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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实施新版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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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公布时间: -05-09选择字号【 字体:大 中 小 】 bug印发相关落实相关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要求实施细则通知皖组字15号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省直各单位组织部门,各大学、省属各大型企业党委组织部,中央驻皖相关单位党委组织部: 现将相关落实相关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要求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5月5日相关落实相关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要求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相关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要求(中组发3号)和相关问答精神,结合本

2、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一项关键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停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根据要求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方法,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党员,每个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常常性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要求百分比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常常性工资收入包含: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补助;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助;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助;企业人职员资收

3、入中固定部分和活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津贴补助是指: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津贴补助相关要求,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规范津贴补助(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助)。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受津贴补助,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助(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助、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助、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教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助(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助、通讯补助、交通补助等),和社会保险类补助、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百分比为:每

4、个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企业人员中党员,每个月以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和活部分作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百分比参考第四条要求实施。 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员定时普遍发放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助。活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员定时普遍发放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津贴补助(如:有突出贡献教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

5、位发放保健类补助)、和社会保障类补助、住房补助、加班补助、误餐补助、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六条 实施年薪制人员中党员,每个月以当月实际领取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底兑现绩效薪酬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百分比参考第四条要求实施。 第七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百分比参考第四条要求实施。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职员中党员,每个月以实际领取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

6、含5000元)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离退休费总额包含:离退休时计发基础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要求增加基础离退休费之和,和按国家要求发放离退休人员补助(即: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津贴补助相关要求,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补助,相当于在职人员规范津贴补助)。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补助(不一样时期参与革命工作补助、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助(住房提租补助、住宅电话补助、交通补助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养老金包含:基础养老金(包含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

7、金。 第九条 农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党员每个月交纳党费0.5元;领取定额补助村干部党员,参考第三条、第四条要求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标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百分比参考第四条要求实施。 第十条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助生活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党员,每个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流动党员,参考第三条、第四条要求实施;对未就业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仍按其原交纳党费标准实施,没有固定收入,每个月交纳党费0.5元。 第十二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党员,由本人提出申

8、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同意后,能够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经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 党员通常应该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上级党委。 第十五条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外出期间能够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流动党员,外出期间通常应向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流动党员,外出期间通常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流动党员

9、,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还未落实就业去向,按相关要求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实施。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立即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党费交纳情况。 第十六条 党职员资收入发生改变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当月起,以新工资收入为基数,根据要求百分比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

10、不含1000元)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措施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经过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等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提供该党员简明情况,需汇交中央由省委组织部转汇中央组织部,然后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开具收据,并转交本人或其亲属。 第十八条 党员应该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碰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能够每三个月交纳一次党费,也能够委托亲属或其它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补交党费时间通常不超出6个月。 第十九条 对不根据要求交纳党费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立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更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

11、二十条 党组织应该根据要求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要求以外多种名目标“特殊党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上交和留存党费百分比:以党员整年实交党费总额为基数,各省辖市党委,每十二个月上交省委20% (包含上交中央5%),留存80%;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消防部队、警卫局党委,上交省委30%(包含上交中央5%),留存70%。铁路、民航系统党关系在地方党委,每十二个月根据整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它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十二个月按当地本系统党员整年实交党费总数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12、,其它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上缴省委党费应于第二年2月底前一次性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委和基层党委能够留存党费。县(市、区)委留存党费百分比、能够留存党费基层党委及其留存百分比,由各省辖市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依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百分比应该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及有党费留成单位党委,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应经过银行汇入上级党费账户,不要直接缴纳现金。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该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标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小

13、区和其它有困难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党费可按50%百分比,定时下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费用。 第二十七条 非公经济党组织中党员交纳党费可大部分或全部返还给非公经济党组织,作为非公经济党组织开展活动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党费必需用于党活动,关键作为党员教育经费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含:(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置用于开展党员教育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优异基层党组织、优异共产党员和优异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难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九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需集体讨论决

14、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三十条 每项党费支出,全部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标准,批件齐全,手续完备。要有书面使用申请汇报或填写党费使用审批单,经主管党费处(科)室审查提出意见,按要求程序报批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三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请示,应该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必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她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是代同级党委统一管理党费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领导,认真推行职责,严格根据要求管好、用好党费。各级组织部门、有留成党费基层党委关键责任人要常常过问党费工作,分管责任人对党费工作负领导责任,职能处(科)室责任人对

15、党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党费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担党员教育管理内设机构承接,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同级党委财务机构代办。必需指定专员负责,实施会计、出纳分设。 第三十四条 党费会计核实和会计档案管理,参考财政部制订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实施。党费帐薄、凭证、报表等党费会计资料要按要求立卷建档,妥善保管。要认真做好机构改革和党组织设置调整中党费档案移交、清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费应该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名义单独设置银行账户,不许可将党费和其它经费混存混放,不得用党费账户办理非党费存汇业务。党费必需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

16、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一部分,不得挪作她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置国债以外投资。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坚持标准并知道一定财务知识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要保持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相对稳定。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培训,不停提升她们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对新接管党费管理工作人员,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十七条 党费管理人职员作变动,必需严格根据党费管理相关要求和财务制度办理党费帐薄移交手续,并由主管领导亲自监交,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在

17、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新接管人员必需继续使用移交帐薄,连续记帐,不得自立新帐。 第三十八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一项关键内容。党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该在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汇报(或书面汇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收党员或党代表大会代表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该每十二个月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汇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该每十二个月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包含每名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每十二个月2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18、情况向省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汇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及有留存党费基层党委要于每十二个月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汇报。汇报内容包含: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数额;党费开支关键项目及数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经验、存在问题及改善意见和提议等。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十二个月要检验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经验,发觉问题,立即纠正。对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坚持标准、忠于职守,做出成绩单位和个人要给表彰;对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要求严厉查处,触犯刑律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起源:安徽先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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