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1:
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二)具有与所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配置,并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相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人员要求
(一)有与其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二)相关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以及本机构质量管理手册。
(三)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专业技术人员指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的人员。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获得国家或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评价或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五)申请职业卫生乙A级的机构,其项目评价、质量控制、卫生检验(卫生检测)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3年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0%。
申请放射防护乙A级的机构,其项目评价、质量控制、卫生检验(卫生检测)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3年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0%。
(六)申请职业卫生乙B级的机构,其项目评价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卫生检验(卫生检测)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当从事相关专业3年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0%。
申请放射防护乙B级的机构,其项目评价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卫生检验(卫生检测)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当从事相关专业3年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0%。
(七)申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机构,其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卫生检验(卫生检测)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当从事相关专业3年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应少于1人。
(八)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资质的机构,其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卫生检验(卫生检测)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当从事相关专业3年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应少于1人。
(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外聘(含返聘)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评价工作,但不得聘用已接受其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聘用的人员。机构外聘(含返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评价工作总人数的20%,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含返聘)。
三、仪器设备
(一)应当具有所申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附录)。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当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三)仪器设备应当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当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四)仪器设备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其它要求
(一)检测实验室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实验室整洁有序;并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
(二)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当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三)检测方法应当采用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并备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
(四)应当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五)应当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六)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各自的要求,包含有足够的信息,并且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
(七)放射性检测场所,应当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或有证标准物质控制检测质量的措施;有参与实验室间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纪录。
(八)放射性样品应当与其他样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废弃放射性样品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开放性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应当有通风设备,地面、实验台应当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
(九)应当有与所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附录: 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附录:
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仪器设备配置要求(一)
项目
职业卫生乙B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职业卫生乙A级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仪器设备
分析天平(1/100000一台、1/10000一台、1/1000一台)
去湿机
普通冰箱
低温冰箱(-20℃)
磁力搅拌器
超声波清洗器
恒温水浴箱
离心机
高温炉
干燥箱
生物显微镜
样品浓缩装置
样品混匀装置
样品消化装置
酸度计
分光光度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气相色谱仪
粉尘采样器(包括防爆)≥8台
个体粉尘采样器(包括防爆)≥5台
空气采样器(包括防爆)≥8台
空气样品收集器≥10件(每种)
个体空气采样器≥5台
气压计
空气温、湿度计
流量校正(皂膜流量计或电子流量校正仪)
热球式风速仪
辐射热计
通风干湿球温度计
黑球、湿球温度计
噪声测定仪
照度计
工频电场测定仪
高频电场测定仪
紫外照度测定仪
CO、H2S测定仪
职业卫生乙B级全部仪器设备
原子荧光光谱仪
高效液相色谱仪
静态配气装置
呼吸性粉尘采样器(包括防爆)
红外线干燥箱
烟尘浓度测定仪
分散度测定器
振动测定仪
微波漏能测试仪
倍频程声级计
白金坩锅
玛瑙研钵
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仪器设备配置要求(二)
项目
放射防护乙A级
放射防护乙B级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放射防护检测仪器设备
X射线剂量仪
X射线质控检测工具
数字式X射线曝光时间测量仪
千伏(kVp)测量仪
CT剂量仪/专用电离室
CT性能检测模体:头部剂量模体或体部剂量模体
低本底α、β测量仪
γ能谱仪
灰化装置
氡测量仪
X、γ射线测量仪
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
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
中子测量装置
放疗剂量仪/电离室(非必备)
标准充水模体(非必备)
X射线剂量仪
X射线质控检测工具
数字式X射线曝光时间测量仪
千伏(kVp)测量仪
X、γ射线测量仪
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
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
中子测量装置(非必备)
X、γ射线测量仪
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
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
中子测量装置(非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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