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1. 防止热辐射造成的建筑间火灾蔓延;
2. 保障灭火救援场地的需要;
3. 节约土地资源;
4.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防火间距
1、厂房的防火间距
1.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30m;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宜≥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宜≥30m;3.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建规》第5.2.2的规定执行。
| 参考下表
乙、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防火间距=10+b1+b2
b1、b2取值:
一二级取0;三级取2;四级取4
甲类厂房与甲、乙、丙、丁、戊类厂房
防火间距=12+b1+b2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丁、戊类厂房
防火间距=13+b1+b2
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4m
1.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
2.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1.00h时
甲乙≥6m,丙丁戊≥4m
1.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1.00h
2.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规》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
可减小25%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25%
仓库的防火间距
可减小
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6m,丁、戊类仓库≥4m
防火间距不限
1.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建规》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
2.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1.00h,且总占地面积≤《建规》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宜≥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50m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7
9
三级
11
7
8
10
四级
14
9
10
12
防火间距调整措施
仍不减小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建规》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防火间距不限
1.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
2.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1.00h时
高层≥4m,单多层≥3.5m
1.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1.00h时
2.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建规》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
可减小25%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建规》第5.2.2的规定减少25%
注:1.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2.防火间距的测量:允许负偏差≤规定值的5%
防火间距不足时消防技术措施
1. 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
2. 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
3. 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
4. 拆除部分原有陈旧建筑物;
5. 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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