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农商银行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计算机、网络设备以及配套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采购、日常管理、维护、报废等行为,保证设备的可用性、安全性,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计算机设备管理主要是指计算机设备实物管理,科技管理部门是计算机设备归口管理部门。第三条 科技管理部门是设备采购的执行部门,负责设备采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设备采购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履行对设备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职能;监察部门履行对设备采购单位和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职责;合规部门负责对设备采购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第二章 设备采购管理第四条
2、 设备采购范围:(一) 计算机类:1、 小型机、存储设备及其配套软件等;2、 软件开发及应用平台软件(数据库、中间件、数据仓库、开发工具等);3、 PC机(包括便携机)、PC服务器、终端、打印机、复印机等。(二) 网络类: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等设备及配套软件。(三) ATM机、POS机、自助终端、制卡设备、读写卡器、指纹仪等。(四) 计算机房专用空调、UPS、发电机。(五) 计算机应用软件购买、开发及维护。(六) 各类IT设备的维护保修服务。(七) 总行认定的其他采购项目。第五条 科技管理部门在推荐候选供应商时要综合考虑候选供应商的资质、经验、信誉和实施能力等情况;在具体采购过程中,要本着合
3、理商业运作规则,平等互利、客观公正,避免恶性竞争造成后续支持不力和安全隐患。第六条 对于如ATM机、自助设备、网银体验机等与业务相关的设备,设备的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应该共同参与对设备的选型、采购等工作。第七条 小额设备采购,由科技管理部门在对设备进行综合评定的基础上,按照产品优秀、服务优质、价格优惠的原则,通过询价比较后进行采购。第八条 大额设备采购的具体操作,按照xx农商银行大额物品采购招投标暂行办法执行。第三章 设备实物管理第九条 科技管理部门应设置计算机设备管理员,专门负责计算机设备实物管理,协助做好财产的登记、核对等工作。第十条 在用设备都应建立实物登记薄,要确保实物和登记薄一致,总行本
4、级的由总行财会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各支行的由支行负责登记管理。第十一条 存放设备的房间要具备防水、防火、防盗等设施,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确保账、卡、物相符。第十二条 服务器、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终端服务器、UPS等)及其他生产性设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机,备用设备应处于随时可用状态。第十三条 设备的随机技术资料(操作说明书、光盘等),科技管理部门须进行保管,对于中心机房内的主要设备及网络主干设备,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文档,详细记录其技术规格及配置参数。第四章 设备运行管理第十四条 所有在用设备未经科技管理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搬迁、装卸设备或更换网络接口。如需要更换键盘、鼠标等外部设备,
5、必须关闭设备电源后再进行更换。第十五条 除总行科技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私自安装或卸载计算机设备的操作系统、软件,不得对计算机设备的核心配置进行修改;不得将外来计算机设备接入本行业务网络,不得将非业务所需的外部设备接到业务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上。第十六条 每个网点要指定专人负责对UPS设备的放电情况进行登记,如果2个月未放电,则人为进行一次放电,放电时间要求不少于1个小时。第十七条 所有计算机设备必须按正常操作关机,具体为:终端、电脑等有关机命令的设备通过关机命令进行关机,打印机等无关机命令的设备通过开关进行关机,严禁用直接切断电源的方式关机。第十八条 设备运行中要经常观察各种状态,如有异常情况
6、,须及时通知科技人员尽快处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操作。第五章 设备维护、维修管理第十九条 设备日常维护遵守“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设备要经常保持清洁,做到外观无明显灰尘、无明显污渍。不得在设备上堆放任何杂物;不得在接有设备的专用电源上插与业务无关的电器(如电风扇、电热台、电水壶等);不得在设备附近放置茶杯、回形针、大头针等容易引起故障的物品;不得在危险地方放置设备。第二十条 生产主机、磁盘阵列、网络设备、UPS等主要设备的维护与升级要落实专人负责,必要时由服务商派专业工程师提供技术支持。第二十一条 辖属网点设备出现故障时,由网点人员及时通知联系总行科技人员,并配合技术人员做好原因的查找工作。第二
7、十二条 当网点设备出现故障需送修时,统一将设备上交总行科技部门处理。包含数据信息的设备必须由厂家技术人员上门维修,确实需要外送修理的,科技管理部门必须先将相关的数据进行清除处理或拆除硬盘等存储部件后再外送修理。第二十三条 所有设备变动、升级、维修,都应在相应登记薄中登记升级或维修记录(升级维修时间、内容)。送修设备返回后,填写返回时间。第二十四条 总行统一配置的设备,由总行统一进行安装、维修,各网点不得自行联系其它维护服务商。第六章 设备报损报废管理第二十五条 对于无法维修使用或淘汰的设备,由支行按财产报损规定上报总行审批,经总行批准后,附报损设备上交清单统一上交,由总行统一处理。第二十六条 对在中心机房使用的小型机、存储、交换机(有操作系统)、路由器、所有安全类产品,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服务器、交换机(无操作系统)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第二十七条 总行定期对已报损的设备进行报废处理,由科技部门提交报废设备清单,报总行审批后协同相关部门统一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xx农商银行负责制定和修改,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