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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筑节能协会章程(草案)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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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建筑节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xx建筑节能协会。英文译名:x,缩写:x。 第二条 本会由全省建筑节能行业的服务管理、开发研究、推广应用与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是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协会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形成行业的凝聚力量;发挥行业的主导作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xx建筑节能行业健康发展,为全省的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xx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围绕行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对技术政策、方针及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部门搞好管理,发挥龙头和骨干企业的带头作用,依照程序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 (三)培育、健全和发展建筑节能市场。指导企业加强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组织实行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四)组织会员单位之间联合、协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会员关系,提倡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五)协助制定产品、技术标准,并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积极评比和推荐行业名优产品。 (七)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八)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参与对企业的等级考核、鉴定,协助开展节能产品的认定工作。 (九)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各项活动,积极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引导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建筑节能行业的服务管理、开发研究、推广应用与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常务理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惩;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任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贯彻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任1人,监事人选由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包括: (一)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协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领域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比赛活动,在活动前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任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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