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编号:
XX私募XX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XX
基金托管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2
重要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债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债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
本合同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贵机构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XX】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提示及声明:
一、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 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
(二) 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 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或已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已向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 风险揭示
(一) 特殊风险揭示
1、 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如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产品结构设计等存在特殊约定而无法完全适用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合同指引,虽然基金管理人将在本风险揭示书中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但仍存在因该等特殊约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从而导致本基金损失的风险。
2、 私募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募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虽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或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无法从事代销业务的,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本基金代销机构中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下称“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如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或存续期间,从业人员未能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的,或未能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职业道德或行为规范,则可能会对本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 行政服务机构风险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知晓和认可基金管理人委托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并同意行政服务机构按照约定的方式为管理人管理运作本基金提供服务。按照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法律规定,虽行政服务机构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如在基金存续期间行政服务机构无法继续经营基金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4、 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或备案不通过所涉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前无法进行投资操作,因备案所需时间无法准确预估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无法及时赎回其投资本金,本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存在在备案期间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本基金存在基金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未能通过导致基金提前终止的风险。如本基金因上述原因而清算终止,本基金募集、备案及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财产承担,但仍存在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潜在风险。
(二) 一般风险揭示
1、 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高】的合格投资者。
2、 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 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终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赎回等风险。
4、 募集失败风险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 特殊投资标的的投资风险
(1) A股股票投资风险
a)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b)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c)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 债券投资特定风险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除存在上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外,还存在其自身的特定风险,包括:
a) 再投资风险: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
b) 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投资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其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投资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投资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投资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投资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c) 发行主体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3) 期货投资风险
a)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b) 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响。
c) 合约展期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基金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d) 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e) 杠杆风险
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本基金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基金资产本金的损失。
(4) 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因沪、深、港股票市场在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以及交易标的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参与港股通交易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a) 市场联动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由于在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自由流动,海外资金的流动与港股价格之间表现出高度相关性,因此,投资者在参与港股市场交易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
b) 股价波动风险
由于港股市场实行T+0交易机制,而且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因此,港股通个股的股价受到意外事件驱动的影响而表现出股价波动的幅度相对A股更为剧烈,投资者持仓的风险相对较大。
c) 交易成本风险
参与港股投资,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从而导致交易成本上升。
d) 个股流动性风险
不同于在内地市场中小市值股票的成交较为活跃,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因此,若重仓持有此类股票,则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进而面临小量抛盘即导致股价大幅下降的风险。
(5) 期权、收益互换等金融衍生品投资的风险
个股期权、股指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和一般金融工具面临同样的流动性风险,同时因杠杆特性,较普通金融工具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收益互换也较一般金融工具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交易这一类金融衍生品时,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金融衍生品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出现金融机构降低授信额度,或者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可能给本基金造成经济损失。另外,受贷款基准利率调高影响,金融机构可能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本基金将面临资金成本上升的风险。
(6) 利率互换风险
利率互换交易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内部风险,二是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市场预测不当,导致的投资决策风险;外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无法履行利率互换协议,引发交易违约的信用风险,金融标的价格不利变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市场供求失衡、交易不畅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6、 税收风险
契约性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 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三、 投资者声明
作为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________】”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 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________】
2、 本人/机构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________】
3、 本人/机构已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查询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________】
4、 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本人/机构已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________】
5、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6、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章节中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7、 本人/机构知晓,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间的权利。【________】
8、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中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9、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
10、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章节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
11、 本人/机构知晓,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________】
12、 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私募投资基金。【________】
13、 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________】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经办员(签字):
日期:
募集机构(盖章):
日期: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XX: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本人/本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承诺。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者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如有)进行销售。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在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须将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募集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行政服务机构开立,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赎回、分红、费用等资金的归集与支付以及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资产的归集与分配。
募集账户是行政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行政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资金,也不表明行政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TA外包账户
账 号:XX
开 户 行 :xx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投资者告知书》,清楚认识并认可关于募集账户的上述告知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 前言 12
二、 释义 13
三、 声明与承诺 16
四、 基金的基本情况 17
五、 基金份额的募集 18
六、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22
七、 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 24
八、 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29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36
十、 基金份额的登记 39
十一、 基金的投资 40
十二、 基金的财产 43
十三、 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45
十四、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48
十五、 越权交易 50
十六、 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52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十八、 基金的收益分配 63
十九、 信息披露与报告 64
二十、 风险揭示 67
二十一、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解冻 75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 76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77
二十四、 基金的清算 79
二十五、 违约责任 81
二十六、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83
二十七、 其他事项 84
一、 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XX》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 本基金:XX。
3、 私募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5、 基金投资者、私募基金投资者: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6、 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XX。
7、 基金托管人(简称“基金托管人”):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9、 募集机构、销售机构: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经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10、 行政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基金核算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 专业投资机构:指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1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4、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5、 开放日:本基金的开放日,包括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
16、 T日:本基金的开放日。
17、 T+n日: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
18、 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9、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简称“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20、 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
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
21、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22、 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3、 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4、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25、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26、 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27、 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28、 运作年度:按照算头不算尾原则计算,例如首个运作年度为自基金成立日至基金成立日次年对日的前1日之间的期限。
29、 投资冷静期:指自基金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完毕且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的【二十四小时】。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基金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基金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基金投资冷静期的规定。
30、 回访确认:指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基金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31、 成立通知书:基金管理人须在募集结束前2个工作日向本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提交成立通知书,通知行政服务机构募集结束。成立通知书约定募集资金划拨至托管账户的日期。
32、 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3、 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4、 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5、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 声明与承诺
(一) 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 基金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保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 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 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募集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4、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募集机构。
5、 基金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XX】。基金管理人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 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的名称:XX。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XX。
(三)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本基金通过将基金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加以集合运用,对资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投资于${投资范围}等投资种类,如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 产品,则管理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四) 基金的存续期限:XX。
基金的提前终止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章节。
(五)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六) 基金的托管事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 基金的外包事项: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投资者委托为本基金聘请行政服务机构。本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备案的外包服务机构,具有从事基金外包业务的法定资格资质,其于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份额登记业务外包服务和估值核算业务外包服务的备案编号为:x1。
五、 基金份额的募集
(一) 基金份额的募集机构、募集方式、募集期间、基金认购对象
1、 基金的募集机构和募集方式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作为直销机构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作为代销机构募集私募基金。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募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网站专区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 募集期间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原则上为【XX】至【XX】,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募集机构。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将及时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网站专区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
3、 基金认购对象
认购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要求。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机构和个人:
(1)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2)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上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3)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a)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b)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c)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d)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e)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间扣除认购费的净认购金额不得低于【XX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间扣除认购费的净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XX万元人民币】。
(三)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募集期认购的客户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为XX,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的用途、支付对象、方式、实际结算金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确定,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认购费率。
(四) 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募集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超过可接受的人数限制的部分,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五)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六) 募集期间投资者资金的交付和管理
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专业投资机构以外的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认购的,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募集期间结束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认购份额所需资金缴付至本合同约定的募集账户或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认购份额所需资金。专业投资机构通过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认购的,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募集期间结束前将认购份额所需资金缴付至本合同约定的募集账户或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认购份额所需资金。
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当将募集期间募集的投资者资金存入募集账户。该账户由本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负责开立,由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进行监管。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赎回、分红、费用等资金的归集与支付以及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资产的归集与分配。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本基金募集账户信息请参见投资者告知书。
基金投资者的资金自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基金财产。在基金成立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也不得接受管理人任何划款指令对基金财产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对划入托管账户的认购资金的完整性不负实质性审查责任。
(七) 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
1、 投资冷静期
本基金的投资冷静期为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的【二十四个小时】。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2、 回访确认
销售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 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 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 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销售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3、 不适用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规定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基金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规定:
(1)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基金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规定。
(八) 基金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在募集期,认购款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在基金成立时归入基金资产,利息金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 基金合同签署的方式
本合同的签署应当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共同签署。
(二) 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内,当全部满足如下条件时,基金才能成立:
1、 单个基金投资者交付的扣除认购费的净认购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 有效签署本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基金的成立
募集期届满,行政服务机构在收到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成立通知书后,在成立通知书约定的划款日当日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同时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基金起始运作通知书》。基金托管人收到全部认购资金并核实无误后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资金到账通知书》出具的当日为本基金成立日。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时在管理人网站发布基金成立公告并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成立的通知。
(四) 基金的备案
募集期限届满,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所提供的客户资料表应包括投资者名称、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认购基金的金额和其他信息。管理人应在备案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备案函以快递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运作。
(五) 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处理方式
1、 募集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则本基金募集失败。
2、 基金募集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募集期届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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