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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各类高等学校(如下简称学校)和驻校内其她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二级学院。
第四条 学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如下统称
消防法规),贯彻“防止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应当贯彻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拟定各级、各岗位防火安全负责人。
第六条 学校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安全宣教,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使师生员工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七条 防止和扑救初起火灾,是全校师生员工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师生员工均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防止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义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灭火。
第二章 防火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防火工作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防火安全工作;主管校长(院长)是防火安全管理人,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防火安全工作;校内各单位重要领导是本部门防火安全工作负责人;驻校内其她单位重要领导是该单位防火安全工作负责人。
第九条 学校必要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如下简称防火办),负责寻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学校防火办须设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条 学校应依照防火工作需要,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治火灾隐患,按规定维修、检测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消防专项经费不准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学校防火办对学校所辖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单位及个人,按学校规定进行解决。
第十二条 学校防火安全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贯彻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消防安全状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行年度消防工作筹划;
(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拟定逐级防火安全责任,批准实行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贯彻火灾隐患整治,及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六)依照消防法规规定建立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行演习。
第十三条 学校防火安全管理人对学校防火安全负责人负责,实行和组织贯彻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筹划,组织实行寻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修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贯彻;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行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五)组织实行对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在师生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宣教和培训,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实行和演习;
(八)学校防火安全负责人委托其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防火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防火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状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寻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防火办组织实行贯彻,其重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学校实际状况,提出贯彻意见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二)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筹划及年度消防经费预算,督促二级单位认真贯彻贯彻消防安全关于规定,检查二级单位贯彻防火安全责任制贯彻状况;
(三)按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在此基本上重点加强节假日、寒暑假、大型活动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和消除火险隐患;
(四)运用各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教,普及消防知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防自救技能;
(五)指引兼职、义务消防队工作,定期对各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六)做好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初审工作,参加消防局对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验收工作;
(七)拟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按照“防止为主,保证重点”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监督指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积极推动消防技术防范工作,并监督检查消防基本设施正常运转,组织做好技防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使用、管理状况;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一)负责组织实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解决火灾事故;
(十二)监督检查关于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储、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重要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贯彻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教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扑救初起火灾技术训练;
(四)进行经常性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正常、有效使用;
(六)按规定设立安全疏散批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批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在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立影响疏散障碍物,不得在教学、科研、生产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批示标志;
(八)消防值班人员、巡逻人员必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九)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状况;
(十)火灾扑灭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状况。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十一)学校规定其她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防火安全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重点。学生宿舍防火安全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五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有学生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诲培训,组织灭火、自防自救演习;
(二)贯彻防火安全责任制,宿舍管理部门要同窗生签定安全责任书;
(三)必要采用办法,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管理,禁止违章使用明火,禁止违章接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
(四)清除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内下列范畴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贯彻各项防范办法,实行严格管理:
(一)学生宿舍、校医院、学生食堂、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及文体活动、公共娱乐场合等公众汇集场合;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部门;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要害部门;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水、电、气、热等生活要害部门;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
门;
(七)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肩负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研究所、实验室;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空间;
(十)施工现场;
(十一)其她发生火灾也许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也许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单位(部位)。
第十八条 学校消防重点单位或消防重点部位主管部门除履行本规定第十五条职责外,还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职责,贯彻防范办法,保证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 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等群众性大型活动和展览、展销,主办单位应当拟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贯彻安全办法,向本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向学校防火办备案,经检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立符合国家规定消防安全疏散批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批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在正常状态。
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障碍物;
(三)在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批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她影响安全疏散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必要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关于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关于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不得施工。竣工后验收报告及与消防工作关于图纸、资料等报校档案馆和防火办各一份备案。规定做到:
(一)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关于规定、规范设计,按设计进行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建筑工程设计需要变更,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二)学校防火办应参加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招标。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加强防火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接受学校防火办监督、检查。
(四)工程竣工后,必要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学校防火办应参加消防设施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内不准用做学生宿舍。
运用地下工程内开设旅馆、商店等公共活动场合,必要经公安、消防机构安全审查合格,并报学校防火办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承包、出租房屋防火工作由产权管理单位或出租单位负责,承包、承租单位应当遵守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防火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必要按照国家关于规定严格管理,要制定有针对性应急处置预案和各项防范办法。
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个人必要执行国家关于消防安全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人员,必要通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不得移作它用,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管理人员应相对固定,并进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施工、大型活动动用明火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备火灾、爆炸危险场合使用明火;因特殊状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学校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贯彻现场监管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贯彻相应消防安全办法。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实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为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提供便利。
各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急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状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因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设施及检测维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关于规定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状况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学校,应当按照关于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学校应当按照关于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贯彻到人,记明配备类型、数量、设立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关于状况。
第二十九条 高层建筑和校园内教职工宿舍管理单位必要定期维护消防设备、器材和设施,清理违章建筑及堆积杂物,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三十条 学校内公共场合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由防火办负责检查维修;配备到各单位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由使用单位负责检查维修;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在防火办监督指引下,由使用单位负责检测维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对校园内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营。
第五章 消防监督检查和整治
第三十二条 学校防火委员会对学校消防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引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检查重要内容应当涉及:
(一)消防安全宣教及培训状况;
(二)防火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贯彻状况;
(三)单位消防安全自检自查状况;
(四)火灾隐患和整治状况以及防范办法贯彻状况;
(五)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贯彻状况;
(六)安全疏散通道等其她需要检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消防自检自查。检查重要内容应当涉及:
(一)火灾隐患和整治状况以及防范办法贯彻状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批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状况;
(三)消防通道、消防供水系统运营状况;
(四)灭火器材配备及有效状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她员工消防知识掌握状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状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合防火防爆办法贯彻状况以及其她重要物资防火安全状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状况和设施、设备运营、记录状况;
(十)防火巡逻状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设立和完好、有效状况;
(十二)其她需要检查内容。
第三十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签发《火灾隐患告知书》。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逻,并拟定巡逻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她单位可以依照需要组织防火巡逻。巡逻内容重要涉及: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与否畅通,安全疏散批示标志、应急照明与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与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与否处在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与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状况;
(六)其她消防安全状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校医院、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逻。
防火巡逻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应当及时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及时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逻应当填写巡逻记录,巡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逻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违背消防安全规定行为,学校应当责成关于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贯彻:
(一)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合;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备火灾、爆炸危险场合吸烟、使用明火等违背禁令;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她用;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在启动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逻人员脱岗,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八)其她可以当场改正行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注重教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各类火灾隐患,对存在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九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将存在火灾隐患向学校及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治方案,拟定整治办法、期限以及负责整治部门、人员,并贯彻整治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贯彻防范办法,保障消防安全。不能保证消防安全,随时也许引起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治。
第四十条 对于涉及都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学校确无能力解决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治完毕,负责整治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治状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整治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治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三条 消防经费应当涉及寻常消防经费、专项消防经费、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等。消防经费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余原则。
第四十四条 寻常消防经费是指维护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基本经费。包括公共场合消防设备(消防箱、水带、水枪等)、灭火器材配备、更新、维修及消防宣教、培训和奖励。寻常消防经费应按师生员工20元/人年,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筹划。
第四十五条 专项消防经费是指消防给水管网、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自动喷淋设施、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水箱、消防结合器等)、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卷帘门、送风排烟系统、应急照明装置、疏散批示标志等)检测、维护、维修和改造所需经费。学校和有关单位要保证消防专项经费投入。
第四十六条 学校必要设立并实行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是各单位(部门)按年度向学校交纳抵押金,各单位(部门)根据规模大小和财产总额及上一年度消防安全状况,按至10000元/年交纳当年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年度内未发生任何火灾事故单位(部门),年终予以 至10000元奖励;年度内发生火险、火灾事故单位(部门),全额扣除其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年度内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单位(部门),除扣除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外,还须按公安消防机构裁决接受惩罚。
第四十七条 消防经费须由学校消防安全职能部门按财务规章制度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
第七章 宣教和培训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对师生员工经常性消防安全宣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教和培训重要内容应当涉及:
(一)关于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办法;
(三)关于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用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知识和技能。
学校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宣传、教学、学生等部门应当采用各种形式,做好学生消防安全宣教工作,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学校应当对新生进行不低于3学时消防安全教诲和培训;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必要接受必要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教诲。提高学生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起火灾、自防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工作主管领导;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她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人员。
第八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习
第五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必要制定相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涉及下列重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涉及: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系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组织程序和办法;
(四)扑救初起火灾程序和办法;
(五)通讯联系、安全防护救护程序和办法。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必要制定有针对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其中,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办法及处置药物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必要报校防火办备案。
第五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习,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她单位(部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习。
消防演习时,应当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明显标记并事先告知演习范畴内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九章 奖 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等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部门和个人,学校应当予以表扬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背学校消防安全制度行为,学校应当依照关于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员予以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行政纪律处分、经济惩罚、限期整治、停业整顿等解决;对发生火险、火灾事故单位,学校应当依照关于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行政纪律处分、经济惩罚、限期整治、停业整顿及责令补偿等解决。
第五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火灾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学校和校长、主管领导及关于负责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
第五十七条 因玩忽职守、失职、失职等,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民办高校、中外合伙办学、外资(境外组织或个人)举办高校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诲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此前教诲部发布关于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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