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篇合用于具备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合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合以及水、陆、空交通运送工具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设计进行施工。
第l.0.3条 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运送、保管应符合国家关于物资运送、保管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规定期,尚应符合产品规定。
第1.0.4条 凡所使用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原则,并具备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 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
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规定,附件、配件齐全;
二、产品技术文献齐全;
三、防用电气设备铭牌中,必要标有国家检查单位签发“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 施工中安全技术办法,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关于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要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营)规程中与施工关于安全规定;对重要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办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l.0.7条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合电气装置安装关于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关于规定。
第1.0.8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合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合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
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设备基本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标高用基准点或基准线:
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抹面或装饰工作,应所有结束;
四、电气装置安装用基本、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
第1.0.9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合电气装置安装完毕,土建应完毕下列工作:
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导致建筑物个别处缺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
二、电气设备基本二次灌浆抹面。
第1.0.10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合电气装置安装除符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各篇中本篇未作规定关于规定。
第l.0.11条 安装用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用镀锌制品。
第1.0.12条 电气装置在施工与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竣工工程与否符合设计;
二、工程质量与否符合规定;
三、调节、实验项目及其成果,与否符合本规范规定;
四、按本规范规定提交技术资料文献,与否齐全。
第1.0.13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合分级和爆炸危险场合级别及其区域范畴划定见附录二和附录三。
第二章 爆炸危险场合电气装置
第一节 爆炸危险场合电气线路
Ⅰ普通规定
第2.1.1条 爆炸危险场合使用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伏,绝缘导线必要敷设于钢管内。
第2.1.2条 电气工作零线绝缘层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似,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
第2.l.3条 电气线路除照明回路外,在爆炸危险场合内不适当有中间接头。
电气线路中使用接线盒、拉线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Q-1级和G-1级场合除本安电路外,均应用隔爆型;
二、Q-2级场合除本安电路外,应用任意一种防爆类型;
三、Q-3级、G-2级场合可用防尘型;
四、Q-1级、G-2级场合除本安电路外使用接线盒、接线盒级别和组别,不得低于场合内爆炸性混合物级别和组别;
五、在各级爆炸危险场合本安电路,均可使用防尘型。
第2.1.4条 引入Q-1级、G-1级场合电气线路,在无爆炸和无火灾危险场合某些,铜芯电缆(绝缘导线)可与铝芯电缆(绝缘导线)连接,但须两者额定电压相等,其线芯应用铜铝过渡压接管连接。
第2.l.5条 引入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线路,应使用耐油导线或电缆,否则应有防止绝缘油侵伤线芯绝缘层办法。
第2.l.6条 爆炸危险场合除本安电路外,使用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铜、铝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1.6规定。
爆炸危险场合电缆或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表2.1.6
第2.1.7条 变电所或配电所(室)与Q-1级或G-1级场合共用隔墙上,禁止通过电气线路;与Q-2级、Q-3级G-2级场合共用隔墙上,可通过与其关于电气线路,并应符合本章第2.1.14条或第2.1.20条第二、三、六款规定。
第2.l.8条 沿露天或开敞有爆炸危险物质管道管道上敷设电缆或钢管配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沿爆炸危险性较小物质管道一边敷设;
二、当管道内气体或液体蒸汽比重不不大于空气时应在其上方,反之在其下方左侧或右侧,要避开正下方。
第2.l.9条 Q-1级和G-1级场合,单相回路中相线和零线均应有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自动空气开关同步切断相线和零线。
第2.1.10条 Q-1级和G-1级场合3-10千伏电气线路中安装零序跳闸保护,必要动作对的、可靠。
第2.1.11条 架空电气线路禁止跨越爆炸危险场合,两者最小水平距离为杆塔高度1.5倍;与Q-1级场合最小水平距离不得不大于30米。
Ⅱ电缆线路
第2.l.12条 敷设电缆普通应有铠装,当符合下列状况时可使用无铠装电缆:
一、Q-2级场合电压为1000伏及如下塑料护套电缆;
二、Q-2级场合控制、照明电缆;
三、Q-3级、G-2级场合电压为1000伏及如下电力、控制、照明电缆;四、Q-3级、G-1级、G-2级场合,敷设于密闭电缆沟内电缆。
第2.1.13条 移动式电气设电线路应使用橡套电缆,其接地或接零线芯应在同一护套内;电缆两端接地或接零线芯与电气设备端子连接时,必要留有余量;电缆型号和主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1.13规定。
橡套电缆型号和主线芯最小截面 表2.1.13
注:W为户外线。
第2.1.14条 电缆通过地面或楼板、墙壁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装设厚壁钢管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护管和建筑物间空隙,应用100号水泥砂浆充填堵严;
二、保护管两端管口处,应将电缆周边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后再填塞密封胶泥,密封胶泥填塞高度不得不大于管子内径1.5倍,且不得不大于50毫米。
第2.1.15条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等进线口,无论是压盒式或压紧螺母式,其引入电缆和电缆引入后密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防止电缆拔脱装置进线口,合用于公称外径不大于20毫米电缆;
二、有防止电缆拔脱装置进线口,合用于公称外径不不大于20毫米电缆;
三、有电缆头腔进线口,合用于铠装电缆;
四、弹性密封垫内孔大小,应按电缆外径切割,其剩余径向厚度不应不大于电缆外径3/10,且不得不大于4毫米;
五、弹性密封垫纵向长度不许切割,其长度不应不大于电缆外径7/10,且不得不大于10毫米;
六、压紧螺母应经金属垫片压紧弹性密封垫,使引入口密封。
第2.1.16条 有电缆空腔或密封盒电气设备进线口电缆引入后应填塞密封胶泥,填塞高不应不大于引入口径1.5倍,且不得不大于50毫米。
Ⅲ 钢管配线
第2.1.17条 钢管配线应使用水、煤气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Q-1级、G-1级场合应使用镀锌管;
二、其他各级爆炸危险场合可使用黑铁管,内、外壁均应除锈、刷防腐漆(敷设于混凝土内钢管外壁除外)。
第2.1.18条 钢管间和钢管与电气设备,接线盒、灯位盒、隔离密封盒、防爆挠性连接管间螺纹连接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螺纹应无滑扣,需涂导线性防锈脂或涂磷化膏、204号润滑脂、工业凡士林油,不得缠麻及涂其他油脂;
二、螺纹啮合应紧密且有效扣数不少于5扣(指粗牙型法管螺纹),其外部丝扣不应过长;
三、Q-1级场合,螺纹连接处尚须装设锁紧螺母;
四、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连接处普通不焊跨接线。
注:防爆挠性连接管其螺纹隔爆构造某些吻合扣数和长度。应符合本章第2.2.8条八款规定。
第2.l.l9条 电气管路之间连接困难时不得采用倒扣,应使用防爆活接头。
第2.1.20条 Q-1级、Q-2级、G-1级场合钢管配线,在下列各处应装设不同型式隔离密封盒,做好隔离密封:
一、电气设备进线口(无密封装置时)。
二、管路通过与任何场合共用隔墙时,应在隔墙任意一侧装设横向式密封盒;
三、管路通过楼板或地面引入其他场合时,均应在楼板或地面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盒;
四、管径为50毫米以上管路,应在每隔15米处装设纵向式或横向式密封盒;
五、易积结冷凝水管路,应在其垂直段下方装设排水式密封盒;
六、本条二、三款中密封盒距墙面或棱板、地面不应超过300毫米,且此段管路中不得有接头。
第2.1.21条 做隔离密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隔离密封盒内壁应无锈蚀、灰尘、油渍;
二、导线在盒内不得有接头,且导线之间及与盒壁之间,均应使其分开至最大距离;
三、密封堵料应使用非燃性纤维材料;
四、密封胶泥或粉剂密封填料包装必要密封严密,否则禁止使用;粉剂密封填料与水配比、搅拌速度应遵守产品规定,灌溉时间禁止超过其初凝时间;
五、填充密封胶泥(或与水配好粉剂密封填料)时,应将盒内充实,填满至灌溉口下端为止,凝固后其表面应无龟裂;排水式隔离密封盒充填后表面应光滑,并有自行排水坡度。
第2.1.22条 钢管配线在下列各处应装设防爆挠性连接管:
一、电机进线口;
二、管路与电气设备连接困难处;
三、管路通过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
第2.1.23条 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Q-1级、G-1级场合应使用隔爆型;Q-2级场合可使用防爆安全型;其他各级爆炸危险场合可使用防尘型;
二、Q-1级、Q-2级场合使用防爆挠性连接管,其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场合内爆炸性混合物级别和组别;
三、环境温度不应超过±40℃;
四、弯曲半径不应不大于管外径5倍。
第2.l.24条 钢管配线电气设备,其进线口处弹性密封垫上多余线孔,应用外径稍不不大于其孔径导线堵塞密封。
Ⅳ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线路
第2.l.25条 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配线工程中导线、钢管、电缆型号、规格以及配线方式、线路走向和标高与关连设备连接线等,除必要按设计施工外,尚应符合产品关于规定。
第2.1.26条 普通电路(见附录七注3)配线工程,应符合本节Ⅰ、Ⅱ、Ⅲ中规定。
第2.1.27条 本安电路(见附表七注l)、关连电路(见附录七注2)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本安电路电气配管和电缆敷设,除可按本规范“配线工程篇”和“电缆线路篇”关于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第2.1.3条五款、第2.1.7条、第2.1.14条、第2.1.20条二、三、六款、第2.1.21条,第2.l.22条二、三款规定;
二、本安电路与关连电路不得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本安电路或关连电路禁止与其他电路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三、两个及以上本安电路不应共同用一电缆(电缆线芯分别屏蔽者除外)或钢管(用屏蔽导线除外);
四、配电盘内本安电路、关连电路、其他电路端子,互相间应装设高于端子绝缘隔板(或接地金属隔板)或有不不大于50毫米间距;本安电路、关连电路端子排应有绝缘防护罩;本安电路、关连电路盘内配线,应与其他电路分开束扎、固定;
五、本安电路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普通不应接地(指电路自身,井非指正常不带电金属某些);
六、本安电路中电缆、钢管、端子板应有天蓝色标志;
七、在非爆炸危险场合中本安电路、关连电路也应符合本条关于规定;
八、本安电路保护管不应用镀锌钢管。
第二节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
Ⅰ普通规定
第2.2.1条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和隔爆型电气设备观测窗上透明板,应无损伤和裂纹;防电气设备接线盒(涉及电气线路中用端子连接接线盒),其内壁应涂耐弧漆,如内壁锈蚀漆层脱落应予除锈补刷。
第2.2.2条 防爆电气设备类型、级别、组别在外壳上标志和标明在铭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检查单位签发“防爆合格证”号,应清晰齐全。
第2.2.3条 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文架上,支架应采用预埋、膨胀螺栓及焊接法固定;有振动电气设备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第2.2.4条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接线紧固后,裸露带电某些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漏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应不大于表2.2.4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裸露带电某些之间及
与金属外壳之间漏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表2.2.4
注:1、分母为电流不不不大于5安,额定容量不不不大于250瓦电气设备漏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值。
2、Ⅰ级为上釉陶瓷、云母、玻璃。Ⅰ级为三聚腈胺石棉耐弧塑料,硅有机石棉耐弧塑料。Ⅱ级为聚四氯乙烯塑料、三聚腈胺玻璃纤维塑料;表面用耐弧漆解决玻璃布板。Ⅳ级为酞醛塑料、层压制品。
第2.2.5条 防爆电气设备多余进线口,其弹性密封垫和金属垫片应齐全,并应将压紧螺母拧紧使进线口密封。
第2.2.6条 防爆电气设备在额定工作状态下,外壳表面容许最高温度(防爆安全型涉及设备内部),不应超过表2.2.6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在额定工作状态下外壳表面容许最高温度 表2.2.6
第2.2.7条 事故排风机按钮应单独安装在便于操作位置,且应有特殊标志。
Ⅱ隔爆型电气设备
第2.2.8条 凡经检查必要检修隔爆型电气设备,在拆卸、组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妥善保护隔爆面,不得损伤;
二、无电镀或磷化层隔爆面,经清洗后应涂磷化膏或204号润滑脂、工业凡士林油,禁止涂刷其他油漆;
三、隔爆面上不得有锈蚀层,如有轻微锈蚀经清洗后,应无麻面现象;
四、隔爆接合面紧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换,弹簧垫圈应齐全;
五、静止隔爆面上砂眼、,不应超过表2.2.8-1、表2.2.8-2规定;
隔爆面上砂眼检查原则 表2.2.8-1
隔爆面上机械伤痕检查原则 表2.2.8-2
注:1、伤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凸起某些必要磨平。
2、L1为有螺孔隔爆面,螺孔边沿至隔爆面内边沿最短有效长度。
3、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L`,应以几段无伤痕某些有效长度相加计算之,计算办法参照下图:
六、静止隔爆面最大间隙W值,不应不不大于表2.2.8-3规定;
隔爆面最大间隙W值 表2.2.8-3
注:采用实验拟定最大不传爆间隙50%
七、转轴与轴孔隔爆接合面最大直径差W值,不应不不大于规定;
转轴与轴孔隔爆接合面最大直径差 表2.2.8-4
注:采用实验拟定最大不传爆间隙50%
八、螺纹隔爆构造啮合扣数,长度不应不大于表2.2.8-5规定。
螺纹隔爆构造啮合扣数和长度 表2.2.8-5
第2.2.9条 正常运营产生火花或电弧隔爆型电气设备,其电气联锁装置必要动作可靠,即电源接通时壳盖不能打开;壳盖打开后电源不能接通。
第2.2.10条 隔爆型插销检查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插头插入时,接地或接零触头先接通;拔脱时主触头先分断;
二、插头插入后开关才干闭合;开关在分断位置时插头才干插入或拔脱;
三、安装场合应无腐蚀性介质;
四、应垂直安装,偏斜不不不大于5度。
Ⅲ防爆安全型电气设备
第2.2.11条 测量防爆安全电机定、转子间单边气隙值,不得不大于表2.2.11规定。
防爆安全电机定、转子间单边气隙值 表2.2.11
注:滑动轴承电机定、转子间单边气隙S值,为此表S值1.5倍(合用于定子铁芯外径1米以上大电机)
第2.2.12条 防爆安全型电机起动时间,不应超过1.7tE(tE为电机堵转时间。标在铭牌中);定子铁芯外径不不大于1米防爆安全型电机,在热态起动时必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起动时间不得超过tE;
二、热态温度应在额定温升加40℃如下;
三、禁止持续起动。
第2.2.13条 定子铁芯外径不不大于1米防爆安全型电机,当负载起动特别困难时(如风机等),只能从冷态起动,且起动时周边介质中不得具有达到最低防爆炸浓度爆炸性混合物,继电保护装置必要在tE时间内可靠动作。
第2.2.l4条 防爆安全型插销检查和安装应符合本章第2.2.10条规定。
第2.2.15条 防爆安全型高压电机定子绕组工频耐压实验电压值为本规范“电气设备交接实验原则篇”第5.0.4条表5.0.4中1.3倍。
Ⅳ防爆通风、充气型电气设备
第2.2.16条 进入通风、充气系统及电气设备内空气或气体中,不得具有爆炸性混合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2.2.17条 通风、充气系统电气联锁装置,应保证防爆电气设备运营前先通风、充气,起动前通风、充气总量不应不大于电气设备及通风、充气系统总容积5倍。保证通风、充气量时间继电器时间整定按下式计算:
K(v+a)
t≥━━━━━
Q
式中V--电气设备容积(立方米);
a--通风、充气系统容积(立方米);
Q--供应风、气流量(立方米/秒);
K--吹扫风、气系数为5。
第2.2.18条 运营中电气设备及通风、充气系统内风、气压不低于20毫米水柱。当低于10毫米水柱时,微压继电器应可靠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Q-1级、G-1级场合:应能可靠切断主电源;
二、其他各级爆炸危险场合:应能可靠发出警告信号;
三、微压继电器普通应安装在风、气压最低点出口处。
第2.2.19条 运营中防爆通风、充气型电气设备内部火花、电弧,不应从缝隙或出风口吹出;从缝隙或出风口吹出气体温度,不应超过表2.2.6规定。
Ⅴ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
第2.2.20条 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油箱、油标不得有裂纹及漏油等缺陷;
手动或自行排气孔内应无杂物。
第2.2.21条 油面必要在油标标度线位置,当油量局限性时应补加合格变压器油。
第2.2.22条 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应垂直安装,其倾斜不应不不大于5度。
第2.2.23条 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油面温度,不得超过表2.2.23规定。
油面最高容许温度 表2.2.23
第2.2.24条 防爆充油型开关设备,不得用于直流回路中。
Ⅵ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
第2.2.25条 与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配套关连设备型号,必要与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铭牌中标明关连设备型号相似。
第2.2.26条 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电源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绕组间屏蔽、变压器铁芯。必要可靠接地;
二、变压器装有限制元件、组件时,必要连接可靠;
三、直接与外部供电系统连接电源变压器,其熔断器熔丝额定电流不应不不大于变压器额定电流;
四、绕组应按表2.2.26作工频耐压实验。
电源变压器绕组工频耐压实验原则 表2.2.26
第2.2.27条 独立供电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电地型号、规格,应与其设备铭牌中规定相似。禁止任意改用其他型号电池。
第三节 接地与接零
第2.3.1条 爆炸危险场合电气装置,无论其电压大小和安装位置高低,正常不带电金属某些,均须可靠接地或接零。
第2.3.2条 不得运用金属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金属构架、电气线路中工作零线。作接地或接零线用。
第2.3.3条 爆炸危险场合接地干线通过与其他场合共用隔墙或楼板时,应符合本章第2.1.7条规定,并按本章第2.1.14条规定作好密封。
第2.3.4条 爆炸危险场合电气设备、仪表、灯具金属外壳,其接地或接零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Q-1级、G-1级场合电气设备、仪表、灯具电气线路中,应有专用接地或接零线;
二、Q-2级场合照明线路和Q-3级场合电气设备、仪表、照明线路,使用钢管配线时,可运用钢管作接地或接零线;
三、与相线敷设于同一钢管内接地或接零线,其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等;
四、铠装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时,其接地或接零线应与内接地螺栓连接;钢带及金属包皮应与外接地螺栓连接;
五、高压电气设备接地线,在地面或地下敷设某些,应有防腐蚀办法(因高压电气设备普通都使用电缆供)电,高压电缆无接地线芯)。
第2.3.5条 接地或接零用螺栓,应有防松装置;接地线紧固前。其连接端子及上述紧固件。均应涂工业凡士林油。接地螺栓规格(不涉及接线盒内和仪表外部接地螺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容量为10千瓦以上,不不大于M12;
二、容量为5-10千瓦,不不大于M10;
三、容量5千瓦如下,不不大于M8;
四、按钮、灯具、信号灯、小型开关等接地螺栓,不不大于M6。
第四节 防静电接地
第2.4.1条 生产、贮存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设备、贮罐、管道、机组和运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易产生静电粉状、粒状可燃固体物料设备、管道以及可燃粉尘袋式集尘设备,其防静电接地线安装。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同设立,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规定;只作防静电接地装置,每一外接地体接地电阻值,不应不不大于100欧姆;
二、设备、机组、贮罐、管道等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不得互相串联接地;
三、防静电接地线安装,应在设备、机组、贮罐等底角边沿上钻孔改丝、焊接端子(或螺栓),用不不大于M10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装置,按本篇第2.3.5条规定涂工业凡士林油;接地线与金属管道缠绕连接时,应焊接; 当采用焊接端子连接时,不得减少和损伤管道强度;
四、Q-1级、G-1级场合管道之间及与设备、机组、阀门之间连接法兰。
其接触电阻不不大于0.03欧姆时,应用金属线跨接;
五、Q-1级、Q-2级、G-1级、G-2级场合,在非金属构架上平行安装金属管道互相之间净距不大于100毫米时,应每隔20米左右用金属线跨接;金属管道互相交叉净距不大于100毫米时,也应用金属线跨接;
六、容量不不大于50立方米贮罐,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接地点间距不应不不大于30米,并应在罐体底部周边对称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形闭合回路;
七、易燃或可燃液体浮动式贮罐,其罐顶与罐体之间应用截面不不大于25平方毫米钢软绞线或铜软线跨接,且其浮动式电气测量装置电缆,应在引入贮罐处将钢铠、金属包皮可靠地与罐体相连接;
八、钢筋混凝土制贮罐或贮槽,沿其内壁敷设防静电接地导体,应与引入金同管道及电缆钢铠、金属包皮相连接,并应引至罐、槽外壁与接地体连接;
九、非金属管道(非导电)、设备等,其外壁上缠绕金属丝带、网等,应紧贴其表面均匀地缠绕,并应可靠地接地;
十、可燃粉尘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体金属丝接地端子应接地;
十一、平皮带传动机组及其皮带防静电接地刷、防护罩,均应接地。
第2.4.2条 露天敷设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金属管道,作防感应雷接地时,管道每隔20-25米有一处接地,每处接地电阻值不应不不大于10欧姆。
第2.4.3条 引入爆炸危险场合金属管道、配线钢管、电缆钢铠及金属包皮,均应在场合进口处接地。
第三章 火灾危险场合电气装置
第一节 电气线路
第3.1.1条 3-10千伏电气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千伏及如下电气线路可使用无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铝线芯截面不不大于2.5平方毫米)。电缆或绝缘导线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伏。电气线路中接线盒:H-1级、H一2级场合应用防尘型;H-3级场合可用保护型。
第3.1.2条 在火灾危险场合电缆,应无可延燃保护层。
第3.1.3条 移动式电气设备线路,应使用中型橡套电缆。
第3.1.4条 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或接线盒内,其进线口处应密封。
第3.1.5条 钢管与电气设备或接线盒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螺纹连接进线口,应啮合紧密;非螺纹连接进线口,钢管引入后应装设锁紧螺母;
二、与电机等有振动电气设备连接时,应装设金属软管。
第3.l.6条 不应在木质吊顶(未抹灰)、隔墙上、天棚内和可燃液体管道管道架上使用瓷头、瓷瓶配线。
第3.1.7条 H一1级、H-3级场合,1000伏如下电气线路可用下列方式配线;
一、敷设线路可使用硬塑料管配线;
二、非延燃性绝缘导线,可沿框架用瓷瓶配线;
三、钢索配线。
第3.l.8条 火灾危险场合安装铜、铝母线,除应符合本规范“母线装置篇”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母线之间连接普通应使用焊接,在拆卸、检修处应用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装置;
二、H-1级、H-3级场合母线保护网,网孔不应不不大于12毫米。
第3.1.9条 H一3级场合安装滑接线,应符合本规范“起重机电气装置篇”中关于规定。
第3.1.10条 架空线路禁止跨越火灾危险场合,其两者最小水平距离为杆塔高度1.5倍。
第二节 电气设备安装
第3.2.1条 装有电气设备箱、盒等,应用金属制品;电气开关及正常运营产生火花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存储地点,其最小距离不应不大于3米。
第3.2.2条 电热器具应安装在非燃烧材料底板上(如使用金属底板,则金属底板与可燃物质应有隔热办法),并应装有防护罩。
第3.2.3条 露天安装变压器与火灾危险场合距离,不应不大于10米。
第四章 工程交接验收
第4.0.1条 防爆电气设备在试运营前,除应按本规范各篇中规定关于检查项目检查外,尚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进入通风、充气系统和电气设备内空气或气体,不得具有爆炸性混合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二、在化工试车起动定子铁芯外径不不大于1米且起动困难防爆安全型电机(如风机等)之前,应检查电机周边气体内具有爆炸性混合物最高浓度,不得达到爆炸下限浓度。
第4.0.2条 防爆电气设备在试运营中,除应遵守本规范各篇中关于运营中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爆电气设备外壳温度,不得超过规定值;
二、防爆安全型电机起动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期间;
三、防爆通风、充气型电气设备出风口,应无火花吹出,出口气体温度不应超过规定值;当减少风、气压时,微压继电器应可靠动作。
第4.0.3条 竣工验收时,除按本规范各篇中规定关于检查项目检查处,尚应检查下列项目:
一、防爆电气设备铭碑中,必要标明国家检查单位签发“防爆合格证”号;
二、防爆电气设备类型、级别、组别,应符合设计;
三、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应无裂纹、损失,接线盒盖应紧固,且固定螺栓及防松装置应齐全;
四、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油箱等不应渗漏油。油面高度应符合规定;
五、电气设备多余进线口,应按规定作好密封;
六、电气线路中密封装置安装,应符合规定;
七、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配线工程,其线路走向,标高应符合设计,线路应有天蓝色标志;
八、电气装置接地或接零,应符合规定;防静电接地,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4.0.4条 在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献:
一、变更设计某些实际施工图;
二、变更设计证明文献;
三、制造厂提供产品阐明书、实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献;
四、验收时,除应按本规范各篇中规定,提交有安装技术记录外,尚应提交通过拆卸检修隔爆型电气设备隔场面检查记录;防爆安全型电机定、转子间单边气隙测量记录;隔离密封盒安装记录(涉及密封胶泥或粉剂密封填料型号,包装严密状况;粉剂密封填料与水配比及其灌溉时间);五、验收时,除应按本规范各篇中规定提交关于调节、实验记录外,尚应提交防爆安全型电机起动时间记录;通风、充气型电气设备风、气压等继电保护装置调节记录及其出风口气体温度测量记录;防爆电气设备试运营时,外壳最是高温度记录;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用电源变压器耐压实验记录,防静电接地接地电阻值测量记录。
附录一 名词解释
(一)环境温度:指所划场合内月(旬)平均温度。
(二)自燃温度:可燃物质不需火源即能自行燃烧最低温度。
(三)闪点:液体表面挥发蒸汽与空气形成混合物,当火源接近时。能发生闪燃现象,而不能引起液体自身燃烧时液体最低温度。
(四)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45℃液体。
(五)可燃液体:闪点高于45℃液体。
(六)本篇所指爆炸危险物质是:可燃气体、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合环境温度可燃液体、可燃粉尘和纤维等。
(七)爆炸极限:爆炸危险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能引起爆炸最低浓度(下限)或最高浓度(上限)
(八)爆炸性混合物:爆炸危险性质与空气形成在爆炸极限浓度范畴内混合物。
(九)场合:开敞、局部开敞或非开敞建筑物内部和外部区域;露天堆场、霜天装置区域等。
(十)爆炸危险场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或爆炸性混合物能侵入,以致有用炸危险场合。
(十一)火灾危险场合:有可燃物质,以致有火灾危险场合。
(十二)正常不带电金属某些:是指电气装置中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金属外壳、底座、构架、基本型钢;变压器铁芯、隔离变压器一次和二次绕组间屏蔽;电缆金属包皮、铠装、屏蔽、金属接相盒和终端盒以及敷设电缆支架、托盘、保护管等;布线钢管、钢索、接线盒以及绝缘导线屏蔽;电气仪表、照明灯具、信号装置等金属外壳,支持绝缘子、穿墙套管等金属底座。
附录二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合分级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合级别,按其物质状态不同和发生事故也许性、危险限度,划分为三类八级:
第一类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蒸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场合,划分为三级:
一、Q-1级正常状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场合;
二、Q-2级仅在不正常状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场合;
三、Q-3级仅在不正常状况下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也许性较小场合(如爆炸危险物质量较少;比重很小,难以积聚;爆炸下限较高,并有强烈气味等)第二类悬浮状可燃粉尘和纤维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场合,划分为二级:
一、G-1级正常状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场合;
二、G-2级仅在不正常状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场合。
第三类火灾危险场合划分为三级:
一、H-1级可燃液体闪点高于其生产、使用、加工、贮存温度或环境温度,在数量和配备上能引起火灾危险场合;
二、H-2级可燃悬浮状、堆积状粉尘或纤维,不也许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而在数量上能引起火灾危险场合;
三、H-3级可燃固体状物质(如煤、木、布、纸等),在数量和配备上能引起火灾危险场合。
注、1、正常状况是指装置或设备正常开车、运转、停车等(如敞开装、卸料等)
2、不正常状况是指装置或设备有事故损坏,拆卸检修,误操作等。
附录三 爆炸危险场合级别及其区域范畴划定
(一)按爆炸危险场合详细状况划定其级别:
1、开敞式或局部开敞式建筑物及露天区域,按其详细状况及爆炸性混合物比重、闪点、爆炸极限等因素,可减少一级。
2、正常状况下只能在场合局部形成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区域,应划定为0一1级;别的区域应依照在不正常状况时,爆炸性混合物也许达到范畴,划定为不同级别。
3、场合内因通风不良,能积聚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死角、深坑等凹洼外,应划定为Q-1级。
4、具备下列办法之一爆炸危险场合,可减少一级:
(1)设有经常运转排风机,能保证场合内足够换气次数,有恰当均匀限度,当风机故障时。仍有必要通风量或有自动投入运营备用风机;
(2)装有自动控制检测仪器,当场合内任意地点,气体或蒸汽浓度接近其爆炸下限50℃时,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5、为爆炸危险场合服务排风机室与被排风场合级别相等。
6、为爆炸危险场合服务、有隔墙隔绝送风机室,其风道设有能防止爆炸性混合物侵入安全装置,可划定为无爆炸危险场合。
7、生产中经常使用明火设备附近;超过场合内爆炸危险物质自燃温度炽热部件设备附近,可划定为无爆炸危险。
8、场合内使用爆炸危险物质量不大。且在排风柜内或罩下操作,可划为无爆炸危险场合。
9、敞开或开敞安装输送爆炸危险物质管道地带,除阀门附近外,可划为无爆炸危险场合。
(二)有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爆炸危险场合区域范畴(在按下列状况划定期,还应考虑爆炸危险物质量、物理特性及同类公司相似厂房实际状况等因素);
1、建筑物为非开敞爆炸危险场合区域范畴:
(1)普通以室为单位划定,依照生产特殊状况按室大小、高度及形成爆炸混合物量和位置进行划定;
(2)Q-1级场合建筑物通向露天门、窗外3米(垂直和水平距离)以内空间范畴,可减少一级(如附图3.l);
(3)Q-2级场合建筑物通向露天门,窗外1米(垂直和水平距离)以内空间范畴,可减少一级(如附图3.l)。
2、建设物为开敞或局部开敞爆仍危险场合区域范畴:
(1)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合环境温度可燃液体注送站,普通为建筑物内部空间以及开敞面水平最短途径15米、垂直距离为开敞面高加3米以内范畴(如附图3.2和附图3.3);
(2)可燃气体、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合环境温度可燃液体封闭式工艺装置,普通为建筑物内部以及开敞面向外、垂直和水平距离为3米以内空间(如附图3.4)。
3、露天装置:集中装设在霜天设备、装置,普通视为一种整体,划定其爆炸危险区域范畴。
(1)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合环境温度可燃液体注送站,普通为注送口以外最短途径水平15米、垂直7.5米以内空间(附图3.5);
(2)可燃液体、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合环境温度可燃液体封闭式工艺装置,普通为设备外壳以外垂直和平距离3米以内空间;其安全阀、放空阀、呼吸阀,普通为口向外垂直和水平距离为5米以内空间;当上述阀口装阻火器时,则阀口向外垂直和水平距离为3米以内空间附图3.6);
(3)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合环境温度可燃液体贮罐,普通为罐体外壳以外3米以内空间;当贮罐没有防护堤时,尚应涉及护堤高度以内空间.
(三)与爆炸危险场合相邻场合级别划分与爆炸危险场合相邻场合级别 附表3.1
附录四 防爆电气设备新旧类型标志对照表
注:旧类型在标志前加"K"字者为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
新类型标志"I"者为工厂用防爆电气设备;标志"I"者煤矿用爆电气设备.
附录五 爆炸性混合物在原则实验条件下,
按传爆能力、自然温度分级、分组表
注:1爆炸性混合物在原则条件下,按最大不传爆间隙分为1、2、3、4级。
2爆炸性混合物在原则实验条件下,按自然温度T(℃)分为a、b、c、d组。
附录六 爆炸性混合物在原则实验条件下,按最小引爆电流、自然温度分级、分组表
附录七 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与关设备组合图例
附录八 本规范规定严格限度用词阐明
(一)表达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用词:
1、正面词采用“必要”。
2、反面词采用“禁止”。
(二)表达严格,正常状况下均应这样作用词:
1、正面词采用“应”;
2、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对表达容许稍有选取,在条件允许时一方面应这样作用词:
1、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2、反面词采用“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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