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管理标准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要求(试行)1 专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要求了企业船舶修理安全管理方法及控制要求。本标准适适用于企业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2 管理部门2.1 安全环境保护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管理要求和安全施工要求实施情况监督管理。2.2 项目部:具体负责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方法落实、检验、监督工作。2.3 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业务安全防护方法落实、检验、监督工作。3 管理内容及要求3.1 船舶入厂3.1.1 由项目部组织生产部、安环部、设备动力部联合对船舶进行联检,联检内容最少包含以下内容:1) 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机舱舱底水、污油柜、污水柜及锚链舱内之
2、残水必需在进船厂前处理完成。2) 消防系统是否有效;灭火器是否齐备有效。(依据船方提供消防台账)3) 燃油、滑油、污油舱(柜)和和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应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机构检验,确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显著禁火标志。4) 设备设施易损件完好情况,必需时拍照留存。是否有需要厂方保管珍贵物资。5) 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放射源等项目标报备情况。3.1.2 船舶停靠后,安全环境保护部要立即和船方签署修船消防安全协议书,明确厂船双方消防安全责任。3.1.3 船舶停靠后,生产部要立即按排专员实施二
3、十四小时看护。上船人员必需持入厂证或工作证,登记后方可上船。3.1.4 船方应提供在厂期间船员名单,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船员到安全环境保护部进行安全通知培训,办理入厂证。3.2 安全施工准备3.2.1 全部班组、施工队必需实施天天工作开始前安全交底制度。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检验所用工属具状态,并确保其良好。3.1.2 对于高处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检验脚手架,并确定合格方可施工。3.2.3 对于动火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确定经过审批并保持审批合格状态方可施工。施工条件发生改变后应立即撤消许可。3.2.4 施工前应确定个人防护用具无缺点。3.3 防火防爆安全控制3.3.1 动火作业控制关键点a) 施工单位
4、责任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和安全员应明确作业部位周围环境,明确安全要求。 b) 动火作业必需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行申请和审批。c) 油舱、油柜等易燃易爆场所应经过清除油污并经测爆合格,检验审批方可动火。d) 油管、油舱蒸气管,必需手工拆除一节,清除存油及油气后方可施工。e) 施工单位应在动火作业场所设置消防器材和灭火器材,施工人员携带消防水桶(有水)或小型灭火器(许可就近共用)。f) 施工人员实施“十不焊、割”要求3.3.2 易燃易爆物质安全控制 a) 存在易燃液体或产生挥发性气体场所,其周围严禁动火作业及人员进入,并给予隔离,悬挂警告标志。b) 涂装作业施工人员应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扎紧袖口、裤
5、管,不准穿化纤服装、带钉鞋及携带火种进入施工区域。3.3.3 氧气管、乙炔管、氧乙炔管路及油桶、油漆桶控制 a) 氧乙炔管路、油桶、油漆(桶装)等易燃易爆物品不能和电源接触。严禁用氧乙炔管路做电焊回路。 b) 氧气、乙炔管检验卡应在有效使用期内,氧气、乙炔管及压缩空气管走向必需分开。多出部分应圈好挂妥,不准堆放在甲板或其它施工场所及通道。 c) 氧气、乙炔管、压缩空气管应绑扎牢靠(氧气、乙炔皮管采取倒刺快速接头),确保无泄漏。 d) 氧气、乙炔管走向应尽可能绕开船员生活区,在万不得已情况下应经安全主管同意,下班前撤出。e) 氧气、乙炔管穿过导轨时,气管接头应离开导轨50mm以上。f) 施工结束
6、后应将氧气、乙炔气关闭,并取下减压阀。施工结束应关掉电焊机、风机,并切断电源。g) 乙炔瓶必需安装预防回火装置。割炬、预防乙炔回火装置应定时检验,确保可靠。h) 严禁用氧气吹身降温或作为试压工具。i) 氧气瓶、乙炔瓶应远离火源10米以上。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应保持足够距离。3.3.4 严禁在指定吸烟点以外场所吸烟,严禁在船上吸烟,严禁吸“游烟”。3.3.5 涂装作业场所及其毗邻场所严禁动火作业,涂装作业后需继续动火作业时,应通风、测爆、测氧和审批。3.3.6 靠近码头一侧甲板、外板动火作业应预防焊碴掉落至码头氧气、乙炔汇流排,应派专员监护。3.4 脚手架作业安全控制3.4.1 按高处作业要求搭设
7、脚手架。3.4.2 搭设、拆除脚手架时,应有施工单位安全员在现场监护。3.4.3 搭设钢质脚手架应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行完工验收。3.4.4 悬挂式吊架不能用麻绳等可燃物质作为吊挂物。3.4.5 脚手板宽度不能小于60厘米,并应绑扎牢靠,用于打砂喷漆悬挂手板宽度不得小于1.0米。3.4.6 脚手架应有上下斜梯并设有扶手栏杆。3.4.7 搭架单位应常常巡查脚手架状态,发觉问题立即采取方法。3.4.8 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系好安全带。3.4.9 脚手板上工具应放妥。3.4.10 不管使用斜梯或直梯,手和脚一直要保持三点和梯子接触牢靠。3.4.11 上、下梯子时,两手不许可拿东西,也不许可在口袋里
8、装手电或工具。3.4.12 不许可垂直交叉作业,除非有可靠隔离方法。3.5 起重作业安全控制3.5.1 起重实施单位应对起重设备如钢丝绳、葫芦等应最少每七天检验一次,每三个月进行全方面安全检验做好检验标识和涂季检色标。3.5.2 高空吊运物件应确保平稳、安全,绑扎牢靠。3.5.3 严格遵守“十不吊”要求。3.5.4 起重作业应有专员指挥。对于大型吊装工程,由起重单位制订吊装方案。3.5.5 超出40吨大型物件吊装,吊耳应符合规范,焊妥后报质检部检验。3.6 现场用电安全控制3.6.1 设备动力部应在码头、电源箱上标注每个开头额定电压,施工单位据此安装生产用电设备。3.6.2 220V以上电源必
9、需架空,并有红布条伴行。3.6.3 在密闭舱室和狭小舱室内照明应采取36V电源。3.6.4 易燃易爆场所须用防爆型电器及照明,通风机。3.6.5 在船上尽可能采取手持式风动工具,慎用II类或I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3.6.6 照明灯具和手持电动工具应采取隔变电源。3.6.7 36V以上照明灯具设置应经设备动力部审批,由专业电工布设。3.6.8 现场电工必需常常检验和维护电气设备和线路。3.7 交叉作业安全控制3.7.1 生产管理人(如单船总管、项目经理、领班)应对交叉作业作出安排,预防形成事故隐患。3.7.2 严禁垂直交叉作业。3.7.3 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高处作业场所和起重物下方。3.7.4
10、 清油舱、驳油、回油、喷漆场所及其周围严禁动火作业。3.7.5 看成业可能存在因她人不清楚危险而遭到伤害时应做好警戒方法并派专员监护。3.8 切割船体结构钢板安全方法3.8.1 切割船体结构钢板应符合条例标准、规程和工艺要求;3.8.2 切割次序应使内应力缓慢释放。3.8.3 操作者不能站在切割线以内,除非搭设了牢靠踩踏结构。3.8.4 切割钢板应在切割线上相对均匀地最少留4处根,每处不得小于100毫米(必需时核实强度)。3.8.5 被切割钢板在割离前要设1-2处吊耳用于吊运和稳定。3.8.6 操作者在切除所留根时,不能处于钢板可能脱离运动方向。3.8.7 严禁把所切除钢板直接扔下,应用合适起
11、重方法下放或吊离。3.8.8 被切除钢板重量应限制在吊运和控制能力之内。3.8.9 切割操作不能形成垂直交叉作业或其它影响她人安全交叉作业条件。3.9 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控制3.9.1 凡在舱室施工,均须有风机到位通风,以确保空气流通。3.9.2 起重指挥确保所吊物料堆放整齐、有序、不占用安全通道。3.9.3 因施工需要占用安全通道,须向安全环境保护部提出,同意后变更通道。3.9.4 上班严禁窜岗、打逗,严禁喝酒。3.9.5 生活垃圾、废弃物、废料应立即清理洁净,坚持“谁产谁清,日产日清”标准,做到工毕场清。3.9.6 拉水管、消防水带应绑扎牢靠,不准有漏水现象。3.9.7 清油施工应确保周围环
12、境洁净,如发觉滴漏应立即清理洁净,保持油箱处理洁净,施工结束后,油箱要立即吊下船。3.10 受限空间安全控制3.10.1 受限空间范围包含双层底、高边柜、边舱、艏尖舱、油舱、油柜、泵舱、罐体、隔离舱、锚链舱、管子弄、艉轴弄、锅炉内部、应急消防泵房、舵杆弄、污水舱/柜、污油舱/柜等。3.10.2 进入上述舱室条件:a) 可燃气体、油泥、惰性气体和其它可能造成危害气体已清除。b) 已进行了充足通风并保持通风。c) 含氧量不低于18%,可燃气体浓度不高于爆炸下限1%。3.10.3 进入上述舱室时应在道门口作“舱内有些人,请勿关门”标识或有类似作用其它标识。3.10.4 进入上述舱室应有些人监护。3.
13、10.5 上述舱室必需保留安全通道。3.10.6 任何人关闭上述舱室之前全部要认真检验里面是否有些人,确定无人后方可关闭。3.10.7 进入上述舱室进行作业时还应遵守对应安全作业要求。3.11 劳动保护用具使用安全控制3.11.1 进入船舶、码头、频繁起重等作业场所必需戴好安全帽。起重工在任何作业场所全部必需戴好安全帽。3.11.2 高处作业必需挂好安全带。3.11.3 水上作业(包含舷外作业、码头带/解缆作业、进/出坞带、解缆作业)必需穿救生衣。3.11.4 施工人员必需穿工作服、工作鞋。3.11.5 气割工、打磨工必需按要求戴对应防护眼镜。3.11.6 电焊工必需戴面罩。3.11.7 涂装
14、工必需戴风帽。3.11.8 进入烟尘场所或其它有毒场所应带防尘/毒口罩。3.11.9 进入噪间超标场所应戴耳塞。3.12 施工结束3.12.1 各相关部门立即将各自器材、设备、材料及照明灯具等撤离,并进行整理、检验,避免遗失。3.12.2 单船总管督促全船清扫清理,并进行检验。3.12.3 船舶离厂撤消本厂消防器材。3.13 船舶离厂3.13.1 船舶修理项目施工结束,经营管理部通知后,维修船舶方可驶离码头。3.13.2 由安全环境保护部收回船员持有入厂证。3.13.3 项目部组织对维修船舶进行离厂前联检确定,联检项目应包含:本厂灭火器是否已撤离下船;各舱室是否有施工余料等物资;进厂申报珍贵物资完好性;其它应检验项目。4 汇报和统计相关统计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