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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习俗史之婚姻习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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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整word)明朝习俗史之婚姻习俗明朝习俗史之婚姻习俗 发布时间:200966阅读次数:468字体大小: 【小】 【中】【大】 婚姻习俗明代的婚嫁制度与礼仪习尚,在继承传统礼制的同时,对古代礼制既有损益也有发展创新,表现出了明代的社会发展风貌.如在婚制方面,明代的会典、明史等典籍中,对天子的纳后仪礼,皇太子的纳妃仪、亲王的婚礼、公主的婚礼、品官的婚礼、庶民百姓的婚礼以及婚俗中存在的纳妾、重婚、退婚、改嫁与冥婚、指腹婚等,都有详尽的规定与限定。其目的就是想利用 礼 制这个治理国家的精神武器,宣扬维护尊卑贵贱、上下有等的封建等级制度的存在,从而企求达到封建国家的长治与久安。但是实存的婚姻形态状况

2、表明,这一规定除被宗室诸王遵奉外,其它各阶层的婚嫁行为和礼仪并不受其约束,法令规定形同虚置。其是到了明中叶以后,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社会上出现了追求婚姻自由,性生活美满,个性解放以及纳妾盛行等时尚,对传统的婚姻论理观念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嫁习尚,并不受明朝规定与礼制所限,保留了各自的民族性特点.(一)帝后的婚姻礼仪明代天子的纳后婚礼,可谓是 国婚 ,其礼仪之繁缛、规模与声势之宏大、备办礼物之丰厚、动用人力物力之浩大,都是明代其它任何一个社会阶层所无法与之比拟的。华贵、典雅、隆重是其主要特点,明代天子纳后,其完婚成礼的过程,基本依照古代六礼的程序而行,要行纳

3、彩、问名、纳吉、纳征、告期和发册奉迎之礼,但天子无亲迎之礼.其中纳彩、问名是相亲阶段,纳吉、纳征是定亲阶段,告期、发册奉迎是成亲阶段.此外,完婚的帝后,还要拜见皇太后,分别接受百官、亲王及内命妇和外命妇的庆贺,最后,帝后要行盥馈礼仪,至此婚礼方告结束。纳彩、问名纳彩就是男方请使者到女家纳雁为礼,表示向某女求婚的意愿:问名就是女家同意,便将该女之名及生辰告知男方媒人。明代天子行纳彩、问名礼前,要择吉日遣官祭告天地宗庙。至期,陈设御坐、制案、节案、卤簿、彩舆、中和大乐如仪。礼部陈礼物于丹陛上和文楼下。皇帝冕服升座,百官和正副使朝服行礼,执事官举制案、节案由中门出来,礼物随后,均放置丹陛中道。这时传

4、制官宣制曰: 兹选某官某女为皇后,命卿等持节行纳彩问名礼。 正副使奉命行礼,皇帝起驾回宫,正副使取节及制书放置彩舆中,由仪仗大乐前导,出大明门,释朝服,乘马前往皇后府第相亲.皇后府第也设相应礼仪恭候正副使者到来.府第中设使者幕次于大门外左边,南向,设香案于正堂,设制案、节案于南,别设案于北。使者到来时,引礼导入幕次,执事官陈礼物于正堂,使者奉制书于案。礼官先入,主婚人朝服出迎,礼官曰: 奉制建后,遣使行纳彩问名礼. 主婚者、使者捧制书及节到正堂,置于案上,主婚者行礼,跪于案前,正使取纳彩制,宣后授主婚者;副使取问名制,宣读授主婚者。主婚者接制置于案上左右。执事举表案授主婚者。主婚者将表授正使,

5、并将它置彩舆中。仪式完毕,主婚者酒馔宽待使者,使者返回时,主婚要送至大门外,使者随彩舆由大明门左门,到奉天门外,以表节授司礼监,复命。纳吉、纳征、告期礼仪纳吉就是男女双方交换生辰,各自卜得吉兆;纳征是卜吉后,表示婚姻成立;告期就是男方家派媒人向女方家问明结婚日期.明代天子的纳吉、纳征、告期,传制遣使礼仪,如同上述。但天子纳后的纳征礼用玄纁、束帛、六马、谷圭等物。皇后府第的陈设也如前仪,唯更设玉帛案.使者到来后,将制书、玉帛置案上,六马陈堂下。执事先设皇后冠服诸物于正堂,礼官入,主婚者出迎,执事举玉帛案,正使捧纳吉、纳征制书,副使捧告期制书,执节者捧节,以次进入,在案上陈列。主婚者行婚跪在案前,

6、正使宣制,然后来使将圭及玄纁授给主婚者,礼仪之制如前仪.副使宣读成婚的皇道吉日,主婚者拜谢,使者持节出,主婚者礼遇使者,使者返回复命如初.发册奉迎礼奉迎就是迎亲礼。因为明代天子无奉迎之礼,故派使节前往奉迎皇后。届时礼部陈雁及礼物于丹陛上,内官监陈皇后卤簿车辂于奉天门外。制词说: 兹册某官某女为皇后,命卿等持节奉册宝,行奉迎礼。 正副使将册宝置彩舆中,随即到达皇后府第。礼定官宣读册宝,说明行奉迎礼。接着女官以九龙四凤冠袆衣进皇后,内官陈仪仗于中堂前,设女乐于堂下.皇后具服出阁,于香案前,向阙立,行四拜礼。接着是宣册、宣宝礼仪;正使宣奉迎制,副使进雁及礼物,主婚者跪受,使者行礼拜出.余如初仪。女官

7、奏请皇后出阁,向父母告别,升舆而出。其仪仗是大乐前行,次为彩舆,正副使随之,由大明门中门入宫.百官朝服班迎于承天门外,皇后至午门时,鸣钟鼓,停卤簿。正副使复命,仪仗女乐前导,皇后进奉天门,至内庭幕次,皇后出舆,由西阶进,皇帝由东阶降迎于庭,揖皇后入内殿。帝后诣更服处更衣,皇帝具衮冕,皇后更礼服,同到奉先殿行谒庙礼。还宫,行合卺礼,帝更皮弁升内殿,后更衣从之,东西相向。接着是繁琐的进酒、进饭礼仪,女官以两卺酌酒,帝后合和以进.还宫帝后易常服。次日早,帝后行四拜礼,谒见皇太后。第三天早晨,帝服冕服,皇后穿礼服,同到皇太后宫,行八拜礼。还宫后,帝服皮弁升坐,女官引导皇后穿礼服,到皇帝前行八拜礼。接着

8、帝后接受内亲属及六尚等女官的八拜礼;各监局内宫内使也行八拜礼。并颁诏告知天下。第天早晨,皇帝服衮冕升华盖殿,接受亲王、执事官及百官的进贺礼;皇太后及皇后各礼服升座,接受亲王及内外命妇的贺礼表笺。第五天帝后行盥馈礼,还有繁杂的礼仪.这时帝后的婚姻礼仪才算是方告完成。通观明代帝后的婚嫁仪礼,可以看出,它显示出如下一些特征:其一,明代皇帝的婚仪,既是规模盛大、礼仪繁琐隆重、耗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的 国婚礼仪活动,又是处处体现封建礼仪、等级、皇权的一种政治色彩浓的婚姻活动.其二,在明代多层次的婚姻礼仪分为礼(帝后)、雅(王公贵族、官员)、俗(庶民百姓)三个层次之中,明代帝后的婚娶仪礼,属最高层次,因此,

9、显示出高雅、华贵、端庄、隆重、繁缛和程式化的特点.其三,明代帝后婚仪的全部过程,是帝后婚姻礼仪的实践,亦是对王公官员、民人所进行的一次有着炫耀性与示范性意义的婚姻礼制教育。其直接影响和结果,则是政治性、寄生性消费的增长,并导致社会再生产的逐步停滞。其四,明代帝后婚仪的强烈政治色彩、封建特权与等级色彩,它是对以 性爱 为基础的普通婚姻根本否定,也是以财富和权力 再分配 为其特殊内涵的帝后婚姻的展示。(二)宗室的婚姻规制明代,由于皇家宗室在国家的政治、经济与军事生活中,居于十分特殊而重要的地位,所以,按照封建等级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他们的婚嫁制度及其礼仪也表现出时代特色。婚姻行为,对封建社会的统治阶

10、级来说,向来是一种政治手段,它是为巩固封建统治服务的。作为封建统治阶级最上层的皇家宗室,其婚姻更是一种典型的政治行为,是为巩固和加强封建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机器服务的。有明一代,从朱元璋一统天下到明王朝覆亡,宗室的婚姻制度也是随着明代的政局变化而演变的。它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洪武到宣德为前期,正统以后为后期。前期通过宗室的婚嫁,联姻文武勋贵,中外配合,企图以血缘和裙带关系来达到屏藩帝室的目的;后期则鉴于 靖难 之役和诸王叛乱的教训,为了防止宗室以婚嫁的手段,形成危胁帝权的力量,因而对宗室的婚姻之家作了严格的限制.概括有明一代宗室婚姻制度发展变化情况,在前期有这样几个特点:首先,太子、亲王、郡王

11、纳妃,公主、郡主选驸马、仪宾,大都与功勋大臣联姻,但必须由皇帝决定去娶.所以霍韬说: 太祖时,亲王纳功臣之女,公主配大臣之子,未有疏忌之嫌也。 白屋 之家,鲜有与者。这反映了朱元璋利用姻亲关系维护帝权的思想。其二,宗室联姻对象,多系武臣之家,其间虽有一二文臣,但无关大局。这说明联姻的政治目的主要是从军事上着眼的,这与明初的政局是相应的。明初的当务之急,是扫清北元的残余势力以及抚定西南各地,突出的是军事问题,故联姻之家多为武臣并非偶然。其三,严禁大臣私自进女与宗室结亲. 凡亲王妃、宫人等,必须选良家女,以礼聘娶,不拘处所。勿受大臣进送,恐有奸计 ,可见利用中有防范.其四,太子、亲王及其世子纳妃,

12、公主选驸马,应选之家,大体以江北为限,其中原因复杂。而后期的宗室婚嫁制度,呈现出如下特点:其一,亲王纳妃,仍然和前期一样,必须由朝廷选择。英宗正统二年, 敕行在礼部为卫王择妃 ,即是明证。郡王以下可自行选配,但必须奏准。其二,凡与王府结亲者,不许除授京职;京官已与王府结亲者,改调外任。 凡文职本身并族属有女为王妃或夫人、男为仪宾等项,俱各现在及有子孙者,不许除授京职;如已故及无子孙者,一体升除.凡京官与王府结亲者,改调外任;若王府官,不论军民职,但与王同城居住者,皆改调 。其三,王府亲属不得任要职,已任要职者,令其 闲住.其四,王府婚姻,须在封内选择军民之家,不得联姻封外。早在宣德元年,宣宗即

13、下令: 今后王国婚姻,须令于附近文武官员及军民之家选取. 其后一再申令:婚事宜于本处官员军民之家选择。 又敕赵王高燧: 叔朝廷至亲,婚配礼之所重,封内选择,于礼为宜 。其五,宗室所婚配对象,不得与政事。在婚姻礼仪方面,明统治者对宗室的婚嫁程序,按照六礼的程式,也作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从而使其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特权地位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明史?亲王婚礼条称:亲王纳妃,要皇帝 临轩本醮戒.凡行婚姻之礼,均派遣使者持节前往。使者持节前去行纳彩、问名礼前,要宣制,说 册某氏为某王妃.然后奉制携带礼品行聘娶之礼.对亲王的纳彩礼,明代有严格规定.整个婚姻的程序,均按照 六礼 的程式进行.亲王的婚礼仪式,除

14、了六礼之外,还要行合卺、朝见、盥馈之礼,仪如皇太子。此外,举行盥馈礼后,亲王还要穿皮弁服,王妃服翟衣,前往东宫太子处,行四拜礼仪。东宫太子坐受拜见,东宫妃立受二拜,答二拜。然后亲王与王妃要回拜王妃父母,届时王妃之父出迎。亲王先入妃家,妃父从之。到正堂后,亲王立于东边,妃之父母立于西边。亲王行四拜之礼,妃之父母立受二拜,答二拜.亲王中坐正堂,这时王妃亲属拜见亲王,都行四拜礼,亲王均坐受不答。之后是王妃进入中堂,妃向正坐父母行四拜礼。接着是要序家人礼。至此,亲王婚礼才宣告结束。明代宗室亲王的婚礼仪式完全是按照规定的礼仪程序进行的,从而体现了他们在明代社会政治生活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与等级差别。 明经世

15、文编卷一八六,霍韬天戒疏。 弘治明会典卷五四,引祖训录。 明英宗实录卷二七,正统二年二月癸亥. 弘治明会典卷二吏部一。 明宣宗实录卷一八,宣德元年六月戊寅. 明宣宗实录卷二七,宣德二年己巳。 明宣宗实录卷五一,宣德四年二月辛丑。(三)品官与庶人百姓的婚姻风仪为了维护封建礼制,巩固封建统治,明代的统治者,在采择唐宋婚丧之制的基础上,对明代品官各阶层与庶人百姓的婚丧制度与风仪也作了具体的法定说明,要求品官阶层与庶人百姓恪遵执行。明代的品官阶层与庶人百姓主要实行一夫一妻的封建聘娶婚制。明代统治者认为 古之婚礼,结两姓之欢 的目的就是为了 以重人伦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 专论聘财,习染奢侈 的

16、不良风气,因此为了达到并实现婚娶务从节俭,以厚风俗 的理想目标,明代统治者依据当代的实际情形,不但对不同品级品官与庶人百姓的聘礼、婚姻对象(如良贱不能通婚)有许多规定与限制,而且对品官与庶人百姓的礼仪程序也作了相应的完善与调整。如洪武五年(年)定制,凡品官婚娶,或为子聘妇,必须要有媒人,男女定婚之初,各使两家明知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女方同意后,才可依礼聘娶,规定婚娶除了要具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及聘约的条件外,婚姻过程还必须依照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徵、请期、迎亲)的程序而行, 六礼 齐备,婚姻关系始告成立。婚后次日,还有拜见 宗庙 、 见舅姑 、 见舅姑醴妇 、 盥馈礼 等繁缛的行礼

17、、四拜、进馔诸礼仪活动之后,才算成婚。明代庶人百姓的婚礼仪式主要依据是朱子家礼只存纳彩、纳币、请期的仪礼。如洪武元年制定,禁止庶人百姓 指腹、割衫襟为亲。凡庶人娶妇,男子年在岁,女子年在岁以上者,可以听任婚娶。结婚迎娶时,新郎可服常服,或借用九品官服,新娘准穿花钗大袖。其纳彩、纳币、请期之礼,略仿品官诸仪,但有媒人而无宾相。亲迎的前一天,新娘家可派人到男方家陈设新房,俗称之为铺房。其余的告词、醮戒、奠雁、合卺诸礼仪,并如品官仪制。拜见祖称舅姑、舅姑醴妇之礼,也大体与品官诸礼相同。从明代方志记载的情况看,明代的婚礼在名义上遵依朱熹的成法,但民间嫁娶之礼却并不受它的约束。如婚后第三天新婚夫妻回岳父

18、母家,称 归宁 ,俗称 回门 ,就是先秦时期遗留下来的古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明代统治者虽然对品官庶人百姓的聘礼作了详尽具体的规定,要求士庶之家,婚嫁不得过求仪物,但在实际婚姻过程中,人们并没有遵守法律条文的规定,特别是到了明末,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拜金主义之风大盛,明代婚姻中的买卖关系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所以,明代统治者面对这种景况和现象,束手无策,只能发出 皆有限制,后克遵者鲜矣 的感叹。此外,明代品官中的纳妾、挟妓现象十分严重;在民间百姓中也存在着典婚、童养婚、指腹婚、冥婚等陋习。 参见魏连科明代宗室婚嫁制度述略,文史第 32 辑。从明代宗室、品官和庶人百姓等不同

19、社会阶层的婚姻礼仪可以看出:首先,它们分别是明代的婚姻礼仪在 雅 (宗室、品官)、 俗 (庶人百姓)等不同层次上的生动体现.前者显示出高贵、雅尚的特点,而后者则以入俗、趋时为其风尚。其二,从明政府的有关规限中,不难看出,明统治者是要将此纳入封建 礼 制的轨道,使人们作到并实行非礼勿言、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行;从而各安其业;各守其份、各遵其礼,最终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其三,明代对官民婚姻礼仪的不同严格规限,处处体现出 官贵民轻 、 官尊民卑 、官上民下 等封建等级制度、礼制的深刻印记。其四,明后期民间婚姻礼仪的演变,既是时代发展的结果,又反映出广大民人对封建礼制的不满和突破.(四)门第婚明

20、代前期,不但仕宦旧族颇以阀阅自重,婚嫁必求素对,门当户对,倘非其偶,不屑与婚,而且市井编氓以及暴发户之辈,嫁子娶妇,往往也以攀援内族大户为荣,婚嫁择求,讲究门第等级是明代婚俗的突出特点。如袁桷清容居士集海盐儒学教授袁府君墓表云: 唯袁氏四明大姓,甲族鼎贵,莫盛吾里,薨栋接耀,郡守丞监,官议婚对,未肯齿拟。 又方夫人墓志铭云: 夫人世居上饶之德兴,幼时静好.其父隐君抱膝上祝曰,吾家世儒林,当为你慎择婚对。鲒埼亭集黎洲先生神道碑文云: 妻叶氏,封淑人,广西按察使宪祖女也。三子,长百药娶李氏,继娶柳氏;次正谊,娶孙氏,阁部忠襄公嘉绩孙女,户部尚书延龄女,继虞氏;次百家聘王氏,侍郎翊女,未殉节,娶孙氏

21、。女三,长适朱朴,次适刘忠介公孙茂林,忠端被逮,忠介送之,豫订为姻者也.次适朱沆。 对于市井编氓及暴发富贵之户千方百计攀援巴结与富家大族联姻结亲的情况,明李祯昌剪灯余话记一事云: 齐仲和尝往来武平项子坚家为馆客。子坚故微,骤然发迹,欲光饰其门户,故婚姻皆攀援阀阅,衒耀于人。名家右族之贫穷未振者,辄与缔姻,此则慕其华腴,彼则贪其富贵。 (见该书卷五平灵怪录条)由此便对当时风尚,可见一斑.所以魏忠贤权倾朝野,土苴公卿,而为其侄求婚,必欲得肃宁于氏之女为荣,这就如同历史上侯景之视王谢一样。但是到了明代中期以后,由于社会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在婚嫁习俗方面,择婚标准发生了很大变化.史载

22、: 今世流品,可谓混淆之极.婚嫁之家,惟论财势耳,有起自奴隶,骤得富贵,无不结姻高门,缔眷华胄者。 这种情况表明,当时的婚姻关系已突破了门第观念,不管出身如何低贱,一旦 骤得富贵 ,就可与各门大姓结亲联姻,各门大姓看中这些新暴发户的财富,也就不再死守门当户对的陈腐之规, 惟论财势。顾炎武在肇域志中也谈到了这种婚姻习俗的变化,说道: 细民连姻宗贵,转相仿效,至有以千金妇饰者 。这时缔结婚姻,索取财礼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婚姻的买卖关系得到进一步发展。何乔远在对比嘉靖前后婚姻关系发生的变化时云: 当时婚娶,但论门阀;媒妁定言,两不求备。今女家许聘,辄索财礼,既醮,乃论资装,稍不如意,非过期不归,则妇

23、归见斥矣 。山西一些地区也多出现 婚娶重财 的现象。另外,在举办婚丧之事时讲究排场、大肆铺张之风亦很盛行。以婺源为例:从前这里 婚丧之礼而尚质朴.婚礼重门阀,轻聘纳,无重帛侈筵。一婚丧之费,破中人百金以上之产。 再如大同, 婚娶衣饰一切,务期丽,都居圜圜者歙然效之. 力图扭转这种风气并主张节俭者,反而遭到人们的耻笑.这些情况说明,明人的婚姻观念及完全注重门第的陈规以及择婚嫁女的标准已在经受剧烈的冲击与变化。此外,在明代婚姻习俗中,名门大姓以及相邻村落之间世代为婚的习尚也颇有特点。如明陆容的菽园杂记卷一云: 景泰甲戍进士蓟州,钱源本沙关郁氏子,郁与钱世连姻,钱无子,郁以一子为其后。又朱彝尊曝书亭

24、集 项子京画卷 跋: 予家(秀水朱氏)与项氏世为婚姻。 等等。(五)纳妾与重婚在明代婚姻关系中,官宦缙绅、士大夫以及富裕暴发户普遍存在着纳妾重婚的习俗.这一婚姻实为买卖关系。当时扬州人就有以专养处女卖人作妾为业者,俗称 养瘦马。如明谢肇淛五杂俎卷八云: 维扬居天地之中,川泽秀媚,故女子多美丽而性温柔,举止婉慧,所谓泽气多,女亦其灵淑之气所钟,诸方不能敌也。然扬人习以为奇货,市贩各童女,加意装束,教以书算琴棋之属,以缴厚直,谓之瘦马,然习与性成,与亲生者亦无别矣. 明统治者还对纳妾的范围、程序以及妻与妾在家庭中的地位等作了明文规定。明令限禁:居父母丧不得娶妾;祖父母被囚禁不得娶妾;同姓不得娶为妾

25、;亲属妻妾不得娶为妾;逃亡妇女不得娶为妾;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女为妾;奴婢女不得私嫁与人为妾;禁义父不得娶义女为妾;品官不得娶娼及良家女为妾;奉命出使不得中途娶妾,等等.无论何人娶妾必须立婚书一通,其格式如下:u37324X某境u20154X有诉生自养女子,立名某娘奴,年已长成,凭某人某氏,议配u22659Xu20154X为侧室,本日受到聘银若干两,本女即听从择吉过门成亲,熊黑(罴)协梦,瓜瓞绵延.本女的系亲生养女子,并不曾受人财礼,无重叠来历不明等事,如有此色,及走闪,出自u36319X寻送还,倘风水不虞,此乃天命,与银主无干。今欲聘证,故立婚书为照。 谢肇淛:五杂俎卷十四。 顾炎武:肇域志山

26、西。 何乔远:名山载?货殖记. 婺源乡土志?婺源风俗. 大同县志卷八。可见婚书的内容有六:()女子为亲生自养;()自愿嫁与某人为妾;()已受聘财若干;()女子未曾重聘;()倘有逃亡,银主负责追还;()女子嫁后死者,与银主无干。这虽名婚书,实为卖身契。而立婚书者称银主而不言主婚,就是表示其与聘妻之婚书有别.因为妾的地位没有妻高,故其见嫡妻须下拜,嫡妻坐而受之,不答拜。妾的嫁娶之仪,亦有鼓乐、花轿、傧相、纸烛、拜堂、撤帐等属.如金瓶梅写西门庆偷娶潘金莲为妾时的婚仪时云: 到次日,一顶轿子,四个灯笼,王婆送亲,玳安跟轿,把妇人抬到家中来。 西门庆娶孟玉楼,虽然也是纳妾,但孟玉楼是杨姓富商的 正头娘子

27、 ,比较有身份,有钱财,所以西门庆通过薛嫂做媒,直接与孟玉楼见面议婚,并叫玳安用方盒呈上 锦帕二方,宝钗一对,金戒指六个 ,作为 插定 ,然后约定日期,由吴月娘坐轿押担,送了二十余担衣服头面、羹果茶饼、布绢绸绵作为聘礼,最后一顶大轿,四对红纱灯笼,把孟玉楼娶过来,其礼仪显然比潘金莲隆重。李瓶儿当西门庆第五个小妾,则又是一番光景.原来李瓶儿本是梁中书的小妾,后来嫁给花子虚为正室,有万贯家财,使西门庆垂涎三尺。可是后因李瓶儿招赘蒋竹山,惹怒了西门庆,所以西门庆在娶她的时候,故意给她冷淡,使她难堪.小说写道: 择了八月二十日,一顶大轿,一匹段子红,四对灯笼,派定玳安、平安、画童、来兴四个跟轿,约后晌

28、时分,方娶妇人过门. 此外,明代士大夫或贵宦人家亦偶有以诗词得意,或意气相投,一时豪爽,而以姬妾相酬者;还有以生子之故,而以妾借人或赠人以及将妾作为苞苴而报德的习俗,较有特点,于此可见,妾在明代社会中地位极低,是专供权势之家玩弄的。(六)休书与离婚明代休妻与离婚的原因,依照礼与法,除违律为婚、义绝、七出等原因外,更有其它十分复杂的各种原因。明律刑律妻妾殴夫条云:夫妻互殴者,离婚与否,听自原舅姑;非理虐待子妇者,判令归宗;凡妻殴夫者,杖一百,愿离者,听其自便;其夫殴妻,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又殴祖父母条说:若非理殴子孙之妇,致令废疾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并

29、令归宗.总之夫妻离婚,不是夫弃其妻,就是妻绝其夫,有时也有妻因夫不慧以夫病狂而离婚的,也有妻贪名而离间骨肉而离异的。而夫妇不谐而和离者,亦偶有其例.但无论何种离婚,均须明立离婚证书,则离婚才能生效。并且离婚证书由夫及男女两家尊长签署,且由邻人见证。若是妻请求离异,亦以夫休弃之形式,写立休书,休书手摹一般均用左手.明代民间离婚的证书,仍与元代差不多。如今古奇观第三十三回,便记有明休书格式,兹举例说明.书中云:蒋兴哥重会珍珠衫:立休书蒋德,系襄阳府东阳县人,从幼聘王氏为妻。岂料过门之后,本妇多有过失,正合七出之条,因念夫妇之情,不忍明言,情愿退还本家,任凭改嫁,并无异言,休书是实。成化二年月日手掌

30、为记. 参见陈鹏著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 1990 年 8月版.离婚生效之后,夫妻关系即归解除,而男女两家之间的婚姻关系亦随之宣告结束。夫妇离婚之后,所生男子一般应归夫家,是为定则。如果改嫁,她夫家的财产及原有的妆奁,并听夫家的分配。如果妻子离婚后还想复婚,这取决于夫家是否愿意.(七)退婚与改嫁对退婚与改嫁,明代律令也有详文规定。户律男女婚姻条云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悔婚的,答五;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同罪;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之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罪,但要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意完婚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婚者,罪亦

31、同之,不追财礼。婚约一旦确定,男女两家理宜遵守,只有在遇到下列原因之一者,方依法许其解除婚约,另外嫁娶:第一、男女一方死亡或生死不明者。明代户律婚姻条说:若已定婚,未及成亲,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财礼。第二、定婚后无故三年不娶者。明律规定:五年无故不娶,及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别行改嫁,亦不追财礼。第三、男犯罪女犯奸者。明会典云:凡男女之一方犯奸盗者,准对方追还财礼,解除婚约。第四、双重婚约及定婚后男另娶者.明户律婚姻门男女婚姻条云: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及伯叔父母兄姊后为定婚,而卑幼娶妻,已成婚者,仍旧为婚,未成婚者从尊长知定,违者杖八十。另外,定婚后,男弃约另

32、娶者,女得解除婚约,另行别嫁。在明代婚姻习俗中,有身份地位之家丧子,寡妇是否再嫁一般由夫家及舅姑决定.如明书列女传云: 施氏,定州卫百户何毅妻,年二十一,生子甫二龄,毅死舅姑亲戚怜其少,欲嫁之。张友妻洪氏,歙人,友死姑怜其早寡无子,欲嫁之,不听,乃阴纳富人聘,迫之。 等等。然而在民间,寡妇再嫁,得自行主婚。如金瓶梅里的潘金莲就是由自己主婚,再嫁西门庆的。另外,明律对随母改嫁女子的主婚也有明确规定,由其母主婚决定,后夫不得强行干预。(八)入赘婚入赘,民间又称 倒插门 或 倒踏门.这种婚姻不同于原始社会的从妻居,在汉语里, 赘 的本义是 抵押 , 家贫子壮则出赘.入赘的原因大多家里贫穷,付不起沉重

33、的聘礼,只好上门到女方家,以身为质,具有抵押性质.而招婿之家也大多无儿,或爱其女,不愿远离,或招婿生孙,以承后嗣,原因是多方面的。社会上蔑视入赘女家的男子。明代盛行此婚俗,士大夫阶层虽然鄙视入赘为婿,但据记载,仍有不惜为赘婿者。如明史?文苑传四王稚登传附王叔承传云:王叔承因家贫,赘入妇家,为妇翁所逐, 不予一钱,乃携妇归奉母. 参见陈鹏著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 1990 年 8月版。明会典户令条云:凡是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婚礼的聘财有两种情况,若是养老婿,由女家下财;反之,年限出舍女婿,财女家受财,或者按契约定办理。入赘也举办婚礼,但婚礼要在妻家举行,其仪礼习尚略同嫁

34、娶, 少不得问名,纳彩,奠雁,传书,入赘过家 等程序.此外,入赘者入赘后,有改从妻姓的,但赘婿子女均属婿家,仍从父姓。按规定,赘婿子女应享有家产一半的权力。赘婿离婚之权,属于女氏,俗称 逐婿 ,明律禁止随意逐婿。引人注目的是,民间还盛行童养娘或典妻的陋习劣俗.(九)冥婚与指腹婚凡男女在生前未婚而死,或已经订婚的男女,没有完婚而死,两家父母或亲友为之举行婚礼,使死者在 阴间 仍成夫妇,宜室宜家,俗称 冥婚 、 阴配 、 嫁殇 、 阴亲 、 娶骨头。冥婚由四种形式,即迁葬,嫁殇、迫茅娘、抱主成亲。迁葬是生时本无关系的男女,均未成婚而死,则由死者家人或亲友为之结合,迁其骸骨而葬于同墓,使其在阴间成为

35、夫妇。如:吹网录卷一云: 今西北诸省尚沿此风(冥婚).余姊婿席恺,官山西太原尉,女殇已葬,邑绅杨氏子亦殇,遣媒求婚于席,移女榇归,与子同穴,两家称姻媾焉。 嫁殇则是生前已有婚约,未成亲而死,由家人或亲友为之完婚礼,古代以二十岁为成年,十九岁以下而死者谓之殇,夭殇之女与夭殇之男成婚称为嫁殇。所谓抱主成亲不是殇女嫁殇男,而是活着的未婚妻,抱着已死未婚夫的神主牌,完成结婚大礼。成婚之后,这个可怜的妇人,就得守寡一世,所以此婚俗又称 望门寡.如金瓶梅中第五十九回,写官哥儿受惊夭亡,李瓶儿向乔大户娘子说道: 亲家,谁似奴养的孩子不气长,短命死了。既死了,你家姐姐做了望门寡,劳而无功,亲家休要笑话。 那乔

36、大户娘子说道: 亲家,怎的这般说话?孩子每各人寿数,谁人保得后来的事。常言:先亲后不改。望门寡 更是一种陋俗.据浙江风俗简志?嘉兴篇记载: 旧时,订婚后,如未婚夫夭亡,未婚的姑娘即使不行抱牌位成亲,再嫁也很困难,旧俗称之为 命硬 , 克夫 ,以致终身不嫁,称 望门寡。望门寡 与 割衫襟 、包办议婚有密切联系,且更为残酷。冥婚也行六礼,而且设宴庆贺,一切 率如生者 ,与活人嫁娶大同小异,只不过用的聘礼不是实物,而是用五色纸制成房屋、衣服、车马之类,冥婚过后,两家父母就成了婚亲。如:菽园杂记卷三: 山西石州风俗,凡男子未娶而死,其父母俟乡人有女死而求以配之。仪婚,定礼,纳币,率如生者,葬日亦复宴会

37、亲戚.女死,父母欲为赘婿,礼亦如之. 指腹婚,亦称 指腹联姻 、指腹裁襟。明代户令曾严禁此种婚姻习俗。令文云: 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 但是在实际婚姻习俗中,禁令根本没有得到成效,民决仍然盛行此俗.如陆容的菽园杂记云:太仓曹用文与查用纯素友善, 适其妾各有娠,一日会饮,戏以骰子为卜,云使吾二人一掷而六子皆仁,必一男一女,当为婚姻,一掷并如卜.既而查生男,曹生女,查以子赘曹为婿。又如朱赓荼史云:嘉靖乙末(年)七月十四日癸酉:余母陆夫人实生余。先是陆夫人与(陈德懋)山夫人胡同孕,两夫人以通家故,约为婚姻.陆夫人虽即时,而胡夫人坚盟,亦心许之,未言也。 再如金瓶梅第四

38、十一回,写乔大户娘子的女儿与李瓶儿儿子官哥两个婴儿议婚. 众人不由分说,把乔大户娘子和月娘、李瓶儿拉到前厅,两个就割了衫襟。 又,第八十七回,写云离守见西门庆死了,吴月娘守寡,手里有东西,就有垂涎图谋之意。此日正买了八盘羹果礼物,来看月娘。见月娘生了孝哥,范氏房内亦有一女,方两月儿,要与月娘结亲。那日吃酒,遂两家割衫襟,做了儿女亲家,留下一双金环为定礼。更有士大夫激于义气,两家俱未怀孕,而互相约定婚约的.可见指腹婚也是由父母完全一厢情愿操办的,故成为一种陋俗,被统治者所禁。 参见陈鹏著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 1990 年 8月版。(十)民族婚俗与通婚明代,记载有关少数民族婚俗与通婚状况的历史资

39、料尽管支离破碎,颇不完整系统,有些描述甚至带有汉民族的偏见,但是通过这些仅有的资料,仍能大概看出明代各少数民族在婚姻习俗方面,与汉族相沿已袭的传统习尚有别,保留着各自的民族文化风尚,从而成为明代婚姻习俗的重要构成部分。现举例说明之:蒙古族明代蒙古族的婚姻制度仍是一夫一妻制,但贵族、领主、富裕户则往往一夫多妻。随着黄教在蒙古族中的传播、喇嘛数目的增加,这种一夫多妻的现象也增多.不过尚公主者不得随意娶妻, 其有夫妻反目别娶有妾者,妇家廉知之,即窃入其幕,杀其所娶之妾,尽驱其马驼以归. 不同部落领主之间有 世为婚姻 的习惯,如鞑靼部贵族与瓦剌领主之间虽为仇敌,但也世为婚姻。在俺达汗法典年蒙古- 卫拉

40、特法典以及后来的喀尔喀法典等对和家庭都作了种种规定。按习惯和规定,结婚之前先有婚约并行聘礼, 其聘仪则取牛马诸畜,近亦知具布帛,以贫富而丰俭其数。 聘礼按女方的阶级地位有严格的等级,女方也有相应的嫁奁。如果不交纳聘礼而成婚,则被招入岳家做工, 负义 逃出,必须向岳家偿付一定数量的牲畜.这一点已不同于蒙古古代的服役婚,说明明代蒙古已进入封建买卖婚姻的阶段。行聘订婚后,如女方悔约将女儿另嫁者,则罚以牲畜和其他财物,并将聘礼如数退还。平民的婚姻有互相援助的习惯和义务,即所谓 义务婚。蒙古 卫拉特法典规定 四十户中有四户每年须使其儿子完婚,十人必须为一人的婚事给予援助. 否则科以重罚.结婚时,都要举行

41、 交拜天地 等仪式,甚至保留着新郎追新娘的古老传统,这是古代抢婚制在俗中的痕迹.一般平民在妇家举行婚礼后就同归婿家.贵族之女成婚则不同, 既婚后婿在妇家,必俟产育男女始归。 在婚姻中,也有入赘的习俗;在战斗中,杀死敌人,夺取其妻子,这是习以为常的。但在一般情况下,严禁掠夺妇女,如有违禁者,以诱拐妇女论处,科罚三九至九九之牲畜,如诱拐者潜逃,则将其妻室财产给予受害者。 参见陈鹏著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 1990 年 8月版。 夷俗记?匹配。 夷俗记?匹配。 夷俗记?匹配。明代蒙古还存在一种 补偿婚 习俗,即两妇女相斗,一妇致另一妇于死者,先经首领审问, 汝之致死彼妇,汝意欲谋嫁彼夫耶?其妇誓曰:

42、无。遂以此妇与死者之夫矣。 习惯法还严禁破坏他人之家庭,对与他人之妻发生通奸、强奸行为者,视男女双方身份之等级分别处以极刑或严厉的科罚。除了贵族之女可以离弃其夫另嫁之外,一般妇女是没有这种权利的, 夫不命之嫁,不敢嫁也 。男子可以离弃自己的妻子,但仍拥有对弃妇的所有权,女方亲族领回弃妇或弃妇改嫁时,亲族或后夫须按前夫之等级向前夫交纳赎金(贵重品和牲畜)。一般妇女在当时的社会中也如同财产一样可以转让,可以继承。 父死,子妻其后母 ,夫死,兄弟可以娶其妻。子死,父收其媳。这就是所谓收继婚.寡妇再嫁,须经领主许可,并将其牲畜按人数分给儿子及后夫,使诸子成家立业。如遇无子嗣的绝户,家产俱入所管之领主,

43、其妻配与别人.总之,明代蒙古族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风俗习惯,反映了封建领主制的特点,也表明了封建制度的深化和发展.壮族明代繁衍生息于岭南地区的壮族在婚姻习俗方面有不落夫家、女子步行出嫁、男女不拜堂及入寮的风尚特点。如明人王济曾说:壮族嫁则有可笑,有女子之家,初不计财礼,惟槟榔数颗为聘, 结婚时男家有媒氏至女家,立门外不敢辄入,候伺主人出去,以期告予主人,不诺即辞去,不敢言语.明日复往,伺如初,主人诺,则延媒氏入饮。及期,婿偕媒氏携果盒往将及女家,婿止近舍,媒氏及门,女蹑新草履,负襆挟伞上,仍系双草履,随媒氏往婿所,解履授婿,婿穿履引之而去。媒与父母送者毕返不顾,有子方偕婿归宁 。 土俗婚嫁有期,

44、女家于近村请能歌男妇一二十人或三四十者,至期同男舁轿至,众集女门。女登轿,夹而歌之,互相应答,欢笑而行,声闻数里.望及家室庐,各皆散去。男家携酒肉,道饲之,此附郭之俗。虽衣冠家不废.若僻远村落,则新妇徒行,歌者如附郭,其俗尤有可观 。赤雅又云:壮族的婚俗是 丁妇娶日,其女即还母家,与邻女作处,间与其夫野合,有身乃潜告其夫作栏,以待生子,始称为妇也。 壮族聚而成村者为峒,推共长曰峒官.峒官之家,婚姻以豪侈相胜。婿来就亲,女家于五里外采得草花萼结为庐,号曰入寮, 锦茵绮筵,鼓乐导男女而入.盛兵为备,小有言则肃兵相鏖。成亲后,妇之婢忤婿意,即手刃之,能杀婢媵多者妻方畏惮,否则懦而易之。 新妇 半年始

45、与婿归 ,届时 盛兵陈乐,马上飞枪走毬,鸣铙角伎,名曰出寮舞。(见明邝露撰赤雅)黎族明代生活于海南各地的黎族的婚姻的主要形式是一夫一妻制。但是个别地方也有一夫多妻、夫兄弟婚、妻姊妹婚和交换婚等存在,为数极少。严格禁止同一血缘与同姓内通婚.在婚姻习俗方面,女子将嫁时有以针纹面的风俗、有放寮的习尚,婚前恋现象突出,而且婚前恋形式多种多样。史书云:黎族男女 未配者随意所适,交唱黎歌,即为婚姻。 春则鞦会邻峒男女,妆饰来游,携手并肩,欢歌互答,名曰 作剧 ,有乘时为合婚者,父母率从无禁。 女子及笄时, 父母筑室与处,任其私奔,举子以为嫁妆,多子则曰多嫁妆,夫家不以为嫌,惟主丧则不用之。婚亦避同姓,娶不

46、用鼓乐;兄死弟得妻其嫂,而弟妻之分独严。 女子将及笄, 置酒会亲属,女伴采刺纹涅其面,或疏或密,悉照夫家,谓之绣面女,婢获则否 .婚姻以牛为聘,贫者为五六头,富者为一百数十头(今熟黎亦效汉俗,不专以牛为聘).迎妻之日, 令二人画面先行,以防路煞,妻步行以归。 (参见采访册) 夷俗记?听讼。 夷俗记?匹配。 参见蒙古族简史,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1985 年版。 王济撰:君子堂日询手境?风俗。 王济撰:君子堂日询手境?风俗。彝族明代分布于云南霑益州的彝族的婚姻习俗是 罗罗以黑白分贵贱,其婚娶论门第,则礼以牛马多者为贵.至女环极大,谓之纳彩,许嫁则易之。闻吹芦笙则悦,遂之既嫁,虽贵无华饰,以毡一席自奉松,毛布地而已,夫妇鸡鸣则分,昼不相见。 可见其婚姻习俗的确具有特点.云南苗族的婚姻不先媒妁,每于岁正,择地树芭蕉一株,聚集群少,吹芦笙, 月下婆娑起舞,各择所配,名曰扎山。两意谐和,男女归告父母,始通媒焉.以牛马布匹为聘,嫁娶迎送亦以人多为荣 。婚前恋爱较为自由,这是汉族六礼所不允许的。 古今图书集成卷一千三百九十一。 琼州府志卷二十。 崖州志卷十三。 琼州府志卷二十。 景泰云南图经志书卷二。 云南通志卷一百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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