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年12月17日党委全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领导核心和决策作用,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党委常委会在校党委全体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根据党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指示处理党委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事项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常委会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五条 常委会议应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讨论问题,应当议而有决,决而有行,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常委会议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后召开。
第七条 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委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条 常委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常委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就会议讨论的有关问题作简要介绍和说明。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以下学校重要工作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
(二)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则以及重要改革方案;
(三)学校党委重要党务规章制度和重要工作部署;
(四)党的自身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保密工作、国家安全工作、政治保卫工作的重要事项;
(六)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事项;
(七)党政科、处级干部的任(聘)免、调整和处级干部的调动;
(八)党内奖惩和党政处干部奖惩事项,校级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九)校内科、处级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十)对外推荐市(部)级及以上的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重要社会兼职人员名单;
(十一)校纪委提交会议决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十二)党委书记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党委委员认为应当提交常委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由校长提交会议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以下重要事项:
(一)重点学科建设、专业调整方案;
(二)学校的编制方案、年度进人计划和各层次学生年度招人计划;
(三)重要基建项目及校办产业发展规划;
(四)财务年度预、决算方案和一次性开支在1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项目;
(五)与国内外高校、学术机构等组织的重大合作和交流项目;
(六)行政系统推荐到市级及以上机关兼职重要职务人员名单;
(七)校长认为应当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其他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凡需提交党委全会审议和讨论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先由常委会议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四条 常委会议在讨论问题时,如果常务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后再予讨论。
常委会议原则上不讨论动议事项。
第十五条 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如果涉及常务委员本人或其亲属,该常务委员应当回避。如果讨论事项涉及会议主持人或其亲属,主持人在暂时退会前应制定临时主持人继续举行会议。
第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如果分管常务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该议题应暂缓讨论。
第十七条 常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采用何种表决方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八条 常委会议表决议题,以到会的常务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第三章 会议文件
第十九条 常委会议议题由常务委员个人(或联名)提出,并组织有关部门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和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常委会议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送党委会议主持人审定,至少于会议前一天以《第X届党委第X次常委会议题通知》书面形式告知常务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议议定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以《中共**大学第X届委员会第X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校党委委员,并根据工作需要将相关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议议定事项由分管常务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明显不妥之处,由常务委员提出,党委书记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议复议。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议议定的人事任(聘)免事项,属党群部门的,以党委名义行文;属行政系统的,以校行政名义行文,校长签署,均统一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制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常委会议议定事项执行的督办和反馈工作,每半年向常委会进行一次书面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由党委书记负责于每学期末向党委全会通报一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党委全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1991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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