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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北京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相关印发《北京市建筑材料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措施》通知
【颁布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建发[]117号
【颁布时间】 -03-14
【实施时间】 -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相关印发《北京市建筑材料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措施》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集团总企业,各相关行业协会,各相关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为建立建筑材料市场产品质量诚信机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将《北京市建筑材料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措施》给予印发,从4月1日起在本市施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材料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措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
二0一0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建筑材料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建筑材料市场产品质量诚信机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行业协会对向本市建设工程供给相关建筑材料品种中国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简称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适用本措施。实施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建筑材料品种,由行业协会公布。
第三条 激励本市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建材采购单位在评价为“a”级以上供给单位范围内选购材料,激励使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材采购单位在评价为“aa”级供给单位范围内选购材料。
第四条 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实施建材供给单位自愿参与和评价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标准。
第二章 评价工作组织
第五条 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由各建材品种行业协会依据章程或要求程序组织实施。评价结果由组织该品种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在相关媒体和“北京建设网”上公布,并在北京市建筑材料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现场公布。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建筑材料品种,能够实施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
(一)生产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检验条件和管理素质差异较大,而且对产品质量影响很大。
(二)行业协会含有组织供给单位建材质量诚信评价工作能力。
第七条 实施建筑材料供给立案管理建筑材料品种通常不再进行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八条 各类建筑材料品种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标准、评分细则和评价程序,由评价实施单位公布实施,并报市住房城镇建设委立案。
第九条 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标准,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生产经营正当,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照齐全。
(二)产品质量企业标准优异,质量指标严于同类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
(三)工艺、设备达成中国优异水平,检验设备完备。
(四)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有效,对原料、工艺控制严格,各项原始统计真实、可靠、完整、规范,可追溯所发生问题技术原因和责任。
(五)严格实施国家和本市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要求,两年内没有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被行政处理、处罚等不良纪录。
(六)近两年内没有因产品质量或其它不良行为负担违约责任、被媒体曝光或发生群体性投诉。
(七)在北京市有一定销售规模,售后服务体系健全,含有对北京市建设工程供给保障能力。
(八)该类建筑材料品种质量诚信其它要求。
第十条 不符合第九条(一)、(五)、(六)项要求建材供给单位,不予进行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参与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单位,应该签署行业协会制订自律条约,承诺如实向评价实施单位提供各项申报信息、接收申报信息核查、同意评价实施单位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结果和建材质量诚信信息。
第十二条 参与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单位,向评价实施单位申请评价,填写《北京市建筑材料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和资质管理不作要求)。
(二)经当地标准管理部门立案产品企业标准。
(三)两年内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中销售产品和用户清单。
(四)产品生产线关键设备清单。
(五)企业材料、工艺、产品检验设备清单。
(六)含有对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使用期内产品型式检验汇报。
(七)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文件汇编。
(八)企业产品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实。
(九)近两年没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虚假质量证实文件或其它违法经营行为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被行政处理、处罚和负担违约责任、媒体曝光等不良统计及群体性投诉承诺书。
(十)该类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需要提供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在接到申报材料60个工作日内,依据评价标准进行下列审核:
(一)对报送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申报材料有异议可要求申请单位补充或澄清。
(二)视情况到部分申请单位产品生产现场、产品用户进行实地核查。
(三)视情况向工商、质监、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和检验机构核实,查询有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纪录。
(四)依据评分细则作出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结果,将评价合格供给单位公告15个工作日,并对接到投诉意见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根据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评价合格供给单位,评为北京市建筑材料供给单位质量诚信“a”级;评价优异供给单位,评为北京市建筑材料供给单位质量诚信“aa”级。评价结果中应该明确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等级涵盖产品品种。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使用期为二年。使用期满后,供给单位应根据本通知重新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为北京市建筑材料供给单位质量诚信“a”级,能够在公布之日十二个月后向原评价实施机构提出复审申请,经审核、公告,评价优异可评为北京市建筑材料质量诚信“aa”级,并给予公布。
第五章 评价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该跟踪、搜集 “a”级或“aa”级供给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建设工程项目标用户意见,对被评价建材供给单位进行回访抽查,并公布供社会各界反应意见和投诉举报渠道。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实施单位应向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咨询建筑材料供给单位产品质量诚信和被行政处理、处罚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该建立每个被评价建材供给单位建材质量诚信信息档案库,并无偿为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使用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评价为北京市建筑材料供给单位质量诚信“a”级或“aa”级单位被注销或停产,原评价结果失效。
第二十条 评价为北京市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aa”级单位,生产工艺、生产线关键设备配置、管理素质发生重大改变,产品质量水平严重下降,应该由评价实施单位组织重新审核确定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为北京市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a”级或“aa”级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评价实施单位核实后,取消其原评价结果:
(一)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虚假质量证实文件或其它商业欺诈违法行为,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被行政处理、处罚,或负担违约责任、被媒体曝光和发生群体性质量投诉。
(二)使用严禁使用或非法渠道采购原材料。
(三)许可其它单位以本单位名义生产、销售该类建设工程材料。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措施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要求被停止或降低原评价结果,由评价实施单位在相关媒体和“北京建设网”上公布,并在建筑材料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现场建材质量诚信生产供给企业查询名单中删除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措施第二十条要求被停止或降低原评价结果供给单位,经整改后能够在满十二个月后重新申请北京市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依据本措施第二十一条要求被取消其原评价结果供给单位,经整改后能够在满两年后重新申请北京市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合格后给予重新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不得借产品质量诚信评价工作营利或强制建材供给单位加入协会。在制订建材质量诚信评价标准、评分细则和评价程序时应该充足征求会员单位和行业内其它单位意见。协会要制订确保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公正、廉洁方法,方法内容和实施情况要向会员单位和行业内其它单位公布,接收会员单位和行业内其它单位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实施单位专职和聘用工作人员,应该严格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措施要求,在质量诚信评价申报、审核、评价工作中严谨、认真、公平、公正工作,保护被评价建材供给单位商业秘密和单位责任人隐私,不得借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收取建材供给单位礼品、礼金或谋取其它私利。
第二十六条 申报进行建材供给单位质量诚信评价供给单位,认为评价结果不符合评价标准、评价程序性要求,公布信息失实或评价实施单位、评价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时,能够向评价实施单位或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申诉和举报;认为评价工作人员涉嫌受贿时能够依法同时向司法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评价实施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申诉或举报应该立即核实,申诉或举报事项属实时应该立即纠正,消除不利影响。对违规工作人员应该批评教育,问题较严重者立即停止其继续参与评价工作,涉嫌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价实施单位违反本措施要求,由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给予纠正,对申诉和举报事项立即给予核实,影响评价结果,要求评价单位重新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从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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