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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样本.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683106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41.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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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相关印发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要求通知国食药监注255号 05月23日 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药品研制秩序,确保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质量,依据药品注册管理措施相关要求,国家局组织制订了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要求,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范药品研制秩序,依据中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措施,制订本要求。第二条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验。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

2、注册申请研制情况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统计进行审查,确定申报资料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过程。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验,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同意上市前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实地检验,确定其是否和核定或申报生产工艺相符合过程。本要求所指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过程中进行取样、封样和通知检验。第三条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常规和有因。有因核查关键是指针对下列情形进行现场核查:(一)药品审评过程中发觉问题;(二)药品注册相关举报问题;(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进行核查其它情形。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同时负责组

3、织新药、生物制品同意上市前生产现场检验;负责组织进口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对药品审评过程中发觉问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包含药品注册重大案件有因核查。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一)负责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研制现场核查;(二)负责所受理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路径注册申请生产现场检验;(三)负责所受理仿制药注册申请生产现场检验;(四)负责所受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补充申请生产现场检验;(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因核查。研制工作跨省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研制现场核查工作由受理该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

4、部门负责,研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给予帮助。第二章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 第六条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包含药品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药品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和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药品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关键是对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药品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关键是对临床试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必需时,可对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条件及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抽查检验。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关键是对申报生产注册申请样品试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若申报生产时药学、药理毒理等研究和申报临床相比发生改变,应对改变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第七条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5、在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时,应提交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附件2),说明所完成试验项目、包含关键设备仪器、原料药(药材)起源、试制场所、委托研究或检测项目及负担机构等情况。 第一节药品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后,应该组织现场核查组,根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关键点及判定标准(附件1)对药学、药理毒理等研究情况实施现场核查。申请注册药品属于生物制品,核查组在现场核查时应抽取3个生产批号检验用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抽样统计单及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将样品、药品注册抽样统计单、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一并送交药品检验所。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药

6、品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后,应该在要求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汇报(附件3)连同药品注册管理措施要求其它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第二节药品临床试验现场核查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新药、根据新药程序申报生产申请后,应该组织现场核查组,根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关键点及判定标准对临床试验情况实施现场核查。第十一条对于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该将临床试验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组织对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

7、督管理部门完成药品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后,应该在要求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汇报连同药品注册管理措施要求其它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第三节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药品生产申请后,应该组织现场核查组,根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关键点及判定标准对申报生产研制情况实施现场核查。对于新药、根据新药程序申报生产申请,除生物制品外其它药品,核查组在现场核查时应抽取3批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抽样统计单及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将样品、药品注册抽样统计单、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一并送交药品检验所。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申报生产

8、研制现场核查后,应该在要求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汇报连同药品注册管理措施要求其它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第三章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验 第一节新药、生物制品生产现场检验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对于新药、生物制品注册申请,经审评符合要求,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验,同时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第十六条申请人应该自收到生产现场检验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验申请,报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验申请表(附件4)。第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生产现场检验申请后,应该依据

9、核定生产工艺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验。第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应该组织现场核查组,根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关键点及判定标准实施现场检验。 核查组在现场检验时应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抽样统计单及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将样品、药品注册抽样统计单、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一并送交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药品检验所。第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完成生产现场检验后,应该在要求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验汇报(附件5)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第二节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路径生产现场检验第二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

10、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对于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路径注册申请,经审评符合要求,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验,同时通知受理该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该自收到生产现场检验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受理其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生产现场检验申请,报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验申请表。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生产现场检验申请后,应该依据核定生产工艺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验。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组织现场核查组,根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关键点及判定标准实施现场检验。核查组在现场检验时应抽取1

11、批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抽样统计单及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将样品、药品注册抽样统计单、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一并送交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药品检验所。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生产现场检验后,应该在要求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验汇报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三节仿制药生产现场检验第二十五条申请人申请仿制药注册,应该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验申请表,并连同相关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仿制药申请后,应该依据申请人申报生产工艺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验。第

12、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组织现场核查组,根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关键点及判定标准实施现场检验。 核查组在现场检验时应抽取连续生产3批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抽样统计单及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将样品、药品注册抽样统计单、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一并送交药品检验所。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生产现场检验后,应该在要求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验汇报连同药品注册管理措施要求其它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第四节补充申请生产现场检验第二十九条根据药品注册管理措施第一百一十七条要求,对于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补充申

13、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进行生产现场检验。第三十条根据药品注册管理措施第一百一十七条要求需进行生产现场检验补充申请,凡生产工艺未发生变更,申请人应该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验申请表,并连同相关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该依据其药品注册批件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验。第三十一条根据药品注册管理措施第一百一十七条要求需进行生产现场检验补充申请,凡生产工艺发生变更,申请人应该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并连同相关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14、监督管理部门将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经审评符合要求,根据本要求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程序进行生产现场检验。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组织现场核查组,根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关键点及判定标准实施现场检验。核查组在现场检验时应抽取3批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抽样统计单及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将样品、药品注册抽样统计单、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一并送交药品检验所。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生产现场检验后,应该在要求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验汇报连同药品注册管理措施要求其它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第四章组织实施

15、 第三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前,应制订核查方案,组织核查组,通知被核查单位,并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五条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由核查组具体实施。核查组通常由2人以上组成,实施组长负责制,核查组组员由派出核查组部门确定。依据被核查药品注册申请情况,能够组织相关教授参与核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被核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选派一名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作为观察员帮助核查工作。第三十六条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开始时,核查组应召开会议,由核查组组长向被核查单位宣告核查内容、要求和纪律等。被核查单位应配合核查组工作,确保所提供资料真实,并选派相关人员帮助核

16、查组工作。第三十七条核查组应根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关键点及判定标准实施核查,并按要求抽取样品。第三十八条核查组应对核查中发觉问题如实统计,必需时应予取证。第三十九条完成现场核查后,核查组组长组织对核查情况进行讨论汇总,形成核查结果,撰写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汇报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验汇报。汇总期间,被核查单位人员应回避。第四十条核查结束前应召开会议,由组长向被核查单位宣读核查结果。第四十一条若被核查单位对核查结果无异议,核查组全体组员及被核查单位责任人应在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汇报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验汇报中署名,并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观察员参与核查,观察员也须署名。第四十二条若被核查单位对核查结果

17、有异议,可提出不一样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对被核查单位提出问题,核查组应深入核实相关情况,并应做好统计。统计经核查组全体组员和被核查单位责任人署名,并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观察员参与核查,观察员也须署名。第四十三条核查组完成现场核查后,除取证资料外,应将被核查单位提供其它资料退还。第四十四条被核查单位对现场核查人员、程序、核查结果等有异议时,可在5日内直接向派出核查组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第四十五条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应形成综合评定结论,经全体人员署名后按要求将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汇报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验汇报及相关资料报送其派出部门。第四十六条派出核查组部门应对核查组报送资料进行审

18、核,在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汇报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验汇报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在要求时间内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第四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验汇报、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章药品注册检验抽样要求 第四十八条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人员在现场抽样时,应参考药品抽样相关要求进行,操作规范,确保抽样代表性,抽样过程不应影响所抽样品质量。第四十九条抽样人员应确定抽样批号,核实该批样品总量,检验包装是否完整、标签上是否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号、使用期、样品生产单位名称等信息,并查对相关

19、信息是否和申报资料对应一致。第五十条抽样人员应根据随机抽样标准和方法抽取完整包装样品,抽取样品数量应为样品全检用量3倍量。第五十一条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按每1倍检验量,用药品注册现场抽样封签进行单独签封。药品注册现场抽样封签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相关人员署名,并加盖抽样单位药品注册检验抽样专用章和被抽样单位公章。第五十二条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和签封后,应按要求填写药品注册抽样统计单。药品注册抽样统计单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相关人员署名,并加盖抽样单位药品注册检验抽样专用章和被抽样单位公章。第六章核查人员管理第五十三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人员选择、培训和管理。第五十四条核查人

20、员应为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含有医药相关专业知识,并接收过相关培训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和教授。第五十五条核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认真推行职责,公正、廉洁地从事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第五十六条核查人员应按要求参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培训,不停提升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核查能力。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军队科研、医疗机构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工作由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实施。第五十八条有因核查、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可参考本要求实施。第五十九条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包含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相关要求同时废止。附件1: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关键点及判定标准 为确保药品注册现场核查

21、质量,依据药品注册管理措施制订本关键点。关键点从药学、药理毒理、临床试验及批量生产过程等四个方面列举了对应核查项目,意在提醒现场核查关键步骤和关键要素。请结合核查结果并依据判定标准,对药品注册申请研制和批量生产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关键点及判定标准一、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关键点(一)药学方面1.工艺及处方研究1.1研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制工作,并和申报资料记载一致。1.2工艺及处方研究是否含有和研究项目相适应场所、设备和仪器。1.3工艺及处方研究统计是否有筛选、探索等试验过程具体内容,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试验数据、时间是否和申报资料一致。2.样品试制2.1样品试制现场是否含

22、有和试制该样品相适应场所、设备,并能满足样品生产要求,临床试验用样品和申报生产样品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申报生产所需样品试制是否在本企业生产车间内进行。2.2样品试制所需原辅料、药材和提取物、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等是否含有正当起源(如供货协议、发票、药品同意证实性文件复印件等)。2.3原辅料、药材和提取物、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等购入时间或供货时间和样品试制时间是否对应,购入量是否满足样品试制需求。2.4样品试制用原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是否有检验汇报书。2.5样品试制是否含有制备统计或原始批生产统计,样品制备统计项目及其内容应齐全,如试制时间、试制过程及相关关键工艺参数

23、、中间体检验统计等。2.6样品试制量、剩下量和使用量之间关系是否对应一致。2.7尚在进行长久稳定性研究是否有留样,该样品所用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是否和申报资料一致。2.8申报生产所需样品原始批生产统计是否和申报工艺对应。3.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样品检验3.1研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究工作,并和申报资料记载一致。3.2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检验现场是否含有和研究项目相适应场所、设备和仪器。3.3研究期间仪器设备是否校验合格,是否含有使用统计,统计时间和研究时间是否对应一致,统计内容是否和申报资料一致。3.4用于质量、稳定性研究样品批号、研究时间和样品试制时间关系是否相对应。3.5对照研究所用对照药品是

24、否含有起源证实。3.6所用对照品/标准品是否含有正当起源,如为工作对照品,是否有完整标化统计。3.7质量研究各项目和方法学考察内容是否完整,各检验项目中是否统计了全部原始数据,数据格式是否和所用仪器设备匹配,质量研究各项目(判别、检验、含量测定等)是否有试验统计、试验图谱及试验方法学考察内容。3.8质量研究及稳定性研究试验图谱是否可溯源,IR、UV、HPLC、GC等具数字信号处理系统打印图谱是否含有可追溯关键信息(如带有存盘路径图谱原始数据文件名和数据采集时间),各图谱电子版是否保留完好;需目视检验项目(如薄层色谱、纸色谱、电泳等)是否有照片或数码摄影所得电子文件。3.9质量研究及稳定性研究原

25、始试验图谱是否真实可信,是否存在篡改图谱信息(如采集时间)、一图多用等现象。3.10稳定性研究过程中各时间点试验数据是否合乎常规,原始统计数据和申报资料是否一致。4.委托研究其它部门或单位进行研究、试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实材料。委托证实材料反应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和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汇报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原件。必需时,可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二)药理毒理方面1.研究条件1.1是否建立试验研究相关管理制度,并在研究中给予实施。1.2研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究工作,并和申报资料记载一致。1.3研究现场是否含有和研究项目相适应

26、场所、设备和仪器。1.4研究期间仪器设备是否校验合格,是否含有使用统计,统计时间和研究时间是否对应一致,统计内容是否和申报资料一致。 2.试验动物2.1是否含有购置试验所用动物确实切凭证。2.2试验动物购置时间和数量是否和申报资料对应一致。2.3购置试验动物种系、等级、合格证号、个体特征等是否和申报资料对应一致。2.4试验动物喂养单位应含有对应资质,试验动物为本单位喂养繁殖,是否能提供本单位含有喂养动物资质证实及动物喂养繁殖统计。3.原始统计3.1各项试验原始统计是否真实、正确、完整,是否和申报资料一致。3.2原始统计中试验单位、人员、日期、数据、和试验结果等是否和申报资料一致。3.3原始资料

27、中供试品、对照品配制、储存等统计是否完整,是否和申报资料中反应情况相对应。3.4原始图表(包含电子图表)和照片是否保留完整,和申报资料一致。3.5组织病理切片、病理汇报及病理试验统计是否保留完整并和申报资料一致;若病理照片为电子版,是否保留完好。4.委托研究其它部门或单位进行研究、试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实材料。委托证实材料反应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和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汇报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原件。必需时,可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三)临床方面1.临床试验条件1.1临床试验单位及相关专业是否含有负担药品临床试验资格,是否含有药品

28、临床试验批件及伦理委员会批件。1.2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制订和实施情况是否一致。1.3试验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究工作,其负担对应工作、研究时间是否和原始统计和申报资料记载一致。1.4临床试验设备、仪器是否和试验项目相适应,其设备型号、性能、使用统计等是否和申报资料一致。2.临床试验统计2.1知情同意书签署知情同意书是否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必需时对受试者进行电话核实,以了解其是否在试验期间参与过该项临床试验,是否知情等情况。2.2临床试验用药品接收和使用2.2.1试验用药品批号是否和质量检验汇报、临床试验总结汇报、申报资料对应一致。2.2.2试验用药品接收、使用和回收是否有原始统计,发放者是

29、否全部有署名。药品接收数量、使用数量及剩下数量之间关系是否对应一致。2.2.3试验用药品使用方法用量及使用总量是否和受试者用药原始统计、临床试验汇报对应一致。2.3临床试验数据溯源2.3.1病例汇报表(CRF)和原始资料(如:原始病历、试验室检验、影像学检验、ECG、Holter、胃镜、肠镜等检验原始统计等)和申报资料是否对应一致。2.3.2原始资料中临床检验数据是否能够溯源,必需时对临床检验部门(如临床检验科、影像室、多种检验室等)进行核查,以核实临床检验数据真实性。2.3.3临床试验过程中是否对发生严重不良事件(SAE)、合并用药情况进行统计,是否和临床总结汇报一致。2.3.4申报资料临床

30、试验总结汇报中完成临床试验病例数和实际临床试验病例数应对应一致。2.4 药代动力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中原始图谱是否能够溯源2.4.1纸质图谱是否包含完整信息,并和数据库中电子图谱一致。2.4.2原始图谱及数据是否和临床试验总结汇报对应一致。2.4.3进样时间(或采集时间)是否和试验时间、仪器使用时间对应一致。2.4.4图谱统计测试样品编号是否和对应受试者血标本编号统计对应一致。2.5 统计汇报是否和临床试验总结汇报一致。3.委托研究其它部门或单位进行研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实材料。委托证实材料反应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和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汇报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

31、原件。必需时,可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二、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判定标准1.研制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和对研制过程中原始统计进行审查,未发觉真实性问题、且和申报资料一致,核查结论判定为“经过”;2.发觉真实性问题或和申报资料不一致,核查结论判定为“不经过”。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验关键点及判定标准一、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验关键点1.机构和人员1.1企业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是否能够确保各级部门和人员正确推行职责。1.2参与样品批量生产各级人员,包含物料管理、样品生产、质量检验、质量确保等人员是否含有推行其职责实际能力。1.3样品批量生产前上述人员是否进行过和本

32、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相关培训及药品GMP培训,并有培训统计。2.厂房和设施、设备2.1生产厂房及其设施、生产设备、仓储条件等是否满足样品批量生产要求。 2.2生产批量和其实际生产条件和能力是否匹配。2.3如不是专用生产线,样品和原有产品安全生产带来风险是否被充足评定, 并能有效预防交叉污染。2.4为增加该产品生产,原有厂房和设施、设备是否作对应变更,变更是否经同意并经验证。如为新建企业或车间,批量生产前和产品生产相关厂房和设施、关键设备是否经确定(IQ/OQ/PQ)。3.原辅料和包装材料3.1生产过程所需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是否制订管理制度并遵照实施。3.2上述物料是否含有正

33、当起源并和注册申报一致,如有变更,是否经同意。3.3是否对购入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等取样检验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3.4是否对关键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供货商进行审计并经质量管理部门同意。4.样品批量生产过程4.1是否制订样品生产工艺规程,工艺规程内容和核定处方、工艺和批生产统计内容是否一致。4.2是否进行工艺验证,验证数据是否支持批量生产关键工艺参数。4.3清洁方法是否经验证。4.4生产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照工艺规程进行操作。4.5批统计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最少包含以下内容:4.5.1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4.5.2生产和关键中间工序开始、结束日期和时间;每一生产工序责任人署名

34、;4.5.3关键生产工序操作人员署名;必需时,还应有操作(如称量)复核人员署名;4.5.4每一原辅料批号和(或)检验控制号和实际称量数量(包含投入回收或返工处理产品批号及数量);4.5.5全部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和所用关键生产设备编号;4.5.6中间控制和所得结果统计和操作人员署名;4.5.7不一样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需物料平衡计算;4.5.8特殊问题统计,包含对偏离生产工艺规程偏差情况具体说明,并经签字同意。4.5.9批检验汇报单。4.6关键生产设备使用统计时间和批量生产时间是否一致。4.7已生产批次样品使用量、库存量和实际生产量是否吻合。4.8样品生产使用物料量、库存量和总量是否吻合。5.

35、质量控制试验室5.1是否含有样品及相关原辅料检验所需多种仪器设备、标准物质。5.2检验仪器、设备是否经检定合格,各仪器是否有使用统计。5.3是否有委托检验,如有委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5.4质量控制部门是否含有和样品相关文件:5.4.1和核定标准一致质量标准;5.4.2取样规程和统计;5.4.3检验操作规程和统计;5.4.4检验方法验证统计。5.5是否按要求留样并进行稳定性考察。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验判定标准1.生产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和对生产过程中原始统计进行审查,未发觉真实性问题、且和核定/申报生产工艺相符合,检验结论判定为“经过”;2.发觉真实性问题或和核定/申报生产工艺不相符,检验结论判定为“不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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