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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T7004-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017年2号修改单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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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42012前 言2009年10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0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深圳召开工作会议。2010年8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10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08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1年6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以邮件形式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12年3月23日,由国家

2、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液压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液压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液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液压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 毅 夏 勇深圳市

3、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梁广炽 刘锡奎 刘东洋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张志豪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王 琦 北京市海淀区特种设备检测所李 赵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张 捷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包卫星苏州东南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赵 震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孙伟民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吴 岩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原徐成目 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1)附件A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7)附件B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33)附件C 液压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42)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4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4

4、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第一条 为了加强液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液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液压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前款所述液压电梯的生产(含液压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第三条 本规

5、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液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液压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液压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液压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液压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液压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

6、等工作质量的判定。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液压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第五条 实施液压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液压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液压电梯机房、井道、层站等涉及液压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液压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

7、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液压电梯施工。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

8、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液压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二)对于液压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三)对于在用液压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四)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液压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液压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

9、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液压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液压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液压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第九条 液压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0、,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

11、,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液压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液压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液压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特

12、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液压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液压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液压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对液压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二)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

13、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液压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特殊情况下,液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液压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液压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

14、、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第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如果

15、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二)液压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液压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液压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液压电梯进行监护使用。

16、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对于定期检验的液压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

17、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B、附件C),结论页应当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填写:(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

18、符合”;(三)对于C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五)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第二十条 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一)A、B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二)C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

19、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

20、题进行了有效整改;(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液压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液压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

21、以申请复检。第二十三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第二十四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液压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液压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液压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2358号)

22、同时废止。附件A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说明:下表中所有项目适用于监督检验,其中标有“”标识的条款适用于定期检验。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1技术资料1.1制造资料A液压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液压电梯的相应参数;(2)液压电梯整机型式试验报告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液压电梯;(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包括满载压力设计值和液压油的特性和类型),安全保护装置(如果有,包括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破裂阀、具有机械移动部件的单向节流阀、含有电

23、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和主要部件(包括液压泵站、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的编号可不标注),以及悬挂装置(如果有)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液压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4)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高压软管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破裂阀的调试证书及其制造单位提供的调整图表;(5)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6)液压系统原理图,含液压元件代号说明以及主要液压元件设计参数;(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

24、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注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液压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液压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液压电梯安装施工前审查相应资料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1技术资料1.2安装资料A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4)用于安装该液压电梯的机房、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

25、、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5)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6)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7)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液压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注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

26、查1.3改造、重大维修资料A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以及破裂阀的调试证书及其制造单位提供的调整图表(如发生更换);(4)拟加装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

27、及制造日期;“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6)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7)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液压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液压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注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审查相应资料。(1)(5)在报检时审查,(5)在其他

28、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1.4使用资料B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液压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29、,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5)按照规定配备的液压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新安装液压电梯的监督检验进行试验时查验(3)、(4)、(5)项,以及(2)项中所需记录表格制定情况(如试验时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2)、(3)、(4)项查验内容范本,(5)项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2机房及相关设备2.1机房通道与通道门C(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通往机

30、房的通道不应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一个容易握到的把手。(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注A-4:本附件中所述及的标牌、须知、标记及操作说明应清晰易懂(必要时借助符号或信号),并采用不能撕毁的耐用材料制成,设置在明显位置。至少应当使用中文书写审查自检结果,

31、如对其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现场检验(以下C类项目只描述现场检验方法):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2.2机房专用C机房应当专用,不得用于液压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并设有消防设施目测2.3安全空间C(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 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2.4照明与插座C(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机房

32、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或者以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当确定无须使用220V的电动工具时)的电源插座;(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目测;操作验证各开关的功能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2机房及相关设备2.5控制柜B(1)控制柜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液压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3)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

33、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4)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

34、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1)对照检查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2)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分别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液压电梯能否启动;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液压电梯能否启动;(3)目测旁路装置设置及标识;通过模拟操作检查旁路装置功能;(4)通过模拟操作检查门回路检测功能”2.6主开关B(1)在机房中,每台液压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液压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

35、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的防止误操作;(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等采用相同的标志。当液压电梯具备电气防沉降系统时,应当在主开关或近旁标识“当轿厢停靠在最低层站时才允许断开此开关”目测主开关的设置;断开主开关,观察、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是否被切断2.7液压泵站铭牌B液压泵站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对照检查液压泵站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2机房及相关设备2.8溢流阀B在连接液压泵

36、到单向阀之间的管路上应当设置溢流阀,溢流阀的调定工作压力不应超过满载压力的140。考虑到液压系统过高的内部损耗,可以将溢流阀的压力数值整定得高一些,但不得高于满载压力的l70,在此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应的液压管路(包括液压缸)的计算说明由随机资料或满载试验查出系统的满负荷压力值,在机房将截止阀关闭,检修点动上行,让液压泵站系统压力缓慢上升,当设备上压力表的压力值不再上升时,压力表显示压力值即为溢流阀的工作压力值。并判断是否符合要求。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现场测试,检验人员观察确认。注A-5:在检验过程中,如设备上压力表有异常状况,则应采用外接经校验且在校验有效期内的压力表进行检验。下同2.9紧急

37、下降阀B在停电状态下,机房内手动操作的紧急下降阀功能可靠。在此过程中为了防止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的驱动钢丝绳或链条出现松弛现象,手动操纵该阀应当不能使柱塞产生的下降引起松绳或松链。该阀应当由持续的手动揿压保持其动作,并有误操作防护(1)将轿厢在下端站平层后打开轿门,在机房切断主电源,操作手动下降阀,观察轿厢是否下降;(2)对于间接式液压电梯还应当检查当系统压力低于最小操作压力时该阀是否处于无效状态。该试验可在安全钳联动试验中进行,当安全钳夹住导轨后轿厢停止,操作手动下降阀,应当不能使液压缸的柱塞下降从而导致钢丝绳或链条松脱。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现场测试,检验人员观察确认2.10手动泵B对于轿

38、厢上装有安全钳或夹紧装置的液压电梯,应当永久性地安装一手动泵,使轿厢能够向上移动。手动泵应当连接在单向阀或下行方向阀与截止阀之间的油路上。手动泵应当装备溢流阀,溢流阀的调定压力不应超过满载压力的2.3倍对照液压原理图查看手动泵的设置位置,并手动试验其功能:(1)将轿厢在底层端站平层,打开轿门,机房切断主电源开关,操作手动泵观察轿厢能否被提升;(2)关闭截止阀,操作手动泵直至系统压力不再上升,表明与手动泵相连的溢流阀已工作,其工作压力应当不超过满负荷压力值的2.3倍。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现场测试,检验人员观察确认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2机房及相关设备2.11油温监控C液压系统油

39、温监控装置功能应当可靠,当液压系统液压油的油温超过预定值时,该装置应当能立即将液压电梯就近停靠在平层位置上并打开轿门,只有经过充分冷却之后,液压电梯才能自动恢复上行方向的正常运行模拟温度检测元件动作的状态,检查油温监控装置的功能是否符合要求2.12管路及附件C(1)液压管路及其附件,应当可靠固定并便于检查,管路(不论硬管或软管)穿过墙或地面,应当使用套管保护,套管的尺寸大小应当能在必要时拆卸管路,以便进行检修,套管内不应有管路的接头;(2)液压缸与单向阀或下行方向阀之间的软管上应当永久性标注以下事项:制造厂名称或商标;允许的弯曲半径;试验压力和试验日期;且软管固定时,其弯曲半径应当不小于制造厂

40、标明的弯曲半径目测检查,进入机房及井道内查看软管上是否有规定内容的标记,必要时根据制造厂规定,查验软管各转弯处的弯曲半径是否符合其要求2.13油位C油箱中的油位应当符合要求且易于检查目测检查2.14接地C(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目测;必要时测量验证2.15电气绝缘C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测量,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标称电压/V测试电压(直流)/V绝缘电阻/M安全电压50050025050010000.250.5

41、01.00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3井道及相关设备3.1防止坠落、超速下降和沉降的组合措施B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和沉降的组合措施应当符合附表3的要求;其他装置或装置的组合及其驱动只能当其具有与附表3所列装置同等安全性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目测检查,记录相应的组合措施。对于同等安全性的判定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3.2井道封闭C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液压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符合规定要求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液压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液压电梯

42、设备目测;必要时测量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3井道及相关设备3.3顶部空间C(1)当柱塞通过其行程限位装置而到达其上限位置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条件:轿厢导轨应当能提供不小于0.1+0.035vm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轿顶上可以站人的最高水平面积,与位于轿顶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顶下的零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应当不小于1.0+0.035vm2(m);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a)固定在轿厢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不包括下面b)所述及的)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035v2(m);b)导靴或滚轮、钢丝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

43、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1+0.035vm2(m);轿厢上方应当有足够空间能够容纳一个不小于0.5m0.6m0.8m的长方体;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向上运行的柱塞头部组件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应当不小于0.1m;对于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不必考虑、和中所提到的0.035vm2的值。(2)当轿厢完全压缩缓冲器时,如有平衡重,其导轨应当提供不小于0.1+0.035vd 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注A-6:vm上行额定速度;vd下行额定速度(1)方法1:轿厢在上端站平层后,短接上限位和极限开关,在轿顶操作,使轿厢点动向上运行,直到不能再向上运行为止,测量检验内容所规定的各项尺寸,计算是否满足要求。方

44、法2: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测量各项所需尺寸,人员撤离轿顶,在机房短接上限位和极限开关,使轿厢点动向上运行(或采用手动泵),直到不能再向上运行为止,然后测量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间距,计算出实际所尺寸。注意留意最高部件的位置,以防损毁;(2)用痕迹法或其他有效方法检查平衡重导轨的制导行程3.4限速器B(1)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相符,并且铭牌上标注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与受检电梯相适应;(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有在轿厢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45、;(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4)受检液压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1)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和铭牌;(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3)目测调节部位封记和限速器运转情况,结合7.4的试验结果,判断限速器动作是否正常;(4)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记录,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校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续表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3井道及相关设备3.5安装在井道内的限速器C若限速器装在井道内,则应当能够从井道外面接近它。但是,当下列条件都满足时,则不需要符合上述

46、要求:(1)能够从井道外用远程控制(除无线方式外)的方式来实现特定的限速器动作(即在检查或测试期间,应当有可能在一个低于额定速度下通过某种安全的方式触发限速器来使安全钳动作),这种方式应当不会造成限速器的意外动作,并且未经过授权的人不能接近远程控制的操纵装置;(2)能够从轿顶或从底坑接近限速器进行检查和维护;(3)限速器动作后,提升轿厢或平衡重能够使限速器自动复位目测检查限速器的安装位置,如果安装在井道内,按照其实际动作方式,在井道外进行限速器动作试验。动作试验后,提升轿厢或平衡重,检查限速器的复位情况3.6井道安全门C(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1)测量相关数据;(2)打开、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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