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化学工业管理架构计划和组织管理体系咨询项目监事会工作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监事会组织结构2第三章监事会议事内容(职权)3第四章监事会议事程序及决议形成4第五章奖惩要求6第六章附则6某化学工业监事会工作制度(XXXX年XX月企业第X届监事会第X次会议经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某化学工业监事会运作,确保监事会推行全体股东给予职责,依据中国企业法、企业章程等相关要求,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企业依法设置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汇报工作。第三条 企业监事会及其组员除遵守中国企业法、其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要求。第二章监事会组织结构第四条 企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
2、名由企业职员代表担任。监事会设主席1名。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推行下列职责:(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汇报和其它关键文件; (四) 检验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五)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六) 应该由监事会主席推行其它职责。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推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第六条 监事会组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一) 监事由股东代表或企业职员代表担任。企业职员代表担任监事不少于监事总数三分之一。(二) 监事应含有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
3、、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企业财务监督和检验。第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推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员代表大会应该给予撤换。第八条 监事能够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该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汇报。第三章监事会议事内容(职权)第九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 检验企业财务,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和企业经营活动相关其它资料,审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 (二) 对企业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企业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行为
4、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给予纠正; (四) 审核和验证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中期和年度财务汇报、营业汇报、关联交易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觉疑问时,可另行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进行复审;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六)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七) 企业章程要求和股东会授予其它职权。第十条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会上宣读相关企业过去十二个月监督专题汇报,内容包含:(一) 对企业财务汇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汇报提出分析和评价意见;(二) 评价企业在关联交易和收购、出售资产过程中和资产减值准备是否遵照公平规范标准,有没有损害企业利益和股东权益情况; (三) 企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四) 向股东
5、会汇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及勤勉尽职表现;(五) 股东会要求汇报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汇报其它事项。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用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合理费用,由企业负担。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推行监督职权时,针对发觉问题可采取以下方法:(一) 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给予纠正; (二) 要求企业内部审计等部门进行核实;(三) 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损害企业利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出免职或解聘提议。第四章监事会议事程序及决议形成第十三条 监事会议事关键采取定时会议、临时会议方法进行。(一) 定时会议。每十二个月召开两次,关键讨论企业六个月度、年度财务汇报
6、及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汇报。(二) 临时会议。经监事会主席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监事提议,或有以下情况之一,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1. 企业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损害,董事会未立即采取方法; 2.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严重损害企业利益; 3. 需要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监察等部门提供相关问题资料; 4. 监事会对一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聘用注册会计师、执业会计师、律师提出专业意见; 5. 监事会认为有必需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四条 监事会召开定时会议,应提前1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及讨论事项,书面通知监事。召开临时会议,能够在2日前以
7、传真或书面形式通知。(一)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二) 需要临时监事会会议表决经过事项,假如监事会已将拟表决议案内容以书面方法派发给全体监事,而签字同意监事人数已达成要求作出决定所需人数,便可形成有效决议,而无需召集监事会会议。第十五条 监事应该准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事项充足发表意见,表明自己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监事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该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使用期限,并由委托人署名或盖章,应视为监事出席会议。第十六条 监事会讨论或审议相关事项所包含问题,需要听取教授意见或质询董事会、经理层,能够邀请教授、董事会组员
8、、经理层组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权说明自己对某一议题意见,但没有表决权。第十七条 每一监事享受一票表决权,表决以举手或书面方法进行。全部决议必需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十八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应对会议决议负担责任,但对决议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统计,可免去其责任。第十九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后,属于经理范围内事项,由经理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向监事会汇报,监事会闭会期间可向监事会主席汇报。不属于经理职责范围内事项,由监事会安排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听取其汇报。 第二十条 每次召开监事会,经理或其它相关部门应将前次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向会议作出书面汇报。监事会会议应该对上次
9、会议决议情况作出评价,并载入会议统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专员统计,并提供给全体监事审阅。会议统计包含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与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监事应在统计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后,对要求保密内容,和会人员必需保守秘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统计、决议作为企业档案保管期限按档案管理相关要求确定。第五章奖惩要求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组员在实施职务过程中成绩突出,为维护企业和股东权益作出重大贡献,提议由股东会给奖励。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时,依据情节轻重,依法及企业章程给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免职监事职务;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渎职; (二) 在检验企业财务时,编造虚假检验汇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和新颁布法律法规、其它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法律法规、其它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制订和修改经企业监事会决议经过后生效。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