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要求
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国家标准准化法》、《中国家标准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要求,制订本要求。
一、管理职责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计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推行下列职责:
1.统一计划技术委员会;
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
3.监督检验技术委员会工作;
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包含部门较多技术委员会;
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培训;
6.其它和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职责。
(二)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含有行业管理职能行业协会、集团企业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推行下列职责:
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计划、组建和管理提议;
2.组织或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组建、换届和监督检验等工作;
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立项、报批和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
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工作;
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教授参与技术委员会;
6.定时向国家标准委汇报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工作情况;
7.其它和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职责。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帮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委员会,推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参与国家标准委委托技术委员会组建、换届和监督检验等工作;
2.为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发明条件;
3.推荐本行政区域内教授参与技术委员会;
4.定时向国家标准委汇报帮助管理技术委员会工作情况;
5.其它和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职责。
二、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非法人技术组织,应该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包含:
1.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发展计划、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提议;
2.按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3.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国家标准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4.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提出国家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提议;
5.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跟踪及评议工作;
6.受国家标准委委托,负责国家标准起草人员培训,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宣讲、解释工作;
7.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问题立即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含有行业管理职能行业协会、集团企业立即通报相关情况;
8.依据国家标准委相关要求,负担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9.建立和管理国家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10.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立即向国家标准委、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含有行业管理职能行业协会、集团企业汇报工作,每十二个月1月15日前应该报上年度工作汇报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年度工作报表》(附件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帮助管理技术委员会应该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汇报;
11.负责管理分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委另有要求,按国家标准委相关要求实施;
12.负担国家标准委、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含有行业管理职能行业协会、集团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它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参考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实施。
三、技术委员会组建
(一)组建标准及条件
1.技术委员会组建应该遵照市场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国际接轨标准。
2.组建技术委员会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包含专业领域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键领域;
(2)专业领域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
(3)业务范围清楚,和其它技术委员会标准上无业务交叉;
(4)专业领域标准上应该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及其认可其它国际组织已设置技术领域相对应。
3.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负担单位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置法人组织;
(2)有较强技术实力和影响力;
(3)有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员作人员;
(4)有开展工作所需资金和办公条件,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会计机构及含有会计从业资格财会人员;
(5)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
(6)国家标准委要求其它条件。
(二)组建程序
技术委员会组建程序应该包含提出筹建申请、公告、批复筹建、筹建、批复成立。
1.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含有行业管理职能行业协会、集团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单独或联合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并报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附件2);
2.拟筹建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委对外公告,公告期为1个月;
3.对符合要求并协调一致筹建申请,国家标准委给予书面批复,明确技术委员会名称、专业领域、对口国际组织、筹建单位、秘书处负担单位。对无法协调一致,但经济社会发展确需组建,由国家标准委组织相关教授进行论证,依据论证结果决定并给予批复;
4.筹建单位应该在6个月内完成技术委员会委员征集、组成方案确定、标准体系表提议等工作,并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该包含:
(1)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应该要求工作标准、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组成人员、顾问、观察员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等;
(2)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应该要求工作标准、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3)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计划;
(4)《技术委员会记录表》(附件3);
(5)《技术委员会委员记录表》(附件4)。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筹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并主动征求参与单位意见和提议,负责报送组建方案;参与单位应该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5.国家标准委负责组建方案审查,符合要求给予书面批复;不符合要求,责成筹建单位在要求期限内调整;调整仍不符合要求,国家标准委能够更换筹建单位、秘书处负担单位,也可撤销该技术委员会筹建;
6.筹建单位应该在国家标准委批复成立后30天内开启技术委员会工作。
(三)其它要求
1.专业领域较宽技术委员会能够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组建参考技术委员会组建实施。由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技术委员会可直接提出分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
2.依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能够组建负担某项具体国家标准起草任务标准制订工作组,工作完成后工作组自动撤销。
3.技术委员会次序号由国家标准委统一编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分别为TC×××、TC×××/SC××。
4.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印章由国家标准委统一制发。
四、技术委员会组成
(一)委员
1.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技术委员会委员应该含有广泛代表性,能够来自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
2、委员应该含有以下条件:
(1)含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含有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职务;
(2)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含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
(3)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置法人组织任职人员;
(4)技术委员会章程要求其它条件。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该含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含有和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职务。
技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应该公开征集并由国家标准委对外公告。对无异议委员人选,由国家标准委审核同意,技术委员会聘用。委员聘书由国家标准委统一要求。
3.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取得所在技术委员会资料和文件。
委员应该主动参与技术委员会活动,推行以下职责:
(1)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国家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等方面意见和提议;
(2)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
(3)监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经费使用;
(4)参与国家标准委及技术委员会组织培训;
(5)技术委员会章程要求其它职责。
4.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应该为单数,分别不少于25人和1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出5名,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出3名。
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应该是技术委员会委员。
关键负责组织起草产品类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来自企业委员不得少于1/3。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委员不得超出三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标准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同一人不得在三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标准化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订工作组担任委员等任何职务。
(二)秘书处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专职秘书,能够设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秘书长标准上应该是秘书处负担单位技术教授。副秘书长能够由相关单位技术教授担任。
秘书处于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要求。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能够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负担。秘书处工作由关键负担单位牵头负责。
(三)顾问和观察员
1.依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能够设顾问(不超出5人),顾问应该为本专业领域教授或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用,无表决权。
2.依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能够设观察员,无表决权。观察员由技术委员会同意,报国家标准委立案。观察员条件由该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章程要求。
(四)联络员
1.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委员会应该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能够参与其负责联络技术委员会活动,无表决权。
2.国家标准委、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含有行业管理职能行业协会、集团企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有专员和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络。
(五)换届
1.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不得超出5年。届满前6个月,由国家标准委公布立即换届技术委员会名单。
技术委员会应该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单位提出并报送以下换届材料:
(1)换届申请书;
(2)《技术委员会记录表》(附件3);
(3)《技术委员会委员记录表》(附件4);
(4)新一届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
国家标准委根据技术委员会应该推行职责对换届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依据情况,能够作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或对技术委员会限期整改、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负担单位、暂停、撤销等处理。
2.依据工作需要,经全体委员表决,技术委员会能够提出增补、解聘委员,调整委员职务等提议,并报国家标准委同意,标准上每十二个月不得超出一次。
(六)分技术委员会组成参考技术委员会组成实施。
五、工作程序
(一)表决制度
1.技术委员会应该在全体委员充足协商基础上,实施主任委员领导下集体表决制度。
2.下列事项应该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1)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2)工作计划;
(3)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4)国家标准制修签订项提议;
(5)国家标准草案技术审查;
(6)委员和机构调整提议;
(7)工作经费预、决算及实施情况;
(8)技术委员会章程要求应该表决其它事项。
提案应该取得全体委员3/4以上同意,方为经过。
(二)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1.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制修签订项提议经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含有行业管理职能行业协会、集团企业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含有行业管理职能行业协会、集团企业报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技术委员会,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报送国家标准制修签订项提议。
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订工作组向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制修签订项提议,技术委员会按要求程序上报国家标准委。
分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不一致,由技术委员会将国家标准制修签订项提议报送分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并抄送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由分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将立项提议报送国家标准委。
2.标准关键起草单位或标准制订工作组负担标准起草工作,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由起草单位向相关行业部门、协会和相关生产、销售、科研、检测和用户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通常为30天。
3.标准关键起草单位或标准制订工作组依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标准送审稿,经主任委员同意后,采取会议或函审方法,由秘书处组织提交全体委员审查,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经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经济和社会意义重大,包含面广,分歧意见较多国家标准送审稿应该进行会议审查。秘书处应该最少在审查前半个月,将标准送审稿送达全体委员。
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和函审时未按要求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标准或条款,秘书处应该完整保留不一样意见材料。
秘书处应该将审查标准投票情况和不一样意见材料以书面形式统计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附件。
4.标准关键起草单位或标准制订工作组依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草案报批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复核,主任委员或其委托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按《国家标准管理措施》要求报批程序办理。
5.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程序参考技术委员会工作程序实施。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经过标准报批稿还应该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要求报批程序办理。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经过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6.国家标准制修订其它程序根据相关要求实施。
(三)其它工作程序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负担国际标准化等其它工作工作程序,根据相关要求实施。
六、经费
(一)经费起源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关键来自以下几方面:
1.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含有行业管理职能行业协会、集团企业和地方政府等提供经费;
3.秘书处负担单位提供经费;
4.委员和观察员按技术委员会章程交纳费用;
5.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服务等工作收入;
6.其它正当经费起源。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多种巧立名目标方法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经费支出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关键用于以下多个方面:
1.编写、审查国家标准草案;
2.召开会议;
3.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4.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5.和职责相关其它工作。
(三)经费管理
1.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进行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担单位应该接收国家标准委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验,应该接收审计机关审计。截留或挪用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根据相关要求处理。
2.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担单位应该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要求,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实,确保专款专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依据财务制度相关要求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预、决算应该由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实施。秘书处应该每十二个月向全体委员汇报经费收支情况。
七、监督检验
(一)监督职责
1.国家标准委、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含有行业管理职能行业协会、集团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负有监督职责,对其进行定时、不定时检验。
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含有行业管理职能行业协会、集团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将其受托管理技术委员会监督检验情况及处理提议报国家标准委。
2.技术委员会应该建立内部监督检验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收管理单位和社会监督。
技术委员会应该定时对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订工作组进行监督检验,并负责其提交年度工作汇报审查。
(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要求行为,能够向国家标准委、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含有行业管理职能行业协会、集团企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家标准委、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含有行业管理职能行业协会、集团企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立即调查。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含有行业管理职能行业协会、集团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将调查处理提议报国家标准委,由国家标准委作出处理决定。
(三)表彰和奖励
国家标准委对做出突出成绩技术委员会及负担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限期整改
技术委员会违反本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标准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公布:
1.起草国家标准关键技术内容错误或内容不明确引发歧义;
2.起草国家标准文本严重不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等相关要求;
3.不按要求程序制修订国家标准;
4.不存在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情况,未按计划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对口国际标准化工作;
5.对分技术委员会及其它单位报送应该申报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标提议有意压制,不予申报;
6.对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订工作组管理上失察;
7.不按要求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
8.存在其它违规行为,情节较轻。
限期整改期间,国家标准委不再向其下达新工作任务。
(五)重新组建
技术委员会违反本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家标准委重新组建,并给予公布:
1.排斥利益竞争者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国家标准制修订公正、公开、公平;
2.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3.长久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4.在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
5.存在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技术委员会重新组建参考组建相关要求进行。重新组建期间,该技术委员会停止活动。
(六)调整秘书处负担单位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违反本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标准委对秘书处负担单位进行调整,并给予公布:
1.对秘书处工作支持不力,或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2.利用技术委员会工作为本单位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3.违反要求使用技术委员会经费,逾期未更正;
4.存在其它重大违规行为。
秘书处负担单位提出不再负担秘书处工作,也能够进行调整。秘书处负担单位调整参考技术委员会组建相关要求实施。
(七)暂停
2年内没有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工作任务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委能够暂停其工作。
暂停工作期间,技术委员会停止一切活动。因工作需要,经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和国家标准委同意,暂停工作技术委员会能够恢复工作。
(八)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委给予撤销:
1.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连续整改达不到要求;
2.因工作不负责任,标准内容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3.连续3年没有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工作任务;
4.本专业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极少或没有需求;
5.其它原因。
被撤销技术委员会工作并入国家标准委指定技术委员会。
(九)委员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委同意后给予解聘:
1.未推行国家标准委要求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要求职责;
2.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她人寻求不正当利益;
3.其行为使技术委员会不能正常工作;
4.存在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十)其它要求
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未经授权,私自开展需经授权或委托活动,国家标准委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能够解聘委员、调整秘书处负担单位、重新组建或撤消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订工作组整改、重新组建、调整、暂停、撤销和委员解聘等参考技术委员会要求实施。
附件1: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年度工作报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号及名称
本届成立时间
对口国际组织
秘书处负担单位名称
委员数
顾问数
观察员数
联络员数
下设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制订工作组
编号
名称
委员数
秘书处负担单位联络方法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1.国家标准制订情况
应完成项目数量
实际上报项目数量
占 %
2.国家标准复审情况
应复审项目数量
实际完成复审项目数量
占 %
3.参与或负担国际标准制订情况
参与国际标准制订数量
负担国际标准制订数量
4.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完成情况
应完成国际标准投票数量
实际完成国际标准投票数量
占 %
5.参与国际会议等其它国际标准化活动情况
6.秘书处负担单位经费投入情况
万元
7.召开会议情况(举行会议名称及规模)
8.完成制订标准清单(含国际标准)
标准编号
名称
9.正在制订标准清单(含国际标准)
项目编号
名称
所处阶段
10.完成复审标准清单
标准编号
名称
复审结论
11. 标准宣贯情况(包含举行培训班次数和培训人数)
12.机构调整及人员变更情况
1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领导意见
主任委员: (署名,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注: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订工作组无需填报本表;本表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附件2:
编号: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筹建申请书
名 称:
类 别: (TC、SC)
申 报 单 位:
秘书处拟负担单位: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一、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必需性(包含行业现实状况及其发展趋势,行业发展对标准化工作需求,本事域中国外及国际标准化活动现实状况等)
二、拟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具体专业领域(包含和国际标准组织对口提议)
三、拟负责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表(需提供对应领域不少于7名来自不一样单位教授对体系表书面论证材料,并说明哪些标准由秘书处负担单位制订)
四、成立后近期工作计划(包含拟开展国际中国家标准准化活动具体计划等,并列出本事域已经有并拟由本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维护清单)
五、秘书处负担单位介绍和相关信息(需提供获奖证书等相关证实材料)
六、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初步组成方案提议
七、秘书处拟负担单位意见(包含对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人财物确保和公平、公开、公正开展工作承诺等)
责任人: (署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八、申报单位意见
责任人: (署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九、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意见
注:本表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附件3: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记录表
编号及名称
SAC/TC/SC
对口国际组织
本届是第几届
本届成立时间
第一届成立
时间
负担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及
组织机构代码
1、国有企业2、民营企业3、科研院所4、大专院校5、行业协会6、政府机构7、其它 [ ]
组织机构代码:
秘书处通信地址
邮政
编码
电 话
电子信箱
传 真
委员数
顾问数
观察员数
秘书处工作
人员情况
姓名
秘书长
或秘书
专兼职
职务/职称
出生
年月
学历
外语语种和
熟悉程度
下设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制订工作组
编号
名称
委员数
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专业领域
拟开展工作内容
秘书处负担单位意见
责任人: (署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分技术委员会需填写此项)
责任人: (署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意见
附: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序号
本会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电话
E-mail
注:本表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附件4: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记录表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号:SAC/TC /SC
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二 寸
彩 色
照 片
民族
本会职务
参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时间
年 月
技术职称及聘用时间
年 月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1、国有企业2、民营企业3、科研院所4、大专院校5、行业协会6、政府机构7、外商独资企业8、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方控股企业9、其它 [ ]
行政职务
从事专业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年 月
学历
学位
会何种外语 1. 英语 □ 2. 法语 □ 3. 德语 □ 4. 日语 □ 5. 俄语 □
6. 其它(请注明)
外语熟练程度 ( )英语 ( )法语 ( )德语 ( )日语 ( )俄语 ( )其它
1.流利 □ 2. 中等 □ 3. 入门 □
有何专业技术专长
两院院士请填写
1.□ 科学院院士 担任时间: 年 月
2.□ 工程院院士 担任时间: 年 月
曾负责组织制修订标准、关键职责
有何发明、著作、学术论文,发表时间、发表刊物名称
参与何种学术组织、担任何种职务
受过何种奖励
备注
单位意见
责任人: (署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填报此表需附两张二寸彩色照片。
专题词:技术委员会 管理要求 通知
抄送:存档(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月23日印发
录入:芦 菁 校对:蓝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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