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区EHS管理体系日常维护及优化管理规定1. 编制目的为了规范大区EHS管控体系的日常维护及优化过程,保证管理体系能够持续优化改进,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区各职能部门、城市公司、物业公司及基层企业(包括开发项目、商业物业、住宅物业)EHS管理体系的维护及优化过程管理。本规定所指EHS管理体系日常维护活动主要是指文件的发布、实施、修改、作废、标识管理等活动。EHS管理体系优化活动主要是指管理体系的文件评审。3. 职责与分工3.1 大区安委办3.1.1 大区EHS管控体系维护与优化方案的策划;3.1.2 每年组织一次EHS管理体系评审;必要时可随时组织评审;3.1.3 编制EH
2、S管理体系评审方案,并组织实施;3.1.4 组织文件的编写、修订工作;3.1.5 组织EHS管理体系文件的宣贯。3.2 各城市公司、物业公司、基层单位3.2.1 负责参与大区EHS管理体系评审;3.2.2 向大区提出体系优化方案或意见;3.2.3 宣导、贯彻、执行EHS管理体系。3.2.4 城市公司安全生产执行小组负责每半年对执行大区EHS管理体系文件的情况进行自查;3.2.5 物业服务中心负责按月度自查落实上级单位EHS管理体系;3.2.6 开发项目部按项目进展阶段自查项目落实上级单位EHS管理体系。4. 工作要求4.1 EHS管理体系文件管理4.1.1 文件的编制、发布、实施、修改、作废、
3、标识的要求,应详见公司制度流程编制与发布工作指引。4.1.2 按照“谁制定、谁修订”的原则进行,当制定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可由大区安委办指定部门负责修订。4.1.3 大区安委办应及时组织各城市公司、物业公司及基层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培训学习新制定后的安全生产规定。4.1.4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文件制度一经发布实施后,大区各级单位及相关方应执行最新有效版本的EHS管理体系文件。4.1.5 因特殊原因需废止执行的,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4.2 EHS管理体系评审4.2.1 EHS管理体系评审的时机4.2.1.1 定期评审:大区安委办应每年组织一次EHS管理
4、体系评审。4.2.1.2 及时评审:当国家法律法规、社会文化、行业标准、公司战略、业务等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或发生重大EHS事件、客户重大投诉、第三方安全检查发现重大不符合时,可随时对EHS管理体系进行评审。4.2.2 大区安委办应收集各城市公司、物业公司及基层单位提出EHS管理体系优化需求,编制评审计划。4.2.3 大区安委办应组织相关人员参加EHS管理体系文件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的符合性、充分性、有效性、适宜性和一致性。评审结果要形成评审报告,作为EHS管理体系文件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4.2.4 文件的修订,应按照EHS管理体系文件管理的要求执行。4.2.5 大区安委办应组织新修
5、订的体系文件的学习与宣贯。4.3 EHS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各单位应建立至少包括以下11个方面的EHS档案:目标责任体系、组织体系、教育体系、风险控制体系、监督保障体系、文化体系、评价与考核体系、优化体系、业务体系、节能减排体系、职业健康体系。具体档案存放编号见附件。4.4 EHS管理体系优化改进的内容4.4.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集团及上市公司的文件要求,持续改进。4.4.2 根据内、外部因素、已形成优秀实践等,系统地优化改进EHS管理体系。4.4.3 建立全面覆盖大区、各城市公司、住宅物业、持有商业物业、基层单位的EHS管理工作基本制度、规程、标准。5. 附则5.1 本规定由大区负责解释。5.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6. 支持性文件无。7. 附件7.1 文件修订申请单7.2 文件评审记录7.3 文件编写模板7.4 EHS档案盒文件侧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