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葡萄酒、果酒是指以葡萄、多种水果或浆果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饮料酒。葡萄酒及果酒申证单元为1个:葡萄酒及果酒。关键品种有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等。以浸泡或蒸馏工艺生产果酒不纳入发证范围。
葡萄酒或果酒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获证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原酒加工、不进行灌装企业,生产许可证上注明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加工灌装、不进行原酒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上注明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使用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502。
二、基础生产步骤及关键控制步骤
(一)基础生产步骤。
1.葡萄酒及果酒基础生产步骤
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
2.原酒加工基础生产步骤
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原酒
3.加工灌装基础生产步骤
原酒→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步骤。
1.原材料质量。
2.发酵和贮存过程控制。
3.稳定性处理。
4.调配。
(三)轻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
1.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以调配酒冒充发酵酒。
3.葡萄汁或果汁含量不足。
4.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绿化带不宜种植有飞絮和有浓郁气味植物。葡萄酒及果酒生产企业应含有原料加工、酿酒、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原酒加工企业应含有原料加工、酿酒、贮酒、仓库等场所,加工灌装企业应含有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污水排放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其它条件应满足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相关要求。
(二)必备生产设备。
葡萄酒、果酒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有:
1.原料处理设备:破碎机、压榨机、输送泵。
2.发酵设备:控温发酵罐。
3.贮酒设备:贮酒罐、输送泵。
4.过滤设备:硅藻土过滤机、板框过滤机等。
5.冷冻设备:冷冻机、隔热罐或速冻机。
6.杀菌系统:锅炉或其它供热设施。
7.除菌设备:杀菌设备或除菌过滤设备。
8.灌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洗瓶机、自动装酒机。
原酒加工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上述1、2、3条中要求设备,并含有粗滤设备,如硅藻土过滤机。
加工灌装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上述3、4、5、6、7、8条中要求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GB2758-1981《发酵酒卫生标准》;GB/T15037-1994《葡萄酒》;QB/T1982-1994《山葡萄酒》;QB/T1983-1994《山楂酒》;QB/T2027-1994《猕猴桃酒》。
五、原辅材料相关要求
生产中所使用原辅材料必需是食用级产品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如使用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必需选择获证企业生产产品。全部采购原辅材料必需经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酿酒原料葡萄或其它水果应新鲜,无霉变腐烂、无夹杂物、无药害、无病害、无污染。
六、必备出厂检验设备
(一)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企业必备出厂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0.1mg);2.干燥箱;3.微生物培养箱;4.消毒锅;5.电冰箱;6.恒温水浴;7.生物显微镜;8.压力测定装置(适适用于起泡酒);9.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二)原酒加工企业必备出厂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0.1mg);2.干燥箱;3.恒温水浴;4.电冰箱。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一)检验项目。
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生产企业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1中所列出对应检验项目进行,原酒生产企业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2所列出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栏中注明“*”标识,企业应该进行自检或委托含有法定资格机构检验,每十二个月不得少于2次。
微生物项目为带“*”标识项目,生产企业无须对每批产品全部进行检验,但企业必需含有检验微生物能力,能够对产品中微生物包含酵母菌进行有效监控。
表1 葡萄酒质量检验项目表
表1、表2 中检验项目是按葡萄酒标准列出,其它果酒检验项目可按对应产品标准,参考表1、表2项目确定。
(二)判定标准。
对于葡萄酒及果酒当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当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游离二氧化硫、铁中仅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结论为:符合发证条件;当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游离二氧化硫、铁项目中超出1项不合格,或有其它项目不合格时,则判定结论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对于原酒,判定依据按对应成品酒标准实施。
八、抽样方法
依据企业申证产品种类,随机抽取不一样类型主导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标准上每个企业抽取2个样品。
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生产企业抽样应在企业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1500瓶(以750ml/瓶计),净含量在750ml/瓶左右平静葡萄酒随机抽取12瓶,起泡葡萄酒随机抽取18瓶,净含量大于1000mL或小于600ml/瓶样品应合适降低或增加取样数量,降低时不得少于8瓶,增加时,样品总量应和750ml/瓶样品总量相当。对于生产原酒企业,样品应在企业贮酒罐中抽取,所抽样品应为混合均匀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10吨,抽样量为5L。将抽取样品平均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原酒应进行有效密封。样品确定无误后,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在抽样单上盖章、签字。样品当场封存,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及企业人员签字及抽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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