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要求(试行)作者:煤矿安全网 起源:煤矿安全网 公布时间:-11-13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要求(试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二一七年十月目 录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要求 1(试行) 1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掘进 2第一节 通常要求 2第二节 锚喷支护 3第三节 砌碹支护 4第四节 架棚支护 5第五节 井筒 5第六节 关键巷道及硐室 7第七节 特殊条件下顶板管理7第八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8第三章 回 采 10第一节 通常要求 10第二节 支 护 10第三节 切眼支护、工作面安装和初采 13第四节 工作面末采及拆除 14第五节 特殊条件下顶板管理 14第六节 冲击地压 15第七节 其它
2、17第四章 监 测 19第一节 通常要求 19第二节 掘进 20第三节 回采 20第五章应抢救援22第一节 通常要求 22第二节安全避险 22第三节 救援装备和灾坏处理 2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提升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炭工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订本要求。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要求。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健全对应机构、配置对应管理技术人员负责顶板管理工作、制订顶板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分析掌握本单位顶板活动规律、改变动态,
3、组织推广学习顶板管理优异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需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难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安全教育和培训,从事采掘作业及井下其它生产活动职员应熟练掌握,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第六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实施群众监督,作业人员有权阻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四处理不能确保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需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需编制包含顶板管理内容年度灾难预防和处理计划,并依据具体情况立即修改,顶板灾难预防和处理计划由
4、关键责任人组织实施。第八条煤矿发生顶板事故后,煤矿企业关键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必需立即采取方法组织抢救,并按相关要求立即上报。第九条采掘工作面必需编制完善作业规程,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落实实施。碰到地质条件发生改变时,应立即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订对应安全技术方法。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学习、考试,全部作业人员要在学习统计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不得安排作业。第十条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全方位顶板监测、巡查制度。严格实施敲帮问顶制度。第二章 掘进第一节 通常要求第十一条井巷工程施工前,必需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并组织会审。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应依据地质条件选择合理支护形式。巷道掘进时
5、必需按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地质条件发生改变时要停止掘进,待重新确定支护形式后再进行施工。第十二条巷道贯通前必需制订贯通专题方法,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需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而且实施单头作业,保持停掘工作面支护完好和通风正常。贯通时,必需由专员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必需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第十三条严格按正规循环作业,严禁超循环作业。第十四条煤矿企业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用产品必需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其中纳入安全标志管理产品,必需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规格要求支护材料,确保巷道支护质量。第十
6、五条掘进前应查明工作面地质结构、应力情况、顶板岩性、煤层特征、上下层对照关系及四面开采情况,水、火、瓦斯、煤尘情况。第十六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距离,必需依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订预防冒顶、片帮安全方法。第十七条在松软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需采取超前支护或其它方法。第十八条掘进巷道遇断层、褶皱、陷落柱等特殊地质结构时,必需编写专题安全技术方法,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责任人)审批。第十九条巷道开口、分岔、拐弯段、三角区及贯通时必需采取方法加强支护,并避开结构及应力集中区。第二十条井巷揭煤前,应该探明煤层厚度、地
7、质结构、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安全方法。第二十一条新掘巷道及硐室,应优先选择锚网喷支护,当存在有围岩破碎、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结构带等锚网喷支护不能发挥正常支护效用地段,可采取其它支护形式。第二十二条矿井关键井巷工程开工前,所编制支护设计必需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责任人)组织论证并审批。第二十三条全部支护支架要接顶严实。架棚巷道支架和顶帮之间空隙必需塞紧背实;砌碹巷道碹体和顶帮之间必需用不燃物充填密实。第二十四条严禁采取木棚或木支柱支护,严禁使用其它国家明令严禁支护方法。第二节 锚喷支护第二十五条岩石巷道或半煤岩巷道优先采取综掘或光面爆破,爆破后巷道要成形规整,轮廓尺
8、寸基础符合设计要求。一次支护采取锚网索喷支护,后期视顶板情况进行二次支护。第二十六条锚固形式应依据围岩条件合理选择。锚杆应和井巷轮廓线切线垂直。第二十七条锚杆锚索施工工艺必需按锚杆支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结束,由当班验收员进行验收是否达成要求要求。第二十八条锚喷支护工作面必需有可靠有效临时支护。第二十九条煤矿必需按要求进行锚杆拉拔试验,锚杆拉拔力试验必需有安全方法并在永久支护下进行,预防因锚杆杆体断裂或失效造成伤人。第三十条锚喷巷道喷射混凝土前应检验帮、顶,撬掉浮石,并用水冲洗煤(岩)面,严格掌握混凝土配比和速凝剂掺入量,喷层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90%。第三十一条锚杆、钻孔、药卷直径要“三径”匹配
9、合理,确保锚固力达成设计要求。第三十二条大断面巷道、硐室、交叉点需尽可能部署在稳定煤岩层中,确保锚固端锚入稳定岩层。同时,尽可能避开地质结构、应力集中等区域。第三十三条锚杆(索)安装必需按要求进行,锚固剂、锚杆(索)、托盘和螺母等性能、强度、结构必需和设计锚固力相匹配。第三十四条严格根据作业规程对锚杆(索)进行逐根预紧,对于炮掘巷道,爆破后必需对工作面10米范围内锚杆(索)进行查验,确保达标。第三十五条支护时必需在完好有效临时支护下进行,先支护顶板,后支护两帮,严禁同一地点顶、帮同时进行支护作业。使用快掘工艺施工时,顶帮可同时支护。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在超高地点打眼和铺网时,必需搭设工作台,工作
10、台要牢靠可靠,经上岗人员确定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三十七条锚索长度应依据巷道顶板煤岩层情况确定,必需把锚索锚固到顶板稳定岩层中,当稳定岩层和巷道顶板距离过大时,锚索长度应超出自然平衡拱2m以上,并满足以下要求:(一)锚固段长度大于1m。(二)自由段长度大于3m。(三)张拉段长度要确保张拉工艺要求长度,通常大于0.2m。第三十八条锚杆(索)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法,和围岩涌水处理等,必需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明确。第三十九条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需符合设计。对喷体必需做厚度和强度检验并形成检验统计。第四十条巷道出现失效锚杆(索)要立即进行补打。第
11、三节 砌碹支护第四十一条砌体厚度、灰缝、砌筑砂浆配比、壁后充填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第四十二条顶板破碎时应先挑掉危石并加前探支护。第四十三条若顶部出现高顶冒落,碹顶应先充填至顶,打紧背牢,严禁空帮空顶。处理高顶冒落要事先准备好充填材料,处理时应选好撤离路线。第四节 架棚支护第四十四条爆破前,靠近掘进工作面10m长度内支架必需有防倒装置。放炮后,必需对放炮崩倒、崩坏支架先行修复,修复支架时必需先检验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迎头作业必需在超前支护或临时支护下作业。第四十五条架棚巷道支架间应设牢靠金属撑、拉杆,其撑、拉杆规格、数量和设置位置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要求。支架和顶帮之间空隙必需塞紧、背实。巷
12、道掘进时,发觉有失效棚应立即处理。第四十六条掘进巷道接顶材料数量、质量、排列、材料规格尺寸必需在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方法中明确要求。第四十七条设有永久水沟巷道,掘砌水沟时,必需有预防棚腿失效方法。第四十八条支架腿窝必需找到实底,遇特殊情况必需制订专题安全技术方法。第四十九条背板和充填材料材质规格必需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要求。第五节 井筒第五十条井筒支护设计必需以井筒检验孔地质资料为依据。第五十一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和坚硬岩层之间井巷必需砌碹或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最少延深5m。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需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第五十二条新掘立井井筒,当井筒直径大
13、于3.5m时,基岩段首次支护优先采取锚喷支护,永久支护采取混凝土砌碹或钢筋混凝土砌碹支护方法,混凝土砌碹厚度不得小于300mm。第五十三条斜井、平硐基岩段优先采取锚喷支护,局部围岩破碎地段可采取架设U型棚等支护形式。第五十四条在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域,或处于表土段不稳定底层时,风硐及安全出口和井筒上段30m以内井壁必需采取钢筋混凝土结构。第五十五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该遵守下列要求:(一)采取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该在井筒含有试挖条件后施工。(二)风硐口、安全出口和井筒连接处应该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方法。(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该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第五十六条立井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距离及预防片帮方法必需依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第五十七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需有专门方法。采取井圈或其它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需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立即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该派专员观察地面沉降和井帮改变情况;发觉危险预兆时,必需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