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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监事会决策功能,更好地发挥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特设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是监事会根据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监事会的领导下,在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履行审计职能,主 要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的目的:
1、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2、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3、相关重要的经济类,财务类,信贷类指标的审核;
4、接受监事会委托,对特定阶段或根据监事会要求对特殊事项进行 审计。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
1、正直负责,依据事实的判断力;
2、保持相对独立性;
3、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或风险意识;
4、熟悉本行的运作及相关工作程序;
5、具备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1、本行监事长,任该委员会主任;
2、本行监事会办公室主任,为该委员会副主任;
3、本行计划财务部经理,为该委员会委员;
4、本行稽核检查部经理,为该委员会委员;
5、本行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为该委员会委员;
6、审计委员会经监事会批准,可临时性或阶段性增加相关专业人员 或其他适合人选。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不得少于 3 人组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监事会负责提名推荐,换届时由监事长负 责提名推荐,并报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监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审计 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委员职务,可由委员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对本行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方案;
(二)负责制定和实施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进行审计的方案;
(三)负责制定和实施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的方案;
(四)指导稽核部门的工作;
(五)联系、协调聘用或更换为本行承担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 事宜;
(六)负责审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本行上一年度经营成果的审 计报告,并向监事会提交书面审议意见;
(七)审核本行应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
(八)对本行董事会、高管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
(九)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对本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及管理办法实施监督;
(十一)对本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实行监督。对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监督;
(十二)对本行内、外审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十三)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 决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审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审计委员会对本行各部门通报或报送的资料,有权进行质询。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将下列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监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是否公允、客观;
(二)本行运行中的重要制度及管理办法是否得到有效实施,本行 财务报告是否公允、真实、全面;
(三)本行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本行审计部门、内控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是否勤勉尽职;
(五)本行在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本行职工 利益方面是否尽职;
(六)监事会授予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稽核检查部门对本行内设部门或机构的稽核结果要及时、 全面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行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审计方案,经监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根据确定的审计事项和相应的审计方案,组成 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审计。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参与审计,由其提供专业意见。也可以委托稽核部门实施审计或与 稽核部门联合实施审计。
如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提供专业意见,应签订相应的协议,费用由 本行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 书。被审计对象应积极地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和条件。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小组采取调阅和审查有关文件、凭证、报表、账 簿、业务档案以及询问相关当事人、访谈等方式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审计工作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前,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审计小组, 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报告审议后,做出审计评价,提出处 理意见,提交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决议通过后十日内,将审计的 处理意见送达被审计对象。监事会应同时将审计报告送交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审计委员会根据监事会决议做好后续工作。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审议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经营成果的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先听取高级管理层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报告有异议时,应质询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方面。审计委员会通过审计报告后,提出书面意见,提交监事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权利:
1、审计委员会根据各支行、各部室的实际情况,有权决定对某支行 或某部门进行审计;
2、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报告,可提出对被审计单位的处罚和表彰, 并提出改善管理的意见。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召开应提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其他委员主持。临时会议由委员提议召开。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方式表决。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要求本行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泄露本行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披 露本行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监事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属于本行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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