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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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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互动关系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所建立的沟通与信任关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

2、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管理行为。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

3、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诚信和信誉,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4、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提高公司市场评估价值;(三)形成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及方式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经营宗旨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5、,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在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计划及调整、重大投资决策、资产重组、对外合作、重大关联交易、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公司治理、募集资金使用、重大诉讼和仲裁、资产出售及收购、修改公司章程等的各类信息;(四)企业文化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形象、企业精神、企业管理理念和员工价值观念等;(五)公司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市场环境、行业政策、税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变化对企业的影响情况;(六)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公告,包

6、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二)股东大会,包括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投资者见面会;(四)一对一沟通;(五)公司网站和电子信箱;(六)媒体采访和报道;(七)信件和资料邮寄;(八)现场参观;(九)电话咨询、传真问询;(十)路演或推介会;(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第九条 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巨潮资讯(Http:/)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需披露的信息,将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及职责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由公司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7、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

8、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五)忠诚于公司,并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收集与本行业相关的信息;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9、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培训,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的接听,回复投资者的传真、信函以及邮寄投资者索取的资料;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

10、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五)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11、,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第十七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

12、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

13、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

14、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第二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进行客观报道。 第二十九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

15、四节 一对一沟通第三十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二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进行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

16、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第七节 互动平台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17、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专人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第四十条 公司应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1年8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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