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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新版章程模板综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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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章程模板(综合版)目 录第一章 总则.1 第一节 综述.1 第二节 企业名称.1 第三节 企业住所.1 第四节 企业注册资本.1 第五节 企业法定代表人.1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2第三章 股东出资.2 第一节 出资认缴.2 第二节 货币出资.3 第三节 瑕疵出资责任.4第四章 股权.4第五章 股东.5 第一节 股东资格.5 第二节 股东权利义务概述.5 第三节 股东查阅复制权.6 第四节 股东质询提议权.7 第五节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7 第六节 股东分红权.9 第七节 优先认股权.9 第八节 特殊表决权.9 第九节 股东诉权.9第六章 企业印章及文件效力.10 第一节 企业印章.10

2、第二节 企业文件效力.10第七章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10第一节 企业股东会.10第二节企业董事会及总经理.12第三节企业监事.14第八章 企业股权转让及继承.14 第一节 股权转让.14 第二节 股权继承.16 第三节 股东除名.16第九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17第十章 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18第十一章 财务和审计.1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19 第二节 利润分配制度.20 第三节 内部审计.21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聘用.21第十二章 解散和清算.22第十三章 通知和公告.24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25第十五章 附则.26章程(模板)第一章 总则 第

3、一节 综述1.1.1 章程宗旨为维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和共同出资设置(以下简称企业),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订本章程。1.1.2 企业性质企业系依据企业法和其它相关要求成立 有限责任企业 。1.1.3 设置和登记企业以提议方法设置;在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4 营业期限企业营业期限为长久。1.1.5 企业责任和股东责任股东以其认缴出资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第二节 企业名称1.2.1 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名称:第三节 企业住所1.3.1 企业住所企业住所:邮政

4、编码:第四节 企业注册资本1.4.1 企业注册资本企业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大写:)万元。第五节 企业法定代表人1.5.1 法定代表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1.5.2 法定代表人缺位替补总经理不能推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时,由董事长推行法定代表人职责;董事长不能推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时,由企业副董事长推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副董事长不能推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时,由董事会指派董事推行法定代表人职责。1.5.3 法定代表人任免法定代表人由任命及解除,能够随时解除法定代表人职务。一切和本条款相反要求均视为未作签订。1.5.4 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该在新法定代表人产生后 30 日内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

5、登记。法定代表人依据本章程程序产生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企业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律效果。这里“企业内部”包含企业、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在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前,新任法定代表人对第三人公告效力,依法律要求。1.5.5 法定代表人辞职法定代表人辞呈应经向其任命机关提交。1.5.6 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诉讼企业和现任法定代表人发生诉讼,和和企业发生诉讼法人,其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时,企业代表权由行使。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2.1.1 经营宗旨企业经营宗旨 宗旨内容 。2.1.2 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为。第三章 股东出资第一节 出资认缴3.1.1 注册资

6、本认缴企业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认缴。股东应该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出资额。3.1.2 出资额及出资百分比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认缴出资额: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百分比累计100%3.1.3 分期出资股东出资分 叁 期缴纳。首次出资:股东姓名或名称此次出资金额出资方法出资时间此次出资百分比累计第二次出资:股东姓名或名称此次出资金额此次出资后累计出资金额出资方法出资时间此次出资后累积出资百分比累计第三次出资:股东姓名或名称此次出资金额此次出资后累计出资金额出资方法出资时间此次出资后累积出资百分比累计第二节 货币出资3.2.1 现金出资股东以人民币货币出资,将货币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

7、立账户。3.2.2 账户信息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第三节 瑕疵出资责任3.3.1 出资不足企业成立后,发觉作为设置企业出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企业章程所定价额或货币出资不到位,应该由交付该出资股东补足其差额;企业设置时其它股东负担连带责任。3.3.2 瑕疵出资不影响企业设置瑕疵出资不影响企业设置。3.3.3 瑕疵出资股东利益瑕疵出资股东在补足差额之前,不得享受未补足部分股权利益,包含投票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下财产分配请求权等。3.3.4 瑕疵出资赔偿瑕疵出资股东,应该负担在补足差额之前,给企业带来利益损失。前款利益损失包含资金利息损失,具体损失由企业负责核实和追

8、索。第四章 股权4.1.1 股东权利股东作为企业全部者,享受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正当权利。4.1.2 出资证实书签发企业成立后,企业董事会应在 30 个工作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载明下列事项:1.企业名称;2.企业成立日期;3.企业注册资本;4.股东姓名或名称;5.股东住所或通知地址;6.缴纳出资额和出资日期;7.出资证实书编号和核发日期;8.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署名并加盖企业印章。4.1.3 出资证实书效力出资证实书是证实股东权益凭证,从出资证实书核发之日起,股东便可对企业行使股东权。4.1.4 出资证实书变更发生企业增加资本、股东股权转让等出资情况变更事项时,企业董事会应该在收回原出

9、资证实书后 15 日内向股东签发变更后出资证实书。4.1.5 出资证实书补办股东出资证实书丢失或损毁,企业能够补发新出资证实书。补发新出资证实书时,企业能够要求丢失或损毁出资证实书股东向企业出具充足保函,假如该丢失或损毁,或新出资证实书造成针对企业不妥权利请求时,应该对企业进行赔偿。第五章 股东第一节 股东资格5.1.1 股东名册企业董事会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2.股东出资额;3.出资证实书编号。4.股东取得其股权日期。5.1.2 股东名册效力股东名册是证实股东持有企业股权充足证据,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5.1.3 股东名册变更

10、企业董事会应该将股东姓名或名称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股权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该自收到相关股权变动文书(包含并不限于新增出资完成、股权转让通知等)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二节 股东权利义务概述5.2.1股东权利概述企业股东享受下列权利:1.依据其所持有股权份额取得股利和其它形式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与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与股东会,并行使对应表决权;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4.对企业经营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5.依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转让、赠和或质押所持有股权;6.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行使查询复制权;7.企业终止或清算时

11、,按其所持有股权份额参与企业剩下财产分配;8.对股东会作出企业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股东,要求企业收购其股权;9.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要求其它权利。5.2.2 股东义务概述企业股东负担下列义务:1.遵遵法律法规和本章程;2.依其所认购股权和入股方法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或其它股东利益;5.企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企业或其它股东造成损失,应该依法负担赔偿责任;6.企业股东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应该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7.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应该负担其它义务。5.2.3 对股东诉讼假如有证据表

12、明股东违反以上义务造成企业利益受损,企业或其它股东均可向该名股东追究对应法律责任及由此引发一切经济损失。第三节 股东查阅复制权5.3.1 查阅资格在企业股东名册登记在册股东,有权依据章程要求查询或复制相关企业信息。5.3.2 委托查询股东委托专业机构查阅,仅限于委托依法在中国注册并正当年检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5.3.3 查阅复制范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企业章程、股东会会议统计、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汇报。5.3.4 会计账簿查阅股东有权要求查阅企业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企业会计账簿,应该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查阅目标及查询范围。5.3.5 不提供查阅非经司法程序、或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无

13、权向股东提供以下事项查阅:董事会会议统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统计、销售策划和经营计划等策略、计划、议事统计、决议过程等。5.3.6 查阅目标正当性企业董事会有权审查股东会会计账簿查询目标是否正当,审查依据和理由包含并不限于:1.是否承诺保密义务;2.股东查询目标是否明晰、查询目标和查询范围是否相关;3.查询信息取得必需性和无法从其它渠道取得;4.股东是否在和企业有竞争关系企业有投资或有任职。企业董事会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不含有正当目标,可能损害企业正当利益,能够拒绝提供查阅,并应该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回复股东并说明理由。5.3.7 查阅范围相关性股东应该在会计账簿书面查阅申请

14、中说明期望查阅范围,期望查阅范围应该和查询目标直接联络。企业有权对无关信息进行技术性屏蔽。5.3.8 保密义务股东对查阅内容有保密义务,股东不得传输或不妥利用查阅信息。5.3.9 查阅时间和地点股东查阅应该在企业通常营业时间,在企业关键办公地或企业要求合理地点查询或复制。董事会有权限制股东查阅时间长短,及要求股东支付合理查询、复制费用。 第四节 股东质询提议权5.4.1 股东质询提议权股东有权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企业经营提出提议或质询。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列席并就股东质询和提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五节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5.5.1 回购

15、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对董事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股东能够请求企业根据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企业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企业该5年连续盈利且符合企业法要求分配利润条件;2.企业合并、分立或转让关键财产总额达成企业 总资产/净资产50% 以上;3.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经过决议修改章程使企业存续;4.章程要求其它情形。5.5.2 回购申请上述股东应该在股东会决议经过后 10 日内,向企业董事会提出回购请求,说明回购依据和回购数量。5.5.3 价格基准回购股权价格协商基准,由企业董事会和异议股东在以下方法中选择:1.以企业股东会召开日前30天份企业财务汇报中

16、企业股东权益乘以异议股东持股百分比;2.以企业股东会召开日前一期经审计企业财务汇报中企业股东权益乘以异议股东持股百分比;3.董事会和股东共同委托资产评定机构评定因股东原因不采取前述第1、2项价格基准方法,而适用第3项要求选定评定机构评定,评定费用由要求回购股东负担。5.5.4 价格协商董事会在异议股东提出回购要求 10 日内,和该股东协商价格和方法。在确定价格协商基准后,由企业董事会和异议股东在价格协商基准基础上,上下 10% 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5.5.5 诉讼定价企业董事会和异议股东不能就回购价格达成一致,股东能够提出诉讼。5.5.6 回购资金股权回购资金由企业根据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17、资本公积次序列支。上述盈余资金不足以支付回购资金,能够根据降低注册资本程序,由实收资本列支。5.5.7 转让和注销已经回购股权,企业应该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转让股权价格,不得低于出资资本金额;在相同条件下,企业其它股东有优先购置权。多个股东行使优先购置权,根据股东之间持股百分比分配。第六节 股东分红权5.6.1 股东分红权企业股东根据认缴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第七节 优先认股权5.7.1 优先认股权企业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根据认缴出资百分比认缴出资。第八节 特殊表决权5.8.1 特殊表决权股东 名称/姓名 持有 数字 元出资额,占出资百分比 数字% ,在企业股东会表决时,累计持有 数字%

18、表决权。该特殊表决权记载在股东 名称/姓名 出资证实书中。第九节 股东诉权5.9.1 决议无效和撤销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据前款要求提起诉讼,企业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股东提供对应担保。企业依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后,企业应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5.9.2 股东派生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要求,给

19、企业造成损失,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股东能够书面形式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董事会收到前款要求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企业利益受到难以填补损害,前款要求股东有权为了企业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她人侵犯企业正当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本条第1款要求股东能够依据前三款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9.3股东直接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要求,损害股东利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

20、害行为诉讼。第六章 企业印章及文件效力第一节 企业印章6.1.1 企业印章使用和管理企业公章使用由 法定代表人 审批,印章管理根据董事会经过相关印章管理制度实施。第二节 企业文件效力6.2.1 企业行为代表企业经过以下任一方法代表企业行为:1.加盖企业印章书面文件。2.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字文件。3.依据企业章程经过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上方法组合。6.2.2 文件效力依据第6.2.1条之要求作出不一样文件相互冲突时,除依据企业章程第1.5.3条经过相关任命新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股东直接任命文件外,以 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字 文件为准。第七章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

21、事规则第一节 企业股东会7.1.1 企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相关董事、监事酬劳事项;3.审议同意董事会汇报;4.审议同意监事汇报;5.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7.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9.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10.对企业万元以上对外担保做出决议;11.对企业万元以上对外投资做出决议;12.对新股东入股、股权转让、解除股东资格等造成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更事项做出决议;13.对

22、股东能否经营或参与经营和企业业务相竞争业务做出决议;14.对企业和股东或股东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做出决议;15.对企业关键资产或关键技术处理做出决议;16.对企业重大技术改变作出决议;17.对企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8.审议股权激励计划;19.修改企业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能够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署名、盖章。7.1.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据企业法要求行使职权。7.1.3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时会议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该

23、召开临时会议。7.1.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通知应该载明出席和列席人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议案内容(表决事项)。7.1.5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推行或不推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7.1.6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能够书面委托她人参与,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权力,但被委托人不得从事和企业相竞争业务,不然,股东会有权拒绝其参与股东会

24、,该股东视为对此次股东会表决事项投弃权票。该被委托人亦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不然,该股东和被委托人向企业或其它股东共同负担侵权责任。7.1.7股东会会议须经全体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股东之间另有约定依据其约定。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出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决议,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7.1.8股东非经股东会决议经过,不得从事和企业业务相竞

25、争业务。不然,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和企业经营参与权,只享受其股权对应财产权利,其指派董事或监事由股东会更换,其股权对应表决权由其它股东按本章程要求表决权百分比享受。7.1.9企业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她人提供担保,必需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其中,企业为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经过。第二节企业董事会及总经理7.2.1企业设董事会,组员为名,设董事长 壹 名,副董事长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立即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该依据法律、

26、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要求,推行董事职务。7.2.2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2.实施股东会决议;3.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6.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7.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8.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9.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总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酬劳事项;10.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11.股东会授予其它职权。7.2.3董事会每十二个月度最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该于会

27、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能够另定召集董事会通知方法和通知时限。7.2.4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7.2.5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7.2.6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表决,实施一人一票。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经过。董事会应该对会议所议事项决定做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事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7.2.7董事应该对董事会决议

28、负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董事对企业负赔偿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董事能够免去责任。7.2.8企业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5.制订企业具体规章;6.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总经理、财务责任人;7.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节企业监事7.3.1企业不

29、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立即改选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要求,推行监事职务。7.3.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7.3.3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验企业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推行企业法要求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

30、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3.4 监事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提议。监事发觉企业经营情况异常,能够进行调查;必需时,能够聘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帮助其工作,费用由企业负担。7.3.5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费用,由企业负担。第八章 企业股权转让及继承第一节 股权转让8.1.1 股权内部转让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不过转让前应该通知其它股东,通知方法由股东会决定。8.1.2 股权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股权时,应该将注明拟转让股权数量及转让价格转让意向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通知后 5 日内通知其它股东,在收到通知后

31、 20 日内召开股东会审议、并将审议结果通知该股东。前款书面转让意向不得撤销或变更。如因该股东原因撤销或变更该转让意向,给企业或其它股东带来损失,由该股东负担赔偿责任。8.1.3 过半数股东同意依据第8.1.2条要求,在召开股东会中,其它股东表决意见种类有四种:1.同意转让但不购置拟转让股权;2.同意转让并购置拟转让股权;3.不一样意转让并购置拟转让股权;4.不一样意转让而且不购置拟转让股权。因为法律要求不一样意股东应该购置拟转让股权,对于其它股东作出前款第4种表决,视为同意转让并不购置拟转让股权。股东会决议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过。8.1.4 转让股权数量和价格对外转让股权不得超出书面转让意

32、向中股权数量,不得低于书面转让意向中股权价格。8.1.5 优先受让权依据第8.1.2条要求,在召开股东会中,同意转让并购置拟转让股权股东,和不一样意转让并购置拟转让股权股东,对该拟转让股权有优先受让权。多个股东拥有并主张优先受让权,协商确定各自购置百分比。协商不成,根据她们各自出资百分比分配。8.1.6 未经同意之股权转让法律效力在其它股东已经明确表示反对转让并提出购置其不一样意转让股权,或虽同意转让股权但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购置权情况下,拟转让股权股东仍不顾其它股东反对,强行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该行为为无效行为。除前款情况外,其它未经半数股东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没有对股权转让

33、表示同意或放弃优先购置权其它股东,有权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股权转让事由之日起1年之内行使撤销权。8.1.7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企业应该主动帮助股东根据本章程要求转让股权变更登记,并立即出具新出资证实书等。8.1.8 企业性质变更股权转让造成企业股权全部归于一人,企业应该立即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形态为一人有限责任企业。8.1.9 股权质押企业不接收本企业股权作为质押权标。第二节 股权继承8.2.1 股权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继承被继承人所持有股权,由企业以合理价格回购:1.不含有中国国籍,也不含有在中国长久居住权;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因贪污、

34、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5年;4.担任破产清算企业、企业董事或厂长、总经理,对该企业、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5.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6.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7.一份股权有两个以上继承人,必需分割股权。第三节 股东除名8.3.1 以下情况开启股东除名机制:1.股东未推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企业催告缴纳或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2.经企

35、业通知,在合理时间内不配合企业办理需股东配合行政事项造成企业不能正常经营;3.连续三次不参与股东会也不指派代表参与,对股东会事项不进行表决造成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发生上述情形任一,经过除该行为股东之外全体其它股东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该行为股东被解除企业股东资格。股东被除名,企业有权以该股东出资额原价回购其全部股权。股东对企业或其它股东造成损害,应该赔偿损失。第九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9.1.1 高级管理人员定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责任人。9.1.2 不得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

36、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企业、企业董事或厂长、总经理,对该企业、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企业违反前款要求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聘用高级管理人员,该选举、委派或聘用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企业应该解除其职务。

37、9.1.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9.1.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企业资金;2.将企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3.未经股东会同意,将企业资金借贷给她人或以企业财产为她人提供担保;4.未经股东会同意,和本企业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她人谋取属于企业商业机会,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所任职企业同类业务;6.接收她人和企业交易佣金归为己有;7.私自披露企业秘密;8.违反对企业忠实义务其它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要求所得收入应该归企业全部。9.1.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负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第十章 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10.1.1 总经理任免企业设总经理1名,设副总经理名,财务责任人 1 名,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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