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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优先权新规制度的作用及误区.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683190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8.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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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本国优先权制度-作用及误区一、引言优先权制度源于年问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巴黎公约规定,享有国民待遇资格人,以一项创造创造一方面在任何一种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了创造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12个月(对创造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或6个月(对外观设计申请),她如果在其她成员国也提出了同样申请,则这些成员国都必要承认该申请案在第一种国家递交日期为本国申请日。优先权作用重要是使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有充裕时间考虑自己尚有必要在哪些国家再提申请,并有时间选取在其她国家代办手续代理人或寻找潜在合伙方和支持资金。巴黎公约优先权制度合用于先后两个申请是分别在不同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

2、状况,因而又被称为“外国优先权”制度。随着专利制度发展,许多国家借鉴巴黎公约优先权制度制定了“本国优先权”制度,即申请人在本国提出初次专利申请之后,在规定期间内又就相似主题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也可以享有初次申请优先权。为区别起见,以在外国提出在先申请为基本优先权被称为“外国优先权”,以在本国提出在先申请为基本优先权被称为“本国优先权”。二、优先权制度作用作为优先权制度来源,外国优先权作用非常简朴直接,即便于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有充裕时间考虑自己尚有必要在哪些国家再提申请。而本国优先权制度作用,比起外国优先权来说,就要丰富多,而这些作用恰恰是专利代理实践中容易被忽视,本文旨在系统地对“本国

3、优先权”加以探讨。2.1运用“本国优先权”进行创造和实用新型之间转换国内在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增长了“本国优先权”制度。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似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国内专利法实行细则第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创造,是指对产品、办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新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适于实用新技术方案。上述规定表白,创造和实用新型所涉及技术方案是有所不同,创造专利可以对产品、办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新技术方案,而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新技术

4、方案。由于国内设立专利制度历史不长,实践中,申请人对专利法规定理解不清晰,或者拿不定主意究竟是申请创造还是实用新型,往往踌躇不决;有时候甚至就同样技术方案既提出了实用新型申请又提出了创造申请。对于这些申请人来说,她们可以运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在优先权期限内进行转换,如果申请人以为其创造创造创新限度很高,技术寿命长,并且市场潜力大,可以考虑将实用新型申请转换为创造;反之亦然。更故意义是,如果申请人误将一种具关于于产品以及该产品制造办法技术方案申请为实用新型,由于该申请中办法某些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对象,如果运用分案又不能变化原申请类别,因而该实用新型申请面临着被驳回命运,这时候,可以运用本国优先权制度

5、规定办法方案优先权,就可以得到及时补救,这可以以为是本国优先权制度重要功能。2.2将各种在先申请合为一案申请运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可以将各种在先申请合为一案申请,是指如果有两个在先申请,其一是关于产品创造,其二是关于该产品制造办法创造,申请人在其中最后优先权期限内,可以将这两个申请合二为一。其好处是可以减少后续要缴纳费用,达到节约开支目,同步节约专利审查资源,这可以以为是本国优先权制度长处之一。但是要注意是,运用优先权提出在后申请各项权利规定必要具备单一性;各份在先申请必要是针对相应内容初次申请;各份在先申请申请日均在优先权期限内。2.3可以挽救视为撤回创造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依照专利法关于规定,申

6、请人提交专利申请,应当在两个月内缴纳申请费用,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间内缴纳,就被视为撤回,或者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间内回答审查意见或者进行补正,该申请也将被视为撤回;如果申请人想恢复权利,必要办理恢复手续,缴纳恢复手续费1000元,这对申请人为自然人来说,是一笔不小开支。而运用本国优先权制度,该视为撤回申请就可以得到补救,只需缴纳优先权费即可。2.4变相延长专利权期限专利法实行细则第十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指优先权日。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日。依照上述规定,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专利权期限起算日就是指专

7、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实际申请日,而不是优先权日。运用这一规定,即便没有转换创造创造类型需求,申请人也可以在初次申请日后,在优先权期限行将届满前,重新提出一种与在先申请完全一致申请,规定在先申请优先权,从而事实上起到了将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一年作用。例如一种创造专利申请,通过这样重新提出优先权做法,并不会影响其进入实质审查时间,也就不会使得其授权时间顺延。固然,这样做前提是该申请满足专利授权实质条件。三、对本国优先权限制如上所述,由于本国优先权申请类型转换,仅仅针对技术方案,因此,只涉及创造和实用新型,不涉及外观设计(它不是技术方案1)。专利法实行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主题

8、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作为规定本国优先权基本:(一)已经规定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规定本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其中第一项规定是规定作为规定本国优先权基本只能是初次申请,否则优先权日不好计算。第二项规定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一种技术方案可以分别在不同国家得到专利保护,但是在一种国家里,不容许得到双重专利权,否则违背了专利法细则第13条第1款“一创造一专利原则”。第三项规定涉及分案,由于分案自身保存了原申请日,又不受12个月优先权期限限制,自身就体现了一种优先权了,并且,现行专利法规定分案不能变化原申请类别

9、,而本国优先权恰恰可以变化原申请类别,如果对分案申请容许再提出本国优先权,就会使得分案不能变化原申请类别规定变得无意义了。为了彻底地杜绝重复授权,对于没有授权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本申请,该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又规定“申请人规定本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由于有权享有“本国优先权”在后申请申请人与作为优先权基本在先申请申请人为同一人,因此按照国内专利法规定“本国优先权”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同一申请人运用该制度获得多项专利权也许。四、本国优先权制度误区业内某些代理人以为,在后申请通过本国优先权制度可以基于在先申请进行涉及新颖性、创造性内容补充完善。这种结识是十分有害。

10、例如有人I撰文道:由于文献资料检索手段、语言、经费、时间等方面限制,申请人经常对自己创造创造新颖性、创造性没有很大把握,不懂得究竟与否该申请专利,紧张不能被授权反而导致自己技术公开。而运用上述本国优先权制度,则可以先提交一份初步申请获得申请日,使别人公开不会影响自己已经获得成果新颖性和创造性,然后改进技术进一步提高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再提交一份申请,并规定在先申请优先权;如果由于种种因素而在12个月之内不能提高其新颖性和创造性,达不到专利性规定,则还可以撤回在先申请,避免其技术公开。该文章以为:这是优先权制度最大长处。众所周知,一项专利申请一经提交,就获得了申请日和申请号,同步,

11、对它与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来说,也是客观注定了,如果日后发现该申请缺少新颖性、创造性,只能通过缩小权利规定范畴来退却,以求满足新颖性、创造性规定,绝不能事后对本来方案加以新改进来弥补。否则就违背了专利法33条规定,从而也违背了专利法第9条规定。值得指出是,如果申请人通过修改权利规定来缩小范畴,就没有必要此外提出优先权,也就不属于本文讨论范畴。下面详细分析几种也许浮现状况:4.1在先申请不是一种完整技术方案在研发初期阶段,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为了早日提交专利申请,将一种尚未完毕技术申请专利,这时候,该申请技术方案是不完整,因而,可以说不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第4款规定,同步,独立权利规定也必定不

12、满足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这样申请不能通过日后补充完善,运用本国优先权提出在后申请,如果提出这样申请,程序上不应由什么障碍,但其申请日只能是实际申请日,不能享有优先权。否则,就会违背了先申请原则。4.2在先申请虽然是一种完整技术方案但是等同于既有技术这样状况也是屡见不鲜。如果在先申请所披露技术方案完全等同于既有技术,其命运也是注定。即不能获得专利权,虽然是运用实用新型申请而获得批准,也很容易通过无效程序将其否定。如果该申请中,尚有一系列改进方案,则可以通过权利规定撰写,划清与既有技术界限,则有也许获得专利权。总之,依然不容许通过增长内容对原技术方案进行任何改动。4.3在先申请是一种完整技术方

13、案,可以增添新技术方案如果在先申请是一种关于产品技术方案,日后创造人又对创造了该产品制造办法,则可以运用本国优先权提出一种新申请,其中,增长了新办法技术方案,由于符合单一性,可以在一种申请中提出。但是必要注意,享有优先权日,只能是产品技术方案,而办法技术方案,不能享有优先权日,而使其实际申请日,这也叫做“某些优先权”。即在后申请并不是所有权利规定都享有优先权。区别不同申请日,其意义在于,申请日进行专利审查时间基准,没有申请日就无法确认专利三性。如上所述,这样申请好处是,专利权期限以在后申请日起算,无形中,延长了专利权期限,同步又节约了专利申请费用和授权后专利维护费用。五、结语上述误区要害就是无视先申请原则,不能对的结识本国优先权作用和好处。先申请原则是专利法律制度基石,如果违背了先申请原则,就破坏了专利制度。这是在专利申请之后任何阶段都要遵循基本原则。运用本国优先权制度也决不容许有任何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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