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综合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第一章会计科目第一节会计科目体系一、会计科目设置依据会计科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以我行现实的业务和技术水平为基础,以满足各方面需要为目标,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素要求设置。二、会计科目体系会计科目体系由一级科目、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组成。一级科目由3位数字组成,满足对外公开披露会计信息以及各级领导了解本行经营状况的需要。二级科目由5位数字组成,是对一级科目的明细核算。三级科目由7位数字组成,从不同的角度对二级科目核算的信息进行进一步分类统计,以满足各业务部门的管理需要和有关部门的统计要求。第二
2、节会计科目分类会计科目包括表内科目、表外科目和备忘科目。一、表内科目(一)资产类,用以核算现金、贵金属、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应收账款、各种贷款、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二)负债类,用以核算各项存款、各项应付款、各项借款、发行债券及应解(汇出)汇款等。(三)所有者权益类,用以核算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四)资产负债共同类,用以核算系统内往来、辖内往来、委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外汇买卖等。(五)损益类,用以核算各项收入、各项支出、营业费用、税金、汇兑损益等。二、表外科目用于核算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开出信用证及保函等或有事项以及期权、调期等衍生金融产品中
3、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三、备忘科目用于核算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代保管有价值品、抵押及质押品、应收未收利息、低值易耗品等。第三节会计科目管理一、基本规定(一)会计科目体系由总行统一负责管理。各支行必须按照会计科目使用范围、级次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二)各级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某银行会计科目说明,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真实、完整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实现事项,不得乱用、串用、混用会计科目。二、科目变更、调整会计科目变更、调整,在年度中间通过会计分录结转,年度终了通过新旧科目结转表方式结转。第二章主要会计要素第一节会计专用印章会计专用印章是银行对内对外发生权责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各级会计
4、机构办理会计核算的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会计专用印章。一、会计专用印章种类及使用范围(一)业务印章种类会计专用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结算业务公章、储蓄专用章、业务讫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收妥抵用章、全额章、半额章、假币收缴专用章、个人名章等12种。(二)各种专用印章的使用范围1、财务专用章:用于本行对外办理结算业务及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重要单证和报表。该印章及负责人名章由业务主管保管。2、结算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签发结算存折、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存单、余额对账单及需要加盖业务公章的重要单证或报表。该印章由专人保管。3、储蓄专用章用于对外签发个人存单、存折等重要单
5、证。该印章按办理业务的柜员进行配备,通过编号区分。4、业务讫章用于加盖现金收付款凭证、现金进账单、现金支票、转账票据、凭证及回单等支付结算业务。该印章按柜员进行配备,通过编号区分。5、结算专用章用于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发出、收到和办理托收结算凭证;发出汇兑结算凭证及结算业务查询查复等。该印章由业务主办或业务主管保管。6、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全国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商业汇票;办理承兑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等。该印章及印模卡片按办理银行汇票的营业网点配备,由业务主办或业务主管保管。印模卡片视同银行汇票专用章保管。本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本票,该印章由业务主办或业务主管保管。8
6、、收妥抵用章用于银行受理客户提交(含本行和他行)而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单及上门服务凭证等。该印章按办理相关业务的柜员配备,通过编号进行区分。9、全额章用于能识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加盖全额章,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该印章由人民银行统一刻制、发放,由业务主办人员保管。10、半额章用于能识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加盖半额章,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该印章由人民银行统一刻制、发放,由业务主办人员保管。11、假币收缴专用章用于办理
7、现金业务时假币的收缴。该印章由人民银行统一刻制、发放,由业务主办人员保管。12、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存折、账簿和报表。二、会计专用印章使用和管理(一)会计专用印章,实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章证分管的管理办法。以下会计专用印章必须与其配套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实行分管分用:1、结算业务公章与单位定期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存单等;2、汇票专用章与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3、银行预留印签与开户银行的支票、业务委托书等;(二)使用会计专用印章的各级机构必须建立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凡印章的刻制、领取、下发、启用、交接、停用、上缴和销毁等都必须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详细记载,
8、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由会计主管人员记录和保管。(三)会计人员领取会计专用印章时,实行双人签领制度,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并签章。(四)业务印章在使用前必须留有印模,办理登记手续,由经办人员在登记簿上签章。柜员名章除人民银行规定必须预留印模的以外,其他柜员可不预留印模。(五)各种会计专用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过期使用或在无真实会计记录的凭证上使用业务印章。对于超过会计专用印章经管人员处理权限的用印以及特殊业务使用的印章,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并报主管行长审批同意签字后,才能加盖印章,并对有关内容在工作日志上进行登记备案,严禁越权使用。(六)会计专用印
9、章(包括个人名章)应随用随盖,严禁在各种空白凭证、登记簿、报表上等预先加盖。(七)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人员必须做到:专匣保管,固定存放,临时离岗,人离章收;不得私自接受会计专用印章;非经办人员严禁动用会计专用印章;非营业时间必须入库或保险箱柜保管;营业终了柜员印章随现金尾箱入库保管。严禁私自交接业务印章,严禁业务印章专管人员之外的任何人将业务印章拿离业务场所使用。(八)会计人员进行岗位调换或临时离岗由他人使用印章必须经业务主管批准,由其监督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必须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填列有关内容并签章。两班制会计人员在同一营业日使用同一枚会计专用印章,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在柜员交接单上
10、签章。(九)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停止使用后,应及时办理停用手续,同时要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的日期和原因,并由上缴人、接收人签章确认。(十)会计专用印章损坏需重新更换时,必须破坏会计专用章的完整性,并按规定逐级上缴和销毁,同时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十一)会计专用印章如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上报总行,并补制新的印章,以保证业务正常进行。补制印章的代号应顺序编列,不得与丢失印章号码相同,丢失印章的号码作废,不得再用。(十二)各支行要加强会计专用印章的管理,严禁违规刻制、使用、保管业务印章以及隐瞒业务印章遗失或被盗等情况。(十三)总行要加强对辖属机构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情况的
11、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权限范围自行刻制印章、由于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会计专用印章发生遗失或被盗、违规情节严重造成资金损失的,总行将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十四)业务人员应妥善保管个人名章,个人名章必须本人使用,不得交他人使用。(十五)各支行对假币进行确认,应使用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和刻制的专用印章。第二节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业务和记账的依据。一、会计凭证的种类会计凭证按用户对象不同,分为个人用户凭证和单位用户凭证;按使用范围不同,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按管理方式不同,分为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自用凭证和出售凭证。(一)按用户对象
12、分类1、个人用户凭证个人用户凭证指银行对个人用户办理存取款业务时所使用的有关凭证。它包括:活期存折、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等。2、单位用户凭证单位用户凭证指银行对单位用户办理有关业务时所使用的凭证。它包括:结算存折、业务委托书、单位定期存单、单位证实书、现金存款凭证、支票等。(二)按使用范围分类1、基本凭证基本凭证是根据合法的原始单证或业务事实编制,凭以记账的凭证。按其性质分为现金借方凭证、现金贷方凭证、转账借方凭证、转账贷方凭证、特种转账借方凭证、特种转账贷方凭证等。2、特定凭证特定凭证是根据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各种专用记账凭证。如:托收凭证等。(三)按管理方式分类1、重要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
13、证是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包括:储蓄存单、储蓄存折、借记卡、单位存款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转帐支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大、小额支付专用凭证、股金证等按规定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各种凭证。2、一般凭证一般凭证是银行作为记账凭据填用,但不具备支付效力的凭证。如进账单、储蓄存取款凭证等。(四)按使用对象分类1、自用凭证自用凭证指我行设计、印制的各类重要空白凭证或一般凭证,包括各种账表、凭证、资料等。2、对外出售的凭证对外出售的凭证指我行向客户出售的各类重要空白凭证或一般凭证。如:支票等。二、会计凭证管理(一)基本规定
14、1、会计凭证一律实行计划管理。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专管、账实分管的制度,并纳入备忘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上下对账相符。2、会计凭证以总行为单位建立凭证业务数据库,对凭证印制入库、调拨、使用、销毁业务进行全过程、分级次控制。凭证管理分总行、支行和营业柜员三级。3、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各支行指定专人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和管理,非业务人员不得直接管理。4、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5、各级机构应通过凭证管理应用对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入、出库、出售、作废、挂失、库存等进行号码控制。6
15、、支行之间不允许直接调剂重要空白凭证。7、总行统一配发的保险柜各支行只能用于保管重要空白凭证,不得挪作他用。(二)凭证印制各级机构使用的业务凭证由总行负责,各支行不得私自印制。各支行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凭证印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有关建议上报总行会计管理部。遇重大特殊情况,须立即上报。(三)凭证保管1、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入库保管办法。凭证库房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应有防水、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安全设施。2、支行的重要空白凭证库必须账、实分管,前台柜员不得兼管重要空白凭证库。3、营业网点日中人员如需临时离岗应将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入柜(箱)妥善保管。每日营业终了,柜员应将未用的重要空白
16、凭证随现金尾箱入库保管。4、支行必须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按凭证种类、数量详细登记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登记领用起、止号码,不得登记库存结余凭证号码。5、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必须分开保管。(四)凭证领用1、支行集中到总行领用凭证的时间定于每周一、周三,其他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可与总行协商安排领用。2、支行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坚持专人专车,固定的双人领取,双人押运。领取人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一式三联,经主管行长签字同意,领取二人同时在领用单的右下角签字,加盖预留印鉴后向总行办理领用手续。3、支行应根据业务量的大小酌情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原则上营业网点一次不得超过2个月的用量,柜员一次不得超过一周
17、的用量。非业务人员不得领用重要空白凭证。4、柜员营业期间所保存的重要空白凭证,需由柜员向网点凭证专管员根据柜员的工作职能范围,依其请领要求进行凭证出库。5、柜员因工作变动或离岗一天(含)以上,或因凭证停用等管理需要,须将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时上缴,不得滞留。(五)凭证出售1、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须打印收费凭证并加盖全部预留印鉴方为有效。购买一般凭证并用现金结算费用的可不加盖预留印鉴。2、支行在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应验明客户身份,由客户在出售凭证上签收认可。出售空白支票时,必须在付款行名称栏加盖某银行支行章和在行号栏加盖行号章。3、客户购买支票,原则上一次只能购买一本,使用量大的单位每次最多两
18、本。4、由客户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由网点指定柜员出售。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出售给非我行开户单位。(六)凭证使用1、属于我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做到印、押、证分管分用。业务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即时逐笔登记。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作废标记后作有关科目凭证的附件。2、各级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重要空白凭证,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不准预先在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备用。属于计算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手工填制。3、重要空白凭证经柜员签发使用后,应及时在柜员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上登记。柜员对填制(打印)错的重要空白凭证,须进行凭证作废处理,并对凭证实物加盖作废标记,或剪角、打洞等处
19、理。柜员对挂失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及时进行凭证挂失处理;待找到凭证,进行凭证解挂处理。4、凡由本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使用。(七)凭证核算1、重要空白凭证一律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纳入备忘科目,按种类分户进行核算。2、凭证管理核算应执行当天业务、当天记账、日清月结制度。业务人员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账实核对;每月必须核对备忘科目余额、库存登记簿与库存实物相符,以确保账表、账实相符。(八)重要空白凭证的注销与挂失1、客户销户时,应将剩余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开户银行登记注销,不得短缺。客户对申购的重要空白凭证负全部责任,如有丢失或未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申购客户
20、负责。柜员受理时,首先将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与填写的客户交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清单进行核对无误后,未用重要空白凭证加盖作废印章,作剪角或打洞处理;然后将清单及重要空白凭证交库管员核对验收,库管员在银行验收人签章处签字确认。柜员做客户凭证注销业务处理,系统自动打印业务凭证。客户交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清单第一联加盖结算业务公章后交客户;第二联加盖附件章后随打印凭证进行装订;第三联及交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由库管员入库保管,按规定集中销毁。2、因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换版、行名变更时,在出售新凭证的同时将客户手中的旧支票及时收回,并对原版支票逐份核对。3、支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凭证库存盘点,如发现机构或柜员凭证
21、丢失、缺号等现象,应立即进行凭证挂失处理,并上报总行。同时要对挂失情况进行认真查处,如过后重新找回,则应及时进行解挂处理;如确属丢失,则应及时进行核销处理。(九)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1、严格遵照凭证销毁管理权限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支行负责集中、销毁网点的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待销毁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必须上送总行统一销毁,支行不得擅自销毁。2、对于客户交回和已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及时上交库管员,登记作废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后入库保管。各柜员不得保留已停用的或客户交回未用的作废凭证。3、支行于次年1月上旬完成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的清理销毁工作。销毁时,支行行长为监销人,主管业务副行长、主管保卫副行长、库管
22、员同时对待销毁凭证进行清点核对,确保无误,同时,填写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随传票装订,一份支行留存粘贴在作废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备查,一份上报总行备案。监销人、销毁人同时在登记簿及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清单上签字,以明示责任。(十)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与核对1、每日营业终了,业务主管指定柜员对重要空白凭证轮岗交叉复核,不得固定人员交叉复核,以确保账实相符。各支行业务主管人员每周不定期和周末查库各一次;主管行长定期不定期每月查库不少于三次,在法定假日前一天必须查库一次;支行行长每半年查库一次。2、业务主管查库时,打印柜员轧账单,核对相符后在柜员轧账单上签章,专夹保管,年末随查库登记簿归档保管
23、。主管行长、行长查库时在查库登记簿上据实记录。3、总行不定期对各支行重要空白凭证的收入、付出和库存情况进行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三、会计凭证传递1、银行会计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手续严密、准确、及时,网点内部柜员之间、网点与清算中心之间等需传递的会计凭证一律由内部传递,并及时登记凭证交接登记簿,不得交客户代为传递。2、会计凭证必须按业务处理流程传递,不得倒流,特殊情况应由业务主管审批。3、会计凭证传递至事后监督后如须调阅、抽、换凭证,必须经原网点业务主管和事后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与负责账务的有关人员一同办理。4、客户不能当时取走的回单,必须妥善保管,严禁将回单放于柜台上任客户自行翻取。四、
24、会计凭证签章会计签章是银行在会计凭证和会计资料上表明并确认自己真实身份及交易合法性的标识,包括盖章、签名或者签名加盖章。1、银行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档案等会计资料应按规定加盖印章或签名。2、会计凭证经银行内部记账、复核、装订,经手人必须签章,以示负责。3、凡经内部审批的凭证,内部审批人员亦应签章负责。涉及客户办理的一些特殊业务,须由客户在会计凭证上背书签字。第三节重要物品与机具重要物品是指各类票样、票据鉴别办法、抵质押权证及其它贵重物品。所有重要物品均应封包入库保管。机具是指各类密押器、密押器IC卡、跨行支付密押卡等。出入库时登记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并由交接双方双人签章备查。一、重要物品管
25、理重要物品管理应坚持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原则二、机具管理1、日常使用的机具可不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但需要按其不同种类分页设置登记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入库或保险柜保管。办理交接手续时,由交接双方签章备查,并应定期进行账实核对。2、机具使用设置专人,营业终了由本人加锁后入库或保险柜保管。3、经办员不得将所用机具授受他人代管代用;临时离岗应及时加锁妥善保管。人员变动应及时登记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办理交接手续,做到交接清楚,责任分明。第四节登记簿登记簿是记录特定业务事项或控制凭证和实物的重要账簿,在会计核算中起辅助作用。一、登记簿分类登记簿主要有: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柜员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作废重
26、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挂失登记簿、凭证(资料)交接登记簿、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包括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会计人员变动交接登记簿、查询查复登记簿、查库登记簿、工作日志、假币收缴登记簿、上门收款、收单登记簿、大额现金支取登记簿、大额转账登记簿等。二、登记簿使用(一)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该登记簿是控制和反映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发放等业务事项的明细账簿,按凭证种类分户设置。重要空白凭证纳入备忘科目核算,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年度终了按分户将结余凭证的号码和数量结转下年度进行登记,同时将已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装订归
27、档保管。(二)柜员重要凭证使用登记簿:该登记簿是记载柜员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入、使用、上缴、结存和交接等情况的序时登记簿,是控制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的重要账簿。按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分户记载。该簿核算的重要空白凭证要按规定限额领用。使用时,要按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本登记簿由柜员记载使用并保管。年度终了,装订归档保管。(三)作废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该登记簿是对客户交回和已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记载的明细账簿,按凭证种类分户设置。本登记簿由凭证库管员登记并保管。年度终了,归档保管。(四)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该登记簿是所有重要业务印章及有关印模和重要物品与机具的领用、使用、交接、上缴、销毁的序时登记簿,是明确责任
28、的重要账簿。适用于记载已用和备用的所有会计业务印章和有关印模和重要物品与机具的使用情况,根据领取或刻制的印章记载本簿。本登记簿由业务主管人员登记并保管。年度终了,各种会计业务印章作本年度的上缴和新年度的领用手续后,归档保管。(五)挂失登记簿该登记簿是用来记载挂失申请及处理结果的登记簿。本登记簿适用于存单、存折、密码等的挂失,由受理挂失网点凭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写。本登记簿由业务主管人员或指定专人登记、保管,按年度装订归档保管。(六)凭证(资料)交接登记簿该登记簿是记载票据、凭证和会计资料交接手续并明确责任的重要账簿。适用于总行与支行之间所有票据凭证和各种报表、账簿等交接时记载使用,按业务岗位和交接
29、内容分别设户记载。本登记簿为凭证(资料)交接专用登记簿,由凭证资料的交出人记载并保管,根据使用情况按月、季、年装订归档保管。(七)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该登记簿按网点设置,是序时记载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解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存款情况的登记簿,是事后查阅和填报有关报表的重要账簿。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款项时,要根据有权机关工作人员出示的身份证、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县(含)以上有关部门的正式公函(裁定)及查询、冻结、扣划、解冻存款通知书的内容,由业务主管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记载、保管。此登记簿是为协助有权机关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专用登记簿,按年度结转,会同相应法律文
30、书及正式公函等一并装订归档保管。(八)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两种1、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该登记簿是序时记载档案入库、保管、销毁情况的登记簿,是为控制已装订成册的账簿、表、凭证而设立的账簿。适用于各类需要保管的会计书面档案、缩微档案、数据资料的软盘、磁带、光盘等会计资料入库时使用。按实际入库的档案种类、年度、保管期限分别登记保管。由档案保管人员负责记载、保管、使用,按年度装订归档保管。2、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是档案销毁情况的详细记录,是事后查考档案销毁情况的重要簿册。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根据待销毁档案填制一式两份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一份支行留存,一份报总行备案。由档案保管员负责登
31、记。档案销毁后单独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九)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该登记簿是记载银行内部和外部查阅会计档案情况的序时登记簿,是为管理装订成册的账(簿)、表、凭证等会计档案而设立的重要账簿。(十)会计人员变动交接登记簿该登记簿是记载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岗时,为明确责任和衔接工作所办理的交接事项和内容的记录。对业务人员短期离岗只需作印章交接的,交接情况只记载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不需记载此登记簿。本登记簿由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登记,由业务主管人员保管。年度终了,装订归档保管。(十一)查询查复登记簿该登记簿是对跨系统行处间的查询查复事项进行逐笔记载和控制的账簿,是处理有关问题和查清往来账务
32、、纠正差错的明细记录,也是保证核算工作正常进行和维护资金正确、真实、安全的登记簿。该登记簿适用于记载在计算机内不能进行查询、查复处理的相关内容,按网点设立,按本行发出的查询和本行收到的查询分别设户,由查询查复经办员记载并保管。年度终了将未查清事项及相关的查询查复书逐笔结转下年度登记簿,同时,将上年查询查复登记簿及配对的查询查复书装订保管。(十二)查库登记簿该登记簿是用于各级检查人员对网点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库的内容、问题及处理情况的详细记录。本记录由检查人员登记,由网点负责人保管,按年度装订归档保管。(十三)工作日志工作日志是记载网点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记录,按网点设立,用于记载网点处理营业过程
33、中发生的重要业务处理备忘、重大事项或其它需要记载的重要内容,如:超权限使用会计专用印章、差错事故登记、账户信息调整、特殊业务处理等。本日志由业务主管逐日据实记载,按年度装订归档保管。(十四)上门收款、收单登记簿该登记簿是记载银行办理上门收款、收单及非营业时间收款使用的原始登记簿,是反映办理业务真实情况的重要账簿。上门收款或非营业时间收款时由收款人员使用,逐笔登记,回行后与现金一并办理交接。本登记簿由主管柜员保管,按年度装订归档保管。(十五)假币收缴登记簿该登记簿是办理现金业务时假币收缴的登记。由业务主办人员记载,年末装订归档保管。(十六)大额现金交易登记簿该登记簿是对单笔支取现金5万元(含5万
34、元)以上,单笔20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汇票、现金汇款的详细登记,按日期排序进行记载。由指定人员登记保管,年末归档。(十七)大额转账交易登记簿该登记簿是指对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收、付款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进行详细登记,按日期排序进行记载。由指定人员登记保管,年末归档。第三章账户账户管理主要包括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方面内容。每个账户都有自己的账号及对应的科目号,账户的账号由18位构成,包括:机构号4位、账户类别3位、顺序号10位、校验位号1位。第一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银行结
35、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单位客户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不得再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基本规定单位客户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
36、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单位客户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开户资料。支行对于单位客户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单位客户须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申请书须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章。审核无误后,由业务主管加盖业务公章,连同客户提交的证明文件报人行审批。支行将客户提交的证明及证件
37、的复印件,随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并作为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单位客户出具的申请开户和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对于单位客户全称过长的,开户行可与单位客户在双方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规范化的简称,该规范化简称作为所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名称;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为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
38、用存款账户的,经所属支行审批通过后,应将单位客户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所属支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经人民银行核准后,开户行向单位客户核发开户许可证。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需由支行核准开立,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备。为单位客户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为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其签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开户行加盖结算业务公章和支行负责人名章,单位客户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
39、授权代理人签章。开户行应依法为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开户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条件及开户时应提供的资料(1)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包括:A、企业法人;B、非法人企业(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的下属分公司等);C、机关、事业单位;D、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E、社会团体;F、民办非企业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医院、福利院、学校等);G、异地常设机构;H、外国驻华机
40、构;I、个体工商户;J、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K、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招待所、食堂、幼儿园等);L、其他组织;单位客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A、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B、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C、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D、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
41、户证明;E、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F、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G、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H、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I、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J、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K、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L、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M、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联网核查。N、当地人
42、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对于单位客户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对于税务机关要求单位客户先提供基本存款账户账号方可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可先为该账户生成账号,待单位客户向开户行提供税务登记证后,再为其办理开户手续。未获人民银行核准的,应撤销已生成的账号。另外,开户行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提供其他证明文件。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应提交证明文件的原件,开户行应严格审核,确保证明文件的真实性。(2)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客户基本存款户开户
43、行不得为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单位客户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取得的贷款,通过其基本存款账户核算。申请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应提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A、单位客户因向开户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B、单位客户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正式公函。开户行应留存原件。(3)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客户可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A、基本建设资金;B、更新改造资金;C、财政预算外资金;D、证券交易结算资金;E、期货交易保证金
44、;F、信托基金;G、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H、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I、单位银行卡备用金;J、住房基金;K、社会保障基金;L、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M、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N、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其中,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A、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
45、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B、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C、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D、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E、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F、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金融机构许可证;G、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客户有关的证明;H、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I、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另外,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
46、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对申请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审核无误后,可为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4)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客户可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A、设立临时机构;B、异地临时经营活动;C、注册验资;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A、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B、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47、外国及港、澳、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准入证明;C、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外国及港、澳、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除外。3、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A、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B、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C、单位客户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D、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异地客户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应分别按规定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所需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A、经营地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单位客户,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B、异地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