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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标准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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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区宏达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注册名称:衢江区宏达职业培训学校。 第二条:学校系依据《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相关要求成立民办培训学校。学校由自然人:毛小军、杨娟、祝春莲、柴剑雄合作投资举行。自负盈亏。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为:遵遵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确保教育质量,致力于含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社会待业青年和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教育。 第四条:学校登记管理机关是:衢江区民政局;学校业务主管单位是:衢江区劳动局。   第五条:学校创办地址:衢江区沈家振兴街东23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为准。   第二章:办学宗旨和范围 第七条:学校举行者是:毛小军享受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统计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汇报; 第八条:学校创办资金三十万元;由合作人:毛小军出资30%、杨娟出资30%、祝春莲出资30%、柴剑雄出资10%。自负盈亏。 第九条:学校业务范围: (一):计算机相关职业培训及经主管部门同意相关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学校设理事会其组员为4人。理事会是学校决议机构。理事由举行者(包出资者)、职员代表(由全体职员推举产生)及相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第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创办资金方案; (五)学校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用或解聘学校校长(副校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用或解聘学校副校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责任人; (七)免职、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设置;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订从业人员工资酬劳;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十二个月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需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免职。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帮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需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施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理事过半数经过。 下列关键事项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经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修改; (二)  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该制作会议统计。形成决议,应该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理事审阅、署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要求,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理事应该负担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理事可免去责任。理事会统计由理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验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用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责任人; (六)聘用或解聘内设机构责任人; 学校校长(或副校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学校设置监事会,其组员为2人。 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行者(包含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相关单位推荐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理事、校长(或主任等)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理事、校长(或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理事、校长(或主任等)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给予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施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经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为:毛小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实施刑罚或正在被实施刑事强制方法;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3年,或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5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六)非中中国地居民; (七)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它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经费起源: 学校创办资金:由合作人毛小军出资30%、杨娟出资30%、祝春莲出资30%、柴剑雄出资10%。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需用于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实施国家要求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实,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接收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自觉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验。 第三十二条: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终止: (一)完成章程要求宗旨; (二)无法根据章程要求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 (四)自行解散; 第三十五条:学校终止,应该在理事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该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下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下财产,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活动。 学校应该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实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9月1日理事会表决经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衢江区民政局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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