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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总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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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完工验收要求 中国气象局令 第11号   现公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完工验收要求》,自4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秦大河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完工验收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完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国气象法》、《中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要求,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完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完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完工验收工作应该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标准。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设施防雷装置应该经过设计审核和完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和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根据相关要求应该安装防雷装置其它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完工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防雷装置必需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完工验收程序、文书等应该依法给予公告。     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施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该向本要求第二条要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计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定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定汇报。   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取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相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应该提交总计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应该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应该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要求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齐全且符正当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定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定汇报。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正当定形式,许可机构应该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通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 许可机构应该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国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要求,依据本要求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应该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正当性和内容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使用要求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 许可机构应该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许可机构应该办结相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该根据经核准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必需根据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根据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 防雷装置完工验收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施完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该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完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完工验收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完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检测机构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汇报》;   (五)防雷装置完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统计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测试汇报。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完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应该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适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要求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齐全且符正当定形式。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完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正当定形式,许可机构应该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完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通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 许可机构应该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要求,依据本要求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申请出具《防雷装置完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应该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完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正当性和内容真实性;   (二)安装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使用要求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根据审核同意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构应该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完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许可机构应该办结相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许可机构应该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根据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经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完工验收相关材料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该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完工验收监督和检验,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推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验统计。   第二十四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完工验收工作监督检验,立即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完工验收监督检验时,不得妨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它利益。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觉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完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该立即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推行监督检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方法:   (一)要求被检验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建筑物建设计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复制;   (二)要求被检验单位或个人就相关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相关建筑物进行检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完工验收监督检验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和阻碍依法实施公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完工验收监督检验人员应该经过培训,经考评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完工验收许可,相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警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经过设计审核或完工验收,相关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权限给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能够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权限责令更正,给警告,能够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她人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完工验收相关材料或文件;   (二)向监督检验机构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应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相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私自施工;   (四)防雷装置完工未经相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私自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验工作中发觉违法行为组成犯罪,应该移交相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应该依法给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完工验收工作中因为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雷电灾难事故,由所在单位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要求,造成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国家或她人财产重大损失,由主管部门给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能够依据本要求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立案。   第三十七条 本要求自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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