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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十恶--法学学士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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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Abstract Ten Categories of Major Crimes is the feudal system of arrest, it will GangChang life central ethics and arrest unifyflawlessly penetration for thousands of years, in the feudal law, criminal law is the essence of feudal law, after the criterion. Ten Categories of Major Crimes in the legal regulation, already established for specific punishment principle of ancient law, the formulation, also provides guidance from inside to outside, from the thought that the people's behavior standard action. Therefore, the study Ten Categories of Major Crimes system, not only ten can be clearly reflected in the royal treatment with Chinese legal system and the feudal ethics and dominated not only as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of social order, and the attitude of our research on ancient legal system of moder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of enlightenment and of great significance. Key Words:Ten Categories of Major Crimes;Criminal Law feudal;Confueian ethies;Legal construction 12 论“十恶” 论“十恶” 所谓“十恶”是指:第一,“谋反”;第二,“谋大逆”;第三,“谋叛”;第四,“恶逆”;第五,“不道”;第六,“大不敬”;第七,“不孝”;第八,“不睦”;第九,“不义”;第十,“内乱”。这十种危害封建皇权统治和破坏封建纲常伦理秩序的重罪。“十恶”制度既确立了古代刑罚处刑原则,对具体律文的制定提供了指导,也规范了人们的思想与行为。故此,“十恶”制度堪称封建刑律的生命中枢,它将纲常伦理与刑律结合得天衣无缝,综贯几千年封建刑法,包罗封建刑法之精髓,为后律之准绳。 一、“十恶”制度的形成 “十恶”制度源远流长,其从萌芽期到发展期进而到确立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一)萌芽期 封建刑法中的“十恶”,追本溯源应当起自西汉。这从《唐律疏议》关于“十恶”立法的描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然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12. 这就是说,西汉时的所谓“大逆不道不敬”等犯罪,即是十恶大罪的萌芽。换言之,后来封建立法中的“十恶”,就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二)发展期 及至曹魏统治时期,有关“大逆不道不敬罪”的立法沿袭下来,但比之汉朝有所改进和发展,并细化了具体罪名。 及至北齐时“重罪十条”的出现,标志着“十恶”罪的初步形成。北齐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等奏上《齐律》十二篇,“又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戴炎辉.中国法制史论文集[M].台湾:成文出版社,1981.171. (三)确立期 “十恶”名称的正式出现,始见于《隋书·刑法志》第二十五卷:“高祖既受周禅,开皇元年,……更定新律,……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从此处的内容来看,这里的“新律”当指《开皇律》,也就是说,“十恶之条”从《开皇律》开始得以确立。 到了唐朝,唐律中关于“十恶”的立法,全部继承了隋律的内容,所谓“仍遵开皇,无所损益”。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15. “十恶”被纳入了《名例律》,列为众罪之极,缀以适用刑罚之特别常规(如不享“议减”、“请减”特权,常赦不免,不得减赎 等),以明其“亏损名教,毁裂冠冕”。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18. 由此可见,中国传统律典中的“十恶”,起源于西汉,形成于北齐,至隋唐律则达到完备阶段。 二、“十恶”制度的产生背景 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政治格局以及儒家思想等因素深深地制约并影响了传统中国的政治文明,而独特的政治文明进而又影响着社会阶层的等级构建和群体意识的源起及演变,并最终确定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十恶”制度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并以儒家思想为路径的礼法结合方式,成为中华法系的一大特色。 (一)经济背景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定的政治文化形态,归根到底是一定的经济形态的产物。中国自古就一直是个以农为本的国家。土地将所有的社会关系捆绑在了一起。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人身对土地有严格的依附关系,君王便是最大的地主,进而导致了平民的渺小和对统治权力的极度依附性。统治阶级便以手中的土地为媒介通过课税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民生,巩固其政权。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传统生产方式使个人不可能成为社会的主体,家庭自然而然就成为了构成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家庭是自然经济的社会细胞,一切有利于维系宗法制度、家庭关系的原始风俗、道德规范,都保留了下来且得到充足的发展,使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制度得以不断完善起来,以致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各领域无不染上了伦理的色彩。宗法制度和农业经济的结合,使得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变得简单而又条理清楚。基于此,妨害皇权稳定统治和破坏家族伦理宗法的一些行为必然会被视为罪大恶极,受到严厉的处罚,以达到对世人的警示和阻吓作用。 (二)政治背景 自从秦始皇灭六国而统一以来,中国的政治格局,除了少数的分裂和动荡时期外,基本上是大一统的局面。要使中央的力量集中强大,就必须将地方势力严格控制在不能同中央对抗的限度内,一旦地方势力强大起来之时,便是改朝换代之日。这种大一统的专制局面必然要依靠相应的法律制度来支撑。基于此,严刑峻法以维护皇权和建立高度集权的专制主义封建国家,理所当然成为历朝历代立法、司法的根本思想。随着封建王朝的更迭、经济的发展以及统治者不断吸收经验教训,这种思想的影响不但没有减弱,而且呈现出增强的趋势。而不断修正完善的“十恶”制度正是维护这大一统政治格局的有力武器,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沿革推崇。 (三)儒家背景 儒家思想,在中国伦理法的建构中拥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注重伦理的国家,伦理一直主宰着中国古代社会。自从儒家思想成为社会的基调以后,它成为各个朝代的统治思想,在唐朝达到了极盛时期,同时有了完整的阐释,在各项制度中得到了完美的体现,成为了一切制度与规定的出发点。而“十恶”作为这种伦理思想的集中体现,在封建法制中有着它的特殊地位,可以说它是整个封建王朝中心统治思想的贯穿。 “十恶”重罪完全是按照封建伦理的要求,立法以礼教为指导,用礼教维护“三纲五常”的封建阶级秩序。唐律的罪名制定也时时刻刻体现着礼教的规范,“十恶”重罪中的“不睦”、“谋反”、“内乱”等罪的命名即是如此,均为依宗法伦理而定之罪。从源头上看,这些犯罪主要是违犯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原则,以及名份、人伦所不容的违背宗法伦理道德观念的行为,最终目的都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因此,“十恶”是“常赦所不原”的重大犯罪,处罚严重,要处死或流等重刑,借以惩治挑战君权和父权权威的行为,是维护封建礼教观念的威慑力量。“十恶”制度把封建社会的两柄利剑“礼”和“法”,紧紧的联系在了一起,从而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以法律的强制力来贯彻实施礼的规范,又通过礼的道德教化作用,加强法律的打击力度,法通过它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约束作用,礼的约束力反过来又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建筑了封建统治严密的网络。“十恶”制度就这样彻底地把封建礼教的精神力与国家法律的强制力捆绑在一起,成为维持中国封建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由此可见,“十恶”制度以儒家思想为路径的礼法结合方式,统摄着整个社会生活,构成社会实际的行为规范。 以上三个大的背景,构成了“十恶”制度产生与存续的重要原因,这些背景互相结合、互相影响,组建出一个以维护皇权为核心要素,以封建伦理为导向的系统。 三、“十恶”制度的实质内容探讨 《唐律疏议》即《永徽律》及其注疏,是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和注疏,是中国封建自然经济和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发展到鼎盛时期的产物,也是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以来封建法律制度损益更革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法典化的典范。《唐律疏议》中,将“十恶”的内容定为:第一,“谋反”;第二,“谋大逆”;第三,“谋叛”;第四,“恶逆”;第五,“不道”;第六,“大不敬”;第七,“不孝”;第八,“不睦”;第九,“不义”;第十,“内乱”。 “十恶”按照其犯罪的内容和性质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侵犯皇权的犯罪。表现为危害封建政权统治和侵犯皇帝人身及威严的行为。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大不敬”等重罪。二是侵犯族权的犯罪。表现为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行为。包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重罪。三是其他严重威胁封建社会秩序的罪行——“不道”罪。 (一)“十恶”中侵犯皇权的犯罪 维护皇权是封建社会的主要任务,封建国家的利益是高高在上的,其他阶层的需要都要为这一任务让位。皇权就是政权,一切行为都要符合政权的要求,从君主的利益出发,顺从统治,不得违背,如有冒犯就是与封建朝廷作对,是严惩不贷的。其可分为以下两类具体的犯罪: 1.危害封建政权统治的犯罪 主要有直接颠覆封建统治的“谋反罪”和背叛封建政权的“谋叛罪”。这些都是严重侵犯封建统一治的行为,在封建社会中是受到严厉打击的对象。犯此种罪的后果不仅本人要承担责任,还要连累家族,“常赦所不原”。 (1)谋反罪 谋反罪是指预谋及实施危害国家和皇帝的人身安全。 皇权是神的象征,是上天意志的传达者。对皇权的侵犯也就是对神的裹读。谋反,谋得是政权,反得是政权,为天理、国法、人情所不容,背信弃义,无忠孝之意。包括了预谋或实施推翻封建专制政权的行为。它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只要有预谋就构成犯罪,并不需要造成实际的伤害。第二,虽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没有出现危害结果。第三,出言危及皇权就构成犯罪。将此种犯罪列为“十恶”之首而予以严惩的理由主要是“无君之心”,是对皇帝的不忠,这是封建社会所不容许的。 (2)谋叛罪 谋叛罪是指预谋及实施背叛国家,投降外国或者其他政权。 “其主体一般是指官吏,官吏谋背叛本朝,就是背叛以皇帝为首的封建王朝,实际上就是背叛皇帝,就是违反了皇权意志,就属‘不忠’”。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M].广西: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589. 2.侵犯皇帝人身及威严的犯罪 封建社会,皇权高度集中,不仅皇帝至高无上,甚至一切和皇帝有关的事物都被冠以了神权的色彩,使平常百姓产生敬畏之心。因此严重侵犯皇帝权威和皇家尊严的“谋大逆罪”,严重侵犯皇帝人身和威严的“大不敬罪”就必然纳入了惩罚的范畴。 (1)谋大逆罪 谋大逆罪是指预谋及实施毁坏王室、宗庙、陵墓和宫殿。己经实施了毁坏行为的是“大逆”。大逆的预谋犯为“谋大逆”。 将“谋毁宗庙、山陵及宫网”作为“谋大逆”的犯罪客体,是侵犯敬君尊上的“忠”的纲常问题。宗庙、山陵是祭祀和死去的帝王安息的场所,这些地方都是皇家的特属的活动范围,常人是不可随意接近的,是被礼所法律化了的象征,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毁坏或预谋毁坏这些场所,是对皇权的不敬,就是犯了弥天大罪,不可饶恕。“谋毁”它们就是对死去的帝王丧失忠、敬之心,具有严重的道德主观恶性。 (2)大不敬罪 大不敬罪是指盗大祭的供物,盗窃及伪造皇帝的印章,给皇帝配药不合正方及封题有误,或做皇帝饭菜犯食禁,造舟船不牢固;诽谤皇帝确有实情,对抗命使等侵犯皇帝尊严和安全的行为。犯罪客体多样,渗透到了生活的细节。 “大不敬”的外延很宽泛,可以说除了谋反谋大逆谋叛之外,所有危害统治和皇权的一切相关事项都可以归入此罪中,此罪是一个包罗万象的罪名。“‘大不敬’罪,其伦理色彩更为浓重和一目了然。‘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敬者,敬谁呢?敬在世上的和死去的帝王;怎么敬?最终还是要‘惟忠惟孝’。” 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M].广西: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587. “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罪是“君为臣纲”的反映。在封建伦理观念中,“君为臣纲”的具体表现为臣者忠于君王。“忠”是“孝”观念的延伸,家事孝于父,国事忠于君,是封建社会要求的最高道德品质。“违背了‘忠’的道德就是最大的恶,就是最大的非礼。非礼即非法,所以,对皇帝不忠,自然就成了最大的犯罪。上述犯罪看来就是企图侵犯君主的人身以及君主的所代表的国家利益,但把它们列入‘十恶’,其立法意图就远远超出了这种就事论事的范围,而是把它上升到了一个高度,是指在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君为臣纲’的纲常和‘忠’的道德。因为,这些才是这一制度的生命线。”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M].广西: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387. 对于这类严重危害皇权意志的犯罪,防范是极为严密的,镇压也极为残酷无情,动辄就要株连九族。“谋反”罪、“谋大逆”罪、“谋叛”罪的处罚程度,波及范围明显要比大不敬罪重得多,处罚之苛刻严酷无比。要求具备“谋”意识的犯罪即使是犯罪行为还未实施而仅仅是预谋或只是犯罪预备便已构成犯罪,而“大不敬”罪则根据不同主观因素,过失或故意的不同就会引起定罪的不同,以及司法上的区别。但总结这“四恶” 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只要有预谋背叛朝廷的倾向即使只是犯罪意图也会被扣以“十恶”的帽子,严厉打击,充分维护了君权。 (二)“十恶”中侵犯族权的犯罪 虽说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但按照传统儒家思想——“家国一体”的理论,家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统一的,家即国,国即家,家族的秩序按照伦常来规范,那王朝的秩序自然就有了稳固的基础,因此族一直也是不可侵犯的。基于此,危害族权意志的行为——“恶逆”、“不孝”、“不睦”、“内乱”、“不义”被视为严重犯罪也就是顺理成章。而上述“五恶”根据是否侵犯血缘与非血缘关系又可分为两类:一是侵犯血缘关系的犯罪,包括“恶逆”、“不孝”、“不睦”、“内乱”;二是侵犯非血缘关系的犯罪——“不义”。 1.侵犯血缘关系的犯罪 (1)恶逆罪 恶逆罪是指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妹、外祖父母、夫、夫的祖父母或父母。 恶逆是在侵犯族权意志中对至亲尊长利益最严重的侵犯行为。《唐律疏议》对其下的定义为“父母之恩,昊天周极。嗣续批祖,承奉不轻。袅镜其心,爱敬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可以看出,儒家伦理宣扬的仁义道德在“恶逆”这里遭到了践踏,封建家族是不会让自己的权威受到侵犯的,所以,恶逆者必会受到重罚。危害族权的犯罪,受保护的客体都是至亲尊长的特权,断刑则根据“五服制罪” 原则,依犯者与被犯者之间的关系,由远到近逐渐的加重。 (2)不孝罪 不孝罪是指告言、诅咒祖父母、父母,就是向官府告发祖父母、父母的违背法律的行为,或因对其不满,而诅咒、责骂他们;祖父母、父母在世,儿孙分立户籍,独过,并占有个人财产;违反父母教令,不听父母教育;供养有阙,即对祖父母、父母供养不周;居父母夫丧嫁娶、作乐、释服从吉,这是在父母及夫的丧期内,擅自娶嫁,欣赏音乐,或脱去丧服改穿吉服的犯罪;居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与仇人私和,即与杀害祖父母、父母的仇人私下达成和解而不告发官府。 在儒家理论中,孝是一切善的根源,是仁义的本质。它是指导个人行为的准则,同时也作为了君主的治国方针。按照封建伦理观念,作为子女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孝”,孝为百行先,在家要从父,为官要从君。“正所谓‘治国必先齐其家者,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故君子不出家而成教于国’,家正是从孝道出发,上升到国家的高度国,孝演化忠,亲父与忠君合二为一,达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董金鑫.“小议“十恶”与“亲亲”“尊尊”的关系”[J].商情科学教育家,2007(04).128. 所以,孝的意识在重点加以保护的同时也是大力提倡的。与此相对应,在孝的社会氛围下,不孝就必然会被视之为犯重罪受重罚。 (3)不睦罪 不睦罪是指预谋杀害及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和小功尊属。 儒家提倡“子孝”、“弟恭”,但是也会适当顾及属辈的情感,使族群内部达到和谐,因此一方面也讲求“父慈”、“兄友”,即长对幼的慈爱与关怀。这在唐律中体现为不睦罪的设定。这一项有关亲族间互相侵犯行为的法律规定,其列入“十恶”之中,充分体现了亲族关系在维系封建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性。 (4)内乱罪 内乱罪是指家族内乱伦犯奸,如奸小功以上亲属或父祖的妾以及与其通奸者。 按照封建礼教,女子在家从父,出嫁从夫,作为妻子的必须敬顺丈夫,恪守“三从四德”,否则便是违反了“夫为妻纲”的伦常。这种“夫为妻纲”的伦理观,直观的体现在《唐律疏议》中。“所谓‘内乱’罪,显然是一种伦理恶性犯罪,所以《唐律疏议》谓之:‘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易此则乱。’若有禽兽其行,朋淫于家,紊乱礼经,故曰‘内乱’。” 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M].广西: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389. “内乱”这种行为扰乱了家族内部亲属的伦理关系,败坏了封建礼教,统治者故将其置之于“十恶”之条中,作为恶劣而不可饶恕的重罪,以警世人。 2.侵犯非血缘关系的犯罪——不义罪 不义罪是指下属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及听到丈夫死而不举哀,或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这一条规定虽非在血缘亲属之中,但由于行政隶属关系是血缘宗法关系在政治上的延伸,官卒、师生的关系也有类于家庭中的父子关系,而夫妻关系则本为家庭关系之列。所以更重要的非血缘关系的犯罪在“不义”条作了专门规定。这些罪名都带有着浓郁的伦理色彩,用家族的伦理观转化为法,又用伦理化了的法反作用于家族,体现了家族意志。 (三)“十恶”中破坏封建社会秩序的其他犯罪 不道罪是指杀死一家无死罪的三人,支解被杀者、造蛊毒、厌魅企图害人者。 “不道”之中富含着名教。名教即礼教,宗法伦理道德是其主体。《唐律疏议》将“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定为“不道”,并注疏议云:“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这里的“背违正道”,就是指违反儒家的纲常伦理名教。举“支解人”为例,儒家伦理观讲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毁伤肢体,即属于对父母的不孝。支解尸体,是丧尽天良,残忍至极的行为。“造畜蛊毒、厌魅”,而众多周知有些蛊毒术和厌魅不可能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唐律疏议》也承认此点,但在法律上仍然以杀人论处。现在看来,这些行为都是纯属迷信,毫无科学根据的,但古人却以为这是在阴谋害人,即《唐律疏议》所说的“皆谓邪俗阴行不轨,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此种情况下个别人不明所以的死亡或某种疾病的流行就大有可能归结为某个人操纵厌魅、畜蛊毒所致,又因为此虚无的毫无根据的行为无从考证,所以在审判中也就不需要任何实质性的伤害证据就可定罪,可见这是一种多么愚昧荒唐的法律规定。但因为它是对社会秩序的公然挑衅,所以基于此,这类犯罪也归入了“十恶”之中。 (四)“十恶”制度之定罪与量刑 1.犯“十恶”者之定罪 定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每一种犯罪都具有特定的违法蕴含,并且在刑法上作了不同的法律评价。因此,在定罪的时候,应当严格地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便正确地适用刑法。 “十恶”罪与非“十恶”罪的差别,不在一般的处罚轻重之间,而是关系到从根本上动摇纲常秩序、对封建社会危害性的实质问题。正如陈顾远先生所言:“中国向之视为罪大恶极者,不出两类。其一,关于叛逆之犯罪行为,此为维持家天下之地位,不得不严也;其二,关于反伦之犯罪,此为有助君纲之树立,不得不重也。”陈顾远.中国法律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296. 简言之,国和家乃是封建法律的根本,故染指不得,动摇不得,破坏不得。“十恶”正是直接侵犯了封建皇权与族权,这是封建社会的两大支柱——即国家和家族双本位,所以无论是从对其具体罪名的界定还是惩罚来说,其细密严格及严厉残酷都是显而易见的。 “十恶”中的不少罪名只要有预谋即罪名成立,甚至只要表示了犯意就构成犯罪,表现出礼教所谓的“诛心”(惩罚坏的动机)原则。例如被认为严重侵害君权的“谋反”、“谋大逆”、“谋叛”三项重罪,凡预谋者,即使其事未行,也被视为真反,构成犯罪。 有些过失犯罪也被划入“十恶”的处罚范畴。按照现代刑法理论,过失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十恶”中的“大不敬”却例外。如“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医者绞”等原属过失犯罪,无心之为,但是“十恶”将此种未造成任何后果的行为只因有侵犯皇帝的嫌疑,便归入“十恶”,科以严刑。虽然对于“大不敬”的这种情形的处罚要比前“三谋”轻微一些,但其主旨如出一辙,即保护君权的思想是一致的。 2.犯“十恶”者之量刑 “十恶”罪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唐律》把它列为打击的重点, 对其量刑处罚相当严厉。但因“十恶”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各不相同, 故量刑处罚也轻重有差。大略言之, “十恶”罪中, 对“谋反”、“谋大逆”、“谋叛”和“恶逆”的处罚尤重, 均处以极刑。对“大不敬”的处罚次之, 从流二千五百里到斩。对“不道”、“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的处罚稍轻, 量刑幅度也较大, 从徒到死不等。并且, 对“谋叛”以上的“三谋”和“不道”还实行连坐。 按照“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士大夫”的封建等级观念,皇亲、国故、贵族、官僚等特权阶级一旦犯事,有通过“议”、“请”、“减”、“赎”、“官当”等形式,获得不受普通司法机构和一般法律程序约束并最后逃脱法律制裁的特权。然而,按《唐律》规定,犯“十恶”大罪的,不仅要受到严厉、残酷的惩罚,而且在量刑处罚时还不得享有法律对某些人所规定的赦免优待,如不享“议减”、“请减”特权,常赦不免,不得减赎,不得“亲亲相隐”等。根据《唐律疏议》卷二“八议”条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这就是说,犯有“十恶”之罪者,即使是统治阶级的上层集团“八议”之人,死罪也不得上请皇帝议免,流罪以下不得减免。自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都仿效《唐律》,将“十恶”之罪立在律典首篇,且量刑处刑随着阶级矛盾的日益不可调和而愈加变得惨无人道,株连范围日益广泛。 四、“十恶”制度的价值反思 (一)“十恶”制度的历史价值 1.确立古代刑罚原则,指导封建立法 “十恶”重罪在封建法典的规定,最大的意义在于确立了处刑原则,从而对于具体律文的制订提供指导。“十恶”和具体律文之间,可以看作是一种总则与分则的关系。自隋《开皇律》中首次确立“十恶”重罪后,历代封建王朝修订的法典从堪称封建法典之典范的《唐律》,到我国的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几乎无一例外地纷纷加以效仿。 2.规范人们的思想与行为 “十恶”制度所追求的效果不仅在于通过暴力治理民众,更为重要的是树立礼法的观念,凭借法律实践的直观性把儒家的伦理观念渗透到百姓的心目中去,树立礼法的权威,使百姓能够自觉恪守礼法、服从统治。在封建社会,老百姓平日不可能也不会更多的关心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但发生在自身或其周围的人身上的具体案件及其判决却会给他们极大地促动和教育。通过对“十恶”制度在现实中的应用以及对“十恶”各罪的惩处,建立惩治这些犯罪的特别处罚规则,有助于强化刑罚的威慑力,增加其一般预防功能,让百姓知道有所为有所不为,危害统治的会有什么下场;违背礼即是犯法,如果遵守礼,就会平安无事,国家通过一个个“十恶”生动的案例阐扬了国家的德治教化方针,达到以教化统治的目的。 (二)“十恶”制度的弊端 虽说“十恶”制度包罗封建刑法之精髓,为后律之准绳,但其弊端还是比较突出的。对于“十恶”制度,虽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在定罪量刑过程中经常会随着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而有所出入,在不同的时期对相同的行为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式,惩罚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视法律之明文规定为一纸空文。“谋反”、“谋叛”、“谋大逆”罪,“谋”即是断案的依据,但是这种主观意图很难把握,当然也不好举证,然而这并不影响统治者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反而为其大开打击反对势力之门,臣民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冠以“谋反”等大罪。再者,“大不敬”的外延很宽泛,可以说除了“谋反”、“谋大逆”、“谋叛”之外,所有危害统治和皇权的一切相关事项都可以归入此罪中,此罪是一个包罗万象的罪名,那么统治者的主观意志很容易被加入到这类犯罪中来,排除政治异己,专断刑罚。而这种政治高压的恐怖氛围又蔓延到思想文化领域,大兴“文字狱”之风,严重制约着思想文化的发展。防人之口,甚于防川,有识之士均不谈政治,只顾吟风弄月,造成一片糜烂的社会风气,反过来又破坏了社会政治的和谐。 (三)“十恶”制度的现代反思 1.辩证地对待传统法律道德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是以伦理道德为基本内容,伦理道德借助于“法”这一形式来体现并加以强制实施。把道德教化作为治国平天下的根本,这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之处,当然也有负面作用。过分依赖道德教化,使道德在发挥社会功能时,超出自己的功能界限侵入法律进而在诸多领域取代法律,从而导致法律的尊严、权威性受到亵渎。再且,有些中国传统的道德法律文化也无力满足于当代社会和当代人的需要,与法治现代化相冲突,甚至在某些领域阻碍着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对待传统不仅要承认,同时还须尊重,激烈地反对传统并不是对待传统的建设性态度,恰恰是传统的巨大阴影。”林毓生.中国意识危机[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189. 中国道德法律一体化的文化不仅过去哺育了伟大的中华民族和雄跨世界的华夏文明,即使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也为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二者相结合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借鉴古代法律中的道德内容对建设我们今天的和谐社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谐在儒家看来是一种至上的理念,而“礼法结合”则提供了实现这一和谐的途径。“礼之用和为贵”,追求和谐是中国传统法学的特质之一,如 “十恶”重罪之一便有“不睦”,同时,为了使刑法适用更趋于和谐又有“恤刑”等制度,这是因为,传统社会是熟人社会,人们有必要和亲属、邻里保持稳定的融洽关系,同时也是统治者进行稳固统治的需要。 中国历来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客观辩证地对待中国传统法律道德文化是我们新时期法律人的任务之一,也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也是我们健全法制并走向法治的需要;也是使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权利不容侵犯等观念化为公民道德信条的需要。“背离好的传统习俗意味着背离人类的智慧,意味着蔑视人类优秀道德成果的一种非道德主义态度。”肖雪慧.守望良知[M].辽宁:辽宁人民出版社,2005.181. 而我们的教训是,在激烈的社会变革冲突之下,在实践中没有十分注意对传统的道德性法律作认真的科学区分及有意识的扬弃,反而几度片面地作了过多的批判甚至横扫一切封建法律制度,多次的文化运动搅乱了优秀的法律传统。为此,我们理应更好地批判吸收我们法律文化中的道德精髓,并融入我们的法律之中或借鉴道德法律化的形式使之为我们的法治建设服务。 2.注重法律的平等适用性 古代中国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封建法律以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唐律》规定的“议”、“请”、“减”、“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则是封建特权法的集中表现,使得一部分人可以获得不受普通司法机构和一般法律程序约束并最后逃避法律制裁的特权。这种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直接严重地制约了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性。 为了肃清上述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性这种不良现象,我们应该要切实从封建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中解放出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原则,是直接针对封建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而提出来的,已明确写入1954年宪法,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不管是党政高官还是平常百姓,一旦触犯了法律,都要追究到底,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在实际中,不管是定罪量刑还是执行刑罚,都不允许官民有别,同罪异罚的情形出现。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封建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的危害性和法律平等适用的重要性,从思想上、制度上逐步铲除这种与法治化进程背道而驰的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性封建毒瘤,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我国法治建设走上一条健康发展之路。 1. 基于C8051F单片机直流电动机反馈控制系统的设计与研究 2. 基于单片机的嵌入式Web服务器的研究 3. MOTOROLA单片机MC68HC(8)05PV8/A内嵌EEPROM的工艺和制程方法及对良率的影响研究 4. 基于模糊控制的电阻钎焊单片机温度控制系统的研制 5. 基于MCS-51系列单片机的通用控制模块的研究 6. 基于单片机实现的供暖系统最佳启停自校正(STR)调节器 7. 单片机控制的二级倒立摆系统的研究 8. 基于增强型51系列单片机的TCP/IP协议栈的实现 9. 基于单片机的蓄电池自动监测系统 10. 基于32位嵌入式单片机系统的图像采集与处理技术的研究 11. 基于单片机的作物营养诊断专家系统的研究 12. 基于单片机的交流伺服电机运动控制系统研究与开发 13. 基于单片机的泵管内壁硬度测试仪的研制 14. 基于单片机的自动找平控制系统研究 15. 基于C8051F040单片机的嵌入式系统开发 16. 基于单片机的液压动力系统状态监测仪开发 17. 模糊Smith智能控制方法的研究及其单片机实现 18. 一种基于单片机的轴快流CO〈,2〉激光器的手持控制面板的研制 19. 基于双单片机冲床数控系统的研究 20. 基于CYGNAL单片机的在线间歇式浊度仪的研制 21. 基于单片机的喷油泵试验台控制器的研制 22. 基于单片机的软起动器的研究和设计 23. 基于单片机控制的高速快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床短循环走丝方式研究 24. 基于单片机的机电产品控制系统开发 25. 基于PIC单片机的智能手机充电器 26. 基于单片机的实时内核设计及其应用研究 27. 基于单片机的远程抄表系统的设计与研究 28. 基于单片机的烟气二氧化硫浓度检测仪的研制 29. 基于微型光谱仪的单片机系统 30. 单片机系统软件构件开发的技术研究 31. 基于单片机的液体点滴速度自动检测仪的研制 32. 基于单片机系统的多功能温度测量仪的研制 33. 基于PIC单片机的电能采集终端的设计和应用 34. 基于单片机的光纤光栅解调仪的研制 35. 气压式线性摩擦焊机单片机控制系统的研制 36. 基于单片机的数字磁通门传感器 37. 基于单片机的旋转变压器-数字转换器的研究 38. 基于单片机的光纤Bragg光栅解调系统的研究 39. 单片机控制的便携式多功能乳腺治疗仪的研制 40. 基于C8051F020单片机的多生理信号检测仪 41. 基于单片机的电机运动控制系统设计 42. Pico专用单片机核的可测性设计研究 43. 基于MCS-51单片机的热量计 44. 基于双单片机的智能遥测微型气象站 45. MCS-51单片机构建机器人的实践研究 46. 基于单片机的轮轨力检测 47. 基于单片机的GPS定位仪的研究与实现 48. 基于单片机的电液伺服控制系统 49. 用于单片机系统的MMC卡文件系统研制 50. 基于单片机的时控和计数系统性能优化的研究 51. 基于单片机和CPLD的粗光栅位移测量系统研究 52. 单片机控制的后备式方波UPS 53. 提升高职学生单片机应用能力的探究 54. 基于单片机控制的自动低频减载装置研究 55. 基于单片机控制的水下焊接电源的研究 56. 基于单片机的多通道数据采集系统 57. 基于uPSD3234单片机的氚表面污染测量仪的研制 58. 基于单片机的红外测油仪的研究 59. 96系列单片机仿真器研究与设计 60. 基于单片机的单晶金刚石刀具刃磨设备的数控改造 61. 基于单片机的温度智能控制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62. 基于MSP430单片机的电梯门机控制器的研制 63. 基于单片机的气体测漏仪的研究 64. 基于三菱M16C/6N系列单片机的CAN/USB协议转换器 65. 基于单片机和DSP的变压器油色谱在线监测技术研究 66. 基于单片机的膛壁温度报警系统设计 67. 基于AVR单片机的低压无功补偿控制器的设计 68. 基于单片机船舶电力推进电机监测系统 69. 基于单片机网络的振动信号的采集系统 70. 基于单片机的大容量数据存储技术的应用研究 71. 基于单片机的叠图机研究与教学方法实践 72. 基于单片机嵌入式Web服务器技术的研究及实现 73. 基于AT89S52单片机的通用数据采集系统 74. 基于单片机的多道脉冲幅度分析仪研究 75. 机器人旋转电弧传感角焊缝跟踪单片机控制系统 76. 基于单片机的控制系统在PLC虚拟教学实验中的应用研究 77. 基于单片机系统的网络通信研究与应用 78. 基于PIC16F877单片机的莫尔斯码自动译码系统设计与研究 79. 基于单片机的模糊控制器在工业电阻炉上的应用研究 80. 基于双单片机冲床数控系统的研究与开发 81. 基于Cygnal单片机的μC/OS-Ⅱ的研究 82. 基于单片机的一体化智能差示扫描量热仪系统研究 83. 基于TCP/IP协议的单片机与Internet互联的研究与实现 84. 变频调速液压电梯单片机控制器的研究 85. 基于单片机γ-免疫计数器自动换样功能的研究与实现 86. 基于单片机的倒立摆控制系统设计与实现 87. 单片机嵌入式以太网防盗报警系统 88. 基于51单片机的嵌入式Internet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89. 单片机监测系统在挤压机上的应用 90. MSP430单片机在智能水表系统上的研究与应用 91. 基于单片机的嵌入式系统中TCP/IP协议栈的实现与应用 92. 单片机在高楼恒压供水系统中的应用 93. 基于ATmega16单片机的流量控制器的开发 94. 基于MSP430单片机的远程抄表系统及智能网络水表的设计 95. 基于MSP430单片机具有数据存储与回放功能的嵌入式电子血压计的设计 96. 基于单片机的氨分解率检测系统的研究与开发 97. 锅炉的单片机控制系统 98. 基于单片机控制的电磁振动式播种控制系统的设计 99. 基于单片机技术的WDR-01型聚氨酯导热系数测试仪的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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