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合同 编号: 合同各方: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为自然人时):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基本户/结算户 账号 一般户/储蓄户(1) 账号 (2) 账号 合同签订地: 乙方申请甲方为其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被担保人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在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合同双方协商,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此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条件在具备以下所有条件后,甲方可根
2、据乙方的申请开立本合同项下保函/备用信用证:一、乙方向甲方申请开立的保函/备用信用证必须符合国家的外汇、外贸政策及法律规定;二、乙方已向甲方留存了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公司文件、协议资料、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且开立申请有效性已经甲方核实;三、如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需要办理法律及或行政审批手续的,该等手续已经完成。乙方在已完成审批手续后应向甲方提交审批文件供查核;如果法律规定必须由甲方办理以上手续的,乙方同意给予一切配合;四、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费用;五、甲方认为乙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六、 。上述条件未满足,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申请,但甲方同意
3、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除外。第二条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及授信品种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授信最高限额为以下第 种:1、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 币(大写) ;2、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 币(大写) 。该项额度为: 可循环; 不可循环。“授信额度最高限额”,指本协议项下甲方给予乙方授信余额的最高限额。“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 指扣除质押保证金、存单及国债余额后给予乙方授信余额的最高限额。二、本合同项下授信品种为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类别为以下第( )种:(1)履约;(2)投标;(3)付款;(4)预付款;(5)质量;(6)财产保全;(7)借款;(8)其他: 三、授信额度有效期为
4、(个月/年),自 年 月 至 年 月 日止,单笔期限不超过 (个月/年)。上述“额度有效期”是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授信的实际发生期。在额度限额内和额度有效期限内开立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并非必须在额度有效期限之内。四、甲方同意在乙方已使用的额度余额之和不超出上述最高限额的范围内,乙方可以使用该额度,无须逐次办理担保手续。五、甲方给予的上述额度并非构成甲方必须按上述授信额度足额开具保函/备用信用证的义务,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在额度限额范围内提供授信。六、本合同项下具体每笔保函/备用信用证的金额、受益人、用途、有效期等以甲方实际开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为准。第三条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费用一、乙方按以下
5、第 种标准向甲方支付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费用:1、乙方按保函/备用信用证金额的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2、乙方按保函/备用信用证金额的千分之 一次性支付手续费(该手续费不低于甲方公布的最低收费标准),并按保函/备用信用证金额的千分之 按月/ 季/ 年支付担保费。手续费和第一期担保费于保函/备用信用证出具之前向甲方支付。保函/备用信用证出具后,乙方应于每月/季末月/年末月的2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该期担保费存入甲方指定账户,逾期不付,甲方按日计收保函/备用信用证金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3、其他: 。二、如果因乙方或受益人的原因,导致保函/备用信用证最终未开立的,乙方应向甲方
6、支付手续费(币种、金额大/小写) 。三、乙方以上应付费用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甲方支付:1、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账号: )中扣收。2、其他: 。四、有关保函/备用信用证费用的其他事宜,乙方同意按甲方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相关规定处理。第四条 保证金一、在甲方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前,乙方应逐笔按不低于保函/备用信用证金额的 %交存保证金。二、若保证金的币种与保函/备用信用证币种不一致,乙方同意甲方按业务发生日甲方适用的折算汇率计收保证金。甲方有权在此折算汇率的基础上加收不超过5%的保证金,以防止汇率波动造成的保证金不足。同时,乙方承诺,在保函/备用信用证完全兑付、撤销或注销前,
7、若汇率波动致使甲方已收取的保证金不足,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要求的金额补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在乙方开立的任何银行账户上直接扣划资金作为保函/备用信用证开立保证金。三、保证金采取以下方式支付:乙方以自身名义在甲方处开立的特定化账户作为保证金账户,乙方的有关款项一旦进入在甲方处开立的该账户,即视为已移交甲方占有,作为甲方债权的质押担保。保证金账户仅用于质押担保项下的支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甲方对乙方的债权被清偿前,乙方不得随意转出或支配,不得作为日常结算账户使用,不得支取现金。乙方应在申请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前,将保证金划入/存入或授权甲方划付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下列保证金
8、账户:开户行:_,开户名:_,账 号:_。四、该保证金质权效力及于保证金所生利息,甲方有权占有保证金所生利息,用于清偿甲方对乙方的债权。该保证金乙方不得擅自动用。五、甲方依据本合同处分保证金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若因此导致甲方的质押权不能及时行使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六、若无固定失效日期的保函/备用信用证在基础合同义务履行期届满3个月后仍未注销失效,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追加缴纳足额保证金或符合甲方授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足额有效抵押物。七、该保证金乙方不得擅自动用,如该账户资金被依法冻结、扣划,乙方应立即予以补足。第五条 对外赔付及利息一、如保函/备用信用证受益人在保函
9、/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甲方提出索赔的,甲方有权独立审核并判断索赔要求及索赔金额是否符合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约定。甲方对外赔付,无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乙方承诺不对甲方的判断及对外赔付提出任何异议。乙方应于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将赔付款项划至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或保证金账户备付。二、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账户和其在*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对外赔付,不足部分由甲方垫付。三、垫付利息。如果对外赔付导致甲方垫付资金的,该垫付资金构成乙方对甲方的债务,乙方应及时清偿。甲方有权自垫付之日起按以下逾期贷款利率向乙方计收利息:1、属于人民币垫款的,从垫款当日起转为甲方对乙方的逾期贷款,甲方有权对
10、该垫款自垫款之日起按 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 (日/月/季) 计收复利。2、属于外币垫款的,从垫款当日起转为甲方对乙方的逾期贷款,甲方有权对该垫款自垫款之日起按 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 (日/月/季) 计收复利。四、在甲方对外赔付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 反担保一、本合同项下债务由反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甲方与反担保人签订以下的担保合同。1、反担保人 与甲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 (填担保合同名称)。2、反担保人 与甲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 (填担保合同名称)。3、反担保人 与甲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 (填担保合同名称)。二、本合同项
11、下担保如发生了或将要发生甲方认为不利于其债权的变化,甲方有权要求担保方停止其行为。担保财产价值减少的,经甲方通知,反担保人必须恢复担保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第七条 乙方声明与保证、授权一、乙方表明如下:1、乙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乙方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3、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凭证
12、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4、乙方申请保函/备用信用证的项目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5、乙方未向甲方隐瞒可能影响其和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6、乙方声明的其它事项: 。二、乙方保证如下:1、甲方按乙方的申请对外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后,乙方同意对由此可能给甲方带来的一切风险、责任和损失进行补偿、赔偿,发生以上风险、责任和损失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保函/备用信用证本身、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信息往来等;2、如果保函/备用信用证所依据的基础合同发生变更、执行、终止等影响甲方对外履行担保责任的任何情况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变更后的合同加重或可能加重甲方
13、的保证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甲方认可的反担保;只要甲方在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对外赔付,即使存在受益人欺诈、基础交易项下的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等任何情形,乙方均有义务向甲方全额赔偿;因支付利息、税收、汇率变动、法律规定(包括国内外法律)、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对外赔付金额超过保函/备用信用证金额或在保函/备用信用证失效后对外赔付的,乙方也应向甲方全额赔偿;3、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往来函电及单据在传递中所发生任何形式的遗失、延误、错漏、残缺或其他差错概由乙方承担;甲方为执行乙方或指示方的指示而利用第三方服务时,甲方对于第三方的行为
14、免责;上述风险、责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对以英文开立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乙方应该向甲方提交以英文填写的申请书,甲方对由于翻译所产生的错误、歧义不承担责任;4、甲方在向受益人或反担保函项下的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时,只负责处理保函(或反担保函)/备用信用证约定的证明文件或单据,对所涉及的基础合同的履约情况不负任何责任,对受益人提交的文件、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真实性、是否伪造或法律效力不负任何责任。保函/备用信用证交易与作为其开立依据的基础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保函/备用信用证中含有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甲方也与该合同无关。甲方关于履行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义务的承诺,不受乙方与受益人之间的关
15、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和履约行为抗辩的影响。5、开立国际保函/备用信用证时,甲方有权按有关适用的国际惯例或法律处理,独立决定是否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做出付款或拒付,而无需事先征求乙方的书面或口头同意,也无需考虑是否援引乙方在基础合同项下对受益人或其他索款人的任何抗辩。乙方不得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受益人提交文件单据的真假等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项下的偿付责任;对于外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加诸于甲方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应向甲方予以补偿。6、按照甲方要求,定期或及时向甲方报送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季报和月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7、按甲方要求如实向甲方提供与保函/备用信用证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积极
16、配合与协助甲方对执行本合同情况及其一切(包括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前后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并如实介绍情况。承诺配合甲方基于银监会(或其他法定金融监管机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的管理工作;8、如果乙方已经或将与本合同反担保人、保函/备用信用证受益人签订的协议,该等协议将不会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9、若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或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兼并)、联营、合资、合作、承包、租赁、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对外投资、承担重大负债,通过直接融资市场进行债务性或权
17、益性融资,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10、若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或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物被查封,停业、歇业、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主管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经营出现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或乙方在其它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11、乙方对甲方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乙方股东对其的借款,并且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乙方不以降低其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并承诺对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不超过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限额;12、在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净利润为零或负数,或者税后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往
18、会计年度累计亏损的情况下,或者税前利润未用于清偿乙方在该会计年度内应清偿的本金、利息和费用或者税前利润不足以清偿保函/备用信用证金额时,乙方不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13、乙方保证按时偿还甲方垫付款项,按时承担并支付本合同项下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14、本合同未尽事宜,乙方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际惯例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15、乙方保证的其它事项: 。三、乙方授权1、乙方授权甲方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授信业务期间的信用信息(含逾期不良信息等)等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授权甲方因本合
19、同项下的授信业务申请、审批、授信业务管理等需要,查询、使用上述数据库中乙方的信息。对于超出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的声明。 2、对于依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偿付的垫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所有其他从属费用,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机构开立的任何银行账户中划收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当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主动扣款时,如该账户币种与本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业务的计价货币不同,当具体授信业务的计价货币为外币的,则按扣收当日甲方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折算;当具体授信业务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的,则按扣收当日甲方公布的现汇买入价折算。第八条 违约及处理一
20、、违约事件及处理(一)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1、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甲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2、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3、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甲方认为可能影响乙方或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而乙方不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4、乙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5、乙方在与甲方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6、(反)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在与甲方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7、乙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
21、事件。 (二)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乙方、反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2、部分或全部中止、终止履行本合同及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其他合同,宣布本合同、乙方与甲方之前的其他合同尚未偿还的本息、其他应付款全部或部分到期;3、要求乙方全额支付甲方垫付款项、利息、复利及其他费用; 4、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乙方在甲方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6、行使担保权利;7、要求乙方追加担保;8、采取较之以前更为严格的
22、支付管理手段或方式;将其及其主要关联方纳入支付重点监控范围;将其列入黑名单提交监管部门和征信机构;9、甲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二、如甲方与乙方订立本合同后,因国家政策变化,甲方不能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第九条 乙方所在集团内部关联交易披露(此为选择性条款,若适用在打不适用在打) 乙方属于甲方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一、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
23、章之日(应当办理反担保登记的,自完成担保物权登记之日)起一并生效,至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担保责任解除及债权全部得以清偿之日终止。二、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被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三、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十一条 公证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由乙方申请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若经公证
24、机关公证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乙方未能按期清偿所欠甲方的债务本息和其他应付费用或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情形时,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同意无条件地接受该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3、仲裁方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4、其他: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
25、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十三条 甲方的特别提醒乙方确认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都经过各方充分协商,完全理解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无任何异议。第十四条 附 则一、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1、基础合同及相关凭证2、担保合同3、 二、乙方确认下列地址作为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向乙方发出各类通知、函件等材料的送达地址及收件人: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 乙方在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后如有变更的,应在该事项变更后5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将按上述确认地址寄送各类通知、函件等材料即视为送达。凡甲方就本
26、合同给予乙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乙方。三、若甲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业务划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承接并管理,乙方对此表示认可。甲方授权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或承接本合同项下业务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或申请强制执行。四、本合同项下甲方经办人为: ,联系电话: 乙方经办人为: ,联系电话: 五、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有关登记部门留存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空栏不足可另附页): 。合同各方签字盖章: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