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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核心技术专项规程.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687175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27 大小:54.54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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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1 总  则 1.0.1  为使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产、确保供气和保护环境,保障人身、财产及公共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气源种类及设计压力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要求。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场站、调压设施、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等所组成城镇燃气供给系统运行、维护和抢修。 1.0.3城镇燃气供给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0.4城镇燃气供给单位应设置运行、维护和抢修管理部门并应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二十四小时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二十四小时值班。运行、维护和抢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0.5  对关键燃气设施或关键部位应设有识别标志。在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需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1.0.6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除实施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2 术语 2.0.1 城镇燃气供给单位 Urban gas supply firms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城镇燃气自管单位是指含有城镇燃气设施产权并自行负责燃气设施管理及维护工作单位。 2.0.2 城镇燃气设施 Gas facilities 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场站、管网及用户设施。 2.0.3 用户设施 Customer facilities        指户内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钢瓶等。  2.0.4用气设备 Gas appliances 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民用燃气用具等。    2.0.5运行 Operation 从事燃气供给专业人员,根据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统计等常规工作。 2.0.6维护 Maintenance 为保障燃气设施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检验、维修作业。 2.0.7 抢修 Rush-repair 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泄漏和引发停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方法作业过程。 2.0.8降压 Pressure relief     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和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整至低于正常工作压力作业。 2.0.9停气 Interruption 在燃气供给系统中,采取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作业 。 2.0.10 明火 Flame 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 2.0.11 动火 Flame operation 在燃气管道和设备上或其它禁火区内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作业。 2.0.12作业区 operation area       燃气设施在运行、维修或抢修作业时,为确保操作人员正常作业所确定区域。 2.0.13警戒区 指燃气设施发生事故后,已经或有可能受到影响需进行隔离控制区域。 2.0.14直接置换 Direct purging 采取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空气或采取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燃气过程。 2.0.15 间接置换 Indirect purging 采取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空气后,再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惰性气体(水)过程;或采取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燃气后,再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惰性气体(水)过程。 2.0.16 吹扫 Purging 燃气设施在投产或维修前清除其内部剩下气体和污垢物作业。 2.0.17 放散 Relief 将燃气设施内空气、燃气或混合气体安全地排放。 2.0.18 防护用具  用以隔离燃气和保障作业人员呼吸安全防护用具,通常有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安全帽、防毒面具和供氧面具等。 2.0.19 监护 Supervision and protection 在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作业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监视、保护;或因为其它工程施工等可能引发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而采取监督、保护。 2.0.20 带压开孔 hot-tapping 在管道无介质外泄状态下,以机械切削方法在管道上加工出圆形孔。 2.0.21 封堵 plugging     从开孔处将封堵头送入管道并密封管道,从而阻止管道内介质流动。 3  运行和维护 3.1  通常要求 3.1.1城镇燃气供给单位对城镇燃气设施运行和维护应制订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要求。 1 场站安全管理制度;   2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管道隶属系统、场站工艺管道和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要求; 3 场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 用户设施检验、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要求; 5 用户用气设备报修制度; 6 日常运行中发觉问题或事故处理上报程序。 3.1.2严禁携带多种无线通讯设备进入站区,严禁在站内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操作,如在站内检修车辆等。 3.1.3站内防雷设施每十二个月雨季前应进行检测,防静电装置每十二个月检测不得少于两次。 3.1.4进入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检验井等燃气设施场所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入前应先检验有没有燃气泄漏,在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2 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井、检验井内作业前还应检验有没有其它有害气体,并检测氧含量,作业时必需穿防静电服、鞋、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应设专员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  3 维修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 4 进行维护检修,应采取防爆方法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3.1.5供气高峰季节应选点检测管网高峰供气压力,分析管网运行工况;对运行工况不良管网应提出改造方法。 3.1.6安装在用户室内公用阀门应设永久性警示标志。 3.2管道及其附件运行和维护 3.2.1 依据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应对地下燃气管道进行巡查,作好巡查统计,巡查中发觉问题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处理方法。 3.2.2 各施工单位在进行地下市政设施施工时必需确保燃气管道安全,施工前应向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申请现场安全监护。 3.2.3对地下燃气管道应定时进行巡查,巡查应包含下列内容: 1 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 2 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3 对于特殊地段管道,如穿越跨越处、斜坡地段等,应在暴雨、大风或其它恶劣天气过后立即巡查。 4 不应有因其它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线安全运行施工现场,应加强燃气管线巡查和现场监护,可设置临时警示标志; 5 不应有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 6 应定时向周围单位和住户问询有没有异常情况。 3.2.4 对地下燃气管道应定时进行泄漏检验:  1 高压/次高压管道应最少每十二个月检验一次; 2 PE管或设有阴极保护钢管,最少每两年检验一次; 3铸铁管道及被违章占压管道,最少每十二个月检验两次; 4 新通气管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检验一次,并应在通气后第一周进行一次复查。 3.2.5 地下燃气管道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泄漏检验可采取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测,可沿管道方向和从管道周围阀门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上(下)建构筑物检测; 2 对燃气管道设置阴极保护系统应定时检测并做好统计;检测周期及检测内容应符合《城镇燃气埋地钢制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行业标准8.2节要求。 3 在役管道防腐涂层检验和维护周期、方法和内容应符合《城镇燃气埋地钢制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行业标准8.1节要求。 4 在PE管道施工中敷设了可探示踪线及安装了信号源井,应定时对可探示踪线及信号源进行检测。 5 运行中管道第一次发觉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验其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订运行、维护方案;钢制管道埋设二十年后,应对其进行评定,确定继续使用年限,制订检测周期,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验。 3.2.6 对在燃气设施周围爆破工程应严加防范。  1 距离有燃气管道隧道60米或直埋燃气管道6米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爆破工程。 2 在上述范围以外进行爆破作业时,爆破工程产生微粒峰值速率(PPV)在管道位置处不应高于25米/秒;若燃气设施附带有建筑物时,爆破工程产生微粒峰值速率(PPV)在附带建筑物处不应高于13米/秒 3.2.7阀门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定时检验阀门,应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门井内应无积水、塌陷,无妨碍阀门操作堆积物等; 2 应依据管网运行情况对阀门定时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 3 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阀门,应立即维修或更换。  3.2.8凝水器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凝水器应定时排放积水,排放时不得空放燃气;在道路上作业时,应设作业标志; 2 定时检验凝水器护盖、排水装置,应无泄漏、腐蚀和堵塞,无妨碍排水作业堆积物; 3 凝水器排出污水应搜集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3.2.9 调长器接口应定时进行严密性及工作状态检验。调长器调整操作完成后应拧紧螺母,使拉杆处于受力状态。 3.3  设备运行和维护 3.3.1调压装置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装置巡检内容应包含调压器、过滤器、阀门、安全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运行工况,应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2 调压器及隶属设备运行、维护: 1)巡视检验各连接点应无漏气,调压器工作应正常。当发觉有燃气泄漏及调压器有喘息、压力跳动等问题时,应立即处理;  2)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应无腐蚀和损伤;   3) 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调压器,必需经过调试,达成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4)停气后重新启用调压器时应检验进出口压力及相关参数; 5) 应定时进行过滤器接口严密性检验、过滤器前后压差检验,并立即排污和清洗。 3.3.2加臭装置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定时检验储液罐内加臭剂储量; 2 控制系统及各项参数应正常,定时在管网末端抽样检测加臭剂浓度且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要求要求; 3 加臭泵润滑油液位应符合运行要求; 4 加臭装置应无泄漏; 5 加臭装置应定时进行清洗、校验。 6 对加臭剂应妥善保管,加臭剂储存应符合相关要求要求。 3.3.3 高压/次高压设备运行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次高压调压及相关设备经过12个月运行后,宜进行检修。 2检修后系统必需经过最少二十四小时或最多不超出30天正常运行,才可转为备用状态。 3高压/次高压调压系统调压器、泄压阀、快速切断阀及其它辅助设施应定时检验,查验设备是否在设定数值内运行。 4高压/次高压调压站进出口压力、站内调压器过滤器压差应每七天到现场检验一次。 5高压/次高压设备电动、气动及其它动力系统宜每六个月检验一次。如气动系统由高压瓶装氮供给,则须将检验次数增加到每七天一次。 6对高压/次高压设备进行维护时,必需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3.3.4 对高压/次高压设备进行拆装维护保养时,必需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当用惰性气体置换燃气时,应连续三次测定(每次间隔不少于5分钟)燃气浓度值均小于爆炸下限20%才能够进行维护保养;用燃气置换惰性气体时,应连续三次测定燃气浓度值均大于90%才能够投入运行。 3.3.5低压湿式储气柜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定时对低压湿式储气柜运行情况进行检验,并符合下列要求: 1)塔顶塔壁应无裂缝损伤和漏气,水槽壁板和环型基础连接处应无漏水、气柜基础应无异常沉降,并应做好统计; 2)导轮和导轨运动应正常; 3)放散阀门应启闭灵活; 4)雨季前应检验气柜防雷接地电阻,并应做好统计; 5)严寒地域在入冬前应检验保温系统; 6)应定时、定点测量各塔环形水封水位。 2 低压储气柜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气柜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应在要求范围内,在有台风影响地域或有台风影响时合适降低气柜高度; 2)储气柜运行压力,不得超出所要求压力; 3)发觉导轮和轴瓦之间发生磨损应立即修复; 4)导轮润滑油杯应定时加油,发觉损坏应立即修理; 5)维修储气柜时,操作人员必需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具,所携带工具应严加保管,严禁以抛接方法传输工具。 3.3.6低压稀油密封干式储气柜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定时对低压稀油密封干式储气柜运行情况进行检验,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气柜活塞油槽、活塞平台板上不应有杂物;  2) 气柜活塞油槽油位、横向分隔板及密封油净化装置应正常,定时测量油位,并应做好测量统计; 3)气柜柜底油槽水位、油位应保持在要求值范围内,并做好统计, 4)气柜油泵不应开启太频繁、开启次数太少或两台泵同时开启; 5)应定时对气柜油水分离器分水室、分离室、油室和浮子室进行检验; 6)气柜外部电梯及内部升降机(吊笼)多种安全保护装置应可靠有效、电器控制部分应动作灵敏,运行平稳,应定时进行维修、检验,并做好统计; 2低压稀油密封干式储气柜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柜柜体外防腐涂层应完好; 2)气柜柜体应完好,无变形、无裂缝损伤,对于因裂纹或砂眼造成油气渗漏处应立即修补; 3)确保气柜供电系统正常; 4)气柜活塞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应在要求范围内; 5)活塞导轮应在一定压力下沿着导板面中心线灵活、平稳、垂直转动, 无异常响声,并应定时注油; 6)防水平回转导向滑块和立柱导轨板两侧边缘正确咬合,其间隙符合要 求,不然应更换滑块; 7)滑块应经过重锤连杆机构持久地压在导板面上,发觉脱轨必需立即停 止运行; 8)气柜活塞倾斜量阴天应不超出气柜最大直径1/1000;当暴露在阳 光下时应不超出气柜最大直径1/500。若超出此值,则应调整导轮、校正活塞导向装置等; 9)泵入口过滤网应定时清洗,不应有附着物。 3.3.7高压储罐运行和维护除应按国家现行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实施,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严格控制运行压力、严禁超压运行,并对温度、压力、罐位等各项参数定时观察; 2 应填写运行、维修统计; 3 应定时对阀门做启闭性能测试,当阀门无法正常启闭或关闭不严时,要立即维修更换; 4 对安全附件应定时进行校验。 3.3.8压缩机、烃泵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缩机、烃泵检验内容: 1)压力、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 2)阀门开关应灵活,连接部件应紧固,运动部件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等; 3)指示仪表应正常、各仪表参数应在要求范围内; 4)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2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 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要求压力; 4)指示仪表损坏或仪表显示数值不在要求范围内;    5)压缩机、烃泵、电动机、发动机等有异声、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 3 压缩机检修完成重新开启前应对设备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开机。 3.3.9 压缩机、烃泵大、中、小修理,应按设备保养、维护标准实施。 3.3.10仪器、仪表、安全阀运行维护、定时校验和更换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3.3.11 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站站内设施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站内设备、工艺管线等应定时进行巡回检验。 1)检验统计储罐液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储罐进出液时,应观察液位和压力改变情况; 2)检验储罐外壁是否有水珠、结露现象;检验低温管道保冷层及管托是否完好; 3)检验空温式气化器结霜情况,检验水浴式气化器水量和水温情况; 4)检验各连接部位有没有泄漏情况; 5) 对站内消防设备、消防器材检验及运行维护应参考6.2.8条要求实施。 2 LNG储罐及管道运行和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储罐及管道在投用前应首优异行预冷,预冷时储罐及管道应不含水份及杂质; 2) 储罐充装量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充装系数要求。储存罐位通常宜控制为:上限90%;下限20%; 3)不一样起源、不一样组分LNG宜存放在不一样储罐中,而且亲密监测气化速率; 4)对于较长时间储存液化天然气而不向外输气储罐,宜定时倒罐处理; 5)真空绝热储罐应每两年检测一次真空度。每十二个月对蒸发率进行检验; 6)检验储罐外壁漆膜无脱落,外壁无凹陷,检验储罐基础应牢靠,对立式储罐应定时检验其垂直度;  7)储罐检修前后应使用干惰性气体进行置换,严禁使用充水置换方法。 3液化天然气卸(装)车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卸(装)车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必需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具, 人体未受保护部分不许可接触装有LNG而未经隔离管道和容器; 2)储罐进液前应先用惰性气体或LNG气体对卸车软管进行吹扫;卸车完成应将软管内余液回收,严禁LNG液体滞留在密闭管段内; 3)在卸(装)车和气化作业同时进行时,不宜使用同一个储罐; 4)卸(装)车过程中,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开、关阀门; 5)卸(装)车结束以后,应使拆卸下低温软管处于自然伸缩状态;严禁强力弯曲,恢复常温后,应对其接口采取封堵方法; 6)装载LNG运输车停放时应加固定块,不得随意移动。 3.3.12压缩天然气(CNG)压缩加气站、瓶组供气站站内设施和运输车辆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站内设备应定时进行巡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管线、阀门、罐体无锈蚀; 2) 管沟内及站内管线应无泄漏; 3) 阀门和接头应无泄漏、损坏现象; 4) 定时对阀门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阀门,应立即维修或更换。 2站内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等设备应按本节3.3.7和3.3.10条要求实施。 3 调压装置运行维护应符合本规程3.3.1 条要求。对瓶组供给站内配有锅炉伴热系统调压装置,在瓶组卸压时应观察各级调压器热媒进水和回水温度,不得超出正常范围。 4压缩机运行、维护除应符合3.3.8和3.3.9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定时对压缩机及其隶属、配套设施进行排污,污物应集中处理不得随便排放; 2)压缩机撬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5干燥器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内各部件运行应按设定程序进行; 2)指示仪表应正常,各仪表参数应在要求范围内; 3)阀门切换、开关应灵活,运动部件应平稳,无异响、泄漏等; 4)干燥器维护应按设备保养维护标准实施; 5)依据运行情况对干燥器分离器定时进行排污。 6加气、卸气设备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软管应依据使用工况定时更换;  2) 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对流量计定时进行检定;  3) 加气、卸气前检验系统连接部位应密封良好,自动、联锁保护装置正常,应接好地线; 4)在接好高压胶管准备打开瓶组阀门时,操作人员身体不得面对阀门,加气时也不得正对加气枪口,和作业无关人员不得在周围停留; 5)被加气气瓶内应保持正压,加气压力不得超出气瓶工作压力;    6)加气、卸气时,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停车,手闸制动,并熄灭发动机。停车有滑动可能,车辆应加固定块。    7)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加气或卸气作业: a.雷击天气; b.周围发生火灾; c.检验出有气体泄漏; d.压力异常; e.其它不安全原因。    8)严禁给无合格证及有故障车辆加气。 7站内消防系统应按本规程6.2.8条要求实施。 8 CNG汽车载运气瓶组或拖挂气瓶车和牵引车及其运输除应符合本规程6.3.1条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瓶组瓶体、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各类阀门、接头、连接管线等必需按要求定时检测或校验; 2) 运输时应遵守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要求; 3)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或搭乘无关人员; 4)按指定路线和要求时间行车,途中不得随意停车; 5)运输途中因故障临时停车时,应避开其它危险品、火源和热源,停靠在阴凉通风地方,并做好显著障碍停车标识。 6)运输车辆加气、卸气或回厂后应在指定地点停放; 7)气瓶组满载时不得长时间停放在露天暴晒,不然必需进行泄压或降温处理; 8)运输车辆应配置有效通讯工具。 3.4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运行和维护 3.4.1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设备应保持外观完好,无锈蚀,无老化变形,无松动,螺丝和密封件齐全,显示表读数清楚,实施机构无卡阻,现场一次仪表应保持良好防爆性能,应无漏气和堵塞情况,机箱、机柜应含有良好接地。  3.4.2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监控中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多种功效齐全、正常; 2 操作键接触良好,显示器幕显示清楚、亮度适中,系统状态指示灯指示 正常,状态画面显示系统运行正常; 3现行趋势和历史趋势统计曲线清楚、无断线,打印机打字清楚、字符完 整; 4机房和控制室环境符合规范要求。 3.4.3 采集点和传输系统仪器仪表应按相关标准要求定时进行检定和校准。 3.4.4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应掌握安全防爆知识,严格根据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关键设备要挂警示牌以避免误操作。 3.4.5 运行维护人员应定时对系统及设备进行巡检,比对现场仪表和远传仪表显示值、同管段上下游仪表显示值和远传仪表和计算机控制台显示值一致性,发觉异常立即处理。 3.4.6 对于无人职守站应在主控室经过运行参数了解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并定时到现场检验仪器仪表及设备。 3.4.7 拆装带压管线和防爆区域内仪器仪表设备时,应取得管理部门同意和现场配合后方可进行。 3.4.8 在防爆场所进行操作时,不得带电进行仪器仪表及设备维护和检修。对于需要在现场进行操作,必需先关掉电源并使用防爆工具。 3.5  用户设施运行和维护 3.5.1 应对燃气用户设施定时进行检验,并应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 1 对于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等非家庭用户每十二个月最少检验一次; 2 对于居民用户每两年最少检验一次。 3.5.2 入户检验应包含下列内容并做好检验统计: 1 确定用户设施没有损坏; 2 管道不应被私自改动、被作为其它电器设备接地线使用,应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安装牢靠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完好有效;  3 用气设备应符合安装、使用要求; 4 应无燃气泄漏; 5 用气设备前燃气压力应正常; 6 计量仪表应完好。 3.5.3 在进行室内设施检验时应采取检验液检漏或仪器检测,发觉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方法,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3.5.4 进入室内进行维护和检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入室内作业应首先检验有没有燃气泄漏;当发觉燃气泄漏时,应开窗通风,切断气源,消除火源,在安全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在现场拨打电话,在确定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20%时,方可进行检修作业。 2 燃气设施和器具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需由含有对应资质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3 维护和检修作业除应实施上述要求外,还应遵守本规程4.2.6条要求。 3.5.5城镇燃气供给单位应通知用户遵守下列要求: 1 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已达成报废年限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2 不得私自改动燃气管线和私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3 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设施专用房内不得堆放杂物、住人等; 4 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5 严禁使用明火检验泄漏; 6 连接燃气用具胶管应定时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胶管,胶管不能超长并应安装牢靠; 7 正常情况下严禁用户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公用阀门; 8 当发觉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应立即向城镇燃气供给单位报修并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  9 应帮助城镇燃气供给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验、维护和抢修。 3.5.6城镇燃气供给单位应向用户宣传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4   抢    修 4.1  通常要求 4.1.1 城镇燃气供给单位应制订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4.1.2城镇燃气设施抢修应制订应急预案,并依据具体情况对应急预案立即进行调整和修订。 1 应急预案可包含下列关键内容:事故分类、抢险救援及控制方法;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报警、通讯联络方法;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及受伤人员救护;和相关单位协调(交通、消防、电力、化学救护等);预案分级响应条件、事故应抢救援终止程序;应急培训、演练计划等。 2 应急预案应报相关部门立案并定时进行演练,每十二个月最少一次。 4.1.3城镇燃气供给单位应依据供给规模设置抢修机构,并配置必需抢修车辆、抢修设备、抢修器材、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并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1.4接到抢修报警后应快速出动,并依据事故不一样情况可联络相关部门协作抢修。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严明纪律,并采取安全方法。  4.2   抢修现场 4.2.1抢修人员应佩带职责标志,抵达抢修现场后,应依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置警示标志;监测周围环境燃气浓度。在警戒区内应管制交通,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4.2.2抢修人员抵达抢修现场后,在部署事故现场警戒、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应主动救护受伤人员。 4.2.3操作人员进入抢修作业区前应按要求穿戴好防静电服、鞋、防护用具,并严禁在作业区内穿脱和摘戴。作业现场应有专员监护,严禁单独操作。 4.2.4在警戒区内燃气浓度未降至安全范围时,严禁使用非防爆型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等。 4.2.5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作全方面检验,预防燃气窜入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不易觉察场所。 4.2.6当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方法,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隐患为止。 4.3   抢修作业 4.3.1抢修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应立即控制气源、消亡火种,切断电源,驱散积聚燃气。在室内应进行通风,严禁启闭电器开关及使用电话。地下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方法,排除聚积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内燃气。 4.3.2燃气设施泄漏抢修宜在降低燃气压力或切断气源后进行。当泄漏处已发生燃烧时,应先采取方法控制火势后再降压或切断气源,严禁出现负压。 4.3.3抢修作业时,和作业相关控制阀门必需有专员值守,并监视其压力。 4.3.4当抢修中临时无法消除漏气现象或不能切断气源时,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作好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4.3.5修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定无不安全原因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4.3.6场站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当有动火作业时,应按本规程第5.3节中相关条款实施: 1 低压储气柜泄漏抢修 1) 检验和抢修人员宜采取燃气浓度检测器或采取检漏液、嗅觉、听觉、来判定泄漏点; 2) 依据泄漏部位及泄漏量应采取对应方法堵漏;     3) 当发生大量泄漏造成储气柜快速下降时,应立即打开进口阀门、关闭出口阀门,用补充气量方法减缓下降速度; 2 压缩机房、烃泵房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电源,开启室内防爆风机排气通风。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3 地上(下)调压站、调压箱泄漏抢修  1)地上(下)调压站、调压箱发生泄漏,应立即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打开门窗或开启防爆风机加强通风, 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2)调压站、调压箱因为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原因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放散降压和排除故障。当压力超出下游燃气设施设计压力时,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做全方面检验,排除全部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4.3.7 LNG气化站抢修除应按本规程本章相关要求实施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LNG储罐进、出液管道(焊缝、法兰间)发生少许泄漏时,应关闭相关阀门,将管道内LNG放散(或火炬燃烧掉),待管道恢复至常温后,按相关要求进行维修,完成后经过少许介质气体进行试漏,合格后投入运行。 2 当大量LNG泄漏时,对泄漏出LNG可使用泡沫发生设备,对其表面覆盖,使其和空气隔离。 3  LNG泄漏着火后,应该使用干粉灭火剂,严禁用水灭火。在灭火同时还应对未着火储灌、设备和管道进行隔热、降温处理。 4.3.8  压缩天然气设施抢修除应按本规程本章相关要求实施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内出现大量泄漏时,应快速切断站内气源、电源,设置安全警戒线,采取有效方法,控制和消除泄漏点,预防事故扩大; 2 因泄漏造成火灾后,除采取上述方法控制火势、抢修作业外,还应对未着火其它设备和容器进行隔火、降温处理; 3 汽车载运气瓶组或拖挂气瓶车出现泄漏或着火事故时,除采取上述方法控制泄漏或火势外,还应快速离开加气、卸气现场,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向空旷地域停靠。 4.3.9 处理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抢修人员应依据管道敷设资料确定开挖点,并对周围建(构)筑物进行检测和监测;当发觉漏出燃气已渗透周围建(构)筑物时,应依据事故情况立即疏散建(构)筑物内人员并驱散聚积燃气; 2 应监测作业点可燃气体或一氧化碳浓度。当环境中可燃气体浓度在爆炸范围内时,必需强制通风,降低浓度后方可作业; 3 应依据地质情况和开挖深度确定作业坑放坡系数和支撑方法,并设专员监护。 4.3.10  PE管道发生断管、开裂、意外损坏大量漏气时,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关闭上游阀门、使用封堵机或使用夹管器等方法有效阻断气源后进行抢修; 2 抢修作业中应采取方法确保PE管熔接面处不带压力; 3 抢修作业中应采取方法预防静电产生和聚积。 4.3.11 铸铁管泄漏抢修时,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泄漏处开挖后,宜对泄漏点采取必需方法进行临时封堵,降低泄漏量; 2 燃气设施泄漏抢修作业如用阻气袋阻断气源时,可使用钻孔设备在工作坑泄漏点两侧各钻制一阻气工作孔,将管线内燃气压力降至阻气袋有效阻断工作压力以下,且阻气袋应在使用期内使用;给阻气袋充压时,要用专用气源工具或设施进行,且充气压力要在阻气袋许可充压范围内,充填气体宜采取惰性气体。 4.3.12 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到用户泄漏报修后应立即派人检修; 2进入室内后应打开门窗通风、切断气源、消亡火种,在安全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在事故现场拨打电话; 3检验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正确判定泄漏点,严禁明火查漏;当未查清泄漏点和泄漏原因时,应按本规程第4.2.6条实施; 4漏气修理时应避免因为检修造成其它部位泄漏,应采取防爆方法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4.4   中毒、火灾和爆炸 4.4.1发生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气设施和周围环境安全时,应帮助公安、消防及其它相关部门抢救并保护好现场。 4.4.2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预防产生负压。 4.4.3燃气设施发生爆炸后,应快速控制气源和火种,预防发生次生灾难。 4.4.4火势得到控制后,应按本规程第4.3节相关要求进行抢修。 4.4.5火灾和爆炸灾情消除后,应对事故范围内管道和设备进行全方面检验,消除隐患。  5 生产作业 5.1    通常要求 5.1.1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作业单位应制订作业方案和填写动火作业汇报,并逐层申报;经审批后应严格按同意方案实施。紧急事故抢修除外。 5.1.2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必需设专员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安全员。参与作业操作人员应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具。在作业中设置放散点放散时应有专员监护。 5.1.3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必需配置对应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5.1.4 作业坑边应依据情况和需要挖设利于操作人员上下及避险甬道。 5.2    停气和降压 5.2.1停气和降压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 5.2.2影响用户用气停气和降压作业应最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紧急事故除外。 5.2.3停气和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燃气安全排放或置换合格;  2 降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降压速度; 3 降压作业应有专员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4 降压作业时依据管内不一样燃气种类,可将压力控制在100Pa∽500Pa范围 内;  5 液化石油气管道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取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液化石油气。 5.3   动火 5.3.1运行中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技术、生产、安全等部门配合和监护。 5.3.2动火作业现场,应划出作业区并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5.3.3动火作业区内应保持空气流通,预防燃气积聚,在较密闭空间内作业时,应采取强制通风、加强安全防护等方法。 5.3.4动火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20%,在动火操作过程中应严密监测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及管道内压力改变。  5.3.5动火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严禁正对管道开口处。 5.3.6停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动火作业前,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浓度,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在爆炸下限20%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 2)采取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3)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它有效方法进行隔离; 2 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应严密观察管段或设备内可燃气体浓度改变。 1)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2)看成业中止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均应重新取样检测,并符合本条1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5.3.7 燃气设施停气作业实施前必需有停气、供气方案。 5.3.8 不停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方法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2 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需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在100 Pa∽500Pa,应有专员监控压力;    3 动火作业引燃火焰,必需有可靠、有效方法随时将其扑灭。 5.3.9场站内动火作业应遵照本节条款实施。 5.4 带压开孔、封堵作业    5.4.1使用带压开孔、封堵设备在燃气管道上接线或对燃气管道进行维修更换等作业时,应依据管道材质、输送介质、敷设工艺情况、运行参数等选择适宜开孔、封堵设备及不停输开孔、封堵施工工艺,并制订作业方案。 5.4.2 作业前应对施工用管材、管件、密封材料等做复核检验,对施工用机械设备应调试运转正常。 5.4.3 在不一样管径、不一样运行压力燃气管道上进行开孔、封堵作业,凡属于首次施工应进行模拟试验。 5.4.4 施工现场应有足够作业场地和操作空间,并保持道路通畅, 作业区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开孔作业时作业区内不得有火源。 5.4.5 钢管管件安装和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制管道许可带压施焊压力不宜超出1.0MPa,且管道剩下壁厚应大于 5mm。封堵管件焊接时应严格控制管道内气体或液体流速; 2 用于管道开孔、封堵作业特制三通(四通)管件宜采取机制管件; 3 在大管径和较高压力管道上作业时,应做管道开孔外强,可采取等面积补强法; 4 开孔法兰、封堵管件必需确保和被切削管道垂直,应按合格焊接工艺施 焊。其焊接工艺、焊接质量、焊缝检测均应符合《钢制管道封堵技术规程 第1部分:塞式、筒式封堵》SY/T 6150.1要求; 5开孔、封堵、下堵设备组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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