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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英文译名为National medicine development commission ,英文名缩写为NMD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热心中国民族医药保护、抢救、开发事业人士和单位自愿结成全国性、学术性和专业性兼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充足发挥海内外关心中国少数民族保护医药开发委员会事业人事和团体作用,吸引海内外各界在财力、物力、人力上支持,以推进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保护、抢救、开发事业发展,为继承和发扬优异中国民族文化医药遗产作贡献,为民族和民族地域社会经济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收国家事务委员会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监督。本团体在开展活动中,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 认为民族工作和国家民委工作服务为中心,开展中国民族医药民族医药保护、抢救、征集和民族传统疗法,验方传承开发工作;
二、 作为非政府组织,本协会主动同中国外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及各界人士建立友好交往,展开协作交流。经过互访和联合考察,深入增强保护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科学性,为保护好民族医药做出贡献;
三、 组织少数民族医药文化、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学术讲座和教育培训,进行中华民族优异传统文化知识和民族医药知识普及宣传,提升全民少数民族医药保护意识;
四、 为会员进行学术研究提供服务;
五、 帮助政府,动员社会力量,争取海内外社会各界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支持;
六、 表彰奖励主动参与和支持少数民族医药保护工作优异集体和个人。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会员包含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会员,须含有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二、 在民族传统文化和民族医药研究、宣传、普及方面做出关键贡献人士和单位
三、 民族医药方面杰出工作者
四、 向本团体捐赠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相同数额物资单位或个人
五、 为本团体筹集人民币壹拾万元以上或相同数额物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二、颁发委员会单位对应证书和铜牌;
三、参与委员会组织中国民族医药、保健品等推广活动;
四、参与中国民族医药发展论坛和技术研讨会;
五、参与中国民族医药、保健品示范基地、特色医疗、教育开发合作单位申请;
六、优先参与中国民族中医药、保健品优异企业和优异教育机构评选表彰活动;
七、优先参与中国民族医药、保健品行业科技创新优异企业和示范企业申请;
八、优先参与中国医药、保健品行业自主创新保护品牌申报;
九、优先参与中国民族医药、保健品关键推广应用产品申报;
十、优先参与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产品监制申请;
十一、优先参与中国民族医药开发委员会中心、地方委员会、行业专业委员会申请;
十二、参与本会组织“名医、名院、名企、名药、名校”等行业评选;
十三、参与本会组织诚信示范单位和人才开发基地评价认证;
十四、帮助企业媒体宣传,健康媒体企业专刊合作;
十五、帮助企业申办ISO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十六、帮助企业申请申报中国驰名商标;
十七、帮助企业申请国家药品、保健食品和保健食品包装合作;
十八、参与本会年会、医术医药技术论坛、商务合作、国际交流等活动;
第十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实施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正当权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工作,主动参与本会活动;
三、按本会要求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凡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三条 本团体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免职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四、 决定终止事宜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免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八、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 领导本团体机构开展工作,并处理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请款,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出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最少六个月如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常务理事会领导组员须含有条件:
一、 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含有良好政治素质;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 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职年纪,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出两届,任职年纪最高不超出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同意。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处理相关重大事务;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团体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起源:
一、会员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五:收入利息;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须和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须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因为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两权两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修订经9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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