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对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适应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提升研究生教育水平和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研究生教指委”)对涉及研究生教育教学建设、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指导和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任期第三条 研究生教指委成员由校领导、研究生处等职能部门和有关学院负责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名。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工作需
2、要,成立研究生教指委分委员会。第五条 研究生教指委委员经学校有关部门和同行专家推荐,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聘任与管理,每届任期为五年,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委员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当委员因退休、离职等原因出现空缺时,由研究生教指委及时进行增补。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 研究生教指委工作职责:1.审议、指导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2.审议、指导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以及课程体系建设和改革方案;3.审议、指导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和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评选推荐优秀实践教学基地;4.审议、指导研究生课程、教材和专业学位案例(库)建设,评选推荐优秀课程
3、、教材和专业学位案例(库)等;5.审议对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产生重大变化的规章制度;6.参与学校教学成果奖及其它教学奖的评审;7.监督研究生教风、学风建设,对学校研究生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8.审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等评选;9.受学校委托,承担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研究生教指委委员应主动了解研究生教育教学建设、改革和管理工作情况,积极参与研究生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改革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 研究生教指委委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第四章工作制度第九条
4、 研究生教指委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委员会决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大事项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投票表决须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到会,且经不少于到会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决议方为有效。第十条研究生教指委工作计划由主任主持,全体委员讨论制订后实施。第十一条 研究生教指委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机抽取部分专家组成专门评审组,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有关项目或活动的评审工作。第十二条研究生教指委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和办事机构。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院),由研究生处处长(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第十三条 研究生教指委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第十四条 研究生教指委实行公示制度,设置五个工作日的异议期。对研究生教指委作出的决定,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提请复议。第五章其 他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研究生教指委。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