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锌钢组合栏杆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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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XX0201 【 】 【修编时间2017-01-01】 更新版本号 锌钢组合栏杆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80页,共91页 目 录新增第四册 第一册 工程基本信息 第5页 一、工程概况 第5页 二、工期 第5页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 第5页 四、质量标准 第6页 五、锌钢组合栏杆样品 第7页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第7页 第二册 工程计价信息 第8页 第一部分 工程计价条款 第8页 一、承包方式说明 第8页 二、承包范围 第9页 三、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 第9页 四、结算方式 第9页 四、结算方式 第9页 第二部分 工程计价清单 第10页 第三册 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 第12页 一、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12页 1.发包人权利义务 第12页 2.承包人权利义务 第13页 二、工期 第16页 3.进度计划 第16页 4.开工及延期开工 第16页 5.暂停施工 第17页 6.工期延误 第17页 7.工程竣工 第17页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 第18页 8.合同价款及调整 第18页 9.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 第18页 10.工程量确认 第18页 1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第18页 四、质量、验收与结算 第20页 12.工程质量 第20页 13.检查和返工 第22页 14.重新检验 第22页 15.结算资料提交及竣工验收 第23页 16.工程竣工结算 第24页 五、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第25页 17.安全施工与检查 第25页 18.安全防护 第25页 19.事故处理 第25页 六、变更 第26页 20.工程设计变更 第26页 21.其他变更 第27页 22.确定变更价款 第27页 七、违约、索赔、争议 第27页 23.违约 第27页 24.索赔 第28页 25.争议 第29页 八、其他 第30页 26.不可抗力 第30页 27.工程分包 第31页 28.保险 第33页 29.合同解除 第33页 30.合同生效与终止 第35页 31.合同份数 第35页 32.补充条款 第36页 九、合同签订 第36页 十、合同附件 第36页 第四册 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及工作内容(V1.0版) 第81页 XX锌钢组合栏杆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册 工程基本信息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内 1.3.工程内容:锌钢组合栏杆的图纸深化、现场审核、栏杆制作、包装、运输、下料保存、工地安装、垃圾清理运输、现场管理、成品保护、验收、后期维护、开具税票等。 1.4.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 序号 单位/职位/职务 单位名称/姓名 职称/职业资格 1 发包人代表 —— 2 监理单位 —— 3 总监理工程师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5 承包人商务负责人 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及要求详见本合同第三册《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1.1、2.1条款。 二、工期 序号 工程内容 XX面积(㎡)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备注 1 锌钢组合栏杆工程 以上工期已含法定节假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内的开工日期为准。 工期的相关约定详见本合同第三册《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4~7条款。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 3.1.合同价款暂定/固定总价包干二选一 金额: (大写)人民币 ; (小写)¥ 【具体合同价款组成详见本合同第二册《工程计价信息》第二部分《工程计价清单》】 3.2.栏杆基准单价定价:本合同第二册《工程计价信息》第二部分《工程计价清单》。 3.3.各户型锌钢组合栏杆的规格、数量如下:(详见第二册《工程计价信息》第二部分《工程计价清单》建筑图及深化设计图) 序号 位置(栋号) 栏杆款式及规格 数量 (延米) 综合单价 (元/延米) 小计(元) 1 阳台栏杆 HTF13-0130A2,H=1.05米 2 阳台栏杆 HTF13-0130A5,H=0.75米 3 护窗栏杆 HTF13-0130A6,H=0.90米按实际情况填写 总价 说明:1、工程量暂按延米计算,合同约定的锌钢组合栏杆工程量为暂定量,实际工程量按照竣工图结算。承包人需按深化后并经发包人确认的锌钢组合栏杆设计图纸要求施工。 2、防锈工艺采用国标镀锌材料,实现零打磨、零抛光、零焊接,保证10年不生锈。 3.4.运输方式、运费及运输风险 承包人负责将锌钢组合栏杆材料或半成品运至: 指定地点并承担保管义务,合同综合单价已含运费、卸货费用及货物保管,运输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3.5.进度款支付 承包人在每完成20%的工程量,同时达到发包人认可的施工完整部位(包括已完工且其补充预算已审核的工程变更)后,上报完成工程进度款申请表(进度款申请表必须按照本合同第三册《专项条款及附件》附件4),监理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28天内审定并支付当期工程款的80%,款项自发包人账户汇往承包人指定账户即为支付完毕。若承包人虚报金额超过10%时,发包人有权力要求承包人再次申报,因此而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承包范围内锌钢组合栏杆工程经验收完成、竣工资料完成移交后,双方在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算,发包人在结算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付款至结算总价的95%,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交结算资料且经书面通知后仍不提交结算资料的,按照发包人提出的结算造价予以结算。 现发、承包双方约定:应在6月支付的进度款顺延至当年的7月支付,应在12月支付的进度款顺延至第二年的1月支付。 四、质量标准 4.1.工程质量达到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承包人应提供全部锌钢组合栏杆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产品的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材料的见证送检、监督抽检工作,无法提供的,视为质量不合格。 4.2.承包人必须非常清楚国家规范中对于各类阳台栏杆最终高度的要求,必须清楚的了解发包人确定的标准栏杆出厂的高度及规格,同时确保现场阳台的土建达到建筑验收要求,若由于土建原因造成最终有效高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承包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并由发包人协调予以解决;若承包人不沟通,造成最终有效高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承包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包人应主动与发包人管理人员、总承包单位密切合作。 4.3.承包人进场的锌钢组合栏杆材料或半成品必须与经发包人、承包人、发包人集团产品研发中心三方确认封存的样板材料相符,安装必须符合图纸及规范规定。 4.4.当承包人在发包人、监理单位要求时间内将材料或半成品运到指定地点后,应立即知会发包人、监理单位,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对照样板进行验收。 五、锌钢组合栏杆样品 承包人提供的锌钢组合栏杆材料品种、规格、型号、品牌等按图纸及发包人样品要求,如果没有要求的以本合同第二册《工程计价信息》第二部分《工程计价清单》为准。锌钢组合栏杆质量等级为优等品且达到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锌钢组合栏杆样品须为带剖面的成品样板,由发包人、承包人、发包人集团产品研发中心三方确认并当场封存备查。该样品由发包人保存,作为衡量工程成果外观与质量的标准和依据。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包括: 6.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有关协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6.2.本合同第一册《工程基本信息》、第二册《工程计价信息》 6.3.本合同第三册《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除工程清单或报价单) 6.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 6.5.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 6.6.投标书及其附件 6.7.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6.8.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6.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本施工合同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工程招标管理部。 第二册 工程计价信息 第一部分 工程计价条款 本工程采用一般/简易根据实际情况二选一 计税方式。 本合同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报系数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报单价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表单承包方式域引入 一、承包方式说明 【适用于总价包干工程】: 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即在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包各项税费。承包人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 固定总价应包含但不限于报建(如有)、人工、主材、辅材、材料损耗、机械、工具、运输、搬运、装卸、二次搬运、垂直运输、采购保管、原材料及设备的检测和测试费、必要脚手架搭拆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各类措施费、暗室及夜间施工照明、缺陷修补、高温补贴与已完工程保护、与其它专业工程配合、管理费、利润、水电费、不可预见费、风险责任费、税金【包括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由承包人支付的各项税金】、规费、保险等所有直接、间接费用。固定总价均表示是按图纸及规范(含政府部门、专业设计师及发包人的特别要求)施工完成的。本合同固定总价结算时不因其他任何原因(除合同约定外)而调整。 承包人已清楚并考虑工地现场条件,包括周围环境、交通道路、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下管网、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并已考虑施工技术措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维护、工期内赶工等因素。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所需施工组织中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不再另外计取。按国家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因为承包人没有缴清税费,影响到发包人办理有关证照,发包人可代缴此部分费用并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次的违约金。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施工方案仅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技术上的肯定,不作为计价的依据,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重新组价的要求。 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及材料检验试验费(含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和发包人供应材料),由承包人负责交纳其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结算时不再另计。 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施工方案仅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技术上的肯定,不作为计价的依据,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重新组价的要求。 承包人确认已详细勘察现场并已同意及接受现场的一切现状,发包人不就此项内容增加任何费用。 本合同附件中的固定总价,除合同约定外,结算时(包括工程鉴定时)均不予调整。 【适用于非总价包干工程】: 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包干,即在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包各项税费。承包人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 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应包含但不限于报建(如有)、人工、主材、辅材、材料损耗、机械、工具、运输、搬运、装卸、二次搬运、垂直运输、采购保管、原材料及设备的检测和测试费、必要脚手架搭拆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各类措施费、暗室及夜间施工照明、缺陷修补、高温补贴与已完工程保护、与其它专业工程配合、管理费、利润、水电费、不可预见费、风险责任费、税金【包括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由承包人支付的各项税金】、规费、保险等所有直接、间接费用。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均表示是按图纸及规范(含政府部门、专业设计师及发包人的特别要求)施工完成的。本合同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结算时不因其他任何原因(除合同约定外)而调整。 承包人已清楚并考虑工地现场条件,包括周围环境、交通道路、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下管网、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并已考虑施工技术措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维护、工期内赶工等因素。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所需施工组织中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不再另外计取。按国家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因为承包人没有缴清税费,影响到发包人办理有关证照,发包人可代缴此部分费用并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次的违约金。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施工方案仅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技术上的肯定,不作为计价的依据,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重新组价的要求。 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及材料检验试验费(含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和发包人供应材料),由承包人负责交纳其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结算时不再另计。 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施工方案仅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技术上的肯定,不作为计价的依据,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重新组价的要求。 承包人确认已详细勘察现场并已同意及接受现场的一切现状,发包人不就此项内容增加任何费用。 本合同附件中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除合同约定外,结算时(包括工程鉴定时)均不予调整。 二、承包范围 发包人将如下范围的锌钢组合栏杆工程交予承包人施工: 工程的栏杆。 三、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 3.1.本工程涉及的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已含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3.2.施工、生活用水用电按本合同第四册执行。【修编时间2017-01-01】 3.3.若总包单位未进场或已撤场,则由发包人项目部协调相关配合事宜,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向发包人项目部交纳。 具体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内容见本合同第四册。【修编时间2017-01-01】 四、结算方式 【适用于非总价包干工程】 本工程的结算方式为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包干,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作为本合同工程结算包干单价,此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内容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一切费用。工程量按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约定办理预、结算(含双方对数)地点: 。 【适用于总价包干工程】 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及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锌钢组合栏杆工程固定总价包干金额为 (详见本合同第二册《工程计价信息》第二部分《工程计价清单》)。 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合同约定可调整的价差、发包人指定的增减工作内容外,结算时固定总价不变。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约定办理预、结算(含双方对数)地点: 。 第二部分 工程计价清单 清单1:合同价款计取表 清单2:建筑图及深化设计图【另附】 清单3:工程范围示意图 清单4:XX工程固定总价包干工程量清单计价表/XX工程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表2017-01-01 清单5:招标答疑 清单6 图纸目录【适用于招标固定总价包干工程】 第三册 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 一、双方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权利义务 1.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作发包人代表。 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发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发包人驻工地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项目部公章后递交承包人。 1.2.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2.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使施工现场具备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条件。 1.2.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1.2.2.1.临时施工用水、用电配置 1)临时施工用电配置标准: 发包人协调总承包单位提供现场临时施工用电的变压器或电源接驳点,承包人如需要在施工区域外接驳电源,则由总承包单位提供协助。(若总包单位未进场或总包单位已完成撤场,则由发包人协调临电接驳口) 2)临时施工用水配置标准: 进场后由总承包单位向承包人提供生活水源及施工用水水源的接驳口,并在生活水源水表前加装止回阀以确保生活水源的洁净。(若总包单位未进场或总包单位已完成撤场,则由发包人协调临水接驳口) 1.2.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1.2.4.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督促监理作好会议纪要,并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承包人。 1.2.5.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1.2.6.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标准要求为原则,精心按规范要求施工。承包人以发包人现场工程管理部门及监理工程师已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为由,要求增加费用、提出补偿的,发包人均不予考虑。 1.2.7.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1.2.8.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1.2.9.负责工程进度的统一安排及协调; 1.2.10.负责协调承包人施工材料的存放场地、安装工人进场后的暂设场地; 1.2.11.负责协调总承包人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向本工程承包人进行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总承包管理及配合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2.11.1.总承包人提供垂直运输、施工用电等方便施工的条件; 1.2.11.2.承包人的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缴纳; 1.2.11.3.提供具备承包人工程开工条件; 1.2.11.4.总承包人对本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现场保安负责,承包人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 1.2.11.5.总承包人负责锌钢组合栏杆安装后的墙体破损面修复、补洞、收口、交叉施工因素等工作; 1.2.11.6.负责发放发包人、监理单位所发出的工程指令给承包人,并负责督促承包人执行; 1.2.12.对工程整体进度负责,熟悉本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影响建筑施工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特别注意。并应要求承包人提供专业承包的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 1.2.13.负责与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现场协调工作,发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发包人驻工地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项目部公章后递交承包人。 1.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应办理的工作:如有需要,则双方另行协商。 2.承包人权利义务 2.1.项目经理 2.1.1.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在建工程职务。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 2.1.2.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期间,一周内必须保证5天及以上在施工现场,否则每次罚款:人民币5万元。 2.1.3.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的上述各部门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2.1.4.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调换合格的定岗人员,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同时承包人须按伍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1.5.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承包人无足够人员,承包人须按伍仟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2.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2.1.承包人的临设搭建需向发包人提供临设搭建计划及临设平面布置图,在发包人指定位置或指定范围内搭建;若因场地限制、政府要求等原因,需在规划红线范围外租赁场地搭设或租赁房屋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该部分费用已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不再另外计取。 2.2.2.承包人临时设施应经发包人批准并满足环保要求,并设有专人管理,临时厕所及垃圾站等须于承包人离场前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包括埋于地下的基础。 2.2.3.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电缆埋地),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规划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 2.2.4.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在施工前对施工图纸提出的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及质监部门同意后采取实施;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视承包人为违约,承包人须按伍仟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2.5.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现行国家规范确定的施工范围完成工程建设。因政策或市场原因造成发包人发展战略的调整,而使本合同工程不能持续发展或停止发展、或发包人变更工程规划类型、减少工程施工面积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风险共担,承包人已充分评估此类风险,承包人不要求发包人进行任何赔偿、补偿;如发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不要求发包人进行任何赔偿、补偿。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参照本合同第三册《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条款29.3、条款29.4的规定履行撤离施工现场、提交施工资料等义务。 若承包人对本工程部分分项工程拒绝施工时,则属于承包人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第三方进场施工工程造价的20%作为违约金,并在进度款中扣除,发包人有权在结算定案中扣除因承包人拒绝施工而导致发包人增加的成本。 2.2.6.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质量、安全规定施工,出现一切质量、安全和人身伤害事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包括相关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2.7.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 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2.2.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如在交付发包人前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负责维修。 若由于承包人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不能满足现场实际需要,发包人、监理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后,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能按要求完成并满足现场实际需要而发生损坏的,承包人除了按上述约定自费修复外,承包人还须按伍仟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2.9.由于总承包单位、第三方施工单位责任导致承包人的已完工工程破坏的,修补责任由承包人负责,修补费用在有证据的情况下由责任单位承担,由承包人计算修补费用及其证明资料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在责任单位支付工程款中扣除并转付给承包人。 2.2.10.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规划红线内搭设的临时设施必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临时设施占地具有一次(期)性,若后期工程继续由承包人中标承包的,临时设施须重新申请占地,若需搬迁的,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负责其费用,不再计取;若后期工程由第三方中标承包的,若需承包人搬迁的,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搬迁费用另行计取。 2.2.11.承包人须全力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承包人须积极响应政府相关部门及发包人提出的要求,负责到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业务。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自承担应付费用。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按损失金额的双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2.2.1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在施工过程中与周边社区、居民、建筑物等所产生的投诉、纠纷等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并解决。 2.2.13.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保护。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 2.2.14.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2.2.15.承包人需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多个施工单位交叉施工对施工工序、工期及成本的影响,服从发包人管理,相应需增加的措施及费用承包人已综合考虑,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得另行办理签证计取。 二、工期 3.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3.1.承包人需根据总承包单位制定的总体施工计划进行锌钢组合栏杆制作与安装,确保满足发包人工程总进度的需要。若承包人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制作与安装的,承包人需立刻通知(当天内)发包人及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确认后不需承担延迟安装的违约责任,但如发包人因此而临时向其他供应商购买同种产品而发生的价差及相关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逾期通知或未通知发包人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制作与安装的,由承包人承担工期逾期的责任。 3.2.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监理单位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 3.3.周例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汇报工程情况的内容: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4.开工及延期开工 4.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4.1.1.本合同工期包括人员进场、临设搭设、施工准备至验收合格在内的所有工作所需的时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 4.1.2.承包人需要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水、电供应情况,备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燃油发电设施及燃油供水设施(包括水池)保证工程在市政停电断水时正常施工,发包人不考虑因为市政停水、停电而给承包人经济补偿及顺延工期。 4.2.开工及延期开工 4.2.1.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或开工通知书规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申请并注明延期开工理由,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开工日期顺延;发包人不同意的,开工日期不顺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开工通知书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4.2.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5.暂停施工 5.1.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发包人进一步的指令。 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而影响工程进度时,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场,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并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实际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施工单位进场而增加的造价和费用、因承包人退场引起发包人对业主延期交楼的违约金等)的1.3倍作为违约金。 5.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若全面停工(单位以“天”为单位)时间累计在7天内的(含7天),总工期不予顺延,停工费用损失不予计取;若全面停工时间超过7天的,按停工的第8天起计算相应的顺延工期,停工费用损失由双方另行协商。 6.工期延误 6.1.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上造成延期,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6.1.1.发包人、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6.1.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的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 6.1.3.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累计超过工程总价的15%; 6.1.4.不可抗力; 6.1.5.未事先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连续全面停工30天以上的; 6.1.6.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6.2.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2天内,应就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工期不受影响。 7.工程竣工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 8.合同价款及调整(详见本合同第一册《工程基本信息》条款三) 9.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 10.工程量确认 10.1.承包人应每次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已完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表)。 10.2.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和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认已完工程的价值。当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几部分进行计量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通知要求立即前往协助监理单位人员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提供此计量所需的一切详实资料。承包人未能按要求时间前往参加计量并提供详实资料,则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直接被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 1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1.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一册《工程基本信息》第一部分条款3.5。 11.2.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达合同价款及已审定的补充预算总额的80%时,则停止支付进度款。 11.3.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每次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同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的施工资料及结算资料(包含本合同第三册《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15.3、15.4条款中约定的结算资料);若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发包人有权不予当期付款,待承包人将资料提供完整并审核完毕后才支付。 11.4.每期进度款按《总施工进度计划》(以下简称“进度计划”)以及相应的《资金投入计划》(以下简称“资金计划”)作为支付的依据,具体支付方法如下: 11.4.1.每期的工程进度按进度计划及资金计划实施并完成计划指标100%的,则当期进度款应按当期实物量完成量的80%进行支付。 11.4.2.如果连续两次出现因实施工程进度完成指标达不到计划指标时,从第三次起承包人须按伍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1.4.3.连续三次或累计四次出现因实施工程进度完成指标低于计划指标60%时暂停支付进度款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仅根据本合同与承包人就经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退场指令后10天内完成退场,而承包人对结算和退场无异议,并赔偿损失及按伍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1.5.各种对承包人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或应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中扣除。如承包人的剩余款项或保修金不足扣除的,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直接支付给发包人,并由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1.6.【适用于简易计税工程】承包人应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发包人收取工程进度款,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发票应在开出30日内提交给发包人,因发票未能按时移交给发包人导致发票作废或者无法抵扣的,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适用于一般计税工程】承包人应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发包人收取工程进度款,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发票应在开出30日内提交给发包人,因发票未能按时移交给发包人导致发票作废或者无法抵扣的,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第一种情况适用一般纳税人: 承包人应在每期付款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业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无法在上述付款期限内提供相应的发票的,发包人有权顺延支付款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况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承包人应在每期付款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内,提供国税局代开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无法在上述付款期限内提供相应的发票的,发包人有权顺延支付款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11.7.承包人收取竣工结算价款时,应按本合同要求提供全额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如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代付三方材料款、垫付农民工工资、执行法院裁决和政府决定的款项)发包人先行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开具相应数额的发票,承包人不履行开票义务的,应每日按所应开发票额度0.3%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凡承包人未能按约定及时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的,发包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并承担违约责任。 11.8.承包人收取竣工结算价款(即累计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时,应按工程结算总价提供全额发票(含保修金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 11.9.虚开发票违约责任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实开具发票【不得开具虚假发票,或由非承包人公司代开发票(税务局按规定代开的发票除外)】。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一周内重新开具发票,并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要求承包人支付虚开发票额度 50%的违约金,该金额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另行追偿;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收到的发票、联系人、联系方式送交承包人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处理。 11.10.承包人须无条件确保民工工资得到及时发放,无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并采取发包人认为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无劳资纠纷事件发生,如发生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并且向政府或发包人索要承包人拖欠工资的,发包人有权在剩余进度款范围内代承包人向民工支付工资。发包人代支的工资除了从当期工程款内直接扣除外, 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所垫付的民工工资4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下期进度款中扣除。未在下期进度款扣除的,起计逾期支付利息。 11.11.在发包人按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前,承包人需向发包人项目部提供发放农民工工资台账和承诺书(见本合同第三册《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附件3),并经发包人项目管理部、监理单位核实无拖欠民工工资后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承包人提供发放民工工资的台账和承诺书虚假不实,发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承包人须按本合同第三册《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11.10.条款及附件3《关于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的承诺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验收与结算 12.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要求详见本合同第一册《工程基本信息》第一部分条款四。 12.1.质量保修 12.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承包人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政府修改相关规定,承包人应按新规定无条件执行。 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缺陷的,或因承包人进行保修作业时造成其它额外损失的,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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