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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益协会章程模版.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702731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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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生态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名称:本协会中文名称为“XX生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XX”,缩写为SEE。第二条 宗旨:改善和恢复XX地区生态环境,从而减缓或遏制沙尘暴的发生,与此同时,推动中国企业家承担更多生态责任与社会责任。第三条使命:围绕XX地区沙尘暴治理,支持当地有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各种项目。在取得一定成功的基础上,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协会的公益模式。第四条性质:本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从事环保公益活动,依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内蒙古XX盟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在中国宪法、法律和政府规章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第五条 地址:X。协会在北京设有办事处,

2、办事处地址在:X。第二章 发起人第六条 协会由关注中国环保事业、关注XX地区生态恢复的企业家或企业发起成立。凡在协会成立时向协会捐赠10万元者,为协会的发起人。第七条基于支持环保公益事业的共识,协会发起人承诺自协会成立时起连续10年,每年向协会捐款10万元。协会发起人在协会发起成立当年自然取得理事资格;协会将在自己的网站和出版刊物上记载各位发起人。第三章 会 员一、联系会员第八条凡是认同协会章程并向协会捐赠不足10万元人民币现金或物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皆可成为协会的联系会员。第九条联系会员在协会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重大项目和人事决定没有投票权。第十条联系会员有权对协会工作

3、提出建议和批评,对于任何一位联系会员的建议和批评,协会秘书长在1个月内必须有明确的书面答复。第十一条联系会员有权无偿得到协会的会刊资料,有权参加协会为会员组织的有关活动。第十二条50名以上联系会员联名签字,可要求秘书长在30天内对协会项目和财务进行书面说明。100名以上联系会员联名签字,可要求监事会对协会财务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二、理事会员、终身理事会员第十三条凡是认同协会章程并向协会捐赠现金或物资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取得当年理事会员资格。第十四条 已取得理事会员资格的捐赠人在以后年度捐赠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其理事会员资格自然丧失,转为协会的联系会员。第十五条

4、捐赠人一次性或累计捐赠达100万元(或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物资),即可成为协会终身理事会员,终身享有理事会员的权利。第十六条 协会终身理事会员享有联系会员的权利,还享有协会在未来为其设定的相应权利。第十七条理事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理事会员的权利:(一)有权参加理事会,选举或被选举为执行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二)有权参加理事会,对本章程规定下的协会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三)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于任何一位理事的建议和批评,协会秘书长在1个月内必须有明确的书面答复。(四)有权无偿得到协会的会刊资料。(五)3名以上理事联名签字,有权要求秘书长在30天内对协会项目和财务进行书面说明;

5、5名以上理事联名签字,有权要求监事会对协会财务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二、理事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二)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三)参加每年的理事大会;(四)根据需要为协会提供必要的义务服务。第四章 理事会第十八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的全体理事组成。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表决通过协会的章程;(二)选举和更换执行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三)听取执行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定协会下年度工作计划;(四)审核和批准监事会年度报告;(五)修改协会章程;(六)对协会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七)对协会的分立、合并作出决议。第二十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

6、之一以上到会理事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的修改;(二) 对协会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三) 对协会的分立、合并作出决议。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每年10月召开,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到会即为有效,理事会按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决议。理事本人无法出席理事会时,可书面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参加理事会,代理人的意见视为理事本人的意见。第二十二条协会召开理事会,秘书长应在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应当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第五章 执行理事会第二十三条协会设执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由协会理事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15名执行理事组成。

7、第二十四条执行理事经投票选举产生后,任期三年。但是,如果执行理事因未捐赠或捐赠数额不符合要求而在任期内丧失理事资格,则其执行理事资格亦随之自动终止。理事会应当补充选举新的执行理事,以保证执行理事会15名执行理事的章程要求。第二十五条执行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决策机构。第二十六条在理事会休会期间,执行理事会代表理事会行使职权。执行理事具有平等的投票权。执行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三)审核并批准协会年度收支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四)选举会长、副会长;(五)聘任或解聘会长提议的秘书长人选,并决定其职责和报酬;(六)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

8、,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财务部负责人人选,并决定其职责和报酬;(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八)决定设立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九)审定协会财务、员工薪酬和项目管理等重要管理制度;(十)审议并批准协会的项目投资。第二十七条执行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执行理事提议,必须召开执行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执行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执行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5日书面通知全体执行理事、监事。第二十八条会长是执行理事会的召集人。会长可根据情况,决定执行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执行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行

9、理事出席方能有效;执行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执行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九条如遇特殊情况,会长可决定召开临时执行理事会,讨论并投票表决相关问题。第三十条执行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执行理事审阅、签名。执行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执行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执行理事可免除责任。执行理事本人三次不参加执行理事会会议,则取消执行理事资格。由会长提名新增的执行理事人选,报执行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六章 监事会第三十一条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协会最高监察机构,由5名监事组成,任期3

10、年。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无记名、差额选举产生,有权列席执行理事会;监事长由监事选举产生。在任期内,监事或监事长因未捐赠或捐赠数额不符合要求而在任期内丧失理事资格,则其监事、监事长职务亦随之自动终止。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当重新选举新的监事或监事长。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财务制度的落实,在理事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独立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财务进行一次年终审计,并在理事会上公布。第三十四条任何一名监事提议并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可对协会财务进行临时性检查,检查结果通告所有理事会员。10位以上理事会员签名,即可要求监事会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财务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通告所有理事

11、会员。第三十五条每个月一次,秘书长必须将协会的财务报告报送监事会。第三十六条如果监事发现会长有违反协会章程、财务制度和违反国家法律的重大行为,经监事会3名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可以动议召开临时执行理事会,对协会会长进行弹劾并向执行理事会提请重新选举会长。第三十七条如果监事发现秘书长有违反协会章程、财务制度和违反国家法律的重大行为,经监事会3名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可以要求会长召开执行理事会,对撤换秘书长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执行理事表决通过,可要求会长聘任新的秘书长。第七章 会长、副会长第三十八条会长是协会法人代表,由执行理事会员投票选举产生,三分之二以上执行理事投票通过有效,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若会长缺额,则会长由执行理事会推举产生。第三十九条会长召集并主持执行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按照协会章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执行理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的秘书长人选,督促秘书长落实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工作计划。(二)主持召开理事会和执行理事会;(三)检查理事会和执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四)代表协会或授权代表签署合同和文件;(五)研究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并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做工作报告。第四十条副会长经三分之二以上执行理事投票产生。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第八章 秘书处第四十一条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在协会执行理事会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名,主持日常工作;副秘

13、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在执行理事会领导下,管理协会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并履行相关职责:(一)主持协会日常管理工作,向执行理事会提交预算和决算报告,组织实施理事会或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向执行理事会提交协会的项目运作、财务预算方案和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执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负责执行。(三)拟定协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组织制定协会内部具体规章制度;(四)向执行理事会提出聘用或解聘的副秘书长人选和财务负责人人选;聘用或解聘除由执行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工作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五)协助会长召集协会理事会或执行理事会;(六) 协调与有关部门、机构的工作;(七)向理事会和执行理事

14、会报告工作;(八)负责向执行理事会提出协会工作实施提案,并将提案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第四十三条秘书处要无条件配合监事会决定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第九章 专家咨询委员会第四十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外环保、经济、法律、人文、金融、策划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理事会员或秘书长书面推荐,经执行理事会聘任产生。第四十五条秘书长作为专家咨询委员会召集人。第四十六条专家在与本协会的合作中应实行利益关联回避原则。第四十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受协会委托独立运行,向协会提出发展战略意见,参与协会项目的策划、立项、实施、评估。协会关于发展战略和项目实施等重大决议,须附协会相关专家的书面咨询建议。第十章 资产管理和

15、使用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一)会员会费和捐赠;(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财政资助;(四)其他合法收入等。第四十九条 协会筹集到的资金,属于协会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五十条协会会长、执行理事、秘书长要严格按照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启动项目和进行财务管理。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理事、执行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协会利益关联时,应主动声明并回避,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讨论和决策。第五十二条 协会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安全有效的实现资金和财产的保值增值。第五十三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或不便用于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用途

16、时,协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并入协会资产。第五十四条 协会开展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五十五条 协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六条 协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第五十七条协会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一)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协会的宗旨无法完成。(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三)理事会表决决定。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

17、,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协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注销前理事会决定的方式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或类似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三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本章程于2004年6月4日第一届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2004年8月12日,执行理事会根据第二届理事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执行理事会。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的“以内”、“不足”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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