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详细规定修正本.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687204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3.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详细规定修正本.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详细规定修正本.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详细规定修正本.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详细规定修正本.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详细规定修正本.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决定 (2月28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 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 5月31日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发布 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户外广告及其有关管理活动合用本规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户外广告应当规范设立,合理布局,符合都市规划规定,与都市风貌相协调。” 三、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规

2、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市、县(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用彩虹门、彩旗、条幅、充气物、实物造型等载体发布暂时性户外广告管理和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张贴、散发、刻画、喷涂等手段发布广告行为查处。 市、县(区)公安、文物、环保、园林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行本规定。” 四、第七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立户外广告: (一)运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使用;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 (四)运用行道树、绿化设施或者影响都市绿化; (五)县级

3、以上国家机关、军事管理区控制地带; (六)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立户外广告其她区域或者载体。” 五、第九条修改为:“设立户外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设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允许手续。 发布暂时性户外广告,经拟设户外广告所在场地管理单位批准后,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报审。”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需以张贴方式发布经营性户外广告,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登记后,张贴于指定公共广告栏内。 公共广告栏由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立、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4、得擅自在公共场合设立、张贴、散发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处刻画、喷涂标语或者广告。”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要设立暂时户外广告,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登记手续,活动举办者应当于活动结束后三日内拆除。” 八、第二十条修改为:“在交通工具上设立车身广告,除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外,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九、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未办理暂时广告登记手续,设立暂时户外广告,对广告经营者按照国家关于规定予以惩罚。” 十、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规定设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都市规划

5、,尚可采用改正办法,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家关于规定予以惩罚。 十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从事户外广告活动违背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家关于规定予以惩罚: (一)未经户外广告登记,擅自设立彩虹门、彩旗、条幅、充气物、实物造型等暂时性户外广告; (二)擅自在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上设立暂时性户外广告; (三)擅自张贴、散发、刻画、喷涂广告。” 十二、依照立法技术规范,本规定“都市规划管理部门”改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改为“市政管理部门”,“重要街区”修改为“重点街区”。 十三、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三十

6、一条。 此外,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规定,对个别文字作出修改。 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施行。 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修正本) (8月24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批准 依照4月29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 7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某些地方性法规决定第一次修正 依照2月28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 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

7、议批准 5月31日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发布 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户外广告活动,增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户外广告及其有关管理活动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涉及: (一)利顾客外场合、空间、设施发布,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广告; (二)运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都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

8、、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立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其她形式户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应当规范设立,合理布局,符合都市规划规定,与都市风貌相协调。 第五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市、县(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用彩虹门、彩旗、条幅、充气物、实物造型等载体发布暂时性户外广告管理和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张贴、散发、刻画、喷涂等手段发布广告行为查处。 市、县(区)公安、文物、环保、园林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行本规定。 第六条 市(县

9、、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行政管理、规划、市政、环保、公安、文物等部门,根据都市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立整体规划,重点街区户外广告应制定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整体规划和重点街区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立户外广告: (一)运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使用;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 (四)运用行道树、绿化设施或者影响都市绿化; (五)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军事管理区控制地带; (六)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立户外广告其她区域或者载体。 第

10、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立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合同、招标、拍卖等方式拟定。 在重点街区运用公共设施及场地设立户外广告应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获得使用权。 公开拍卖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人民政府应从拍卖所得中提取恰当比例用于拆迁补偿、公益广告补偿和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 设立户外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设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允许手续。 发布暂时性户外广告,经拟设户外广告所在场地管理单位批准后,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报审。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30日内设立;广告内容应当在三个月内发布;逾期未设立和发布,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十一条 设

11、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位置、期限、规格和设计方案实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应当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规定。使用文字、汉语拼音和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精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登记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立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由设立单位维修、更新,不得有碍市容市貌。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设立牢固,保证安全。户外广告设立单位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户外广告,必要标明登记编号、有效期限

12、和广告经营者。 第十六条 需以张贴方式发布经营性户外广告,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登记后,张贴于指定公共广告栏内。 公共广告栏由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立、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合设立、张贴、散发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处刻画、喷涂标语或者广告。 第十七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要设立暂时户外广告,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登记手续,活动举办者应当于活动结束后三日内拆除。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载体空置时,其所有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代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内容由市人民政府拟定。 第十九条 任何

13、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经批准设立有效期内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广告栏。 因都市规划调节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和都市建设需要,拆除有效期内户外广告设施,原批准机关应当在一种月前书面告知广告设施设立申请人拆除。拆除人应当对广告设施设立申请人进行恰当经济补偿。广告设施设立申请人拒不拆除,经拆除批准机关批准,拆除人可以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设施设立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 在交通工具上设立车身广告,除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外,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立期满后,不再办理延期手续,广告设立者应在30日内拆除,确需延长拆除期限,应征得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

14、二十二条 重点街区不得设立擎天柱、龙门架等严重影响都市景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三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垄断及不合法竞争行为。 负有户外广告审核、监督、管理职能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广告经营或者接受广告经营单位挂靠。 第二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有权对违背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行为进行举报,关于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户外广告活动违背本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惩罚: (一)

15、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或处以违法所得三倍如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责令停止发布; (二)违背广告登记内容发布户外广告,责令停止发布,情节严重收回其登记证; (三)广告内容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如下罚款。对负有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分别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五倍如下罚款; (四)未办理暂时广告登记手续,设立暂时户外广告,对广告经营者按照国家关于规定予以惩罚。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户外广告活动违背本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

16、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惩罚: (一)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规定设立户外广告设施,严重影响都市规划,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户外广告设施;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规定设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都市规划,尚可采用改正办法,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家关于规定予以惩罚。 第二十八条 从事户外广告活动违背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家关于规定予以惩罚: (一)未经户外广告登记,擅自设立彩虹门、彩旗、条幅、充气物、实物造型等暂时性户外广告; (二)擅自在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上设立暂时性户外广告; (三)擅自张贴、散发、刻画、喷涂广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