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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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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x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xx10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保监发xx22号)的相关规定,以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x版)(xx发xx246号)、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xx版)(xx发xx177号),为规范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行为,特制定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偿付能力信息披露,是指本公司向社会公众

2、或利益相关方公开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的行为。第三条 本公司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充分性原则,即充分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本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的所有重大相关信息;(二)及时性原则,即定期、及时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三)真实性原则,即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公平性原则,即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信息使用者的获取便利,使相关利益各方能平等获悉偿付能力相关信息;(五)一致性原则,即公司在不同载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内容应保持一致。第二章 信息披露方式第四条 定期披露(一)定期披露载体、对象:1公司官方网站“信息披露”专栏下;2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站“偿付能力信息披露”专栏;3以电子邮件或纸质文件形式,发送给公司所有股东。(二)定期披露时限: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 (三)定期披露内容:定期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包括基本信息、主要指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风险综合评级、风险管理状况、流动性风险,以及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八大部分,具体如下:1.基本信息:(1)注册地址;(2)法定代表人;(3)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4)股权结构及股东;(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6)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8)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联系人

4、及联系方式。2.主要指标:披露以下项目的本季度(末)数和上季度(末)数:(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2)核心偿付能力溢额;(3)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4)综合偿付能力溢额;(5)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6)保险业务收入;(7)净利润;(8)净资产。3.实际资本:披露以下项目的本季度(末)数和上季度(末)数:(1)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和实际资本的金额;(2)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二级资本、附属一级资本、附属二级资本的金额。4.最低资本:披露以下项目的本季度(末)数和上季度(末)数:(1)最低资本;(2)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以及考虑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分散效

5、应和吸损效应后的量化风险最低资本;(3)控制风险最低资本; (4)附加资本,包括逆周期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本、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本及其他附加资本(如不适用,则以零值披露)。5.风险综合评级:披露最近两期风险综合评级的结果。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C类或D类的,应当披露公司的主要风险点。6.风险管理状况:(1)中国保监会最近一次对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得分,以及基础与环境、目标与工具、保险风险管理能力、市场风险管理能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操作风险管理能力、战略风险管理能力、声誉风险管理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各评估项目的得分; (2)公司制定的偿付能力风

6、险管理改进措施及报告期最新进展(如有)。7.流动性风险:(1)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净现金流、综合流动比率和流动性覆盖率等; (2)流动性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8.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1)中国保监会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2)公司的整改措施以及执行情况。第五条 日常披露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公司应在相关载体(或向相关对象)完成偿付能力信息日常披露。(一)在可能影响保险消费者首次投保决策或续保决策的各种场景下,公司应当及时、充分地向保险消费者披露自身的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包括并不限于:在向保险消费者提交的投保提示书、分红保险红利通知书、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的保单状态报告等纸质或电子文件

7、的显著位置;内容要求:公司最近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等信息,并说明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否达到监管要求。(二)公司及各分公司为开展保险业务参加各类投标时,应在标书的显著位置列示公司最近四个季度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总公司及本分公司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等信息,并说明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否达到监管要求。(三)公司在向股东公布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同时公布该方案对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四)公司在进行增资、股权变更、债券发行等交易时,应当向所有股东、潜在投资方或债权人书面说明最近四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及该项交易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潜在影响。(五)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应当设置

8、偿付能力说明环节,对公司年度内四个季度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回顾和分析。第六条 公司经审计的第四季度偿付能力信息存在重大变动的,应当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日内发布更正信息。第七条 公司不能按时公开披露定期披露信息(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应当在规定的公开信息披露期限之前,在公司官方网站首页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及预计披露的时间。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超过15日。第八条 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应当保留至少5年。第九条 保险消费者、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要求了解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或对公司披露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存有疑问,公司应及时受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不能对外提供所需信息的,应给予合理

9、解释。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发布、证券发行等路演活动时,应当设置偿付能力信息的应询环节。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第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偿付能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在偿付能力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工作流程等;(二)负责公布或提示相关部门按照规范要求做好偿付能力信息披露;(三)建立偿付能力信息披露工作管理台账,逐条记录偿付能力信息在各载体(或向相关对象)公布的情况并按月度予以更新执行情况;(四)每月对偿付能力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检查,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秘

10、书报告;(五)将偿付能力信息披露纳入舆情监测的范围,搜集和评估社会公众对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的反映,建立应急预案,防范声誉风险;(六)及时受理、解释保险消费者、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要求了解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或对公司披露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存有的疑问。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中心是偿付能力信息披露的主办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统筹偿付能力信息披露报告编制工作,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编制偿付能力定期披露报告、日常披露报告后,按规范流程报公司领导审核;(二)负责公布相关偿付能力日常披露报告:1.当公司准备向股东分配利润,进行增资、股权变更、债券发行等交易时,将关于偿付能力情况的日常披露报告作为附

11、件报董事会审议;2.当公司进行债券发行交易时,负责将日常披露报告印制在债券发行说明书上,报告债权人,并报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3.每年4月向董事会提交报告,与企划精算中心、资产管理中心等部门共同对上一年度四个季度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回顾和分析。(三)按照要求将应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信息披露系统里予以披露,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合规性。第十四条 信息管理中心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协作部门,负责将信息披露报告及时、准确地发布于公司官方网站。第十五条 风控合规部、企划精算中心、资产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作为偿付能力信息披露协作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偿付能力相关的应披露信息及

12、时提供给计划财务中心。第十六条 风控合规部职责:(一)审核披露信息的合规性;(二)提供信息披露管理合规咨询;(三)对信息披露领域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第十七条 运营管理部职责:按照规范要求将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印制或列示在投保提示书、分红保险红利通知书、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的保单状态报告等纸质或电子文件的显著位置。其中,在投保提示书上的信息披露,将通过在投保提示书后附加“偿付能力日常信息披露报告”的形式实现。第十八条 各分公司职责: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各分公司向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提交各分公司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并抄送风控合规部;根据综合管理部每季度印发的关于做好偿付能力日常披露

13、工作的通知,在为开展保险业务参加各类投标时,将相关偿付能力信息印制在标书的显著位置。第十九条 总公司团险部应承担条线管理职责,管理和监督分支机构在开展保险业务投标时履行日常披露职责的情况,确保口径统一、行为规范。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程序第二十条 定期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工作流程报告编制: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为报告编制的主办部门,负责在规定期限内收集汇总相关信息、编制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报告审批:报告编制完成后,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负责提报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至公司领导审批;报告公布:报告审批通过后,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信息披露系统填报,并提醒系统管理员进行审核;同时将报告

14、发送至总公司信息管理中心、综合管理部等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在相关载体(或向相关对象)完成披露。第二十一条 日常披露工作流程报告编制: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为报告编制的主办部门,负责在规定期限内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完成报告编制;报告审批:报告编制完成后,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负责提报报告至公司领导审批;报告公布:报告审批通过后,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按照规范要求于相关载体(或向相关对象)完成披露并同时将报告发送至总公司信息管理中心、综合管理部等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在相关载体(或向相关对象)完成披露;备案: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团险部等相关部门在相关载体(或向相关对象)完成披露后,将相关披露情况报备总

15、公司综合管理部。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二条 在公开披露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相关信息。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将相关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避免信息的泄露。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持续建立健全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对信息的生成、采集、审核、披露等各个环节,明确各环节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时性、真实性、公平性。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时,所披露的信息仅限于本公司信息,不得与其他保险公司的信息进行对比。第二十五条 如各部门未依据本办法进行信息监测并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未依据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将依据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法违规处罚管理办法(xx发xx187号)、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xx发xx32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必要时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中心联合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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