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南宁市青年创业者联合会]
[Federation of Nanning Young Entrepreneurs]
[秘书处]
南宁市青年创业者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南宁市青年创业者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南宁市青年创业者、青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关心和支持促进青年创业事业人士自愿组成联合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创业者提供交流、学习、专业指导平台,帮助创业者提升创办企业能力,降低创业风险,提升创业成功率;加强后续支持服务,提升企业成活率。以培养创新意识,激发创业激情,提升创业能力,弘扬创业精神为目标,培养和造就一批中小企业家和创业带头人,推进更多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第四条 本会接收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南宁市委员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南宁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必需具体、明确):
(一)认真落实宣传党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激励会员遵法自律,诚信经营;
(二)开展创业技术和技能培训;
(三)举行管理论坛,开展创业经验交流活动,帮助会员提升创业能力、经济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激励会员自主创业;
(四)开展政策法律、项目、投融资、技术、人才及管理等咨询服务,为会员创业提供支持和帮助;
(五)创办会刊,开设协会网站,开展创业大赛、展会及专题讲座,帮助政府相关部门传输创业文化,促进全民创业科学有序发展;
(六)开展企业理财咨询和财务策划服务;
(七)挖掘、表彰、宣传优异青年创业经典,促进青年创业队伍发展壮大;
(八)举行经济洽谈、投融资及山谷我考察活动,促进会员进行经济协作;
(九)组织会员和其它商会、创业团体及创业青年交流合作,兴办实业。
(十)反应会员意愿,维护会员正当权益;
(十一)开展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
(十二)承接政府相关部门下达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单位会员是含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社会著名度和影响力,并在工商局依法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单位,或在民政局依法注册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个人会员是指在创业、有意愿创业社会各界人士,热心支持南宁市创业事业发展社会各界人士;
(五)个人会员年纪在45周岁以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实施本会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正当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按要求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假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声誉造成重大损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具体选举行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职权是:
(一)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免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出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最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4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职年纪,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参与相关关键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会长交办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监事1名,不设监事会。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遵法律和章程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提议,并可向政府相关部门反应;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职员作,对严重不称职领导组员,可提请理事会给予免职;
(四)监督本会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起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本《章程》要求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经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立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 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含有资质会计中介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汇报。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员作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考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3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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