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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要求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我企业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调动全企业职员安全生产主动性,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身、设备安全,依据国家电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及济矿民生热能《反违章管理标准》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要求实施细则落实“以责论处”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给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渎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者,即使没有造成后果,也要给批评和处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实施“谁主管、谁负责”。安全生产奖惩落实分级管理、以责论处、奖罚对应标准。
第四条 实施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落实上,要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标准。
第五条 细则中相关事故定义及责任划分,实施《济矿民生热能事故(障碍)调查管理标准》要求。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企业每十二个月对实现下列目标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未发生人身死亡及重伤事故(含外包工程及临时用工);
(二)未发生特大事故和责任性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三)未发生责任性重大火灾事故;
(四)未发生责任性重大交通事故;
(五)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六)未发生通常性责任事故,实现整年无事故。
第七条 每十二个月将按集团企业下达安全目标责任书,和相关部门签署安全目标责任书。实施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安全目标奖,突出奖励生产及参与生产管理相关部门。
第八条 年度内各相关部门全方面完成和企业签署安全目标责任书中所列目标及考评内容,由安全科核定奖励金额并经企业相关领导同意后进行奖励。
第九条 年度内未完成安全目标责任书中所列目标及考评内容,将按考评要求从核定奖励金额中扣除全部或部分奖励金额。
第十条 奖励数额按集团企业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奖
(一)企业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优异单位、标兵单位和优异集体、优异个人评选活动,并给表彰和奖励(奖励数额由企业另行决定)。
(二)有下列贡献之一集体或个人,奖励50—1000元:
1.因为检验认真,立即发觉较大设备缺点,避免事故发生者;
2.工作中立即发觉并阻止威胁人身安全情况者;
3.在抢救人员生命或设备、财产中有突出贡献者;
4.部门或班组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领导及安全员;
5.安全学习、竞赛活动中成绩优异者;
6.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其它突出贡献者。
(三)奖励程序
对于符合条件者,若奖励数额较大,应填写“安全生产奖励申请”,报送安全科审核,经总经理同意,人事科办理,安全科负责通报表彰。对安全生产中好人好事,各部门应于每个月10日前报安全科审核统计,经总经理同意,报集团审定后由人事科发放奖励。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汇报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本要求给处罚。对于政府部门组织调查事故,若对相关人员处理意见严于本要求,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作出事故调查汇报结论给处罚。
第十三条 发生特大事故(包含特大火灾、交通、人身群伤群亡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时,依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汇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一)全企业扣罚工资总额10%;
(二)关键责任者给开除厂籍处分;
(三)对次要责任者给留用察看两年至开除处分;
(四)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技术责任人给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察看十二个月处分;
(五)责任班组全体职员各扣3—6个月奖金;
(六)全企业职员(不包含事故部门)各扣2—3个月奖金。
第十四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包含重大火灾、交通事故)时,依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汇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人做以下处罚:
(一)全企业扣罚工资总额2%。
(二)对关键责任者给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两年至开除处分;
(三)对次要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四)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技术责任人给行政记过至免职处分;
(五)责任班组全体职员各扣2—4个月奖金;
(六)全企业职员(不包含事故部门)各扣1—2个月奖金。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时,依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汇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人做以下处罚:
(一)全企业扣罚工资总额5%;
(二)对关键责任者给开除处分;
(三)对次要责任者给开除留用察看1—2年处分;
(四)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行政记大过至免职处分;
(五)责任班组全体职员各扣3—4个月奖金;
(六)全企业职员(不包含事故部门)各扣1—2个月奖金。
第十六条 发生通常人身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9人事故时,依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汇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人做以下处罚:
(一)全企业每死亡一人扣罚工资总额5%,每重伤一人扣罚工资总额2%;
(二)对关键责任人给开除留用察看十二个月至开除处分;
(三)对次要责任人给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十二个月处分;
(四)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行政警告至免职处分;
(五)责任班组全体职员各扣2—4个月奖金;
(六)全企业职员(不包含事故部门)各扣1—2个月奖金。
第十七条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时,依据调查分析结论,对相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一)全企业每重伤一人扣罚工资总额2%;
(二)对关键责任者给留用察看1年至开除处分;
(三)对次要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行政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写出书面检验;
(五)责任班组全体职员各扣2—3个月奖金;
(六)企业领导、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安全科安全员各扣300—500元。
第十八条 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带负荷拉合刀闸、带电挂接地线、带地线合开关)时,依据调查分析结论,对相关责任人做以下处罚:
(一)关键责任者给留用察看2年处分;
(二)次要责任者给留用察看1年处分;
(三)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技术责任人、当值值长、安全员扣1—2个月奖金;
(四)因误操作或检修质量等原因造成责任事故,对关键责任者给留用察看1—2年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给留用察看1年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属对工作极不负责、玩忽职守,则对关键责任者给开除厂籍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给开除厂籍或留用察看1—2年处分;
(五)责任班组全体职员各扣2—4个月奖金;
(六)企业领导、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安全科安全员各扣200—500元;
(七)其它专业发生恶性误操作,应参考实施。
第十九条 发生通常责任事故时,依据调查分析结论,对相关责任人做以下处罚:
(一)对关键责任者扣3—6个月奖金;
(二)对次要责任者扣2—3个月奖金;
(三)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技术责任人、当值值长、安全员扣500元至1个月奖金;
(四)责任班组全体职员各扣1—2个月奖金;
(五)企业领导、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安全科安全员各扣200—500元。
第二十条 发生通常设备事故时,依据调查分析结论,对相关责任人做以下处罚:
(一)对关键责任者(设备责任人)扣1—2个月奖金;
(二)对次要责任者(工作组组员)扣1个月奖金;
(三)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技术责任人、安全员各扣300—1000元;
(四)责任班组全体职员各扣500元至1个月奖金;
(五)企业领导、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安全科安全员各扣100—300元。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一类责任障碍时,依据调查分析结论,对相关责任人做以下处罚:
(一)对关键责任者扣2—4个月奖金;
(二)对次要责任者扣1—3个月奖金;
(三)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专工、安全员各扣100—300元;
(四)责任班组全体职员各扣200—500元。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一类设备障碍时,依据调查分析结论,对相关责任人做以下处罚:
(一)关键责任者(设备主人)扣200—500元;
(二)次要责任者(工作组组员)扣200—300元;
(三)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专工、安全员各扣50—100元;
(四)责任班组全体职员各扣50—200元。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二类责任障碍时,对相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一)关键责任者扣2—3个月奖金;
(二)次要责任者扣1—2个月奖金;
(三)责任班组全体职员各扣100—200元。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二类设备障碍时,对相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一)关键责任者(设备主人)扣200—300元;
(二)次要责任者(工作组组员)扣100—200元;
(三)责任班组全体职员各扣50—100元。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人身轻伤事故时,对相关责任人做以下处罚:
(一)关键责任者扣1—3个月奖金或因工伤休息期间天天扣5%奖金;
(二)次要责任者扣500—1000元;
(四)责任班组全体职员各扣200—400元;
(三)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专工、安全员各扣100—200元。
第二十六条 发生异常、未遂(含严重未遂)事故时,对相关责任人做以下处罚:
(一)关键责任者扣100—200元;
(二)次要责任者扣50—100元。
第二十七条 因为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安全方面事故,由企业认定并处罚。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交通人身死亡事故,外包工程、临时工、人身死亡事故等,参考本章相关条款处罚。
第二十九条 十二个月内反复发生同类性质责任事故,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本章未包含其它责任人员参考本章要求给对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为不可抗拒自然灾难造成,或完全是非本部门责任造成特大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可减免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主动配合事故调查事故责任者,给从轻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要求实施过程中,如发觉弄虚作假或隐瞒事故真相者,一经查实,除加倍处罚外,还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给党纪、政纪处分。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有意隐瞒事故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要求将事故上报。
第三十五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责任人及部门领导对事故调查采取抵制、编造或拒不认可态度时,安全科将依据调查及技术分析给认定,并对责任人及部门领导从严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凡发生人身轻伤、二类责任障碍以上关键责任者年底取消优异个人评选资格。
第三十七条 凡发生人身轻伤、二类责任障碍以上班组年底取消优异评选资格。
第三十八条 凡发生通常事故以上部门年底取消优异集体评选资格。
第三十九条 凡发生一类障碍、事故以上不安全情况时,部门安全第一责任者应立即向企业领导、安全科进行汇报,并在要求时间内上交书面汇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要求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要求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十二个月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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