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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军医大学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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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军医大学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文职人员队伍,推动学校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后简称《条例》)和《总后勤部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学校各单位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职员。 第三条 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任务分工 第四条 学校成立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聘委员会,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副政治委员担任,副组长由学校政治部主任担任,成员由机关各部门分管领导和各单位政治主管组成。招聘委员会主要负责招聘工作有关业务的组织实施。按照《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主任由学校政治部主任担任, 成员由机关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学校设立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工作办公室,设专职干事1-2名,负责对学校文职人员聘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与学校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由政治部干部处统一管理。 编制文职人员较多的单位,可成立相应的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招聘委员会和聘用管理工作办公室, 第五条 对文职人员的政治、业务和行政后勤等管理,依照现役干部管理办法,机关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训练部主要职责:协助审查文职人员的学历、学位;落实岗前军政训练和业务培训;指导开展技能培训、业务考核、继续教育、执业管理以及其他与业务工作。 政治部主要职责:领导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工作办公室开展招聘工作;指导聘用单位开展经常性思想教育、聘任、人事档案管理、绩效考核、奖惩、党员和婚姻计划生育管理等。 校务部主要职责:工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社会保险等标准的制定、发放和收缴管理;招聘体检和每年常规体检;指导聘用单位开展日常行政管理,检查工作、生活、战备秩序落实情况等。 科研部主要职责:指导文职人员科研能力的培养;组织科研学术活动;知识产权管理和科研建立的落实等。 第三章 聘用方位和岗位设置 第六条 按照2004年总参谋部确定的员额编制和岗位执行。岗位有:教学、科研、医疗、实验、药剂、护理、医技、工程、图书、出版、会(审)计等。分初、中、高三个岗位等级。岗位等级结构比列,比照同类岗位现役专业技术干部的结构比例执行。 第七条 严格按照编制聘用文职人员。一般不得突破编制规定的数量、岗位系列和结构比列。确有特殊情况,须报学校批准。 第八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依照同类岗位现役干部的职责要求执行,并作为聘用、管理、使用、考核、奖惩和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资奖励; (二)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 (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六)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第十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履行聘用合同, 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六)学习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五章 聘用条件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条件。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和军队接受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政治条件。 (二)学历条件。具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考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应聘到教学、科研、医疗岗位的,以全国研究生招生统考正式录取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为主;应聘到实验、医技、药剂、工程岗位的,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考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为主;应聘到护理专业岗位或其他特殊岗位的,可以放宽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考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 (三)岗位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干部的资格条件,具有所聘岗位相应等级或上一等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高职低聘)。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应届毕业生不受此项限制)。 (四)身体条件。符合公民服现役体格检查标准的基本要求,具体按照《第三军医大学文职人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五)应聘对象为社会流动人才的,档案必须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原单位无劳务关系。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招聘对象: (一) 政治和婚姻计划生育审查不合格的。 (二) 因个人品德、严重行政事故、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 (三) 身份不明确、不好确定或与原单位有聘用关系或劳动纠纷的。 (四) 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以下(含本科)的委培生;“招生并轨”改革前的自费生;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毕业生;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计划外本科以下(含本科)毕业生。 (五) 军队退出现役的干部和士兵。 (六) 其他不宜聘用的。 第十三条 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35岁;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40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45岁。 第十四条 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40岁;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45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男性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 第六章 招聘办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计划。按照编配相符的原则,聘用单位每年7月向学校上报下年度招聘计划并明确招聘具体科室、岗位、岗位等级和数量等。 第十六条 招聘时间。一般在每年上半年进行,必要时可在下半年增加一次招聘。对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特殊岗位急需人才,可随机组织招聘。涉密岗位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招聘。 第十七条 招聘程序。按照招聘宣传、报名审核、综合考核、选拔录取、岗前培训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招聘组织。招聘宣传、受理报名、学历及执业资格审查、理论考试、体检、岗前军政训练等环节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面试、政审、录取一般由聘用单位实施。必要时,可酌情调整。 第一节 招聘宣传 第十九条 发布信息。学校每年10月下达下半年度招聘计划,统一拟制招聘简章并对外发布。聘用单位也可拟制本单位招聘简章,经学校审批后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受理咨询。信息发布后,由聘用单位负责受理应聘人员的咨询和接受审查所投递的简历资料。 第二节 报名初审 第二十一条 现场报名。一般在招聘信息发布后2个月左右用2-3天时间集中进行现场报名,组织应聘者填写应聘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报名手续。报名时须持户口簿(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毕业派遣证原件和复印件、档案托管机构出示的是否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和见习期时候转正的证明,以及近期彩色1寸免冠照。未毕业学员须持院校就业推荐书、就业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证和毕业派遣证在毕业后交验补审。 第二十三条 资格初审。学历审查采取网上查阅和函调毕业学校等方式进行。执业资格、职称资格以及劳务关系审查可由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实施。 第二十四条 单位初选。资格初审后,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部门、聘用科室意见,按照聘岗位计划的3倍以上比列确定参加综合考核人选。人员不足的,由学校从报名人员有剩余的单位统一调剂。 第三节 综合考核 第二十五条 理论考核。理论考试以专业基础知识为主,也可根据需要增加英语、计算机等相关科目考试。对硕士研究生以上的学历人员,可根据当年应聘人员情况,免考理论科目。理论考试按不低于招聘计划数的2.5倍比例录取。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核。面试标准由聘用单位结合实际自行拟制,内容主要为政治思想、求职动机、思维能力、气质形象、语言表达、相关知识掌握、外语水平和心理素质等,必要时增加技能测试。对应聘同一岗位系列的人员,由同一面试组实施。面试按不低于招聘计划数的1.5倍比例录取。 第二十七条 体格检查。临时制定在本校附属医院集中进行,检查项目主要包括:内科、外科、皮肤科、眼科、五官科、妇科、胸部透视、心电图、腹部(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妇科B超、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艾滋病毒抗体、梅毒抗体和女性血HCG检查、心理测试等。聘用岗位对应聘人员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可增加检查项目。 第二十八条 政治和婚姻计划生育审查。按照“谁用人谁政审、谁政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函调和走访、调阅材料和免谈相结合,逐人逐项、逐级审查的办法组织实施。政审内容包括:本人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态度和认识,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家庭主要社会成员的政治表现、是否练习过“法轮功”、有无违法犯罪行为,本人婚姻和计划生育状况等。 第四节 选拔录取 第二十九条 确定人选。对综合考核和审查合格人员,由聘用单位按照编配相符、公平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确定拟聘对象,以党委名义上报请示和《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报告表》,并明确聘用科室、岗位和岗位等级。 第三十条 复审上报。对聘用单位确定的人选,学校政治部进行全面的复审,并视情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式。复审和公式无异议后,报总后政治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下发通知。总后政治部审批同意后,学校同意下发聘用通知,聘用单位依据学校通知向拟聘对象发放聘用通知书,告知聘用科室、岗位、等级、聘用起始时间。聘用期限以及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等。 (一) 聘用起始时间确定。上半年统一招聘的文职人员,聘用时间从当年9月1日起算;下半年统一招聘的人员,聘用时间从当年12月1日起算;因岗位需要随机招聘的人员,聘用起始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 聘用合同期限确定。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1-3年,高级专业技术岗位1-4年。其中,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可适当延长,有见习期的不超过6年,无见习期的不超过5年。 (三) 试用期时间确定。首次聘用文职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含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有见习期的,试用期计入见习期。同一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四) 见习期时间确定。聘用的应届本科以下(含本科)毕业学员,均实行见习期,时间为一年,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见习期计入合同期。 第三十二条 签订协议。拟聘对象为应届毕业生的(含研究生),经考核和审查合格被确定为拟聘对象后,由聘用单位与其签订《全国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一般为3000-5000元,违约金的赔付和收取有聘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关系的,不得聘用到财务和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五节 岗前培训 第三十四条 岗前训练由训练部负责组织指导。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均须进行岗前训练。 第三十五条 岗前训练包括军政训练和业务培训。军政训练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视情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时间为二至三周,训练主要内容为:思想政治教育。心里教育、军事训练、卫勤训练等。业务培训在训练部指导下,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时间一般为一周。 第三十六条 训练合格后由训练部颁发合格证书,并计继续教育学分20分。岗前训练不合格者一律不允许上岗。 第七章 聘用关系建立、终止和解除 第一节 合同签订 第三十七条 校直单位由学校法人(校长)与文职人员签订,聘用单位行政主管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聘用单位印章;附属医院由院长授权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医院印章。受聘人有本人签字。 第三十八条 合同文本以总政下发的《文职人员聘用合同》为范本,结合学校实际增加部分共性约定条款。聘用合同由学校同意印制和编号,一式四份,分别有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学校政治部和人事代理单位保存。聘用单位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根据单位实际酌情增减部分约定条款。聘用合同中岗位职责以文件形式下发的,可用文件号形式代替具体内容,并把该文件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聘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的聘用合同文本,聘用单位保存至少两年以上备查。 第二节 合同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 合同期满且不再续聘的; (二) 文职人员达到本机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 (三) 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四) 文职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第四十条 聘用单位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的,在合同到期前15日内办理完合同终止手续并报学校政治部备案。由政治部门通知财务军需部门停发工资和各种福利。 第三节 合同解除 第四十一条 文职人员合同期未满,出现符合有关规定中解除合同的文件时,聘用单位可以与文职人员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 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十三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一)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纪律,以及学校和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 工作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因生活作风、道德品质不好或其他不良行为,对单位利益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 (一) 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 在国家规定需执业资格岗位聘用的见习期学员,参加见习期内国家和军队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未通过者; (三) 乙方聘用后查出提供的学历、学位、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是虚假伪造的。 (四) 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 聘用单位移防或者被缩编、撤销,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五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四十四条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在文职人员岗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依法服现役的; (三) 聘用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第四十七条 除四十六条约定的情形外,文职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关系;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合同。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合同期限未满的,不得依据欠款约定解除合同。 第四十八条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四十九条 聘用关系解除后,由聘用单位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在15日内通知并为文职人员办理人事档案、党团组织、社会保险等转移手续。文职人员逾期不办理转移手续的,聘用单位可以将有关手续转交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后果。 第五十条 文职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后的流动,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凡合同期未满因各种原因由聘用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须上报学校政治部审批。其中,由文职人员提出解除合同的,将本人申请书和单位同意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报学校备案。 第五十二条 因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款原因解除聘用关系的,以及被查出弄虚作假、录取后无正当理由不报到、合同存续期间未办理聘用关系解除手续擅自离职的,一律不得在校内在聘用。 第五十三条 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时,属于有关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的对象,应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聘用单位未依照规定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带来的经济补偿和赔偿经费有聘用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文职人员违反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对聘用单位造成损失的,聘用单位可向文职人员收取赔偿金,包括: (一)学校招聘所支付的费用; (二)聘用单位对文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聘用单位岗位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节 合同续订和顺延 第五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合同期满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且年龄距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尚余一年以上、拟续聘岗位名称和等级不变的文职人员,可在合同期满前60日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续签合同,经聘用单位逐级批准后,聘用单位在合同期满30日前与其办理续聘手续,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续订表》,一式4份,加入聘用合同一并保存。续聘后的合同期限按照前述有关规定执行,续聘手续办理后须报学校备案,同时上报《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报告表》。 第五十六条 合同期满,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第四十三条第(二)、(三)、(四)项约定的,合同期限应当自动顺延至该情形结束为止,在按合同终止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五十七条 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被校内同一单位连续聘用满10年,且男满50岁、女满45岁,本人提出申请,考试合格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机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合同。 第五十八条 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且达到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文职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参照军队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规定报学校和总后政治部审批。 第五节 合同变更 第五十九条 变更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并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变更表》。聘用单位或者文职人员提出变更聘用合同的,在变更内容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双方可以协商变更相关内容,但聘用岗位系列和等级不得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订立合同时所以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订或者废止的; (三)工资等具体数额发生变化的。 第六节 试用期和见习期管理 第六十条 试用期考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对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在期满15日前向学校上报考核结果和意见。逾期未上报者,则视为合格,调整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六十一条 见习期考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一般在期满前一月进行。聘用单位在见习期满当月向学校政治部上报考核结果和转正意见。对见习期满考核不合格人员,可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长期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应以辞退。 第七节 认识代理 第六十二条 认识档案管理工作由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代理,学校与其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服务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文职而能源应在签订合同3个月之内将档案转至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六十三条 人事代理服务项目按照认识代理委托协议书有关约定执行。 第八节 人事争议调节和仲裁 第六十四条 人事争议协商。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尽可能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由聘用单位自行负责,聘用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具体承办。 第六十五条 认识争议调解。人事争议发生后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和要求,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发生在10日内,填写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提交学校政治部。政治部一般在接到调解申请书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是否受理调解的答复。受理调解的,由政治部指派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正派的工作人员负责调解,在30日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调解意见。调解达成协议的,填写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效力。调解协议书一式4分,加入聘用合同一并保存。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单位调解,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六条 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人事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人事争议,要积极配合仲裁调解或仲裁裁决。 第六十七条 人事争议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之日起至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条 对发生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因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产生的费用。应由文职人员负责的部分由文职人员解决,应当单位负责的部门由聘用单位解决。 第八章 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六十九条 文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和管理制度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统一制定和调整。 第七十条 文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构成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工资等四个部分。基本工资为固定工资,标准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收入情况确定;津贴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工资为浮动工资,结合同类岗位现役干部和个人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对紧缺专业人员和优秀人才,工资适当从优。 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聘期工资。岗位工资等级为初级、中级、副高级、高级。年度绩效考核合格人员岗位工资每年进行增资。聘期工资标准与国家失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薪级工资相当。 津贴工资包括军队服务津贴、校直津贴、研究生津贴、行政职务津贴和专业技术人才奖励津贴等,随工资发放。军队服务津贴以基本工资的15%计算;行政职务津贴标准参照现役专业技术干部职务津贴标准执行;专业技术人才奖励津贴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补助对象为参加全国研究生统考被录取且获得相应学位的文职人员;校直津贴根据总部下拨经费情况和学校实际确定。 绩效工资包括月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奖金。月绩效工资在每月工作考评后随工资发放,财务部门在当初30日前未收到聘用单位停发或扣发月绩效工资请示的,按考核合格全额发放。年度绩效奖金在年度绩效考评后依据考评结果进行发放。 福利工资包括:午餐补助、交通补助、节假日补助、独生子女补助等。午餐补助、交通补助、节假日补助参照现役军人标准随工资发放;独生子女补助对象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文职人员,配偶一方无工作的,不再进行认定和补发。生育后1月内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向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报由聘用单位干部部门上报学校政治部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由财务部门随工资发放。学校每半年集中一次办理独生子女补助费申请。 第七十一条 文职人员参加学校授课,其课时费按照学校现役专业技术干部同等标准执行,由训练部统一发放。 第七十二条 各附属医院文职人员超劳收入(奖金)参照医院相同职务级别现役专业技术干部标准执行。 第七十三条 文职人员在试用期和见习期间只享受岗位工资和年度奖励工资,不享受聘用工资、津贴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工资等其他待遇。 第七十四条 聘用单位和文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险项目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种。交纳比例按照不低于重庆市规定的社会保险缴纳最低比例执行。单位应为文职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部分有由学校统一从文职人员下拨经费中缴纳,文职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学校从工资中统一代扣代缴。 第七十五条 文职人员的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住房公积金归集、住房或房租补贴,参照军队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住房或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住房公积金随社会保险一并办理。文职人员购买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军队人员住房社会化的相关规定办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文职人员提供廉租房。 第七十六条 文职人员每年随现役干部参加常规体检。校直单位由学校卫生处统一组织,附属医院自行组织。体检经费由学校统一设立预算,不发给本人,由承检单位每年定期组织文职人员体检时支配,从聘用次年起按编下拨。聘用当年的体检费由学校作为招聘体检经费统一支配。 第七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探亲休假参照现役军官探亲休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路途费用采取包干制,年终随工资发放,婚假和产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文职人员工资福利经费实行包干管理、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结余部分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组织文职人员招聘、宣传、培训等开支由承办部门专项报批,列学校和各附属医院预算安排。 第七十九条 文职人员工资福利经费按照实际聘用文职人员的数额下拨聘用单位。校直单位文职人员工资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附属医院按学校规定的标准自行发放。发放部门要为文职人员建立工资供应档案,每月将工资明确告知本人,并抄送学校政治部干部处,附属医院另需抄送医院政治部干部科和学校校务部财务军需处。各附属医院发放不能低于学校规定标准,但可根基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增加幅度控制在学校规定标准的10%以内,增加部门由本单位承担。 第八十条 文职人员每月工资从签订聘合同的当月起按相应标准发放,每月1-5月发放上月工资。 第八十一条 文职人员工资福利的调整、增资、解聘停发等以学校政治部通知为准。 第八十二条 文职人员落户及其配偶子女随迁,按照军队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办理落户和配偶子女随迁条件且有需求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委托人事代理机构负责办理。 第八十三条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的生活待遇和医疗保障,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因执行上述任务和军事勤务伤亡的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列》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四条 文职人员在军队单位聘用的时间,计入其工作年限(工龄)。 第九章 教育管理 第八十五条 政治教育和管理在学校政治部统一指导下,由聘用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聘用单位要根据军队政治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文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八十六条 文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编入聘用单位党、团组织,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享有党章。团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文职人员中发展党员、团员,参照现役军人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七条 文职人员参加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执行。 第八十八条 学校和聘用单位对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文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办法,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奖励的权限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嘉奖由连、营级单位,三等功由团、旅级单位,二等功由师级单位,一等功由军级单位,荣誉称号由军区级单位。中央军委批准;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嘉奖由营、团级单位,三等功由旅、师级单位,二等功、一等功由军级单位,荣誉称号由军区级单位、中央军委批准;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嘉奖由旅、师级单位,三等功、二等功由军级单位,一等功由军区级单位,荣誉称号由军区级单位、中央军委批准。奖励的比例参照现役军人的比例执行。 处分的权限: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警告和严重警告由团、旅级单位,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级单位批准;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警告和严重警告由旅、师级单位,记过和记大过由军级单位批准;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警告和严重警告由军级单位,记过和记大过由军区级单位批准。 文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奖惩,分别按照党内、团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文职人员聘用期间的考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考评标准依据聘用合同有关约定和同岗位同级别现役干部考评标准执行,重点考核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作为合同期期满考核的主要依据。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在当年年底进行,合同期满考核在距离合同期满60日前完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奖惩和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条 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实行评聘分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可参加军队组织的考试和评审,也可通过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参加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 文职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由聘用单位组织进行答辩和评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经聘用单位考核合格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可视情组织答辩和评审,具体聘任标准按照《第三军医大学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聘任条件和标准》执行。首次聘用的,聘任考核和评审随招聘工作面试环节一并进行;在合同期间取得上一级岗位资格且提出申请更改为上一岗位等级的,由聘用单位与现役专业技术干部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同步评审。对不具备申请岗位等级,但符合下一岗位等级资格和能力素质的,可高职低聘,按下一级岗位聘任。 第九十一条 文职人员的职务任免权限参照现役专业技术干部任免权限执行,校直研究室正副主任、附属医院科室主任由学校审批,附属医院科室副主任和护士长由医院审批。 第九十二条 文职人员看文件、听报告、工作用车和乘坐车船标准,参照现役专业技术干部的相应规定执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十级以下干部的规定执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九级、八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七级干部的规定执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六级、五级、四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七级干部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文职人员在聘用期间,经聘用单位同意,可参加非脱产形式的学习、学位培训和不超过3个月的外出进修学习、培训。参加学历学位培训的费用由文职人员自行解决,有条件的单位,也可酌情为其解决部分费用;参加其他业务培训和进修且经聘用单位同意的,聘用单位或科室视情解决。聘用单位为文职人员提供了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文职人员订立协议,按照有关规定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文职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聘用单位支付违约金。 文职人员在聘用期间参加全日制脱产形式的学历、学位培训和超过3个月的外出进修学习和培训,本人首先向所在科室提出申请,同时递交辞职申请书,按照解除合同的程序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方可参加学习或培训,培训及有关费用自理。对考取研究生被录取的,解除聘用关系可不按违约处理,毕业后自愿再应聘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第九十四条 文职人员结婚、离婚、计划生育管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办完登记后10日内向所在支部出示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证等证件原件并将复印件交所在单位保存备案。 第九十五条 文职人员出国(境)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考核、执业管理,科技、教学等成果的申报、评审、优秀人才的选拔、表彰,以及行政后勤管理依照学校现役干部相关要求执行。 第九十七条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时,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符号标志。 第九十八条 聘用单位和文职人员的保密管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学校机关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文职人员聘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聘用文职人员或者侵害文职人员权益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未涉及的有关事宜,参照国家、军队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如国家、军队和学校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政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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