蓝底白字,字符尺寸、间距、底膜和字模反光性能、标志设置等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68-1999及交通部相关设计规范要求。高速公路上可设置2km、1km、500m预告标志和出口指示标志;其它公路上可设置1km、500m预告标志和出口指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