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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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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 XXXX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科学地进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管理内容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公司作为

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上传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文件。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频度、方式、内容、格式、及渠道 第六条 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的频度以信息披露报告或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详见附件: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第八条 份额净值是每份基

3、金单位的净资产价值,等于基金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 再除以基金全部发行的单位份额总数。份额累计净值=份额净值+基金成立后累计份额分红金额。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应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个月内完成,每年 4月 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的基金份额净值或份额累计净值应当在每周六发布。 第十一条 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信息披露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 第十二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月报、季报、年报应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发布。投资者须登入后查询。 第十三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应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发布。投资者须登入后查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的产品部将作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保管部门。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流程、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

5、管理工作,公司投资总监、产品部、财务部、市场部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流程主要涉及以下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应急预案见公司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机制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人员应充分认识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公信力是基金的生命力,信息披露工作是公信力建设的根本举措。公司要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要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带规律性和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同时,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将纳入相关人员工作年终考核中,奖优罚劣。 第二十一

6、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可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强制培训、公司内通报、暂停或取消相关职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主动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六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

7、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

8、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 业绩最佳” 、“ 规模最大” 等相关措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章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

9、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 / 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

10、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 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其他事项。 第八章 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

11、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以内 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约

12、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一条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与本制度不一致时,公司将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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