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产权交易中心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在公司规范建设和业务创新中的积极作用,合理计算机网络资源,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第82号令),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一条 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工作人员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第二条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第三条 加强对单位的信息发布和BBS公告系统的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第四条 一旦发现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的,做好记录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 修改或者增加;
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 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五条 在信息发布的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行为的,将一律不予以发布,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9.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 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章 信息发布登记
第七条 在信源接入时要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八条 对以虚拟主机方式接入的单位,系统要做好用户权限设定工作,不能开放其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目录的操作权限。
第九条 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存档。
第十条 对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不得有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第十一条 发现有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情形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 信息内容审核
第十二条 必须认真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形出现。
第十三条 对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检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第十四条 对在BBS公告板等发布公共言论的栏目建立完善的审核检查制度,并定时检查,防止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言论出现。
第十五条 一旦在本网站发现用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并保留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9.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定期组织管理员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信息审核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第十七条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第十八条 对信息源接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他们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杜绝发布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 不定期地邀请公安机关有关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方面的培训,加强对有害信息,特别是影射性有害信息的识别能力,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章 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组织网络管理员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网络安全员的警惕性。
第二十二条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强对电子公告系统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BBS上出现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
1. 对版主的聘用本着认真慎重的态度、认真核实版主身份,做好版主聘用记录;
2. 对各版聘用版主实行有针对性的网络安全教育,落实版主职责,提高版主的责任感;
3. 版主负责检查各版信息内容,如发现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即时予以删除,情节严重者,做好原始记录,报告网络管理员解决,由管理员向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报告;
4. 网络管理员负责考核各版版主,如发现不能正常履行版主职责者,将予以警告,严重者予以解聘;
5. 在版主负责栏目中发现重大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者,即时对版主予以解聘;
6. 加强网络管理员职责,配合各版版主的工作,共同维护电子公告板的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检查时严格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信息内容审核管理制度》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如发现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言论及信息,即时予以删除,情节严重者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网络管理员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对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的警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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