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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星化工股份
危险废物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和依据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产生、搜集、转移、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理行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预防危险废物污染,依据《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适用于在本企业范围内危险废物产生、搜集、转移、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方法判别认定含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本制度内危险废物是指华星工厂和合资企业在农药和化工中间体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渣和高浓度不可生化废液。
第四条 防治标准
危险废物实施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理标准,促进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 管理责任
企业环境保护部对全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是华星企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部门;各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进行管理,部门责任人是本辖区内危险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管产生、搜集、转移、运输、贮存、利用负责;危险废物焚烧中心是危险废物处理部门,对危险废物搜集、接收、贮存、处理、处理负责。
第二章 危废管理
第六条 危废物综合利用
企业对固体污染防治,实施降低固废产生,充足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标准,各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要依据废物特征,采取多种核技术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第七条 危废申报
各部门应该对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物态、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排放方法等资料,向企业环境保护部申报。
第八条 处理方法确定
对各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环境保护部应该确任其处理方法
1、固态危险废物
对有机物废固实施焚烧处理;对不可焚烧盐类等固态无机物,环境保护部应拿出处理方法;
2、液态危险废物
对各部门申报废液,由环境保护部监测站进行生化小试,确定其生化性;并对废液COD和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标准上,不可生化、COD值在8万mg/L以上危险废液,进行焚烧处理;可生化,但特征污染物生化不能达标,也进入焚烧处理。
3、环境保护部应焚烧危险废物物态、种类、数量、成份特征等资料传输给危险废物焚烧处理中心和相关部门。
第九条 危险废物临时贮存管理
1、各危险废物产生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临时贮存管理。
2、对液态、半固态危废应用容器(桶)搜集,半固态危废应内衬塑料薄膜袋,贮存时应做好防护方法,以防雨淋,并立即送至焚烧处理中心;
3、固态危废应用编织袋分装好,编织袋应内衬塑料薄膜袋,每袋不得超出25千克,并扎好,封口,集中贮存于本部门定点存放点,分批送至危险废物焚烧中心。
第十条 运输转移
1、危险废物转移实施危险废物运输贷单制。 危险废物产生部门在向危险废物焚烧中心转移危险废物时,应该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转移单》随同危险废物运交至危险废物焚烧中心,并由接收者和运输者验收签字。《危险废物转移单》由危险废物焚烧中心存挡。
2、危险废物在装运过程中,应有防泄漏、散逸、破损方法,严禁撒、落。应实施《安徽华星化工股份环境保护实施措施》中相关要求。
3、液态危险废物产生部门,在危废转移交接时,应按焚烧处理中心要求,将液态危废倾到于指定池内,倾到时不得泼落于池外,如不小心将液态危险废物泼落池外,应按焚烧处理中心要求,立即清理。
4、半固态危险废物产生部门,在危废转移交接时,应按指定存放地点,将桶排放整齐。
5、固态危险废物产生部门,在危废转移交接时,不得在焚烧中心场内分装,必需存放在废固房屋内,并堆放整齐,确保现场清洁。
6、老厂区向工业园区运输危险废物时,严禁客货混装。
第十一条 焚烧处理运行管理
1、危险废物焚烧中心,应制订各项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加强管理,加强对设备保管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2、危险废物焚烧炉,不得私自拆除、停用或闲置;如因设备机械故障必需停机维修,企业环境保护部应向县环境保护汇报请示、立案。
3、焚烧处理中心在危险废物须贮存时,必需做到防雨、防渗、预防二次污染。如因其它原因,焚烧不立即造成危险废固积压时,危险废固可存放于室外,但必需做到防雨、防渗。
4、焚烧处理中心必需确保现场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 污染事故应急方法
环境保护部应将危险废物在搜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理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纳入企业环境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内,拿出合适方法,采取预防或减轻污染危害方法。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三条 通常违章行为处罚
违反本措施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环境保护部能够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给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不按要求向环境保护部申报危险废物或有重大变更时不按要求时限进行重新申报、补报;
2、不按要求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汇报单;
3、搜集、运输、转移、交接危险废物时,不按要求;
4、违反本措施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严重违章行为处罚
违反本措施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环境保护部责令其排除危害,并能够依据危害程度,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私自倾倒、丢弃、堆放、贮存、填埋危险废物;
2、 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它废物内;
第十五条 污染事故追究
违反本措施要求,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直接经济损佚30%但不低于1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相关用语解释
本措施中下列用语含义是:
㈠ 搜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理而将分散危险废物进行集中活动。
㈡ 贮存是指为利用、处理和处理而临时性保留危险废物活动。
㈢ 利用是指经过回收、加工、循性利用等方法,从危险废物中提取或转化为能够利用资源、能源和其它原材料活动。
㈣ 处理是指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特征使之无害,或降低已产生危险废物数量,降低或消除其危险成份活动。
㈤ 处理是指将危险废物消纳或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场所,并不再回收活动。
第十七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措施具体应用中问题,由企业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
本措施自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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