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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城-A-1-【企业债】主承销协议(16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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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 与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主承销商”,并代表承销团) 签订的 xx年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宜宾临港开发区大学城职业教育基地 项目收益债券 承销协议 目 录 第一条 释义 4 第二条 本期债券概要 6 第三条 发行和托管 7 第四条 承销责任 7 第五条 发行款项的划付 8 第六条 承销报酬 8 第七条 付息和本金兑付 10 第八条 协议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10 第九条 发行人的义务 14 第十条 主承销商的义务 16 第十一条 先决条件 18 第十二条 税款 19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9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责 20 第十五条 保密 21 第十六条 通知及送达 23 第十七条 终止 24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25 第十九条 其他规定 25 附件:发行款项收款银行账户通知书格式 i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发行人: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北路三段企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陶泽华 主承销商: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xx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上述双方在本协议中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本协议双方”。 鉴于: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发行人将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发行总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xx年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临港开发区大学城职业教育基地项目收益债券”; 三、发行人委托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以承销团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期债券,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向发行人提供相关后续服务,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发行人此项委托; 四、主承销商保证本期债券承销团全体成员已授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主承销商的身份与发行人签订本协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就本期债券承销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期债券”指“xx年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临港开发区大学城职业教育基地项目收益债券”。 “发行人”指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指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或“承销协议”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的发行签订的《xx年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临港开发区大学城职业教育基地项目收益债券承销协议》。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所有成员为承销本期债券签订的《xx年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临港开发区大学城职业教育基地项目收益债券承销团协议》。 “承销商”指参加本期债券承销团,负责承担承销责任的一家、或多家、或所有机构(根据上下文确定)。 “副主承销商”指以副主承销身份参加本期债券承销团,并负责承担本期债券承销团协议中规定的包销责任的一家、或多家、或所有机构(根据上下文确定)。 “分销商”指以分销身份参加本期债券承销团、并负责承担本期债券承销团协议中规定的包销责任的一家、或多家、或所有机构(根据上下文确定)。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的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队。 “簿记建档”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利率的过程。 “发行文件”指按主管机关相关规定,在本期债券的发行前应向主管机关申报的和向公众公告的所有文件。 “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xx年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临港开发区大学城职业教育基地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说明书》及《xx年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临港开发区大学城职业教育基地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各自承销的份额承担本期债券发行的风险,即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届满后,将未售出的债券按照各自承销比例全部购入,并按时足额划拨本期债券募集款项。 “募集款项”指本期债券发行所募集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根据上下文确定)。 “发行款项”指全部募集款项扣除承销报酬后的款项。 “承销报酬”指发行人同意向承销团支付的一笔列于本协议第6.1款的报酬,以作为承销团向发行人提供承销本期债券及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的对价,本协议项下的承销报酬均为含税价。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元”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1)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2)凡提及条、款、项和附件是指本协议的条、款、项和附件;(3)本协议的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其范围有任何限定。 第二条 本期债券概要 2.1 债券名称:xx年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临港开发区大学城职业教育基地项目收益债券。 2.2 申报总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 2.3 预设期限:7年期。 2.4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2.5 本期债券最终发行规模、期限结构、利率区间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批复文件为准。 第三条 发行和托管 3.1 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发行,发行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3.2 本次发行募集款项的收缴和划付由主承销商统一安排,发行人应不迟于发行首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按照本协议附件的内容与格式将发行人发行款项收款银行账户加盖发行人公章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主承销商。 3.3 各承销团成员应负责其销售的本期债券的托管工作。主承销商有责任督促承销团成员按照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或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履行有关托管和转托管义务,发行人应配合承销团完成本期债券的托管与转托管手续。 3.4 本期债券的年度付息款项和到期兑付款项,由发行人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或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有关规定按期、足额划付。 第四条 承销责任 4.1 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主承销商将以承销团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期债券。无论是否出现认购不足情况和/或任何承销团成员发生违约行为,主承销商均有义务按照本协议项下第5.1款的规定将全部发行款项足额划至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2 承销义务和责任终止 发行人特此确认,在主承销商按照本协议项下第5条的规定向发行人划付有关发行款项、发行人实际收到该发行款项并且发行人也已收到承销报酬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主承销商在本协议项下第4条作为主承销商的承销义务和责任即告终止,但不应影响本协议项下主承销商对其他义务和责任的履行和承担。 第五条 发行款项的划付 5.1 无论承销团成员是否按照余额包销安排及承销团协议的规定履行承销义务和全部承销金额(含包销余额)的资金缴纳义务,主承销商应按以下规定向发行人划付发行款项: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主承销商将全部发行款项一次性划往发行人指定账户。 第六条 承销报酬 6.1 承销报酬 6.1.1 作为承销团向发行人提供承销本期债券及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服务的对价,本期债券承销报酬按照本期债券全部募集款项的百分之【】(【】%)确定,按发行规模20亿元计,承销团的承销报酬为人民币【】万元(¥【】元)。 6.1.2 上述承销报酬包括主承销商牵头管理费、承销团承销佣金。发行仪式场租费及会场布置费、发行公告费用及存续期费用(包括年报披露、付息及兑付公告费用、债券登记费、托管费等)由发行人自行承担。 6.1.3 承销团其他成员的承销报酬分配方式,由主承销商在不违反本协议第6.1.2项规定的前提下,与承销团其他成员在《承销团协议》中明确。 6.2 承销报酬支付 6.2.1 本协议项下承销报酬的支付采取主承销商从募集款项中扣取的方式。主承销商按照本协议第5.1款的规定于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向发行人划缴发行款项时,按本协议第6.1.1项的规定,从募集款项中扣取承销报酬。 6.2.2 主承销商应自发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金额与实收承销报酬数额相等、抬头为发行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至发行人处。其他承销团成员应自发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金额与实收承销佣金数额相等、抬头为主承销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至主承销商处。 6.2.3 主承销商在收到其他承销团成员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方可向其划拨承销报酬。 第七条 付息和本金兑付 7.1 在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之后,该部分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将通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在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后,该部分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7.2 发行人应根据与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或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规定将有关的本金或利息款项按期足额划至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八条 协议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8.1 发行人向主承销商陈述并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期债券的发行结束之日: 8.1.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8.1.2 发行人具备公开发行本期债券的资格,代表发行人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获授权签署本协议,并使发行人受本协议约束; 8.1.3 自本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本协议即对发行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8.1.4 发行人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会与适用于发行人的任何法律、法规、条例、判决、命令、裁定、裁决、授权、协议或义务相抵触; 8.1.5 发行人已经按照有关登记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的要求,按时将所有的报告、决议、申报单或其他要求递交的文件以适当的形式向其递交、登记或备案; 8.1.6 发行人每年的税收申报单已经依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要求及时地进行了提交;并且税收申报单在所有重要的方面都是适当的和准确的; 8.1.7 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都不会与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或以发行人为一方或发行人受其约束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有抵触,或导致对上述规定的违反,或构成对上述规定的不履行或不能履行; 8.1.8 发行人持有的与发行人有关的所有资料,凡是对发行人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具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或者透露给主承销商即对主承销商签订本协议的意愿具有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均已向主承销商透露; 8.1.9 发行人不存在任何未向主承销商披露的可能对本期债券发行、付息和/或兑付构成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债务或或有债务; 8.1.10 发行人的任何资产或收入并无未披露的可能对本期债券发行、付息和/或兑付构成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任何形式的担保权益; 8.1.11 没有针对发行人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本期债券发行、付息和/或兑付构成任何形式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8.1.12 发行人就本期债券的发行所披露的财务报表是依法编制的。该财务报表完整、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以及在该财务时期的业绩。从该财务报表出具之日起至本期债券的发行结束之日,发行人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且不会发生实质性不利变化。并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期债券的发行结束之日,除已经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适当披露的情形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会导致发行人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发生任何实质性不利变化的情况或潜在的可能性; 8.1.13 发行人向承销团提供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在主承销商或其代理人为本期债券的发行所进行的尽职调查中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在一切实质方面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有实质意义的不实或误导性陈述; 8.1.14 就发行人所知,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不存在重大劳动争议、罢工、停工或其他冲突; 8.1.15 除法律中规定的情况外,本期债券的持有人持有和转让其债券的权利不会受到限制; 8.1.16 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有关意见、意向、期望的陈述均是真实的,是认真、适当地考虑了所有有关情况并基于合理的假设做出的,反映了合理的预期; 8.1.17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均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税收、治理商业贿赂、反洗钱等方面的法律)。 8.2 主承销商向发行人陈述并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期债券的发行结束: 8.2.1 主承销商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有效存续并正常经营的法人实体; 8.2.2 主承销商已按其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办理一切必要的手续,并取得一切必要的登记及批准,且在该等法律、法规项下拥有必要的权力和权利,以便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8.2.3 主承销商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内部行为,使其获得授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获授权签署本协议,并使主承销商受本协议约束; 8.2.4 主承销商代表承销团所有成员签署本协议,主承销商取得的承销团所有成员的授权不存在法律瑕疵; 8.2.5 自本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本协议即对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8.2.6 主承销商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与主承销商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任何政府机构或部门的授权或批准、或以主承销商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有抵触,或导致对上述规定的违反,或构成对上述规定的不履行; 8.2.7 主承销商持有的与主承销商有关的所有资料,凡是对主承销商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具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或者透露给发行人即对发行人签订本协议的意愿具有实质影响的,均已向发行人透露,而且主承销商提供给发行人的资料均不存在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不实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8.2.8 除非本协议有不同规定,承销团成员之间因履行承销团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不应影响每个承销团成员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发行人的义务 9.1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后,将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本期债券的发行款项。 9.2 发行人将及时向与本次债券发行和交易流通/上市有关的主管机关和交易市场管理者报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规定的文件。 9.3 发行人应在接到与本期债券的发行有关的主管机关发出的发行文件或其修改或补充已经被批准或生效的通知时,立即告知主承销商并提供相应通知的复印件(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在接到上述部门关于暂停使用发行文件、暂停发售本期债券或要求对发行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主承销商。 9.4 如果发生了某种情况使已交付的发行文件中包含了对重大事实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需要对上述发行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或者由于非承销团的过失或责任而有必要对发行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以符合有关债券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应及时地通知主承销商,并随时按照主承销商合理要求的发行文件数量和形式,对上述发行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 9.5 发行人应尽全力配合主承销商进行本次债券发行的尽职调查,并按照主承销商的要求向主承销商提供本次债券发行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9.6 本期债券的发行结束之日前(包括当日)的任何时候,如果发行人了解到任何将使其在本协议中做出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变得不真实或不正确的情况,应立即通知主承销商,并按主承销商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公布。 9.7 在本期债券未兑付前,发行人获得的所有可能对本期债券的付息和兑付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进而对主承销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或其他信函,应同时向主承销商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应复印件(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9.8 发行人应按照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承诺,尽最大努力申请本期债券上市或交易流通。 9.9 发行人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持续的信息披露的义务,以维护本期债券的良好市场形象和信用等级。 9.10 发行人在本期债券未兑付前,应按照有关债券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及其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9.11 发行人应在收到主承销商向其划付的发行款项当日向主承销商提供发行款项到位的确认书扫描件,便于主承销商办理债券登记确权,并尽快将确认书原件送达主承销商。 第十条 主承销商的义务 主承销商将承担以下义务: 10.1 主承销商有责任督促承销团成员按照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开展承销活动,并且主承销商对承销团成员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向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10.2 主承销商有义务向发行人提供债券发行总体方案的建议,并协助发行人确定发行方案; 10.3 主承销商有义务对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的其他中介机构向发行人所出具的文件提供咨询意见; 10.4 主承销商有义务协助发行人开展债券发行的申报、登记、托管工作; 10.5 主承销商有义务协助发行人向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履行付息、兑付和/或支付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应当由发行人向本期债券的持有人支付的各种款项,但主承销商的协助行为并不应被视为主承销商有支付义务,前述款项的支付义务人仍为发行人; 10.6 主承销商应在发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机关提交发行工作总结报告; 10.7 主承销商应作为本期债券的推荐人,协助发行人开展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流通和/或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批工作; 10.8 主承销商有义务协助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付息及兑付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工作; 10.9 主承销商有义务按照其行业的执业标准,勤勉尽责地向发行人提供上述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先决条件 主承销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销义务以下列先决条件的全部满足为前提。在该等先决条件未获满足之前,主承销商有权自行代表承销团决定承销团是否开始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承销义务。在该等先决条件获得满足之后,主承销商必须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承销义务。但在事先征得发行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主承销商可依据自己的判断变更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或多项先决条件。 11.1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本期债券的发行方式、簿记建档的簿记区间和期限协商一致; 11.2 主承销商内核会议审议通过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文件,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正式批准文件批准本期债券发行; 11.3 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债券发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项下应当取得的所有批准、决议、承诺、确认和授权等文件均已适当作出,并为发行人实际取得,且发行人取得该等文件后向主承销商及时提供了经发行人签章确认的该等文件; 11.4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的其他先决条件; 11.5 法律法规及债券发行主管机关规定的本次债券发行的其他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税款 12.1 本协议双方应当依法各自缴纳因其签署和执行本协议而应当缴纳的各项税款。 12.2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获利息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划付相应款项,如发生款项被主承销商挪用或侵占等任何其他可归责于主承销商的原因造成逾期划付,则对于应划付而未划付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三(0.3‰)的罚息率向发行人支付罚息。 13.2 本协议任何一方或其董事、职员、代理人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3.3 如果发行文件或发行人或主承销商不时向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披露的任何信息中包含有任何实质性的虚假、不实或带有误导性的陈述、或任何重大遗漏,则: 13.3.1 如果该等实质性的虚假、不实或带有误导性的陈述、或任何重大遗漏是由于发行人的过错,则因此给承销团成员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团成员为避免、挽回和弥补该等损失而支出的律师费和其它合理费用)应当由发行人承担。但如果承销团成员也有过错,则相应减轻发行人的责任; 13.3.2 如果该等实质性的虚假、不实或带有误导性的陈述、或任何重大遗漏是由于承销团成员的过错,则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为避免、挽回和弥补该等损失而支出的律师费和其它合理费用)应当由有过错的承销团成员承担,主承销商负连带责任。但如果发行人也有过错,则相应减轻承销团成员的责任; 13.3.3 在上述第13.3.1项所述情况下发行人的赔偿责任应包括对因此而遭受损害的承销团成员董事、经理和其他雇员的赔偿;在上述第13.3.2项所述情况下有过错的承销团成员的赔偿责任应包括对因此遭受损害的发行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雇员的赔偿。 13.3.4 在本期债券正式发售期间,如发生发行款项被主承销商挪用和侵占,给发行人造成损失,发行人有权向主承销商要求赔偿。 13.4 若主承销商取得的承销团成员的授权有瑕疵,导致本协议无法约束承销团成员,或者承销团成员对本协议项下约定由其承担的责任或义务有异议的,则该等责任或义务应当由主承销商承担和履行。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责 14.1 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结束之日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规及监管措施的重大变化、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方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导致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无法履行,则经本协议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协议。 14.2 如果发生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如果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则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发生为由免除责任。 14.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14.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期债券的发行构成重大妨碍,并且本协议双方在六个月内没有就公平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十五条 保密 15.1 为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曾向或可能要向另一方透露有关其业务、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的保密资料,除其他有关保密协议另有规定外,接受上述所有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非书面资料,以下简称“保密资料”)的任何一方应当: 15.1.1 对上述保密资料予以保密; 15.1.2 除对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道上述保密资料的本方雇员外,不向任何人或实体透露上述保密资料。 15.2 上述第15.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保密资料: 15.2.1 有书面记录能够证明,在透露方向接受方透露之前已为接受方合法知悉的资料; 15.2.2 非因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成为公众所知的公开资料; 15.2.3 本期债券发行过程中已向公众公布的资料。 15.3 任何一方均应确保其本身及其与本期债券的发行有关的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与本期债券的发行有关的雇员同样遵守本协议项下第15条所述的保密义务。 15.4 本协议项下第15.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为本期债券的发行的目的把保密资料透露给其关联公司、中介机构、双方的雇员和顾问;但在这种情况下,只应向有合理的业务需要知道该等资料的人或实体透露该等资料。 15.5 本协议项下第15.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按照有关法律或法规把资料透露给任何政府部门、或任何有关的机构。但是,被要求做出上述透露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视情况而定)应在上述透露前立即把该要求及其条款通知另一方。 15.6 本协议项下第15条的任何规定不应妨碍本协议任何一方按其诚信判断做出适用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场所规则规定的公布或透露。 第十六条 通知及送达 16.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向本协议另一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以中文书写,以传真发出,或用快递公司递交,或专人送达。在前述通知发出后,发出通知的一方应通过电话告知收件方。一切通知和书面通讯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发 行 人: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主承销商: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16.2 第16.1款所指书面通知或要求的收到日是指: 16.2.1 如由专人送达,送达之日为收到日; 16.2.2 如经快递公司传递,为快件签收日(遇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或工作日17:00后送达,顺延至后一工作日); 16.2.3 如由传真传递,送达之日为收件人传真确认日。 16.3 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无法按时送达,则相应责任由未及时通知约定联系方式变更的一方承担。 第十七条 终止 17.1 本协议可因以下原因终止: 17.1.1 本协议任何一方按照本协议第14条“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责”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17.1.2 因本协议执行完毕而终止; 17.1.3 在签署本协议十二个月后,因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任一先决条件尚未满足且主承销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而终止,除非主承销商以书面形式放弃该等未获满足的先决条件。 17.2 若本协议因发行人主动放弃本期债券发行而终止,发行人仍有义务就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的发行的目的和发行人的利益而支出或垫付的合理费用做出补偿。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18.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8.2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本协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在发生后二十个自然日内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该仲裁结果是终局的。本协议双方特此同意不可撤销地服从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 18.3 针对本协议任何争议条款所进行的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和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其他规定 19.1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19.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并不作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其他行使。放弃追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责任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19.3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如果事先未经本协议他方书面同意,或在法律要求批准的情况下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19.4 本协议构成截至签署时发行人与承销团之间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且取代以前有关本期债券承销发行的任何意向或协议。 19.5 本协议双方同意,如果承销团协议中有任何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应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19.6 本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且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19.7 本协议正本一式十二份,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执二份,其余正本由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存并按照有关主管机构不时的要求向其提供。每份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26 (本页无正文,为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并代表承销团)签订的《xx年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临港开发区大学城职业教育基地项目收益债券承销协议》之发行人签章页) 发行人: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并代表承销团)签订的《xx年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临港开发区大学城职业教育基地项目收益债券承销协议》之主承销商签章页) 主承销商: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胡华勇 年 月 日 附件:发行款项收款银行账户通知书格式 致: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xx年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临港开发区大学城职业教育基地项目收益债券 收款账户的通知 根据贵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xx年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临港开发区大学城职业教育基地项目收益债券承销协议》(“承销协议”),贵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应按照承销协议的有关规定将本期债券的发行款项按期、足额划至我公司下列账户: 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账号:【】 大额支付系统号:【】 特此通知。【】 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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