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客户推介合作合同
甲方: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就甲方将xx项目(下称“本案”)委托乙方进行推介合作事宜,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案概况
1.1 地址:x
1.2 基本经济指标:以政府批复的指标为准。
第二条推介对象、推介期间及竞业禁止
2.1 推介对象:甲方委托乙方推介的本案中甲方指定的可销售的商品住宅物业。
2.2 推介期间:x1日。
第三条乙方推介客户的确认
3.1 确认乙方推介客户的一般程序
3.1.1在乙方带看的客户首次到访本案销售现场之时至少120分钟前,乙方应将该客户的信息准确及完整地填入《xx客户确认单》,见附件五(下称《客户确认单》),并将客户信息通过短信/微信给本合同约定的客户确认人员进行报备(如在其他项目驻守截留客户,且报备时间不足2小时,需在报备同时提供拦截现场的照片,作为判客及结佣凭据)。
报备客户于报备时间当天(当晚24点前)到访视为有效报备,否则甲方不负责通过明源系统查询该客户是否为有效客户。
3.1.2甲方在收到该《客户确认单》后,由甲方通过甲方明源系统查询该客户。
3.1.3该客户已记载在甲方明源系统中的,甲方不予确认该客户为乙方推介客户;该客户未记载在甲方明源系统中且未成为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推介客户的,甲方确认该客户为乙方推介客户。
3.1.4甲方确认该客户为乙方推介客户的,甲方应于当日以签章形式予以书面确认。
3.1.5乙方推介的客户一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即视为甲方的有效客户,有效期限自客户到访之日起30日内。在客户的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得再行确认该客户为其它销售代理人的客户,否则,无论该客户是否通过乙方与甲方成交,均视为乙方代理成功。
3.2 确认乙方推介客户的特别规定
3.2.1乙方带看的客户首次到访本案销售现场的,必须由乙方工作人员陪同且该客户应在本案销售现场亲自填写《来访客户登记表》,否则甲方不予确认该客户为乙方推介客户;
3.2.2乙方与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均已向甲方提交《客户确认单》的,该《客户确认单》所载的客户归属于陪同客户首次到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3.2.3乙方员工及其直系亲属或关联企业成功购买我司房屋,并能提供相关证明,可确认该客户为乙方推介客户。
3.2.4已确认为乙方客户的直系亲属或关联企业与该组客户同一天购买我司房屋、且能提供相关文件证明的,则该客户直系亲属视为乙方推荐的客户。
3.3 甲、乙双方应于每月 15日前对上个自然月乙方已成交物业明细进行书面确认,甲方应对乙方每月提交的书面确认材料(附件七)加盖公司公章及骑缝章进行确认,确认后材料一式伍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三份。
第四条推介任务
4.1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目标任务及挑战任务选择以下第【4.3】款约定的方式确定:
4.2 推介成交的总金额,系乙方推介客户与甲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所载的总房价款的总和。
4.3 分阶段的推介任务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认。
4.4 推介成功标志:乙方客户与甲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乙方推介成功。
第五条推介佣金计算
5.1佣金标准:
5.1.1乙方合作有效期内推介成交的【总套数】小于或等于40套,甲方按当月已签约房屋合同金额的【1.8】%计算佣金;
5.1.2乙方合作有效期内推介成交的【总套数】大于或等于41套,甲方按当月已签约房屋合同金额【2】%计算佣金,并补足之前已结算的佣金。
5.1.4在合作有效期内,乙方推介成交一套精装高层公寓,可再获得现金奖励人民币10000元/套(大写:壹万元整);乙方推介成交一套洋房产品,可再获得现金奖励人民币20000元/套(大写:贰万元整)。
5.1.4 乙方推荐的有效客户在合作期满后30天内(含30天)成功认购且正式签约的,甲方仍然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佣金。
第六条 佣金的结算与支付方式
6.1 协议期间,甲方在房屋成交签约后并在客户已向甲方支付了总房款不低于30%首付款的前提下,按当月签约的付款比例先行结佣(当月申请结算50%比例佣金,全款到帐时结算剩余50%比例佣金)。如客户采用按揭贷款形式,则佣金需在客户按揭材料经过银行审核通过后再结算。剩余佣金待全额回款后再支付。现金奖励和签约时对应的50%首付款比例佣金同时支付。
6.2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佣金请款明细单(附件八),经甲方确认无异议后,甲方在30日内就该月佣金予以结算,并按照第6.1条约定方式向乙方支付佣金。
6.3乙方提交佣金请款明细单及佣金结算明细单时,应当向甲方提供经甲方确认的《客户确认单》A联原件,否则甲方有权对《客户确认单》未记载的客户不予结算佣金。
6.4全额回款金额指乙方推介客户向甲方支付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总房款。
6.5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合法发票前,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佣金。
第七条不予支付佣金的情形
7.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推介成交,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佣金:
7.1.1因乙方原因导致客户与甲方所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出)售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无效或终止的;
7.1.2乙方以误导、隐瞒真实情况、虚构事实等手段诱使客户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
7.1.3乙方违反甲方的本合同约定的禁止性规定的;
7.1.4乙方实施双方约定的授权范围以外的行为的;
7.1.5乙方未尽《上海市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签约的基本审核义务(包括客户购房资格、代理人权限等)的;
7.1.6乙方明知客户存在限购情形的;
7.1.7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法律法规变化等原因导致预售/出售合同无法履行的;
7.2 在本条第7.1款所规定的情形发生时或被甲方知晓时,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则甲方有权自未支付给乙方的佣金中予以扣除已支付的相应佣金。如推介期间届满时仍不足以扣除的,乙方应将相应佣金于第7.1款所规定的情形发生时或被甲方知晓之日起30日内返还甲方。
第八条推介服务保证金
无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9.1 甲方负责办理本案预(出)售所需的有关手续。
9.2 甲方负责协调与银行的关系,申请商品住宅、商铺的抵押贷款事宜。
9.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乙方进行推介工作有关的资料与图纸(复印件)。
9.4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销售手册》;《销售手册》的内容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说明,乙方应立即予以执行。
9.5 就乙方执行《xx项目联动案场管理要求》(附件四)的情况,甲方有权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录音、摄像、摄影、客户访谈等。
9.6 甲方有权确定或调整销售价格、付款方式、折扣以及优惠等方案,但甲方应及时将确定或调整的销售价格、付款方式、折扣以及优惠等方案告知乙方。
9.7 甲方有权全面了解乙方的推介安排、市场推广方案、推广进度等工作内容,并对乙方的工作提出要求。
9.8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给乙方推介佣金。
9.9甲方有权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乙方人员,奖励金额度由甲方自行确定。
9.10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除第3.1.4条约定内容外,甲方向乙方出具及确认的任何文件及资料,均需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0.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制定每月带看、推广等计划并在甲方确认后予以立即执行。
10.2乙方不得在甲方指定区域(详见附件三)截留客户。
10.3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价格和折扣进行推介。
10.4乙方应当严格按照《销售手册》的内容向客户推介本案;就《销售手册》未涉及的内容,乙方不得进行任何解释或承诺,且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书面通报相关事宜,按照甲方出具的书面说明予以执行。
10.5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在附件一所列门店中执行甲方的宣传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张贴橱窗海报、放置甲方制作的宣传资料等)。
10.6乙方应利用媒体版面、网络、短信等平台推广本案,推广内容和平面设计稿应经甲方事先确认。
10.7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销售推广计划。如需乙方执行销售推广计划的,乙方之工作预算应经甲方事先批准。
10.8推介期间内,乙方不得与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生争执和冲突。
第十一条甲方现场工作人员
11.1 甲方应派驻现场销控专员一名(姓名: 王斌斌 ,联系方式: 15800969181 ,签名样式:_____ __________),完成以下工作:
11.1.1审核《上海市商品房预(出)售合同》、附件及补充条款;
11.1.2在《上海市商品房预(出)售合同》、附件及补充条款上加盖销售合同章;
11.1.3执行确认乙方推介客户的程序并协调现场销售工作;
11.1.4其他甲方指派的工作。
11.2 甲方应派驻现场财务人员一名,完成以下工作:
11.2.1完成销售款项的收取和返还工作;
11.2.2严格执行甲方销售款项收取和返还的财务制度和纪律;
11.2.3协助客户办理按揭业务;
11.2.4其他甲方指派的工作。
第十二条乙方现场工作人员
12.1 乙方现场工作人员详见附件二。如因特殊情况,乙方需调整附件二所列现场工作人员的,乙方应当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12.2 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应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
12.3 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案推介服务的乙方工作人员的所有工资、奖金、补贴及社保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保密条款
13.1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知悉或取得的任何对方资料和信息,双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无论本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双方均不得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用途。
13.2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立即无偿的向甲方返还于由甲方制作的剩余文件正副本,以及复制品、资料、图纸、底片及磁盘等资料及市场推广计划等文件。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 乙方存在以下行为的,经甲方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后,仍旧违反的,视情节严重情况,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三仟元:
14.1.1乙方未按照甲方确定的价格和折扣进行推介的;
14.1.2乙方未按照《销售手册》的内容向客户推介本案的;
14.1.3就《销售手册》未涉及的内容,乙方擅自进行任何解释或承诺的;
14.1.4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在附件一所列门店中执行甲方的宣传方案的;
14.1.5乙方拒不配合甲方的销售推广计划的;
14.1.6乙方违反《xx项目联动案场管理要求》之某一条规定的,同样经甲方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后,仍不予以改正的。
14.2 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擅自向客户出具说明、承诺、备忘录、收条等导致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丧失的收益、诉讼费、律师费、车旅费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4.3乙方工作人员不能满足甲方的工作要求的,在甲方要求下应当立即撤换。
14.4甲方未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或现金奖,经乙方书面要求后30日内,甲方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暂定本合同推介服务并解除本合同。
14.5就本条之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及损失等,甲方有权在应付佣金中直接扣除,推介佣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
15.1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5.1.1乙方将本案推介事务转委托给任何第三人的;
15.1.2乙方累计三次违反《xx项目联动案场管理要求》之规定的;
15.1.3乙方未按照《销售手册》的内容向客户推介本案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15.1.4 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向客户出具任何说明、承诺、备忘录、收条、邮件、录音等口头或书面承诺的。
15.1.6乙方在甲方指定区域(见附件三)截留客户的,经甲方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后,仍未改正的;
15.1.7乙方与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生争执和冲突,经甲方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后,仍未改正的;
15.1.8乙方不能在甲方确定的时间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按要求完成甲方提出的工作任务的;
15.1.9乙方存在违约行为且在收到甲方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的十天内未加以纠正的。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其它
17.1 甲、乙双方确认如下地址作为联系地址:
甲方: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438号1幢古北国际财富中心28层
乙方:
任何一方发生联系地址变更都应当及时以挂号邮件方式通知对方,任何一方均应积极履行义务,变更方不通知对方造成相应后果的,变更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向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或通告,如以挂号邮件的方式寄往一方上述地址或变更后的地址,在寄出三个工作天后,将被视为己送达收件人;如以快递的方式送达该等文件或通告,于投送快递当日将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于对方接到一方发出的变更其地址的通知之前,该方地址仍以先前地址为准。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文件或通告,送至该房屋,也视为已经送达。
17.2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账户:
17.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附件,补充协议或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4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17.5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本合同签署时,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均已阅悉,且无异议。
甲方: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指定乙方中介门店目录
序号
分店
地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附件二乙方服务团队人员
乙方应至少配置一名专职驻场人员,并设定总协调人。
制定对接人:
姓名: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签名样式:_____ __________
总协调人:
姓名: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签名样式:_____ __________
第一条专职驻场人员工作职责
1、收集乙方系统上客户推荐留言信息并书面提交给甲方销控人员确认;
2、收集项目开盘信息、优惠折扣信息以及楼栋信息,并向乙方门店经纪人传递;
3、维护乙方系统上双方合作项目的知识平台,不定期上传项目最新资料及更新原有信息;
4、统计乙方推介客户的到场信息,并跟进到场客户的后续成交过程,及时在乙方信息平台上发布乙方推介客户成交信息及针对门店经纪人的奖励信息;
5、编制日常报表及周例会汇报周报等;
6、协助乙方现场工作人员的工作,如定向推广、团购活动及其它推广活动。
7、登记乙方推介到场客户,与甲方(或第三方)驻场负责人协调推介客户的分配问题;
8、管理甲方案场内的乙方门店经纪人;
9、监督甲方(或第三方)驻场人员的客户接待质量,保障乙方门店经纪人的利益;
10、协助甲方管理人员进行在周边区域日常巡检及门店巡查工作;
11、协助甲方组织的门店经纪人培训及门店包装工作;
12、督促乙方完成甲方下达的阶段性任务、制定针对阶段性目标达成的推广策略和建议;
13、协助完成甲乙双方确认的团购活动以及其它定向推广工作。
附件三:甲方禁止截流客户区域
※北面以沪青平公路为界限,东面以西徐联路为界限,南面以徐南路为界限,西面以联民路为界限。在该区域范围内,乙方应严令禁止贵司门店经纪人截留我司自然来访客户。。
附件四:xx联动案场管理规范
第一条乙方人员应向客户全面、如实地推介甲方项目。
第二条乙方人员陪同客户到访甲方销售现场时,乙方人员应统一穿着乙方制服并佩戴附有乙方名称、门店名称及人员姓名的胸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确认。
第三条乙方人员不得在甲方指定区域内截留客户,乙方人员如有以上截取客户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且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相关人员的推介资格。
第四条乙方人员窃取自行到访客户的信息的,甲方有权予以处罚,且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或乙方该人员的推介资格。
第五条乙方带看的客户到销售现场后由甲方(或第三方)人员进行接待,乙方仅可就该客户是否认购或成交等与甲方予以确认。因乙方擅自与客户确认并导致客户投诉的,甲方有权拒付该笔客户的佣金。
第六条在客户确认环节中,注意事项如下:
6.1 在甲方告知乙方某客户确系甲方客户或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客户后,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认定,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相关人员的推介资格。
6.2 乙方人员屡次向甲方提交同一客户的确认单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相关人员的推介资格。
6.3以上甲方取消乙方相关人员及门店的推介资格之期间由甲方予以确定。
第七条乙方与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就某客户的归属发生纠纷的,双方应提交给甲方予以裁决,并接受甲方的裁决结果。因上述纠纷引致双方发生争执或斗殴等行为的,甲方有权永久性地终止乙方相关人员及门店的推介资格,且如该客户成交,则该套佣金不予发放。
第八条乙方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人员存在串通、交易客户信息等行为的,甲方有权予以处罚,并终止乙方相关人员的推介资格;因上述行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或乙方人员擅自向客户承诺未经甲方确认的优惠、退房条件等的,甲方有权拒付该笔客户佣金并取消乙方相关人员参与甲方奖励评比的资格。
第十条乙方或乙方人员不得擅自向客户发布讯息;乙方人员不得代客户抽奖、排队;在摇号方式开盘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要求客户提前至现场排队;乙方不得在xx价格未公开的情况下在任何信息平台中发布xx一手房价格讯息(单价、总价);乙方不得发布与甲方要求不符的信息;价格发布后,乙方如需通过某信息平台吸纳客户的,应标明xx未售一手房推介(字样)。
第十一条乙方应遵守案场轮排制度,不得私自跳过轮排,直接带客于某位销售。
第十二条乙方工作人员进入案场后,所有销售口径必须由甲方案场工作人员为准。
附件五 中介客户确认单
xx客户确认单(A联) 到访时间:
客户1
姓名
性别
电话
客户2
姓名
性别
电话
经纪人信息
姓名
手机
所属公司
组别
所属区域
总监
分行
传真
注意: 1、客户确认单要求经纪人在到项目前事先用分行电脑填写打印(A、B、C联都要填写)。
2、经开发商对接人员确认是否符合有效客户认定标准,符合的签字确认为有效的经纪人客户。
3、此客户确认单分A、B、C联,经确认后A联合作方存留,B联、C联开发商留存。
客户(签字): 案场销售(签字): 案场销控(签字): 案场负责人(签字)
日期:
xx客户确认单(B联) 到访时间:
客户1
姓名
性别
电话
客户2
姓名
性别
电话
经纪人信息
姓名
手机
所属公司
组别
所属区域
总监
分行
传真
注意: 1、客户确认单要求经纪人在到项目前事先用分行电脑填写打印(A、B、C联都要填写)。
2、经开发商对接人员确认是否符合有效客户认定标准,符合的签字确认为有效的经纪人客户。
3、此客户确认单分A、B、C联,经确认后A联合作方存留,B联、C联开发商留存。
客户(签字): 案场销售(签字): 案场销控(签字): 案场负责人(签字)
日期:
xx客户确认单(C联) 到访时间:
客户1
姓名
性别
电话
客户2
姓名
性别
电话
经纪人信息
姓名
手机
所属公司
组别
所属区域
总监
分行
传真
注意: 1、客户确认单要求经纪人在到项目前事先用分行电脑填写打印(A、B、C联都要填写)。
2、经开发商对接人员确认是否符合有效客户认定标准,符合的签字确认为有效的经纪人客户。
3、此客户确认单分A、B、C联,经确认后A联合作方存留,B联、C联开发商留存。
客户(签字): 案场销售(签字): 案场销控(签字): 案场负责人(签字)
日期:
附件六
廉洁共建协议
甲方: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于2015年5月签署了xx项目分销推荐函(下称“原合同”),为共同防范商业腐败行为,促进双方职员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房地产销售代理行为,维护各自及双方共同的合法权益,保障甲、乙双方商业合作关系健康有序发展,共同为房地产市场营造廉洁经营环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廉洁共建协议,以资双方信守履行。
一、定义
本协议所指的商业腐败行为是指,商业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欺诈客户等侵犯合同双方、客户、合作伙伴利益的行为。
二、甲方责任
1、 甲方有责任将其就委托代理事宜的规范和要求向乙方相关人员介绍及释明;
2、 甲方有责任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廉洁共建教育;
3、 甲方人员如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廉洁共建管理制度,甲方给予相应处分;
4、 甲方如发现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或廉洁共建管理制度的,应向乙方反商业腐败负责人或机构举报。乙方有责任为甲方举报人保密;
5、 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本协议或廉洁共建管理制度的,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将调查及处理结果向乙方反馈。
三、乙方责任
1、 乙方有责任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廉洁共建教育;
2、 乙方人员如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廉洁共建管理制度的,乙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相应的处分;
3、 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或廉洁共建管理制度的,应向甲方反商业腐败负责人或机构举报。甲方有责任为乙方举报人保密;
4、 对于甲方举报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或廉洁共建管理制度的,乙方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将调查及处理结果向甲方反馈。
四、禁止商业腐败行为的种类
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员工或代理人的如下行为是应当禁止的商业腐败行为:
1、 以为客户争取折扣为名单独或串通收取客户好处费,损害公司利益;
2、 以任何方式向对方索要或收受回扣;
3、 向对方赠送、或接受对方赠送的有价证券、礼品、实物、报销费用等一切经济利益。但单次馈赠不超过1000元,或者虽然超过1000元,双方向公众或受赠人2级以上管理人员公开的除外;
4、 宴请对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或邀请其参加娱乐、旅游活动;但人均消费不超过500元,或者虽然超过500元,双方均提前通报参加人员至少2级以上管理人员的除外;
5、 向另一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提供借款;
6、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准则或影响职务公正的行为;
7、 向员工的家属、代理人从事上述所列行为。
五、举报方式
甲方反商业腐败负责机构及举报受理部门:
举报邮箱:
举报电话:
乙方反商业腐败负责机构及举报受理部门:法律事务部监察组
举报邮箱:
举报电话:
六、违反本协议的处理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立即停止与其所有商业合作关系,由违约方按双方签订的原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 双方就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并不影响双方佣金或者相关款项的结算。
七、其他
1、 本协议是原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肆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附件七
楼盘
名称
成交日期
物业地址
销售单价
销售总价
面积
佣金比率
佣金金额
付佣日期
客户 姓名
客户身份证件号码
销售员姓名
经甲、乙双方认真核对,上述成交信息正确无误,甲方同意按照上述成交信息及代理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佣金及相关款项。
甲 方: 乙 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确认日期: 确认日期:
附件八
年 月代理服务费结算明细表
成交日期
成交房屋
客户姓名
实际销售价格
佣金比例
佣金总额
累计已收房款
本次结佣金额
现金奖励
其他款项
总计
甲方同意按照上述代理服务费结算表支付乙方佣金及相关款项。
甲 方:
确认日期: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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