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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施工技术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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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节 通 则 601.01 范围 本章内容包括主线、支线和线外工程的护栏、隔离栅、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防眩设施、收费设施等的施工及有关作业。 601.02 一般要求 1.承包人必须在所用材料用于工程30天前按有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选定材料和料源进行标准试验,试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未经批准的材料不准使用。 2.材料的储存和装卸应防止磨损、变形、污染或产生其他 有害影响。 3.在工程开工至少14天,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现场完成100m-200m的试验路段。此项试验应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进行。 4.承包人在进行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时,应采取措施对已建成的工程予以保护,凡由此造成的损坏和污染,均应及时自费修复。 5.护栏、护柱、隔离栅 应按《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和图纸的要求及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施工。立柱应采用新的、整根的钢管或槽钢。 6.道路交通标志 ⑴道路交通标志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和《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279-1995)的规定执行。 ⑵道路交通标志的反光方法及反光膜级别,应符合图纸规定;如无规定时,应根据不同道路等级和标志类型,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附录A及《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 279-1995)的规定办理。 ⑶在同一地点设置两种以上的标志时,可合装在一根立柱上,但最多不超过四块;多块时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 7.道路交通标线 道路交通标线包括各种路面标线、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应按照图纸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规定设置。 8.通信及电力管道、预埋(预留)基础、防眩设施、收费设施和地下通道应按图纸要求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施工。 第602节 护 栏 602.01 范围 本节内容为中央分隔带上及路侧设置的波形梁钢护栏,在中央分隔带开口处设置活动式钢护栏,以及轮廓标、防眩设施设置等的施工及有关作业。 602.02 材料 1.波形梁钢护栏及活动式钢护栏采用的钢材及防腐处理应符合《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第五章第二节技术条件的要求。 桥梁金属梁柱式护栏的防腐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钢构件均应进行防腐处理。除按设计文件另行规定外,防腐处理均应满足现行《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GB/T18226)的规定。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和连接件在防腐处理后,必须清理螺纹或进行离心分离处理。 (2)铝合金构件可不考虑防腐处理,但在经常使用盐水除冰和靠近海岸的路段,以及由于长期使用表面变色二影响美观的路段,可采用阳极氧化涂装复合涂料或热固性丙烯树脂涂料进行防腐处理,其涂膜厚度一般为20—30um。与水泥混凝土或灰浆直接接触的铝合金构件表面至少需热镀沥青两次,并应在热镀前清除其表面油脂。 (3)不同材质的金属构件互相接触时应使用非金属套、垫或保护层使二者隔离。 (4)地脚螺栓在基础表面以下5cm范围内应采取适当的防锈措施。 2.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质量要求 (1)波形梁板、立柱、防阻块、横隔梁、端头、螺栓、螺母等构件应符合《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JT/T 281-1995)及《公路三波形梁钢护栏》(JT/T 457—2001)产品标准的规定。生产厂方在提供产品时,应同时提交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2)波形梁板、立柱、端头、防阻块、托架等部件应符合《碳素结构钢》(GB/T 700-1988)的Q235牌号钢的要求。 (3)连接螺栓、螺母、垫圈、横梁垫片等部件应符合《碳素结构钢》(GB/T 700-1988)的要求,其抗拉强度不得小于375MPa和400MPa(分别适用于JT/T 281—1995和JT/T 457—2001)。 (4)高强度拼接螺栓连接副应符合《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1994)、《优质碳素结构钢》(GB/T 699-1988)或《合金结构钢》(GB/T 3077-1999)的要求,公称直径16mm、8.8S级抗拉荷载不得小于133KN。 (5)为保证产品质量要求应对护栏各部件的外观、尺寸、防腐处理进行抽样检查。不相同的部件各以200件一批为取样单位,分别取出一片护栏板、一个端头、一根立柱、一块托架进行检查,如果受检的构件不符合要求,另取两件检验;如果这两件中仍有一件不符合要求,则以此为样品的整批产品应被拒收,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付,并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由承包人及时自费运出施工现场。 (6)护栏板、端头梁、立柱的长度和宽度方向不允许焊接,构件不应出现裂缝。 (7)高强度螺栓应抽样进行楔负载拉力试验,断裂应发生在螺纹部分或螺纹与杆部交接处;如不能做楔负载拉力试验,则应做芯部硬度试验,芯部硬度值为洛氏HRC34~40。螺母应抽样进行保证荷载和硬度试验。 (8)每批高强螺栓都应有出厂合格证,螺栓连接副扭矩应附有扭矩系数的平均值、标准偏差的试验数据和扭矩系数测试时的环境温度等技术资料。 (9)波形梁护栏、活动式钢护栏及螺栓、螺母、垫圈、垫片等所有部件均应按《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GB/T 18226—2000)的规定采用热浸镀锌(铝)进行金属表面处理。热浸镀锌应采用《锌锭》(GB/ T470-1997)中所规定的一号锌或一号锌锭。镀锌构件锌层质量应符合表602-1的规定。热浸镀铝应采用《重熔用铝锭》(GB/T 1196—1993)中所规定的特一级、特二级、一级铝锭,镀铝构件铝层质量应符合表602-2的规定。 镀锌构件锌层质量 表602-1 构件名称 平均锌层质量 (g/㎡) 锌层近似厚度 (μm) 构件名称 平均锌层质量 (g/㎡) 锌层近似厚度 (μm) 护栏板、端头、立柱 600 85 紧固件、防阻块、托架 350 50 镀铝构件铝层质量 表602-2 构件名称 平均铝层质量(g/㎡) 构件名称 平均铝层质量(g/㎡) 护栏板、立柱、防阻块、过渡板、端头 120 紧固件、托架 110 高强度螺栓进行热浸镀锌处理后,对高强度螺栓连接件表面要涂黄油,并进行磷化润滑处理,在出厂时应密封包装,以防运输、保存期间生锈或弄脏。 (10)镀锌构件的锌层应均匀,试样经硫酸铜溶液浸蚀5次不变红,并符合《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JT/T 281—1995)附录B的规定;镀锌构件的锌层应与基底金属结合牢固,经锤击试验镀锌层不剥离、不凸起,并符合《高速艰路波形梁钢护栏》(JT/T 281—1995)附录C的规定。 (11)镀铝构件的铝层应均匀,不允许有针孔,按《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GB/T 18226—2000)铝层有孔度试验后,无红褐色的氢氧化铁沉积物;镀铝构件的铝层应与基底金属结合牢固,按GB/T 18226—2000铝层弯曲试验后,铝层不剥离、不凸起,不得开裂或起层到用裸手指能够擦掉的程度。 (12)柱帽采用防盗式。 602.03 施工要求 1.波形梁钢护栏 (1)承包人应在护栏运往工地之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所采用的护栏部件的样品及出厂检验合格证书供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必要时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荷载试验。所有运往工地的护栏构件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 (2)护栏在施工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供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安装护栏,承包人应尽量避免损坏路面下埋设的管线设施;若造成损坏时,承包人应负责修好,损坏后的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设置于路侧的波型梁钢护栏,不应使护栏面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立柱外边缘到路肩边缘的最小距离:当土路肩宽度为0.75m时,不应小于0.25m;当土路肩宽度为0.5m时,不应小于0.14m。 (4)路侧波形梁护栏的起、讫点应进行端头处理。路侧护栏的端头构造形式应符合图纸规定。逆行车方向的上游圆头式端头与护栏标准段之间应设渐变段,顺行车方向的下游端头可与标准段护栏成一直线布设。当在路侧安装护栏时,护栏柱应垂直。装设护栏不应破坏或干扰地下结构或其他设施。每个端头梁上均按监理工程师指示粘贴白、黄反光膜。 (5)在中央分隔带上设置的波形梁钢护栏,有分设型(单柱单面)及组合型(单柱双面)两种,其构造特征及埋设方式亦因之不同,应按图纸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 (6)设置于中央分隔带起点、终点及开口处的护栏应进行端头处理。分设型波形梁护栏,其端头应与中央分隔带线形相一致,在分隔带开口处,护栏的圆端头的半径应与分隔带开口处的线形相一致。中央分隔带开口处活动式钢护栏的构件,应按图纸所示在工厂加工和拼装后设置。 (7)立柱放样:施工之前应根据设计图纸进行立柱放样,并以桥梁、涵洞、通道、立交、分隔带开口及入孔处等为控制点,进行测距定位。放样后应调查每根立柱下的地基状况,如遇地下管线、泄水管等或涵洞顶部埋土深度不足时,应改变立柱固定方式或调整立柱位置。涵洞、通道等顶部的护栏立柱的基础应作预先处理。立柱放样时可利用调整段调整间距,利用分配方法处理间距零头数。 (8)立柱安装应与设计图纸相符,并与公路线形协调。立柱可采用钻孔法进行安装。立柱定位后应用与路基相同的材料回填,并分层夯填密实,每层厚不超过150mm。铺有路面的路段设置立柱时,除非另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护栏立柱的安装,一般在路面铺筑完成之后进行;或在路基充分压实,满足公路施工规范要求,经监理工程师认可之后才能进行安装护栏。当立柱位于将摊铺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或其他预拌沥青材料面层的地方时,先埋设好立柱,柱坑应先在路面底面50mm以下处回填好,剩余的柱坑深度应使用与路面相同的材料回填,并压实到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9)钢立柱可打入或埋入在已压实的路基上,在打入时,应注意预埋管线不被破坏。采用打入法打入过深时,不得将立柱部分拔出加以矫正,必须将其全部拔出,将基础压实后再重新打入。立柱无法打入到要求深度时,严禁将立柱的地面以上部分焊割、钻孔,不得使用锯短的立柱;采用挖埋法施工时,回填图应采用良好的材料并分层夯实,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小于设计规定值。当立柱埋入岩石时,应预先钻洞,固定护栏立柱时用土填实。立柱在纵向和横向都应垂直竖立,间距应准确,使在架设护栏时无需为对孔或其他任何原因而移动立柱。立柱在路面边缘上方的高度应如图纸所示。 (10)采用钢管作立柱,应有合适的防雨帽或密封焊端。 (11)护栏板的安装一般宜在路面施工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 (12)护栏构件应按图纸规定架设,并应取得平顺、连续的安装效果,所有搭接应顺交通流的方向拼接。螺栓应有足够长度,穿出螺母外的长度不应小于6mm,但亦不能大于25mm。位于半径不大于50m的弯道上的护栏板应在工厂内预先弯好。 (13)波形梁的连接螺栓及拼接螺栓不宜过早拧紧,以便在安装过程中利用波形梁的长圆孔及时进行调整。波形梁应与公路的线形相协调,当护栏的线形认为比较满意时,方可最后拧紧螺栓。终拧扭矩应符合下列规定: 螺栓直径(mm) 扭矩值(N·m) M16 60~68 M20 95~102 M22 163~170 如采用高强螺栓,需严格控制扭矩,终拧扭矩值应按315~430N·m控制。 (14)已被磨损露出金属的镀锌表面、所有锚固件和扣件的螺纹部分及螺栓的切断端头都应按本规范第414节的要求涂刷两层锌漆。 (15)活动式护栏的基础应在路面铺装前施工完,施工中基础的预埋管件应适当高出相应路面面层并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杂物掉入;活动式护栏的安装,应使其垂直于地面,线形适顺,不得有凹凸和扭曲,安装后应易于拔出及重新插入。 (16)防阻块通过连接螺栓固定于波形梁与立柱之间,在拧紧连接螺栓前应调整防阻块准确就位。 (17)活动护栏所用材料、防腐处理及力学性能等应符合国家和部颁现行标准。 (18)横梁安装:护栏板应通过拼接螺栓相互连接成纵向横梁,并由连接螺栓固定于防阻块、托架或横隔梁上。护栏板拼接方向与行车方向一致,拼接螺栓必须采用高强螺栓;防撞等级为SA、Sam和SS的波形护栏通过螺栓将上层横梁与上层立柱加以连接;立柱间距不规则时,可利用调节板、梁进行调节,不得采用现场切割护栏板的方法。 (19)端头安装:各类护栏端头应通过拼接螺栓与护栏板牢固连接,拼接螺栓必须采用高强螺栓。防撞等级为SA、Sam和SS的波形护栏上横梁必须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端部处理。 2、桥梁金属梁柱式护栏 (1)立柱放样与预埋设置 a、应以桥梁伸缩缝附近的端部立柱作为控制立柱,并在控制立柱之间测距定位。 b、立柱间距出现零数时,可用分配的办法使其符合横梁规定的尺寸,立柱宜等距设置。 c、在车行道板或人行道板上应准确地设置套筒或地脚螺栓等预埋件,并采取适当措施,使预埋件在桥梁施工期间免遭损坏。 (2)护栏安装 a、横梁和立柱的安装位置应准确。连接螺栓和拼接螺栓开始时不宜过早拧紧,以便在安装过程中充分利用横梁和立柱法兰盘的长圆孔进行调整,使其线形顺适,不应出现局部的凹凸现象。调整完毕后,必须拧紧螺栓。 b、横梁、立柱等构件在安装工程中应避免损坏防腐层。安装完成后,应对被损坏的防腐层按规定的方法进行修复。 3、活动护栏 (1)插拔式活动护栏的施工 a.插拔式活动护栏基础应根据设计文件放样,并与中央分隔带护栏端头相协调。应调查基础与地下管线是否冲突,经论证可对基础的埋设位置或标高进行适当调整。 b.混凝土基础可采用现浇法施工,并应符合现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的规定,混凝土浇筑时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预埋连接件。基础施工完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杂物落入预埋套管内。 c.基础混凝土强度达设计强度的70%以上后,可将焊接成整体的插拔式活动护栏片插入预埋套管内。 d.对有防眩和视线诱导要求的路段,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安装防眩设施和轮廓标。 (2)充填式活动护栏的施工 a.充填式活动护栏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放样定位和拼装。 b.线形调整平顺后,应将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按规定数量充填活动护栏。 602.04 质量检验 1.波形梁钢护栏 (1)基本要求 a.立柱按图纸要求准确定位,并埋至规定深度。 b.安装后的护栏线形与公路线形协调一致,无局部凹凸不平。 c.波形梁护栏的端头处理应满足设计要求。 d.所用钢材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护栏构件镀锌层均匀,无疤斑、滴流等表面缺陷;镀锌量和镀锌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e.采用先钻孔后打入法施工的钢立柱,其顶部应无明显塌边、变形、开裂等现象。 f.护栏板的搭接方向正确。 g.安装的护栏一般取500m为验收单位,连续取10跨护栏进行验收。 h.活动式钢护栏立柱插座位置正确。 (2)检查项目 a.钢护栏的波形梁板、立柱、端头、紧固件、防阻块等构件的尺寸、规格、螺孔孔距及允许偏差应符合《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JT/T 281—1995)及《公路三波形梁钢护栏》(JT/T 457—2001)的有关规定。 b.波形梁钢护栏的安装检查项目见表602-4。 波形梁钢护栏检查项目 表602-4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1 立柱外边缘距路肩边线距离(mm) ±20 直尺:抽检10% 2 立柱中距(mm) ±5 直尺:抽检10% 3 立柱竖直度(mm/m) ±5 垂线、直尺:抽检10% 4 护栏顺直度(mm/m) ±5 拉线、塞尺:抽检10% 5 横梁中心高度(mm) ±20 直尺:抽检10% (3)外观鉴定 a. 焊接钢管的焊缝应平整,无焊渣、突起。构件镀锌层表面应均匀完整、颜色一致,表面具有实用性光滑,不得有流挂、滴瘤或多余结块。镀件表面应无漏镀、露铁、擦痕等缺陷。构件镀铝层表面应连续,不得有明显影响外观质量的熔渣、色泽暗淡及假浸、漏浸等缺陷。构件涂塑层应均匀光滑、连续,无肉眼可分辨的小孔、空间、孔隙、裂缝、脱皮及其他有害缺陷。 b. 直线段护栏不得有明显的凹凸、起伏现象,曲线段护栏应圆滑顺畅,与线形协调一致,中央分隔带开口端头护栏的抛物线形应与设计图相符。 c. 波形梁板搭接方向正确,搭接平顺,垫圈齐备,螺栓紧固。 d. 防阻块、托架、端头的安装应与设计图相符,安装到位,不得有明显变形、扭转、倾斜。 e. 波形梁板和立柱不得现场焊割和钻孔。 f. 立柱及柱帽安装牢固,其顶部应无明显塌边、变形、开裂等缺陷。 g.每个活动式钢护栏之间的纵横向错位不大于5mm,顶面高度相差不大于5mm。 (4)波形护栏验收 a.护栏立柱的埋深、基础规格、土基压实度、端部和过渡段处理应符合设计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b.立柱文章、立柱中距、垂直度、横梁中心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c.所有构件不应运输、施工造成防腐层的损伤。 d.直线段护栏不得有明显的凹凸、起伏现象;曲线段护栏应圆滑顺畅,与线形协调一致;中央分隔带开口端头护栏的线形应与设计文件相符。 e.波形梁板搭接方向应正确,搭接平顺,垫圈齐备,螺栓紧固。 f.防阻块、托架、横隔梁、端头的安装应与设计文件相符,安装到位,不得有明显变形、扭转、倾斜。 g.波形梁板和立柱不得现场焊割和钻孔。 h.立柱及柱帽安装牢固,其顶部应无明显塌边、变形、开裂等缺陷。 (5)桥梁金属梁柱式护栏验收 a、桥梁护栏的型式、设置位置、构件规格及基础连接应与设计文件相一致,线形应与桥梁相协调。 b、护栏伸缩缝的宽度应与桥梁主体结构相一致。 c、钢构件应连接牢固,符合设计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防腐处理表面应光洁,焊缝处不应有毛刺、滴瘤和多于结块,防腐层应均匀。 d、钢筋混凝土护栏座表面不应出现裂缝、蜂窝、剥落、露筋等缺陷。 e、桥梁护栏与路基护栏连接应设置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护栏过渡段。 (6)活动护栏验收 a.活动护栏的型式、规格、钢构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b.插拔式活动护栏的预埋套管应定位精确。 c.活动护栏宜与两端护栏齐平,线形与公路保持一致。 d.充填式护栏的充填材料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e.有防眩和视线诱导要求的路段应安装相应的防眩设施和轮廓标。 602.05 轮廓标 (一)基本要求 1、反射器的光学性能在入射角0°~20°范围内应保持稳定,安装角度须正确,颜色与设计相符。所有反光材料表面应无缺损或断裂现象,采用进口钻石级产品。 2、轮廓标的图形、符号及材质、几何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板面应平整,超过±3mm/m者不得使用。 3、立柱式视线诱导标的基础混凝土强度、几何尺寸应不小于图纸要求。 4、安装前应检验反射器、板材、型材、管材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5. 附着式轮廓标 (1)附着式轮廓标的底板、支架,应按图纸要求采用铝合金板或钢板制造,连接件应采用钢材制造,并应符合《轮廓标技术条件》(JT/T388-1999)的规定。 (2)铝合金板的性能应符合《铝及铝合金轧制板材》(GB/T3880-1997)的要求。用作支架及底板时,其最小实测厚度不应小于2.0mm。 钢板的性能应符合《一般结构用热连轧钢板和钢带》(GB/T2517-1981)的要求。用作支架及底板是,其最小实测厚度不应小于1.5mm,并应进行热浸镀锌的表面处理,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50μm。连接件亦应经镀锌处理。 (3)镀锌钢板或铝合金板的尺寸、形状和螺栓孔应按图纸所示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板表面不得有砂眼、毛刺、飞边或其他缺陷。 (4)逆反射材料通过支架固定在护栏与连接螺栓中,或按图纸所示固定在其他构造物上。 (二)产品结构 1.柱式轮廓标 柱式轮廓标由柱体和逆反射材料组成。柱体为圆角的三角形断面,顶面斜向行车道。轮廓标的柱身为白色,在柱体上部应有250 mm长的一圈黑色标记,黑色标记的中间设有180 mm x 40 mm的逆反射材料,逆反射材料应镶嵌在轮廓标柱体的表面,不易脱落。 在柱式轮廓标安装中,应使其含逆反射材料的柱体表面与道路中线垂直。 2.附着式轮廓标 (1) 附着于护栏的附着式轮廓标,由逆反射f料、支架和连接件组成轮廓标附着于波形梁护栏中间的槽内,其逆反射材料的形状为梯形,通过支架固定在护栏与连接螺栓中,轮廓标安装于波形梁护栏板的上方,其逆反射材料的形状为圆形,安装于中央分隔带混凝土护栏上的轮廓标,构造如图6。在附着式轮廓标安装中,应使其逆反射材料表面与道路中线垂直。 (2)附着于其它建筑物上的轮廓标,包括在挡墙、桥墩、桥台和隧道侧壁等处设置的轮廓标,其逆反射材料可制成上述的长方形或圆形。根据建筑物的种类及设置部位,可采取不同形式的支架与建筑物连接。在安装中应使逆反射材料表面与道路中线保持垂直。 (3)附着式轮廓标安装在钢护栏支架连接螺栓上,或用胀锚螺栓固定在护栏上。 (三)产品材料 1.逆反射材料:逆反射材料应采用反射器或反光膜。反射器有微棱镜型和玻璃珠型两种形式。 2.柱式轮廓标柱体:柱式轮廓标柱体宜采用合成树脂类材料。 3.附着式轮廓标:附着式轮廓标的后底板、支架应采用铝合金板或钢板制造,也可采用合成树脂类板材。连接件应采用钢材制造。 (四)轮廓标的外观要求 轮廓标的各部分应成型完整,不应有明显的划伤、裂纹、缺陷或损坏。金属基体表面不得有砂眼、毛刺、飞边或其它缺陷;合成树脂类材料基体表面不得有毛刺、裂缝或气泡等缺陷。 1.柱式轮廓标柱体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明显凹痕或变形。柱体表面平面度公差不应大于1.0mm。 2.柱式轮廓标柱体的色度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轮廓标用微棱镜型反射器应颜色均匀一致,整个反光面逆反射性能均匀。玻璃珠型反射器的玻璃珠应颜色一致,不应有漏珠、破损或其它缺陷。反光膜在柱体上应粘贴平整,无皱纹、气泡、拼接缝或其它缺陷。 (五)技术条件 1、轮廓标的轮廓标柱体、支架、底板材料的技术条件。 (1)合成树脂类材料:合成树脂类材料包括聚乙烯树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聚碳酸树脂、聚氯乙烯树脂等材料,其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a.耐候性能:按耐侯性能试验方法,连续自然暴露二年或进行人工气候加速老化试验1200h ,轮廓标柱体不应有裂缝、刻痕、凹陷、变形、剥落、腐蚀、粉化、变色或层间分离的现象; b.耐盐雾腐蚀性能:按耐盐雾腐蚀试验方法试验后,柱体不应有变色、损伤或被侵蚀的痕迹; c.机 械 性能:制作轮廓标支架、底板的合成树脂类材料,其刚度及力学性能不应低于铝合金板的要求; d.若合成树脂类柱体在制作时加了保护层,则保护层在经受耐候性能试验,盐雾腐蚀试验后,也不应出现变色、开裂、粉化或剥落等被损坏的痕迹; e.合成树脂类板材的实测厚度不应小于3.Omm。 (2)铝合金板 铝合金板的性能应符合GB3 880中牌号为2A14一T6或牌号为6AO2一T6铝合金板的要求。用作支架及底板时.其最小实测厚度不应小于2.Omm。 (3)钢板 钢板的性能应符合GB 2517中牌号为RJ2 55,RJ2 94,RJ343或RJ392钢板的要求。用作支架及底板时,其最小实测厚度不应小于1.5mm。为提高钢材的防腐能力,用于轮廓标底板、支架或连接件的俐构 件应进行热浸镀锌的表面处理,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501- 2 .逆反射材料的技术条件 (1)色度性能 逆反射材料的颜色有白色和黄色两种。在行车道右侧应安装含白色逆反射材料的轮廓标;在行车道左侧或中央分隔带上应安装含黄色逆反射材料的轮廓标。轮廓标逆反射材料颜色的色品坐标和亮度因素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六)检查项目 轮廓标检查项目见表605-8 视线诱导标检查项目表 605-8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1 反射器中心高度(mm) ±20 直尺:抽检10% 2 反射器中距(mm) ±50 卷尺:抽检10% 3 反射器安装角度(°) 0-5 拉线、量角器抽检:10% 4 反射器横向偏位(mm) ±20 直尺:抽检10% (七)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1、 标志、使用说明和产品合格证 (1)轮廓标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柱式轮廓标的标志应设置在离地面50 mm一200 mm的柱体表面上。其内容包括: a)制造厂家的名称、商标或其它能代表生产厂的符号; b)应用标准号,若符合本标准要求,其编号为JT/T388-1999; c)生产的年、月、日。 (2)对于每批轮廓标产品,厂方应提供使用说明书,内容包括: a) 轮廓标的装配和安装说明; b)轮廓标的维修说明。 (3)对于每批轮廓标产品,厂方应提供产品质量等级检骏合格证。 2、包装、运输及贮存 (1)轮廓标的包装、运输及贮存应符合GB 3199的规定。 (2)轮廓标应采用垫纸装箱的包装方式,防止轮廓标逆反射材料及其它部位的损伤。 (3)轮廓标装箱时,应随箱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及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 (4) 轮廓标的贮存期不宜超过一年。 (八)外观鉴定 1.轮廓标不应有明显的划伤、裂纹、损边、掉角等缺陷。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明显凹痕或变形。 2.轮廓标安装牢固,线形顺畅。 3. 柱式轮廓标的垂直度不超过±8mm/m。 (九)验收 1、轮廓标安装完成后应与公路线形协调一致。夜间应反光明亮、线条流畅。安装高度宜保持一致。 2、轮廓标的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柱式轮廓标应安装牢固,柱体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划痕、气泡、裂纹及颜色不均等缺陷。 4、附着式轮廓标应安装牢固、角度准确、高度一致。 5、钢构件表面防腐处理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规定。 第606节 防 眩 设 施 606.01 范围 本节工程内容为设置防眩板、防眩网的有关施工作业。 606.02 材料 1.防眩板构件可采用镀锌钢板、塑料等材料制作。采用镀锌钢板制作防眩板时,钢材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图纸要求及《碳素结构钢》(GB/T 700-1988)标准的规定;采用塑料制作防眩板时,应选用在自然条件下不易老化、不易褪色和不易变形的高分子合成材料。防眩网宜采用金属材料和合成材料制作。金属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合成材料应满足耐候性和耐腐蚀性的要求。 2.钢材制作的防眩板构件及防眩网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处理方法见《公路防眩设施技术条件》(JT/T 333—1997)的有关规定。 3.防眩板构件及主眩网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能使用。 606.03施工要求 1.防眩板设置的遮光角、防眩高度、板宽及板的间距应符合图纸的规定。 2.防眩板在施工前,应确定控制点(如桥梁、立体交叉、中央分隔带开口及防眩板需变化的路段),在控制点之间测距定位、放样。 3.防眩板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中央分隔带上通信管道及护栏等。 4.应按图纸要求处理好路段与桥梁上的防眩板的位置和高度,外形上不得有高低不平和扭曲现象。 5.防眩板单独埋设立柱时,只有在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等级后,方可安装上部构件。 6.施工过程中不得损伤构件金属涂层,任何损伤均应在48h内予以修补或抽换。 606.04 质量检验 1.基本要求 (1)防眩板的材质、防腐处理、几何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 (2)防眩设施整体应与路线线形一致。遮光角应符合图纸要求。 (3)防眩板平面弯曲度超过板长的0.3%时,该防眩板不得使用。 (4)防眩设施安装牢固。 (5)防眩设施宜按部分遮光原理进行设计,直线路段防眩设施的遮光角不得低于8。,平(竖)曲线路段防眩设施的遮光角为8。--15。. (6)竖曲线路段防眩设施高度应根据前后纵坡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以满足遮光要求。 (7)防眩设施的外观、结构型式应注意和道路景观相协调。长距离设置防眩设施时,型式或颜色应有一定的变化,颜色采用柔和中介色。防眩设施表面不允许有反光。 (8) 防眩设施的安装设计应满足稳定性的要求,并易于施工,便于维护。在不影响防眩效果的条件下,应选用现有的标准型材和标准紧固件作为附件。 (9)防眩设施应具有优良的耐候性和耐腐蚀性。 2.检查项目及规则 防眩设施检查项目见表806-1。 防眩板检查项目 表606-1 项次 检 查 项 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 查 方 法 1 板条设置间距(mm) ±10 直尺:抽检10% 2 竖直度(mm/m) ±5 垂线、塞尺:抽检10% 3 防眩高度(mm) ±10 直尺:抽检10% 4 顺直度(mm/m) 8 拉线、直尺:抽检10% (1)防眩设施产品的质量由供方质检部门进行自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2) 防眩设施产品抽样检查应以200件为一单位,从各类构件中分别取出一件进行检验,如果检验的这一组构件不符合要求,则另选两组进行检验,如果这两组中也有一组不符合要求,则以该样品为代表的整批货应被拒收。 (3)防眩设施产品一般不做化学分析试验,但供货方应提供本批构件原材料生产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验收方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对产品取样,对其材料进行化学分析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 标志、包装、运翰、质量证明书 (1) 防眩设施产品均应在其显著位置标明生产厂名(或厂标),生产日期等标志。 (2) 防眩设施产品可根据不同构件、不同运输方式分别选用框架包装、袋装或钢丝捆扎。无论采用何种包装,均应保证在吊装、运输、堆放过程中不致使产品变形、损坏。防眩设施产品经包装后,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外形尺寸、重量、收发货单位等。 (3) 防眩设施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固定牢靠,防止因颠簸碰撞损坏防腐层或使构件变形。 (4)产品出厂应附产品质量证明书,并提供本批产品材料生产厂的材质质保书。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a)产品(构件)名称, b)产品(构件)规格; c)产品(构件)的材质及生产厂; d)本批数量; e)生产及检验日期; f)检验部门准许出厂的意见(盖章); g)生产厂名。 4.外观鉴定 (1)防眩板设置应无高低不平现象,及色泽不匀、变色等外观缺陷。 (2)防眩板表面不得有气泡、裂纹、疤痕、端面分层等表面缺陷。 5.防眩设施验收 (1)防眩板安装完成后,其设置路段、防眩高度、遮光角应满足设计要求。 (2)防眩板整体与公路线形协调一致,不得有明显的扭曲或凹凸不平。 (3)防眩板外观不应有划痕、颜色不均等缺陷。防腐层不得有气泡、裂纹、疤痕、端面分层、毛刺等缺陷。 (4)防眩板应牢固安装。 第603节 隔 离 栅 803.01 范围 本节为隔离栅的制作、安装等的施工及有关作业。 803.02 材料 1.隔离栅应符合《隔离栅技术条件》(JT/T 374-1998)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J 074-94)的规定。 (1)钢板网片的材料应采用低碳薄钢板,并符合《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孔薄钢板及钢带》(GB/T912-1989)和《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冷孔薄钢板及钢带》(GB/T11253-1989)的要求。 (2)电焊网片、编织网片、刺铁丝网片的材料应采用低碳钢丝,并符合《一般用途低碳钢丝》(GB/T 343-1994)的要求。 2.立柱可采用钢管、型钢或钢筋混凝土柱,如图纸所示。钢管以钢带焊接或焊后冷加工制造,应符合《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1992)的要求;型钢应符合《碳素结构钢》(GB/T 700-1988)的要求;钢筋混凝土柱应符合本规范第410节及403节的有关规定。 3.螺栓、螺母可采用常用的普通紧固件,并符合《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1982)及《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GB/T 3098.2—1982)的要求。 4.镀锌 隔离栅的所有金属件均应采用镀锌处理,可按《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附腐技术条件》(GB/T 18226—2000)及《隔离栅技术条件》(JTJ/T374-1998)对金属防腐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人如提出对隔离栅的所有金属件进行镀锌后涂塑或其它方式处理,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实施后,不能作为其降低镀锌条件及调整单价的理由。 5.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拟采用的隔离栅样品并获得批准,施工时所有运到工地的隔离栅的质量均应与获批准的样品相符。 603.03 施工要求 1.立柱检验 (1)任何立柱在运到工地之前,承包人应首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每一种柱子的试样。监理工程师将检查其外观质量,并进行检验(钢筋混凝土柱参照本规范第601节要求进行);监理工程师将通知每种立柱是否适用,所交的立柱都应符合批准的标准。 (2)监理工程师可以按交货的每种立柱从每500个立柱(或每种中的一部分)中任何挑选一个进行复验。如果一个立柱未能通过试验,应加倍抽验;如不合格,则由该试件代表的所有立柱均应被拒收。 2.施工 (1)隔离栅宜在路基工程完成后尽早实施;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制订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图纸要求及实际地形、地物的情况进行施工放样,定出立柱中心线,进行必要的清场和挖除树根以便按规定的坡度和线形修建隔离栅。 (2)立柱的埋设应分段进行,先埋两端的立柱,然后拉线埋设中间立柱。从纵向看,立柱的轴线应在一条直线上,不得出现参差不齐的现象;从高度看,柱顶应平顺,不得出现高低不平的情况。 (3)一行隔离栅中如有断开处或在道路交叉口时,可视需要适当调整立柱间距。跨越河流时,当河两岸宽不超过6m时,应按图纸所示或用刺铁丝连接起来;当河两岸宽大于6m时,隔离栅应做终止封闭连接设置。 (4)当图纸要求把立柱、支撑或锚头埋入混凝土基础中时,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临时拉索或支撑,以把立柱固定于适当位置,直到混凝土硬化为止。在混凝土养生7d期间,不应在立柱、拉索和支撑上安装或拉紧任何材料或部件。所有立柱均应按照图纸要求和线形垂直埋设。混凝土基础下设水泥石灰土垫层,如不能保证质量和几何尺寸,可由承包人自费改用相同厚度的碎石和砂垫层。 (5)尺寸和型号符合要求的隔离栅网片,应按图纸规定的方式从立柱端部开始牢固安装到立柱的挂钩上;或将网片安装在框架内,框架与立柱连接应牢固。所有的网片及铁丝均应绷紧而不变形,其安装高度应符合图纸规定。隔离栅安装完毕,立柱基础均需进行最后压实处理。 (6)在高压输电线穿越过安装隔离栅的地方,隔离栅应按电力部门的规定接上地线。 (7)当电线平行或接近平行于隔离栅且电线在隔离栅上方时,应在每端或按不大于400m的间距埋设地线,接地电阻值小于10Ω(欧姆)。 (8)隔离栅一般应顺着地形设置。必要时,需进行土工整平,以取得整齐的外观。在低洼地区,当地面纵剖面发生突变,无法保持规定的离地净高时,可使用较长的立柱,然后拉上多股带刺铁丝。带刺铁丝之间的垂直净空不大于150mm。在开挖或钻孔之后,所有立柱应按批准的方法埋设。立柱一般每隔100m应在其两侧加斜撑,以保证其稳定性;隔离栅在改变方向的地方,立柱应设三向斜撑。 (9)桥上防护网,应按图纸所示安设,牢固地安装在立柱或支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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