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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运车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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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Y-QC-U-3105 xx银行营运汽车贷款操作规程 版次:0/A 1 目的 为了规范营运汽车贷款的操作,防范和控制本行营运汽车贷款的风险,制定本规程。 2 范围 2.1 本规程明确了营运汽车贷款的申请、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营运汽车贷款的操作。 3 术语与定义 营运汽车贷款是指xx银行分支机构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企业法人发放的,用于在我行指定汽车经销商处购买营运汽车的贷款。营运汽车范围主要指以盈利为目的货运车。 4 职责 4.1 分、支行负责对合作汽车经销商的准入进行初审,对项下营运汽车贷款权限内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 4.2 总行小微企业金融部负责权限内营业汽车项目额度及项目下单户个人及法人贷款的审查、审批; 4.3 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营业汽车项目下个人及法人单户权限内的审查、审批; 4.4 总行公司金融部参与授信额度及单户个人、法人规定金额(大额)的贷前风险调查; 4.5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超分支行权限贷款放款条件和合法性的形式审查、贷后管理的检查工作; 4.7 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权限内贷款审批; 4.8 总行行长对行授信审查委员会权限内的授信额度及贷款具有一票否决权。 5 授信额度申请 5.1 营运汽车经销商准入条件 a) 注册资本金须达到200万元(含)以上; b) 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专户,首次存入20万元保证金; c) 经营证照齐全,经营一年以上,汽车经销商原则是一级汽车经销商,并与汽车供应商签订一年期(含)以上经销合同; d) 经销商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从事本行业的经历超过两年以上,经销商主要股东或公司名下拥有一定的固定资产,个人信用等软信息情况良好; e) 有完善的售后服务配套保证,配备有专业售后服务部门或人员; f) 配备专业人员对推荐的贷款进行初审和管理; g) 能够承担授信额度项下业务的连带担保责任责任; h)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5.2 经销商申请授信额度时,提供资料如下: a) 授信额度书面申请; b)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c) 公司章程、近期工商局查询材料; d)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历、资产证明及个人征信报告; e) 近年及近期财务报表; f) 经营场所实景、配件仓库、维修场所、存货地点等图片资料; g) 所申请汽车品牌的相关图片、文字资料及厂家指导市场销售参考价; h) 汽车供应商特约经销授权证明材料及年度销售计划; i) 经销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向经办行申请营运汽车贷款业务,并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j) 我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5.3 营运汽车经销商准入调查、初审 贷款经办行受理营运汽车经销商申请后,客户经理要对经销商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重点调查申贷品牌、资质、专营资格、销售计划、销售情况、售后服务、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等。经初审后,填写《xx银行 分、支行营运汽车贷款额度授信审批表》,签署调查初审意见,并报送总行小微企业金融部审批。 5.4 审查、审批 总行小微企业金融部独立审查岗对分支行上报的调查材料和调查意见进行完整性、合规合法性、准确性审查。重点对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及授信额度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在《xx银行营运汽车贷款额度授信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审批人在权限内审批,超权限的审查、审批权限按我行转授权相关规定执行。 5.5 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经审核同意后,贷款经办行须与营运汽车经销商签订《营运汽车贷款业务担保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合作的范围、权利和义务,经办行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额度内发放贷款,并作好备忘登记。 5.6 授信额度及期限管理 营运汽车授信额度须结合经销商的销售任务完成情况、销售计划、申贷占比、贷款比例、担保或垫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及贷款使用期限与合作协议中约定一致,可循环使用。 5.7 保证金提取比例及保证金账户管理 a) 在贷款业务发生时,保证金比例提取按贷款金额10%提取。 b) 因垫付产生的保证金余额不足部份(低于贷款余额应提的比例)经销商须于扣划后每月15日前及时补足。 c) 要求在每次扣划保证金后须进行核对,并做好记录,对经销商未能按规定补足保证金的可暂停发放贷款。 6 项下贷款程序 6.1 借款人申请条件 6.1.1 个人申请条件: a) 年满18周岁-60周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地址,并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b) 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提供购营运汽车的首期付款依据; c) 具有二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d) 有合法有效真实的购车合同、协议或经年检的运营资格证等其他证明文件; e) 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具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f) 能提供所购营运汽车抵押或追加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如:追加抵押、保证、质押等; g) 无不良嗜好,软信息情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h)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6.1.2 法人申请条件: a) 持有效的营业相关证照; b) 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提供购营运汽车的首期付款依据; c) 具有有权批准机关的经营许可,成立一年以上; d) 有合法有效真实的购买合同、协议或经年检的运营资格证等其他证明文件; e)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稳定的经营收入有按时偿还本息的能力;  f) 能提供所购营运汽车抵押或追加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如:追加抵押、保证、质押等; g)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6.2 申请资料 申请营运汽车贷款的个人或法人,首先到与贷款经办行合作的营运汽车经销商处选择营运汽车型号,持与营运汽车经销商签订的营运汽车购车合同、《营运汽车贷款推荐保证函》或《营运汽车贷款推荐函》,向贷款经办行提出申请,并提供资料。 6.2.1 个人申请时提供资料如下: a) 借款申请书、还款计划; b) 借款人与营运汽车经销商签订的购营运汽车协议或合同。(注:1、协议中须有以下约定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购买方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经销商为购买方代偿银行本金、利息、罚息时,视为购买方违约,购买方在经销商代偿后一个月内必须将代偿款项返还经销商”;2、若借款人挂靠运输公司的,必须在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所购车辆的产权在贷款未结清前归属运输公司”。) c)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d) 婚姻状况证明; e) 近期工程承包、租赁等具有偿债能力的合同、协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及借款人资产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机械设备、银行往来等); f) 营运车合格证; g) 首付款收据及首付转款的原始支付凭证(包括转账、电汇、现金支付凭单等); h) 个人及配偶信用报告; i) 追加保证的须出具保证承诺函; j) 贷款经办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2.2 法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a) 借款申请书、还款计划; b)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历、资产证明及个人征信报告; c) 借款人有效工商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机构代码证等行政机关经营资格证明;经年审的上年及近期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有权机构出具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抵(质)押承诺函等; d) 借款人与营运汽车经销商签订的购营运汽车协议或合同;(注:1、协议中须有以下约定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购买方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经销商为购买方代偿银行本金、利息、罚息时,视为购买方违约,购买方在经销商代偿后一个月内必须将代偿款项返还经销商”;2、若借款人挂靠运输公司的,必须在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所购车辆的产权在贷款未结清前归属运输公司”。) e) 首付款收据及首付款银行回单联(原则不允许现金支付首付款,现金支付的须提供原始取款凭证); f) 近期工程承包、租赁等具有偿债能力的合同、协议或主要股东资产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机械设备、银行往来等); g) 营运车产品合格证; h) 追加保证的须出具保证承诺函; i) 其他需要提供的基本资料。 6.3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 6.4 贷款利率:营运汽车贷款利率执行浮动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执行。相关内容参照《xx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6.5 贷款成数:借款人首期付款额原则上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30%,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新车购置价即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运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6.6 担保方式: a) 所购营运汽车抵押(可追加我行规定范围内的抵、质押物担保或我行认可的担保公司保证); b) 营运汽车经销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7 贷款受理 经办行客户经理在收到经销商提供的《营运汽车贷款推荐保证函》或《营运汽车贷款推荐函》后受理贷款,客户经理按照《xx银行贷款受理操作规程》要求办理。 6.8 贷前调查 6.8.1 个人贷前调查 受理借款个人申请后,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会同经销商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及还贷能力进行调查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b) 测算每期还款额度,核实借款人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贷款数额是否准确; c) 对非财务因素分析包含但不限于借款人及配偶或合伙人的从业经历、个人征信、个人资产、家庭情况等。 经办行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明确调查意见,报审查岗审查。 6.8.2 法人贷前调查 贷款经办行受理借款申请人申请后,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会同经销商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重点对借款人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现金流、销售及预期销售、盈利情况或有负债、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借款人或公司主要股东软信息等非财务因素进行核实分析;经办行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明确调查意见,报审查岗审查。 相关内容参照《xx银行贷前调查操作规程》、《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6.9 审查和审批 6.9.1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贷款经办行审查人员就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在贷款审批表上签署贷款审查意见,并报支行行长审批,分支行行长在权限内进行审批;分支行权限外的贷款提交总行小微企业金融部或授信评审部审查审批;审查、审批权限按我行转授权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内容参照《xx银行贷时审查操作规程》、《xx银行贷时审批操作规程》、《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6.10 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保证等合同 经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贷款经办行与借款申请人面签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在借款合同中须约定借款人无条件配合《营运汽车贷款业务担保合作协议》协议事项,并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经销商签订保证合同。 6.11 办理抵押登记及保险相关手续 a) 审批同意的贷款,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协同借款申请人到车管所办理所购营运汽车抵押登记手续; b) 根据客户要求在我行合作的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交强险、自燃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手续,且连续保险期限不低于贷款期限。 c) 营运汽车经销商凭贷款经办行开出的《营运汽车贷款通知书》,为借款人办理所购营运汽车的提取手续及上牌手续,并及时将所购车辆销售合同副本、车辆发票原件、营运资格证复印件、处理抵押物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交经办支行保管。 6.12 贷款发放 贷款经办行完善贷款相关手续后,发放贷款。 相关内容参照相关内容参照《xx银行贷款放款审查操作规程》执行。 6.13 贷款支付 贷款经办行根据借款申请人的授权委托,直接将贷款划转到营运汽车经销商指定账户,并按我行提取保证金比例规定,存入经销商在我行的保证金专户。 6.14 贷款偿还:归还贷款本息有等额本息法、等额本金法、非等额还款三种方式。通常采用等额本息法或等额本金法进行计算。 a) 等额本息法 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等额还贷款本息。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n 月还本付息 = (1+月利率)n-1 n = 以月为单位计算的还款次数 b) 等额本金法 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 = +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 月利率 贷款月数 c)非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前6个月,可按月归还不低于总金额10%-30%,之后月份按剩余贷款金额等额还本付息,或按淡旺季将贷款本金分段偿还方式,最低还款金额不得低于等额月均还款金额20%。 6.15 提前还款 a) 借款申请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但应在预定还款日前提前10天通知贷款经办支行。 b) 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按合同利率档次结清最后一次还本付息额。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自行终止。 6.16 贷后管理 6.16.1 贷款发放后,贷款经办行须建立客户档案,对贷款到期的客户作好提前通知工作,防止意外。 6.16.2 对借款人经营情况、抵押物变化情况及所购营运汽车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检查、处理结果归档保存。 6.16.3 每月检查经销商保证金垫付情况,对通过保证金垫付的贷款客户要重点关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16.4 加强与合作经销商的日常监控,若出现违约、违规情况,可暂停或终止合作。 6.16.5 要求逐笔建立贷款汽车的保险台账,在保险到期前提前通知借款人续保,并定期检查台账记录,避免脱保后产生风险。   相关内容参照《xx银行贷后管理规定》执行。 6.17 资料归档 每个合作项目及因该项目而发放的贷款,资料须详实,按项目建档,做到一项一档、一户一档,每户都立有卷宗。 相关内容参照《xx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6.18 清户撤押 借款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通知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最后一次结清贷款本息的凭证,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7 合同变更及终止 7.1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保证人的,应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涉及抵(质)押物变更的,还必须与有处分权人和抵押登记部门完善相关抵(质)押手续。 7.2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财产继承人或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如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7.3 抵押物发生意外损失或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或丧失担保能力时,或发生保证人破产、分立、合并等情况时,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7.4 借款人偿还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8 违约责任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经办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除提前终止执行合同外,还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a)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b)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c)未经贷款经办行同意,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作实质性处分的; d)借款人拒绝或阻挠xx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e)借款人与他人或其他法人签订有损xx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f)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经办行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质押物的。借款人与他人或其他法人签订有损登记经办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g)借款人牵连重大违法违纪或被索赔事件; h)未经贷款经办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出租、转让、赠予、重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 9 责任追究 贷款经办行未严格按照本规程办理营运汽车贷款的,总行将视其情节轻重对贷款经办行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罚款、暂停办理直至取消办理该项业务的办理资格,按照《xx银行问责处理办法》、《xx银行新增不良贷款违规过程问责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相关内容参照《xx银行问责处理办法》、《xx银行新增不良贷款违规过程问责办法》执行。 10 支持性文件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0.4 贷款通则 10.5 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0.6 xx银行贷款受理操作规程 10.7 xx银行贷前调查操作规程 10.8 xx银行贷时审查操作规程 10.9 xx银行贷时审批操作规程 10.10 xx银行贷款放款审查操作规程 10.11 xx银行贷后管理操作规程 10.12 xx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 10.13 xx银行问责处理办法 10.14 xx银行新增不良贷款违规过程问责办法 11 支持性记录 11.1 xx银行 分、支行工程机械/营运汽车贷款额度授信审批表 BGY-QC-U-3104-01 11.2 xx银行工程机械/营运汽车贷款额度审批表 BGY-QC-U-3104-02 11.3 营运汽车贷款推荐保证函 BGY-QC-U-3105-01 11.4 营运汽车贷款通知书 BGY-QC-U-3105-02 11.5 营运汽车贷款业务担保合作协议 BGY-QC-U-3105-03 编制:何 娟 日期: xx 年 5 月28 日 审核:赖开建 日期: xx 年 5 月28 日 批准:杨 琪 日期: xx年 5 月28 日 营运汽车贷款流程图 营运汽车经销商申请 额度调查 审查、审批 签订合作协议 借款人申请 贷前调查 审查、审批 签订借款合同 办理保险、公证、抵(质)押登记 贷款发放 贷款偿还 贷后管理 资料归档 清户撤押 N Y N Y 营运汽车贷款推荐保证函 BGY-QC-U-3105-01 xx银行______分/支行: 购买人 (以下称“购买人”)欲向我公司购买 牌 型号汽车 辆,总售价 元(人民币大写)。根据我公司与你行签订的《营运汽车贷款业务担保合作协议》之规定,经我公司审查同意,特推荐购买人向你行申请营运汽车贷款,请予以审核。如符合你行规定的贷款条件,我公司愿按与你行签定的《营运汽车贷款业务担保合作协议》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在接到你行《营运汽车贷款通知书》后,配合你行及购买人办理上牌、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并保证将有关证件提交你方。 特此证明。 公司签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营运汽车贷款通知书 BGY-QC- U-3105-02 __________公司: 兹有__________客户向我行申请营运汽车贷款购买品牌________型汽车__________台,经审查符合我行贷款条件,同意向其发放营运汽车贷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请贵公司协同购车客户办理营运汽车贷款等手续,并在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该客户销售合同副本、购车发票原件、处理抵押物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文件交予我方。若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本通知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 xx银行________分/支行 年 月 日 营运汽车贷款业务担保合作协议 BGY-QC- U-3105-03 甲方:xx银行 分/支行 乙方: 为促进营运汽车销售,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经济社会效益共同增长,甲、乙双方按照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平等协商一致,就开展营运汽车贷款合作事宜达成下列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 双方合作的项目为营运汽车贷款,即甲方向客户(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向乙方购买营运汽车。 第二条 合作品牌 合作开办营运汽车贷款的具体品牌为乙方通过汽车供应商特约或授权,并签订一年以上(含)销售合同的营运汽车品牌,具体营运汽车品牌见附件1:《可开展贷款业务营运汽车品牌清单》。 第三条 合作规模 合作办理营运汽车贷款信贷规模总额度为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 贷款对象 凡向乙方购买本协议附件1明确品牌的营运汽车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五条 具体合作方式 1、 乙方对拟依据本协议约定方式申请贷款的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进行初步资信调查,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甲方申请贷款,并出具《营运汽车贷款推荐保证函》(具体格式见附件2)。 2、 甲方按流程独立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并确定是否向其发放贷款。 3、 对经甲方审查决定发放贷款的借款人,由甲方与借款人签订具体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同时,由甲方与乙方签订具体保证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4、 上述合同签署完毕后,乙方凭甲方开出的《营运汽车贷款通知书》(具体格式见附件3),配合甲方及借款人办理以下手续: (1) 在车管所办理所购营运汽车抵押登记手续; (2) 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交强险、自燃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及续保手续,具体险种以甲方与保险公司协议约定为准,且借款人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注明甲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连续保险期限不低于贷款期限,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5、 在本条第4款所述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为借款人办理所购营运汽车的提取手续,协同借款人办理上牌手续,并将所购车辆销售合同副本、车辆发票原件、保险单正本、车辆抵押登记证、抵押登记收费凭证、营运资格证复印件、处理抵押物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交甲方保管。 6、 在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并收妥相关文件后,甲方根据借款人的授权委托,直接将贷款划转到乙方指定账户,并按本合同保证金比例规定提取保证金,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 7、 在借款人偿还完毕贷款本息,乙方保证责任解除前,乙方应按本合同和具体保证合同约定进行车辆监管并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乙方保证责任的相关约定 1、 凡在甲方申请借款用于在乙方购买营运汽车,并由甲方发放的贷款均全部由乙方作为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并与甲方签订具体保证合同。本协议约定的保证金总额与甲乙双方基于本协议签订的后续具体保证合同累加总额不一致时,以具体的保证合同为准。 2、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保证金账户(账号为: ),并一次性存入首期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同时,甲方将按每笔贷款金额10%的比例提取后续保证金。 3、 若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未按与甲方签订的具体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或甲方根据具体借款合同约定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但借款人未按约偿还时,由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两日内向甲方代偿借款人所欠本息,如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逾期两日未代偿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前述保证金帐户中直接扣收,本合作协议为乙方的授权扣划文件,由此导致乙方应缴存的保证金总额(即首期保证金及按照乙方本协议约定比例存入的保证金总和)不足时,乙方应在甲方扣划之日起15日内补足。 4、 当乙方前述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能满足代偿扣收金额时,甲方有权立即从乙方在xx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扣收,本合作协议为乙方的授权扣划文件。 5、 当甲方未能按本条3及4款约定收取乙方代偿的借款人贷款本息时,甲方有权依据具体保证合同依法继续向乙方主张权利。 6、 当保证金所指向的所有借款人均已全额偿还贷款本息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后,乙方可将剩余保证金取出。 7、 甲、乙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含债务人用自已的财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设置担保的情形),甲方均有权直接选择并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履行担保责任。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 乙方在履行担保责任后,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借款人的追索。 2、 乙方应对所售营运汽车的质量负责,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如因乙方责任造成营运汽车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贷款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方应保证对甲方出具的贷款推荐及项目合作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 乙方应将在甲方指定的营业网点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且保证一切资金结算业务和其它日常资金结算业务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中办理。 5、 乙方应对借款人进行贷后监督和管理,落实专人通过售后服务网络对贷款营运汽车进行跟踪服务管理,及时向甲方提供借款人及车辆的情况。 6、 乙方的售后服务人员必须保证至少每季向借款人所购营运汽车进行一次常规售后服务,且有义务将该营运汽车的具体作业地址、工作量、运行情况、设备概况、借款人的经营近况、工地的施工进度等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并加盖乙方公章,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 日前反馈甲方备案。 7、 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对其在甲方处所开设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实施查询。 8、 乙方保证有适合此项业务开展的营运汽车车辆经销维修专用场所.保证借款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营运汽车车辆与用现款方式购买车辆获得相同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9、 乙方必须配置专职的机构或人员对抵押的营运汽车进行监督和管理。在乙方基于具体保证合同的保证义务解除前,贷款抵押物(借款人所购买的营运车辆)出现遗失、下落不明或损坏情况,且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乙方应承担代偿借款人拖欠甲方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相关费用的责任,另有保险约定赔付的除外。 10、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本公司真实的经营及财务情况及相关资料。 11、 如乙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甲方。 12、 乙方在办理本合同业务时,同意授权甲方以下事项,该授权在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相关义务前不得撤销: (1)同意授权甲方将乙方在甲方办理业务的所有信息报送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2)同意授权甲方在办理本合同所涉业务时,在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甲方及其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报告,并负责取得关联人的书面授权文件。 13、 其他约定 第八条 1、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共有三份附件:附件1《可开展贷款业务营运汽车品牌》;附件2《营运汽车贷款推荐保证函》;附件3《营运汽车贷款通知书》。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后生效。 3、 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 本协议有效期 年,但对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业务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则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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