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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16号
(**年六月十一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有关保密法规并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工作必须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确保核心秘密的方针,认真研究划定保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既便利工作,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原则,依靠和发动全校师生员工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全体师生员工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保密法规和学校的各项保密制度,积极同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二、保密范围
第四条 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但尚未公布和不准公布的秘密事项都属保密范围。主要是:
(一)上级已定密级的文件、资料、电报、信函、刊物、
表册、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等;
(二)党政会议纪录;
(三)处级以上干部档案、文书、科技档案;
(四)处级以上干部考核、审查、调配、统计材料及校级干部任免请示上报材料;
(五)群众来信来访的重要记录、检举、揭发及调查材料;
(六)尚未结案的调查、核查材料;
(七)重大的科研、生产项目、科研成果,尚未公开发表的重要科技情报资料;
(八)外事活动的安排、计划、内部掌握的原则和规定;
(九)重要的治安行动,案件的立案、侦破、处理等材料;
(十)记有秘密内容的保密本,反映和录有秘密内容的表册、图纸、录音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磁盘、磁带;
(十一)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三、保密等级
第五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程度,按中央统一规定,划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密级的划分,由承办部门提出,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定。
(一)“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具体范围:
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行政制发的绝密文件、资料、电报、信函、刊物、表册、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等。
(二)“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包括:
1.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行政制发的机密文件、资料、电报、信函、刊物、表册、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等;
2.党委常委会会议记录,党委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
3.尚未结案的调查材料和核查材料;
4.重要的治安行动,案件的立案、侦破、处理材料;
5.处级干部档案、文书、科技档案;
6.处理干部考核、审查、调配、统计、任免材料;
7.群众来信来访的重要记录、检举、揭发、调查材料;
8.记有机密内容的保密本,反映和录有机密内容的表册、图纸、录音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磁盘、磁带、机密终端口令等。
(三)“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包括:
1.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行政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电报、信函、刊物、表册、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等;
2.外事活动中内部掌握的原则和规定;
3.出国人员的选派计划、名册;
4.来华人员的计划、名册和尚未公布的双边和多边交流项目(含备忘录);
5.学生的招生和思想动态材料;
6.重大的科研生产项目、科研成果,尚未公开发表的重要技术情报资料;
7.记有秘密内容的保密本,反映和录有秘密内容的表册、图纸、录音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磁盘、磁带、收发文登记本等。
四、保密制度
第六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电、档案、图纸、声像制品、科技情报资料等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七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应当按照学校相关保密制度做好有关保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和部门要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学校保密委员会要定期对各单位和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 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单位。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条 全校干部、职工应当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该去的机密场所,绝对不去;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七)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机密;
(八)不在公共场所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九)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材料;
(十)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十一)不在旅游、参观、探亲、访友和在出入公共场所时携带机密文件、材料;
(十二)不在未经加密的计算机里加工、存贮和传递机密。
五、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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